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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国际贸易术语的分类及其适用的运输方式

《2000通则》中共有十三种贸易术语,其中最主要的价格术语是FOB、CRF、CIF和FCA、CPT、CIP六种。

前三种术语属于装运港交货类,交货地点均为货物装运港的港口,适合水上运输方式;

后三种术语属于货交承运人类,均是由卖方向承运人交货,适合任何运输方式。

尽管随着现代运输业的发展,新的运输工具和运输形式不断变化,FCA、CPT、CIP三种术语的使用也日渐增多,但是基于时下经济形式,大多时候人们还是惯用FOB和CIF这两种价格术语,因此本文还是有必要交代一下这两种贸易术语的涵义。

表113种术语的分类及其适用的运输方式

E组

启运

EXWEXWorks

工厂交货

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运输

F组

主运费未付

FCAFreeCarrier

FASFreeAlongsideShip

FOBFreeOnBoard

货交承运人

船边交货

装运港船上交货

同上

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

C组

主运费已付

CFRCostandFreight

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

CPT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

成本加运费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运费付至

运费、保险费付至

D组到达

DAFDeliveredAtFrontier

DESDeliveredExShip

DEQDeliveredExQuay

DDUDeliveredDutyUnpaid

DDPDeliveredDutyPaid

边境交货

目的港船上交货

目的港码头交货

未完税交货

完税后交货

适用于海运、内河输运及多式运输

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包括多式运输

资料来源: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

1.1.3FOB术语的涵义

FOB(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中文意思:

船上交货…指定的装运港。

买卖双方各自的义务包括:

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并且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提供相应票据。

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买方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办理保险,并将船名、船期及时通知卖方,并且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1.1.4CIF术语的涵义

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中文意思:

成本、保险费、运费…指定目地港。

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并且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提供相应票据。

买方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并且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1.2实际业务操作中选用贸易术语应考虑的因素和选用贸易术语时对各因素轻重权衡的原则

1.2.1实际业务操作中选用贸易术语应考虑的因素

国际货物买卖的目的和全过程,在于实现货于款的跨国相对流动,而贸易术语具有双重性,即可确定作为货物流动方式的交货条件,又可决定作为价款基本单位的价格调件。

因此,实际业务操作中对贸易术语的选用,应考虑货于款两方面的因素。

1.2.1.a货物因素

货物因素包括货物的品种和数量。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品种很多,而不同品种的货物其特点也不同,从而影响了术语选用货物的市场状况。

货物的市场状况包括供求关系与价格动态。

当国际市场某种商品的供过于求或价格看跌时,因买方处于主动,合同采用的术语一般对卖方有利,如出口按F组术语,进口按C组术语,当某种商品供不应求火价格看涨时,则情况完全相反。

1.2.1.b价款因素

国际货物买卖的价款,一般都是以外汇计价并支付的,且在价格构成上存在着差别;

而价款的流动,则是由支付方式所决定的,且支付方式与交货方式又有着重要的联系。

因此在价款方面影响贸易术语选用的因素有支付方式、外汇管制与价格构成等。

国际贸易中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等多种支付方式,但适合F、C两组术语的则是信用证支付方式,因为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决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即商业信用危机),并能为双方提供融资变利。

说外汇管制与价格构成,由于目前,世界各国为了控制本国的贸易逆差或保持本国的贸易顺差,在外汇管制上一般都限制采用E族术语出口和D组术语进口,以避免外汇的收入太少和支出太多。

对于F、C两组术语,因从价格构成上考虑F组术语为成本价、C组术语为成本加运费(保险费),所以,一般都鼓励采用C组术语出口和F组术语进口,从而达到外汇增收减支的目的,进而带动本国运输业和保险业的发展。

1.2.2选用贸易术语时对各因素轻重权衡的原则

在实际业务中,选用贸易术语是对各因素轻重权衡的原则本着以下原则:

第一,在保障货、款安全的前提下扩大贸易往来,不可因噎废食,也不可盲目追求成交量;

第二,在不违背国家宏观政策的前提下追求企业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并在无损于自身经济利益的情况下尽可能多的为国家带来相关的社会效益,如力求在本国办理运输、保险,以促进运输业、保险业的发展;

第三立足眼前利益,注重长远发展;

第四,以动态的眼光审视现实的状况,做出分析、预见,对静态的决策方案进行适时的调整。

2FOB与CIF在实际业务中的选择

2.1FOB贸易术语在出口业务中的应用

FOB术语是当今国际贸易中采用的主要术语之一,由于FOB术语下卖方承担的义务较少,便于对外报价,同时也利于规避运价风险,因此不少卖方愿意主动选择FOB术语。

所以在订立出口合同时,首先面临贸易术语的选择问题。

目前我国的许多出口企业一般都习惯于采用FOB术语出口,特别是近几年来,由于运价的无度上涨以及以FOB贸易术语成交的比例越来越大,因为国际市场尤其是来中国采购的市场基本为买方市场,买方为自方利益多要求卖方以FOB报价。

FOB条件对买方的好处很多,比如买方买保险,对险种的选择、费率、索赔等方面都有主动权;

买方指定运输,可以获得控制运输成本、获得批量运费优惠、要求运费赊帐、批量进口清关等便利;

FOB价格可以让买方直观地评价各国的成本。

国际燃油价格,各国货币价格和海湾地区战争风险的不稳定性,造成船公司的远洋运费报价随行就市,不利于卖方核算运费成本。

很多外贸公司为规避运价风险,出口主动选择做FOB,以避免订舱以后运费及其附加费用上涨的风险。

很多出口企业为了规避运价上涨的风险,往往乐于报FOB价。

据有关资料显示,在近几年的国际贸易合同中,服装业采用FOB出口的份额超过90%,其他产品的比例也在70—80%。

其中的原因,一是有些人认为FOB术语赋予卖方的义务比较少,简便易用:

由于FOB价主要是成本价,为了在国际市场上争取更多的客户,我国出口商非常乐意以FOB贸易术语签订出口合同,吸引更多的客户。

很多外贸企业,尤其是中小外贸企业缺乏必要的知识和经验,认为出口方承担的义务较少,手续简明,便于对外报价,买方自行办理保险业务和处理索赔事宜,卖方只要及时通知买方装船订舱,让买方及时办理保险业务即可。

卖方认为FOB术语可以减轻自己的负担,不用自己租船订舱,不用自己联系保险公司为出口货物投保,简单便利。

二是前些年我国的海洋运输和保险事业不太发达,人们习惯于由国外的进口方办理运输和保险:

自上世纪90年代我国对外开放航运市场以来,各外资班轮公司纷纷抢滩中国的主要沿海港口,境外货运代理也蜂拥而入,境外货代的活跃为国外买家指定船公司提供了条件。

从表面上看,出口企业在该术语下既无须办理货物运输、保险等事宜,又不用承担与之相关的费用,因此能够更好应对国际贸易专业人才匮乏的现实。

这无疑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商品价格,增加交易机会。

但是如果对FOB价格术语的认识仅停留在表面,缺少对其本质的深刻理解和全面的风险意识,出口企业有可能陷入海运费及相关费用纠纷并造成损失。

因此,有必要就出口合同采用FOB术语成交时的风险问题以及相应的防范措施进行确认。

2.2出口合同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弊端

随着FOB术语在我国出口合同中的大量运用,很多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其弊端主要以下几种。

2.2.1保险范围的缺失问题

FOB条件下,货物的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卖方需负责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全部风险,货物在由仓库至码头的运输过程中,在集装箱堆场或码头的仓储环节所发生的损失将全部由卖方负担。

国际货运保险同其他保险一样,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这个保险利益,在国际货运中,体现在对保险标的所有权和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上。

以FOB方式达成的交易,货物在越过船舷后风险由买方承担,货物发生损失,买方的利益受到损失,买方具有保险利益。

由买方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只在货物越过船舷后才生效。

2.2.2国外买家指定货代带来的风险

FOB贸易术语下买方要办理运输事宜,但从目前FOB的实际使用情况看,买方指定船公司的少,绝大部分是指定境外货运代理。

国外买家要求采用FOB术语的,一般都与其指定船公司或货运代理有着良好甚至特殊的关系。

他们不仅可以担保提货,有时还能指示船公司或者货代提出无理要求,拖延出具提单或出具不合格提单,或者搞无单放货,使我国出口企业货、款两空。

这样,即使在信用证条件下,我国出口商也难以保证安全结汇。

2.2.3大量使用FOB术语,还会增加我国出口企业的各种隐性支出

FOB术语下,卖方负责支付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费用。

很多船公司或者货代看中这点,往往以便宜的价格招揽国外客户指定其作为FOB项下买方指定代理,随后再对我国外贸企业大幅度提高装船前的一系列船杂费用,甚至巧立费用名目,来转嫁其费用损失或者捞取超额利润。

2.2.4提单发货人填写不恰当的风险

在FOB术语下,当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时,买方会要求在海运提单的托运人栏内填买方的名称,作为出口方,如果缺乏海商法知识和国际贸易经验,往往会接受在出口货物送交买方组织的承运人后,从承运人那里取得以买方为托运人的指示提单。

这种提单在货到港时,买方可以“托运人指示”的名义,凭保函和提单副本提货。

这时买方若存心欺诈,可借口单证不符拒绝付款。

出口方若以提单持有人名义状告承运人无单放货,由于卖方和船方并没有合同关系,卖方的托运人身份是模糊的,船公司凭托运人(买方)的指示放货是通行的做法,卖方打这场官司也是很艰难的。

2.2.5船货衔接的问题

FOB价格条件下当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内将货物备妥装船,往往产生船货衔接不好的问题。

比如买方因各种情况导致船期延迟,船名变更,或船公司舱位紧张,订不到舱。

这样会使卖方增加仓储等费用的支出,或因此而使卖方迟收货款造成利息损失。

卖方如果备货时间仓促,或船公司在装运港的航次少,无法将货物在指定日期装上指定的船只,则卖方就要承担由此造成的空航费或滞期费。

更糟的是,在舱位紧张时,指定船公司发现到付运价偏低而又不是大客户时,往往不予及时安排舱位。

如果货已备好而国外买家不同意延期,我方就要面临巨大风险。

另外,在FOB术语下,即使卖方已将货物备妥,买方如由于行情变化不想履约,也可能以订不到合适的船为借口拖延,导致卖方不能在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船。

而卖方除了有货物贬值和不能及时卖出的损失外,还要增加装运港的仓储费损失,而鲜活和季节性商品损失就更为惨重。

总之,在我国出口业务中,采用FOB术语,面临着保险范围、运输、制单、船货衔接等许多风险和弊端,有可能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应该谨慎选择。

3CIF贸易术语在出口业务中的优势

在我国的对外出口贸易中因为由我方自己办理运输和保险,从而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和控制权,和FOB相比在出口中采用CIF贸易术语具有很大的优势。

3.1船货衔接方便

远洋运输由于距离远,受自然条件(如台风、海啸等)的影响大,往返时间长有的要两个月以上才能往返一次。

单一船舶公司从中国港口启运的某条远洋航线的货船不多,有的甚至每月只有一个航班。

采用CIF术语有效地解决了船货衔接问题,因为卖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备货进度安排装运,这一点明显是有利于卖方的。

而且卖方通过对装船通关等作业流程了解和控制,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出运事故的发生。

同时由于可供选择的运输公司比较多,当一家船公司无法安排舱位出运时可以立即找到另外的船公司运输。

所以船货衔接的风险要小得多并且还可节省码头的仓储费用,缩短收汇时间。

3.2掌握货物的实际控制权

选择CIF术语出口时,卖方一般都会找自己熟悉的、资信好的著名船公司装运货物。

对我国的出口贸易来说由于是我方自己办理货物运输,对我国的船运公司和货代的资信比较了解,可以有效地规避运输中的风险,从而无单放货的可能性也比较小,即使出现单证不符、买方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也不会落到款货两空的境地。

另外对于因承运人或货运代理的责任造成的风险追索起来也比较方便。

3.3提高贸易的灵活性

随着我国加入WTO,彻底打破外贸垄断体制,实现国内国外贸易一体化后,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从事出口贸易,相互间的外销价格竞争将会更加白热化。

当货价起伏较大时,谁控制了运输便对谁较为有利。

当货价大涨时,CIF条件下的卖方为了避免在价格高峰从厂商购进货物可以尽量拖延装货交单的时间;

相反,遇到货价跌落,CIF条件下的卖方则可以用较低的价格由供货商那里购进货物,赶紧租船付运。

其次卖方一旦买进或准备好货物就可以及时安排装运以免占用资金。

3.4更好地防范运输风险

在当今的出口贸易中,降低运保费已越来越受到出口企业的重视,运保费的高低也成了影响我方对外成交较为重要的因素之一。

在CIF术语下,由于是卖方自己负责办理保险,一方面可以根据自己的装运进度统筹安排备货、装运及时为货物投保,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

另一方面,当运输过程中出现货物运输风险时,由于卖方在买方付款之前掌握着保险单据,从而方便向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索赔。

4合理选择FOB和CIF,规避风险

4.1在实际业务中的一般选择:

出口使用CIF,进口使用FOB

在我国实际业务中,一般出口使用CIF,进口使用FOB。

因为这种选择,无论出口或进口,可以通过自行租船和办理保险,主动掌握运费和保险费的支出,还能为国家出口时增收外汇或进口时减少外汇的支付,还有利我方船货衔接,按时完成进出口任务,尽量控制FOB成交的数量,提高CIF的使用量,也有利于促进我国远洋运输事业和保险事业的发展。

采用FOB条款成交时,卖方在装运港交货后,不负责安排运输和保险,也就减少了在运输和保险上的矛盾和纠纷,同时也不必担心运价上涨的问题,这只是对买方有利的一面。

但是,在CIF术语下,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的三个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至少有两个由卖方作为其当事人,卖方可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运、投保等事项,从而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

并且,将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运输环节,及代表货权凭证的运输单据的出具把握在自己手中,这样可以规避一些由此产生的风险。

同时,也有利于发展本国的航运业和保险业,增加服务贸易收入。

所以,在我国实际出口业务中,一般宜首选CIF。

当然,应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考虑自身安排运输有无困难,而且经济上是否合算等因素,做出适当选择。

4.2运用CIF术语的风险防范

在出口中采用CIF贸易术语具有许多优势,所以我国的出口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考虑优先选择CIF术语订立出口合同,从而更好地维护我方利益。

但是采用任何贸易术语都会有相应的风险,只是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各有不同。

在具体应用CIF术语时,还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4.2.1时刻注意风险防范,优先考虑CIF成交

商场如战场,贸易的风险无时不在,且国际贸易具有线长、面广、环节多风险大的特点。

在客户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为了减少贸易风险,应首先考虑按CIF术语报价成交,L/C(信用证付款)付款,尤其是对新客户更应如此。

如果客户有顾虑,要做好有理有节的细心解释工作,尽力争取L/C付款,CIF术语成交。

无论出口企业还是外销员本人都必须把防范贸易风险放在首位,尽量争取采用较为安全的CIF术语和L/C付款方式对外成交,并在每个出口环节中严格把关,严格按L/C的要求交单议付,以便减少和避免贸易风险。

4.2.2做好客户的资信调查,灵活运用CIF术语

做好客户的资信调查是对外贸易的一个较重要的工作环节。

掌握客户的真实情况后,在出口业务中就可根据不同情况灵活地运用贸易术语对外成交。

4.2.3胆大心细、捕捉一切贸易机会

当今国际市场的竞争愈演愈烈,除了某个时期的特殊商品供不应求外,大多数商品都供过于求。

对于新客户一次交货金额较大的订单,且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趋于下跌时,优先考虑采用CIF术语成交。

若客户执意坚持采用其他贸易术语成交,卖方也可通过各出口环节的细心工作,辅以投保卖方利益险来满足客户的要求,这样既可防范风险又可多捕捉一些贸易机会。

4.3FOB价格术语下卖方的风险规避

究竟使用哪种贸易术语对出口更为有利,并不能一言以蔽之。

每个出口企业都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外进口商的信誉状况来慎重选择。

如果在出口合同中被迫使用FOB贸易术语,应该考虑到可能的风险,并使用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规避。

以FOB价格术语成交的条件下,卖方通常会认为保险由买方办理,自己不必负责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的任何风险,因此可以高枕无忧,却常常忽视货物从仓库到装运港船上的这段区域实际上是盲点,一旦出现意外,卖方是需要自负损失的,因此卖方需要在这段区域作风险规避。

另外,如果支付方式不是信用证,而是托收,卖方仍需采取措施,如投保卖方利益险,对货物抵达目的港之后的风险作风险规避。

4.3.1货至装运港码头之前的风险规避

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FOB价格条件下,卖方不负责办理保险,而由买方负责投保,买卖双方关于风险责任的划分是以船舷为界。

大多数买方为保货物安全,会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所谓“仓至仓”条款,即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自该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发货人仓库开始时生效,直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为止。

卖方往往因此便认为货物运输全程都有保险,因此可以高枕无优了,却忽视了如果货物在由启运地发货仓库至装运港码头的这段距离内发生损失或灭失,尽管保险单中列明了“仓至仓”条款,卖方也得不到保险公司的任何赔偿。

这是因为,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公司对索赔人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公司和索赔人之间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即索赔人必须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

(2)向保险公司行使索赔权利的人,必须享有保险利益;

所谓享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享有所有权。

(3)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必须是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风险造成的。

而货物如果从启运地仓库至装运港码头的这段期间内发生损失,卖方并不能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因此并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

所以说,对于卖方而言,在使用FOB术语时,一定要注意到从发货人仓库到装运港船上这一区段上对货物的保险实际上是空白,买卖双方都未能及时转移风险。

由于此区间货物的所有权属卖方,所以卖方应采取措施将风险转移。

可以采取两种方法:

一是在此区段上再投保适当的险别来规避风险,如船前险;

二是改用其他贸易术语成交,如FCA。

4.3.2货抵目的港之后的风险规避

如以上所说,在FOB价格条件下,卖方需在发货人仓库到装运港船上这段距离,为货物投保船前险,以规避风险。

而当货物装上船后,风险就转移给买方,卖方也不必为货物运抵目的港之后的风险做准备,但这是以信用证的支付条件为前提的。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信用证一经开出,即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另一契约。

据此契约,开证行付第一付款责任。

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处理的只是单据,如果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即使货物实际上发生的灭失或损坏,银行也应支付货款,买方无法以货损为由拒绝,卖方的的利益通过银行信用可得到充分保障。

因此,货物即使在运输途中,直至抵达目的港之后,发生货损或灭失,都与卖方无关,卖方不用为货物抵达目的港之后的风险做规避。

但如果支付方式为托收,情况就有所不同了。

托收属于商业信用,卖方利益完全凭买方信用,而不象信用证支付方式,有银行信用作保障。

托收业务中,银行仅作为委托方的代理人行事,不承担付款责任。

如果买方不付款赎单,卖方可能货款两空,风险很大。

因此卖方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直到买方付清货款之前,都要关心货物的安全。

如果货物抵达目的港之后,遭到买方拒付,而货物又发生了损失,卖方就会陷人货款两空的被动局面。

因为在FOB价格条件下,货物运输保险由买方办理,而在买方准备拒付时,他对这批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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