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适用各方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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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卖方对于广告之义务。
卖方应确保广告内容之真实,本预售停车位之广告宣传品及其所记载之建材设备表、停车位位置示意图,为合同之一部分。
广告图说应与建筑执照图说相符。
第三条 基本情况
该车位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
【幢】【座】地下
层
号,该车位为【审定编号】【暂定编号】,该车位平面图见附件一。
该车位所在楼层【层高】【净高】为:
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
米,最高为:
米。
卖方委托预测该车位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
,其预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
有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 抵押情况
与该车位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1.该车位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
2.该车位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抵押登记部门为:
,抵押登记日期为:
3.该车位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2和3可以同时选择)
抵押权人同意该车位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卖方与买方约定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该车位价款。
1.按照“个”计算,该车位总价款为
仟
佰
拾
万
元人民币整(大写)。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车位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
总金额
3.其他约定。
(见附件四)
本合同停车位数量为
位,个别价款如下:
┌───┬───────┬───────┬───────┐
│ │ │ │ │
│编号 │ 土地价款 │ 建物价款 │ 合计价款 │
│ │ │ │ │
│ │(人民币/元)│(人民币/元)│(人民币/元)│
├───┼───────┼───────┼───────┤
│第 号│ 百十万元整 │ 百十万元整 │ 百十万元整 │
└───┴───────┴───────┴───────┘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方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
买方可以首期支付购车位总价款的
%,其余价款可以向
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
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五。
第七条 保证
卖方保证该车位没有产权纠纷,绝无一物数卖、占用他人土地或其他纠纷。
因卖方原因造成该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卖方承担相应责任。
卖方除应将买方已缴之价款及迟延利息全部退还外,并应同时赔偿总价款百分之二十之违约金予买方。
但该赔偿金额超过买方已缴之价款者,以已缴价款为限。
第八条 规划变更的约定
卖方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不得擅自变更。
卖方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征得受影响的买方同意,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因规划变更给买方的权益造成损失的,卖方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九条 逾期付款责任
买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和
(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方按日计算向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
日内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该日期应当与第
(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卖方解除合同的,买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
%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并由卖方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
买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卖方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方按日计算向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
日内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六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
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十条 交付条件
(一)(预售条款)卖方应于
日前开工,自开工日起
日以前完工,并以建筑主管机关核发使用执照日为完工日,如有逾期,应按日给付买方已缴之停车位价款万分之五之迟延利息,并于办理点交本合同停车位时给付买方。
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期间不计入前开天数:
1.买方未依约交付本合同所载之各期价款及迟延利息或其他应由买方负担之税费,其迟延期间。
2.因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卖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间。
3.因政府法令变更或其他非可归责于卖方之事由发生时,其影响期间。
4.有关水、电等配管及埋设工程,其接通日期悉依各该公用事业单位之作业及程序而定,不受本项完工期限之约束。
但因可归责于卖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二)该车位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
项所列条件。
1.该车位所在楼栋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车位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该车位四至已划线;
4.
(三)本合同停车位之规格尺寸,误差在百分之二以下且长未逾十公分、宽未逾五公分者,视为符合规格。
因规格尺寸产生误差,致规格尺寸之减少超过上述标准者,买方得解除合同,或请求减少价金。
但依情形,解除合同显失公平者,买方仅得请求减少价金。
第十一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卖方未按照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车位交付买方的,按照下列第
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
(1)项中的时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按日计算向买方支付已交付车位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
(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车位实际交付之日起
日内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日[该日期应当与第
(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方有权退车位。
买方退车位的,卖方应当自退车位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方全部已付款的
%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按日计算向买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车位实际交付之日起
日内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交接手续
(一)该车位达到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卖方应当在交付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买方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卖方应当出示第十条约定的证明文件。
卖方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买方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车位责任由卖方承担,并按照第十一条处理。
(二)验收交接后,双方应当签署车位交接单。
由于买方原因未能按期办理交接手续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方式处理:
;
(三)买卖双方应负担之税费除依有关规定外,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1.地价税、房屋税以点交日按买卖双方比例分担。
土地增值税应以使用执照核发日之当年度公告土地现值计算之,由卖方负担。
2.产权登记规费、印花税、契税、监证费(或公证费)、代办手续费、贷款保险费及各项附加税捐由买方负担。
但起造人为卖方时,建物所有权第一次登记规费及代办手续费由卖方负担。
3.卖方同意除前二款所列税费外,买方无须负担其他额外费用。
第十三条 车位质量的约定
卖方和买方约定如下:
卖方完成本合同停车位必要设施及领得使用执照后,应通知买方于七日内进行验收手续。
买方就本合同所载停车位瑕疵或未尽事宜,得载明于验收单上要求卖方限期完成修缮,并得于自备款部分保留停车位总价款百分之一作为点交停车位保留款,于卖方依前开期限完成修缮后给付。
卖方同意自双方完成本合同停车位点交手续日起,依下列方式负保固责任。
但因可归责于买方之事由致无法办理点交者,买方同意卖方自通知之点交日起负保固责任。
(1)建筑结构部分,保固
年。
(2)机械设备部分,保固
(3)其他部分,保固
该车位所在楼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买方有权退车位。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利率付给利息,给买方造成损失的,由卖方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
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与卖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四条 保修责任
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该车位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双方有退车位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没有退车位约定的,卖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买方应当配合保修。
非卖方原因造成的损坏,卖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使用承诺
买方使用该车位期间,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该车位所在楼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
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者外,买方在使用该车位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车位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卖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车位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六条 产权登记
(一)初始登记
卖方应当在
日前,取得该车位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
如因卖方的责任未能在本款约定期限内取得该车位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1)买方有权退车位。
%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买方不退车位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卖方应当取得该车位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止,卖方应当按日计算向买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并于卖方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起
日内向买方支付。
(2)
(二)转移登记
1.车位交付使用后,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1)双方共同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车位权属转移登记。
(2)买方同意委托
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车位权属转移登记,委托费用
元人民币(大写)。
2.如因卖方的责任,买方未能在该车位交付之日起
日内取得该车位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利率付给利息。
买方不退车位的,自买方应当取得该车位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该车位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卖方按日计算向买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并于买方实际取得该车位所有权证书之日起
日内向卖方支付。
第十七条 前期物业服务
(一)卖方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
,资质证号为:
提供停车管理服务。
该企业应该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停车管理服务备案手续。
卖方依法选聘专业停车管理服务企业:
该企业应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停车管理服务的备案手续。
(二)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由【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停车管理服务企业】按照【年】【半年】
收取地下停车管理服务费。
(三)卖方负责监督【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停车管理服务企业】按照前期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地下停车管理服务。
(四)物业服务的内容和业主临时公约的内容见附件六。
地下停车管理服务的内容应与前期服务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一致。
买方已详细阅读附件六的内容,同意由卖方依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停车管理服务企业】提供停车管理服务,遵守业主临时公约。
第十八条 通知
(一)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二)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三)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
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理解与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效力与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
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后生效。
有效期从
日起至
第二十三条 争议处理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市场主办单位、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解决,也可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协商、调解、申诉解决不成的,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五条 变更
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补充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卖方应承担的责任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六条 解除
任何一方如要求全部或部分注销合同,必须提出充分理由,经双方协商。
提出注销合同一方须向对方偿付注销合同部分总额
%的补偿金。
XXXX(盖章):
XXXX(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
附件一:
该车位平面图
附件二:
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附件三:
该车位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及抵押当事人的相关约定
附件四:
计价方式与房款的其他约定
附件五:
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
附件六:
物业服务
(本附件内容与卖方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致)
一、物业服务内容
二、物业服务质量
三、物业收费项目及价格
四、业主临时公约
五、其他约定
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
二、签订本合同前,卖方应当向买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三、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四、签订本合同前,买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应当特别仔细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五、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卖方与买方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签订公平合理的补充协议,也可以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
六、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
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
,以示删除。
七、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选择申请仲裁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
八、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在任何情况下,买方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