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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转接相关材料或申请书过于简单者,应重新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党支部要在收到入党申请后的1个月内与申请入党人进行一次谈话,提出希望和要求。

同时,组织入党申请人填写《申请入党人登记表》。

教工党支部及有条件的学生党支部应当指定1-2名正式党员担任申请入党人的培养联系人。

入党申请书一般应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

二是申请人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现实表现;

三是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

四是个人简历、家庭主要成员和社会关系情况、受过的奖励和处分情况。

第六条申请入党人要定期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一般每学期3至5次。

第七条党组织通过对申请人一段时间(原则上一年以上)的培养,对政治觉悟较高,思想素质较好,能自觉以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的,经过党小组提名、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可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一)选拔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要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征求意见可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进行民主推荐等形式进行。

征求意见和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情况要如实做好记录。

(二)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要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公布,同时可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三)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共青团员中发展。

发展共青团员入党应经过团组织推荐,履行团组织“推优”手续。

(四)对入校前已是入党积极分子的,通过不少于3个月的培养考察后,由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是否继续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

第八条党支部对已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及时指定1-2名正式党员担任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要经常同积极分子谈心,听取思想汇报,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工作、学习表现,及时指出优缺点,提出具体要求和努力方向,并经常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成长情况,提出加强教育培训的意见和建议。

党支部每半年应对培养联系人的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第九条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

(一)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

内容应包括:

入党申请书,《申请入党人登记表》,“推优”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党校培训结业证书,学习、工作、获奖情况及各种思想汇报等材料。

(二)党支部要向入党积极分子交任务、压担子,给他们安排适当的工作。

(三)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以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为主要内容的集中教育培训,并有考核和记录。

其中已被党支部重点培养并被列入发展计划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参加校党校的集中培训,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党校结业证书》。

没有经过上述教育培训的,原则上不能发展入党。

(四)定期做好培养考察。

考察主要由培养联系人负责,每季度进行一次,其重点内容是:

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情况和社会表现等,并针对实际情况和问题,加强培养教育。

考察意见由培养联系人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并签名盖章。

党小组长和党支部书记也要在相应的栏目中填写意见,并签名盖章。

第十条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半年至少要对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全面分析,进一步完善培养措施。

对不合格的入党积极分子要淘汰,对因毕业或其他原因离校(不含休学)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应负责地写出培养考察意见,随人事档案转给其接收单位党组织,以便接收单位继续培养教育。

第三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一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后,对于各方面条件均比较成熟,已基本达到党员标准者,在充分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二条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做好列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的短期集中培训。

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具体包括:

《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党的理论方针政策,当前重大理论热点问题,时事政治等。

培训时间一般为5至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

培训结束时,要进行个人总结,经考核合格的,颁发《入党积极分子短期集中教育培训班结业证》。

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一般不应发展入党。

第十三条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通常采用的方式有:

个别访谈,召开群众座谈会。

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时应保证一定的群众数量,一般为10人左右,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要实事求是地记录每个人的意见,不得随意更改发言的原意。

第十四条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后,要认真组织做好政治审查工作。

(一)政治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

在重大历史事件中的表现,以及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和态度;

现实表现及主要优缺点;

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基本情况;

其他有必要政治审查的内容。

(二)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

同本人谈话;

查阅档案和有关材料;

听取有关领导、同事、老师和同学的意见;

对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进行外调。

外调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一般由党支部通过向相关单位发送外调函和《党员发展对象家庭主要成员及其主要社会关系政审表》进行办理。

(三)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不能直接由发展对象本人经手办理有关证明材料。

行单位函的的记载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成长情况,提出加强培养(四)政治审查后要写出政审综合报告。

第十五条党支部在对发展对象进行全面培养、考察和政审后,应将有关情况报党总支预审。

除口头汇报外,还要提供下列材料:

入党申请书及思想汇报;

《申请入党人登记表》;

自传;

发展对象为团员的应有团组织推优意见;

群众调查相关材料;

外调证明材料及政审综合报告;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参加入党积极分子短期集中培训的总结及《入党积极分子短期集中教育培训班结业证》;

《党校结业证》;

其他相关材料。

(一)党总支要认真审查党支部上报的发展党员材料。

预审工作要形成制度,避免随意性。

经预审,已基本具备入党条件,并在年度发展计划内的,可发给《入党志愿书》。

如有不同意见须请示上级党组织后再作决定。

(二)直属党支部预审工作可参照执行。

(三)预审工作必须有规范的工作记录。

第十六条经预审,对拟接收的新党员的情况,在召开支部大会之前,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采取印发公示通知、张贴公告等方式,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公示的主要内容是:

拟接收的新党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现任职务、职称,申请入党时间,监督电话、受理部门和接待时间等。

公示期一般为7—15天。

对于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对群众无不良反应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党员发展,及时召开支部大会,办理有关手续;

对群众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决不能发展。

党支部要负责将公示有关情况,填入《发展党员公示情况表》,签署意见后,存入被公示人入党档案。

第十七条公示无异议后,党支部要确定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应由两名正式党员担任。

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比较了解发展对象的党员担任。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被介绍人讲解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学习和工作表现,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二)指导被介绍人正确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实事求是地填写自己的意见。

(三)向支部大会负责任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四)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第十八条确定入党介绍人后,党支部向发展对象发放由市委统一印制印有当年年份和五位数字防伪编号的《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要在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用蓝色或黑色钢笔认真填写《入党志愿书》,做到字迹工整清晰,内容翔实准确。

第十九条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

(一)准备工作

1.召开支委会,听取入党介绍人关于发展对象的情况汇报,认真审查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等材料,确认发展对象具备入党条件,且手续完备后,形成支部大会决议草案。

2.布置会场:

悬挂党旗和“×

×

党支部发展新党员大会”的会标。

3.支委会提前将开会的时间、地点报告上级党组织,邀请派人出席,同时通知全体党员、发展对象和列席会议的入党积极分子。

(二)主要程序

1.大会由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

主持人清点、报告应出席党员人数和实际到会人数,宣布会议内容。

2.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

3.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现实表现及入党培养、教育和考察过程等,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4.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及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公示的情况。

5.大会讨论。

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6.大会表决。

7.宣布支部大会决议。

8.会议发言。

发展对象谈自己的感想及今后的努力方向。

列席会议的入党积极分子也可以发言,谈自己的感想。

(三)注意事项

1.要保证出席的人数,一般全体党员都要参加。

到会正式党员原则上不得少于应到会党员的三分之二,否则会议无效。

2.发展对象和介绍人必须参加。

如发展对象不能参加会议或两名入党介绍人均不能参加会议时,支部大会应改期举行。

如1名介绍人不能出席会议,但在会前已将被介绍人的情况向党支部作了负责任的报告,可以举行支部大会。

3.要充分发扬民主,让与会的每一名党员都充分发表意见。

讨论时,对党员提出的有关问题,支委会、介绍人和发展对象应予以解答。

表决时,如果有顾虑,不愿表明自己的态度,允许提出保留意见或弃权,如需要对发展对象的某些情况进行了解,可以向其本人或介绍人进行询问。

4.表决在正式党员中进行,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的决议有效。

因故不能到会,会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可统计在表决票数内。

5.在表决前和表决时,任何人不得以暗示、串联等方式授意他人同意或不同意。

6.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7.支部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要写清会议时间、地点、内容、主持人、记录人、党员总数以及应到、实到和缺席党员人数(写明缺席原因)、参加会议的预备党员和列席人数、会议讨论情况、每个党员的具体意见、表决形式及结果。

8.党支部大会决议,要写清入党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党支部大会对入党申请人的基本评价、表决情况(包括支部党员数、到会党员数和其中有表决权的党员数、表决时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人数及表决结果)、支部名称、通过表决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9.临时党支部无权讨论接收预备党员。

10.上级党组织一般要派人参加。

第二十条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一条上级党组织在审批预备党员前,要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

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组织汇报。

(一)谈话内容

重点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入党动机是否端正,思想觉悟和政治上的成熟程度,政治品质和工作态度,对自己的优缺点的认识,有无政治历史和其他方面的问题。

同时对其进行正确对待入党问题的教育。

(二)注意事项

1.党支部党员发展大会后,党总支要在两周内将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送交谈话人员,谈话人员在收到材料后一周内应安排谈话。

2.谈话人员代表上级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考察和教育,一定要严肃认真,保证谈话质量,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3.直属党支部发展的党员,组织谈话要安排在报校党委审批之前进行。

第二十二条党总支经校党委授权可以审批接收预备党员,直属党支部发展党员要报校党委审批。

审批工作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党总支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并表决决定。

参加会议的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以上,否则,形成的决议无效。

对符合党员条件且入党手续完备的发展对象,可批准其为中共预备党员。

审批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由党总支书记签字。

(二)及时讨论,按时审批。

原则上在党支部上报接收预备党员决议后的两周内完成审批。

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否则要重新履行入党手续。

如果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的决议上报后,发展对象调离原单位,审批党组织应本着对其负责的态度,抓紧时间讨论审批。

(四)党总支审批预备党员要有规范的记录。

(五)党委组织部将不定期地检查各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党总支审批预备党员后,要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并通知本人开始正常参加党的组织活动。

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支部应肯定其优点,指出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鼓励其克服缺点,继续接受组织的教育和考验,争取早日入党。

第二十四条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发展党员后,要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基本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

(一)党总支签署意见后,应将有关材料及时报送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并及时更新党员信息管理数据库。

(二)党总支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直属党支部报校党委审批的材料包括:

发展党员公示材料;

(三)每月10日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根据上月本单位党员发展情况,填写《天津市发展党员工作报表》,并将其报送党委组织部。

(四)每年上半年,发展毕业班学生党员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审批时间截至3月31日,发展其他党员备案、审批时间截至6月15日。

12月15日至次年1月1日之间不再进行党员发展,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必须在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本年度发展党员备案、报批工作,过期党委组织部将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预备党员资格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预备党员要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一般未经宣誓的预备党员不能办理转正手续。

格党员组织案、直属党支部报院及时报送学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校党委或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也可以由党支部组织。

由党支部组织的入党宣誓仪式,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出席,支部全体党员也应参加。

入党宣誓仪式可以有选择地吸收部分入党积极分子参加。

入党宣誓会场布置要庄重、简朴,主席台正中要悬挂党旗和“入党宣誓仪式”横标。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六条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切实抓好预备党员教育培养的推动落实。

(一)预备期内,对预备党员要至少进行一次以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为主要内容的短期集中培训。

培训内容和时间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参照入党积极分子短期集中培训的有关要求确定。

培训要有考核和记录,结束时,要有个人总结。

未经集中培训的,一般不能办理转正手续。

(二)至少每半年要对本单位预备党员状况作一次全面分析,进一步完善培养措施。

第二十七条党支部具体负责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

由党支部确定培养联系人加强教育和考察。

培养联系人一般由入党介绍人担任。

(一)把预备党员及时编入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并分配适当的工作。

(二)预备党员应每两个月向党支部书面汇报一次思想情况,积极参加组织生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

(三)对预备党员考察的重点内容是:

预备党员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情况和社会表现等,并针对实际情况和问题,加强培养教育。

考察每季度进行一次,考察意见由培养联系人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并签名盖章;

党小组组长和党支部书记也要分别填写意见并签名盖章。

第二十八条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之前两周,主动向党支部提出转正申请。

转正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本人简况,何时被批准入党,何时预备期满;

对照党员标准,汇报自己入党后履行党员义务情况,政治、思想和作风方面的进步,工作及学习表现,缺点的改进情况及努力方向。

党支部应认真听取党内外群众对预备党员转正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党支部应根据预备党员的申请报告、培养联系人的考察意见、群众的反映,对照党员标准,就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提出意见,并将有关情况报党总支预审。

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及思想汇报;

《预备党员考察表》、参加预备党员短期集中培训的总结;

(一)党总支要认真审查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材料,并做好预审记录。

第三十条经预审,对拟转正的预备党员的情况,在举行支部党员大会之前,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采取印发公示通知、张贴公告等方式,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现任职务、职称,申请入党时间,监督电话、受理部门和接待时间等。

对群众无不良反应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党员转正,及时召开支部大会,办理有关手续;

对群众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决不能转正。

第三十一条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

大会的程序主要有:

(一)党支部书记宣布会议内容,清点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

(二)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宣读转正申请报告。

(三)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培养联系人或党小组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提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四)介绍预备党员转正征求群众意见、公示情况。

(五)支部党员进行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六)大会表决。

(七)宣布支部大会决议。

(八)会议发言。

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可以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和表决结果表明态度。

第三十二条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应当注意的问题,参照本细则第三章第十九条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三条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正;

对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得少于半年,最多不超过一年;

对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对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党支部要慎重对待,在支部大会讨论之前,必须先向上级党组织汇报情况,并形成初步处理意见,意见不一致时,党总支应及时上报校党委组织部。

不能用拖延讨论转正时间的办法,来变相地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

第三十四条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

决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期间的表现;

支部大会对预备党员的基本评价、表决情况(包括支部党员数、到会党员数和其中有表决权的党员数、表决时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人数及表决结果)、支部名称、通过表决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第三十五条党支部要及时将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等材料上报党总支审批。

直属党支部报校党委审批。

第三十六条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关于预备党员的转正决议,应在两周内讨论审批。

审批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内,注明审批时间,党总支书记签名。

批准按期转正的,要注明党龄起始时间,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算起;

延长预备期的,要注明延长期限并据实说明原因;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据实说明原因。

第三十七条党总支对预备党员转正问题讨论审批后,要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对延长预备期的,党支部要向其说明延长期限的原因,教育其正确对待,接受考验,积极改正缺点和不足,努力成为一名合格党员。

经过延长期的教育和考察,若具备党员条件,可转为正式党员;

对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做好本人的思想工作。

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党组织应将有关情况在《入党志愿书》中填写清楚,然后存入本人档案。

预备党员转正后的所有入党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三十八条党总支批准预备党员转正后,要认真做好其基本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

(二)党总支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直属党支部报校党委审批的材料包括:

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材料;

(三)直属党支部预备党员经校党委审批转正后,也要认真做好党员信息管理数据库的更新工作。

第五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九条校党委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对发展党员工作每年检查一次,并向有关党组织通报检查结果。

要重视对专兼职组织员的选聘和培训,充分发挥其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向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

要加强对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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