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管理78066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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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检验必须由政府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
2)船级检验
船级检验(也称人级检验)属于商业性检验,是指由船舶所有人选定的船级社,依据其制
定的船舶人级规范,对船体(包括设备,下同)、船舶机械装置(包括电气设备,下同)等是否处于或保持良好、有效的技术状态进行的检验、检查和鉴定。
在检验、检查和鉴定合格后签发或签署相应的船级证书。
3公证检验
公证检验是应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租船人或保险人等的申请,对由于某种原因而造成的船舶实际状况进行具有公一证性质的检验,以证明船舶的实际状况或产生事故的原因。
公证检验完成后应签发相应的检验报告。
第二节法定检验
一、法定检验的范围、目的与依据
I.范围
法定检验的检验范围包括:
SOLAS公约中规定的各种船舶结构与设备检验;
MARPOL公约中规定的各种船舶结构与设备检验;
LL公约规定的船舶载重线勘绘与检验;
特种船舶构造和设备检验;
船舶起重、吊货设备的检验;
船舶吨位丈量等,以及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各国制定的法规,对船舶结构、没备、载重线、稳性、吨位等进行的各种监督性检查、试验和鉴定。
2.目的
法定检验的目的是为了按照有关国际公约和船旗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船舶结构、设备、载重线、稳性、吨位、锅炉及其他受压容器、主机、副机、电气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航行和信号设备、防止污染设备、起货设备等进行监督,并确认处于有效技术状态和适合其预定用途。
3.依据
实施法定检验的依据为有关国际公约以及船旗国制定的有关法规,如:
1974年国际海上
人命安全公约(SOLAS1974)及作为该公约组成部分的所有规则(如F'
SS规则、LSA规则、IBC
规则、IGC规则、IMSBC规则、ISPS规则等);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II'
C1969);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及1988年议定书(LL66/
88);
1'
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COLREG1972)及其2001年修正案;
国内的《船舶和海上设施
检验条例》、《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结构与设备规范》、《非国
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
二、法定检验的种类
船舶法定检验的种类有:
1初次检验
船舶投人营运以及第一次对船舶颁发证书之前应进行初次检验,包括对船舶结构、机械、
设备的一次完整检查和必要时的试验,以确保船舶满足相应证书的有关要求,保证船舶结构、
机械和设备都适合其所要从事的营运业务。
经初次检验合格的船舶应颁发相应的法定证书和记录簿。
2.年度检验
有关船舶法定证书上记载的签发日每周年前后3个月内应进行年度检验。
年度检验应能
使主管机关确认船舶的状况(包括其机械和设备)都按有关公约的要求得到了保持。
3.期间检验
在有关船舶法定证书上记载的签发日第2个或第3个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应进行期间检验。
且该期间检验应替代一次年度检验。
期间检验是对有关法定证书的乎旨定项目进行检查,以确保这些项目都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所从事的营运业务。
经期间检验合格的船舶应在有关法定证书上签署。
4.定期检验
对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而言,在该证书上记载的签发日第2个或第3个周年日前后3个月
内应进行定期检验,且该定期检验应替代一次年度检验。
定期检验应包括对设备的检查以及
必要时的试验,以确保符合货船设备安全证书和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的要求,且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并且适合船舶所从事的营运业务。
5.船底外部检查
这是货船构造安全证书所要求的特有的检查。
货船船底外部检查和有关项目的检验应能
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于所从事的营运业务。
通常船舶在干船坞内进行船底外部检
查,但也可考虑在船舶处于浮态状态下进行水下检验。
6.附加检验
附加检验也称临时检验,每当船舶发生事故时,或发现影响船舶安全性或完整性,或影响其设备的效力配套性的缺陷,由船长或船舶所有人提出申请,负责颁发有关证书的主管机关、指定的验船师或承认的组织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按适用的公约或规则进行检验,此种检验称之为附加检验。
附加检验可以是总体的,也可以是部分的。
附加检验应确保维修和任何换新已经有效地进行,且船舶及其设备继续适合于船舶所从事的营运业务。
一般认为,下列情况应申请法定附加检验:
更换船名、船舶所有人、船旗,船籍港、船舶识别号;
重大修理、
改装、改建、更换设备;
更改船舶航区或航线;
等等。
我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明确规定,下列情况下中国籍船舶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
(l)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
(2)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少月途或者航区的;
(3)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4)海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机关责成检验的。
7.换证检验
也称换新检验。
是指原证书到期,在相应证书换新之前进行的检验。
换证检验应包括对结构、机械和设备的检验以及必要时的试验,以确保船舶满足相应证书的有关要求,保证船舶结构、机械和设备都处于良好状态,适合于其所从事的营运业务。
经相应证书换证检验合格的船舶应为其换发相应的新证书。
三、国际公约及我国法规涉及的法定检验
法定检验涉及的国际公约主要包括: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国际载重线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海事劳工公约、国际海上避碰规则、FSS规则、LSA规则、ITMSBC规则、1BGC规则、IBC规则、IGC规则、HSC规则、SPS规则等。
法定检验涉及的国内法规主要包括:
海上交通安全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
四、法定检验时间安排
1.初次和换证检验
(1)初次检验应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
(2)换证检验:
所有需要换证检验的证书应在相应证书到期前3个月内完成换证检验。
2.年度和期间检脸
(1)年度检验应在证书的短周年日前、后各3个月内进行。
(2)期间检验应在相应证书的第7个或第3个周年日前、后J个月内进行,且该中间检验应替代1次年度检验。
3.定期检验
(1)货船设条安全证书的定期检验应在该证书的第7个或第3个周年日期前、后3个月内进行,且该该定期检验应替代I次年度检验。
(2)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的定期检验应在证书的每I周年日期前、后3个月内进行。
4.船底外部检查
(1)客船的船底外部检杳应每年进行1次。
(2)货船的船底外部检查,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有效期间的5年内应至少进行2次,且任何2次之间的间隔应不超过3年,其中1次应在换证检验时进行。
(3)高速船的船底外部检查一般应每年进行1次。
第三节船级检验和公证检验
船级是评定船舶技术状态的国际通用形式,是船舶所有人为了投保、索赔和处理海事纠纷的便利而自愿进行的。
船级检验由船级社执行,由于各船级社的船舶人级规范的不同,下面以中国船级社(CCS)的《钢质海船人级规范))为例,介绍船级检验要求。
一、保持船级的各种检验
1.一般规定
1)一般要求
(l)已在CCS入级的船舶,为保持证书的有效性,应进行保持船级的各种检验。
(2)船东有责任向CCS提出保持证书有效性的各种检验的申请,并按规范要求作好检验的项目准备和为检验提供安全措施。
2)重新入级检验
已被取消CCS船级的船舶要求重新入级时,CCS将根据船龄和原船级具体情况进行检验,如检验表明船舶处于良好状态并符合CCS规范要求,CCS将恢复其原授予的船级或按需要授予其他船级。
3)损坏和修理检验
(1)涉及入级的船体、设备和轮机(包括电气设备)等部件遭到认为可能影响人级的损坏时,应及时通知CCS,CCS将指派验船师在该船航程抵达的适当港口及时登船进行损坏检验,其检验范围应使验船师认为能查明损坏程度和原因所需的范围。
(2)涉及入级的船体、设备和轮机(包括电气设备)作任何修理,应在CCS验船师在场下进行。
4)改装或改建检验
(1)涉及入级的船体、设备和轮机(包括电气设备)的结构尺寸或装置进行改装或改建时,其相关图纸应提交CCS批准。
(2)船舶有重大特征的改装或改建时,应符合“船舶重大改建、修理和改装的检验”的有关规定。
2.检验种类与周期
])初次入级检验
初次入级检验系指对申请入级的船舶,在第一次授予其CCS船级和颁发入级证书之前,所进行的符合性检杳.以确认其交件、结构和设备的设计、配置和技术状况以及管理等符合CCS入级规范、规则及CCS承认的}其它技术要求
2)年度检验
所有已人级船舶应进行年度检验。
年度检验应在初次入级检验日期或上次特别检验日期的每周年日的前后3个月内进行。
3)中间检验
所有已人级船舶应进行中间检验。
中间检验应在第2次或第3次年度检验之时或两次检
验之问进行。
除年度检验要求之外的项目,可在第2次或第3次年度检验之时或两次检验之间进行。
4)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
(1)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既可以在干船坞或在船排上进行,也可以在船舶漂浮状态下进行。
在干船坞或在船排上进行检验称为坞内检验,在船舶漂浮状态下的检验称为水下检验。
(2)在每5年进行的特别检验周期内,至少应进行两次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
其中一次应结合特别检验进行。
在所有情况下,任何两次检验的间隔不应超过36个月。
(3)对一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通常应在干船坞内进行。
但是,可以考虑船舶漂浮状态下,采用水下检验方法进行。
(4)对于船龄在15年以上需进行加强检验(ESP检验)船舶,检查应在干船坞内进行。
(5)国际航行客船(包括滚装客船)的坞内检验每年应进行1次。
其中5年内不少于2次应在干船坞内进行,其余的可以在船舶浮态下以水下检验方式来替代。
5)特别检验
(l)船体和轮机(包括电气设备)应在5年间隔期内进行特别检验,以便更新入级证书第1次特别检验应在初次入级检验之日起5年内完成,其后特别检验应在上次特别检验之日
起J年内完成。
对于入级证书有效期小于5年的船舶,可缩减特别检验周期。
(2)特别检验可在证书到期之日前1个年度检验开始,于到期之日前完成。
如特别检验开始的时间早于到期日前1个年度检验,则全部特别检验应在特别检验开始后的15个月内完成。
(3)在例外情况下,如在特别检验到期之日船东未能安排进行船舶的特别检验,根据船东到期之日前的书而申请,并经CCS同意,特别检验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
6)螺旋桨轴检验
(1)单螺旋桨轴检验间隔期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2)多螺旋桨轴检验间隔期为4年,最长不超过1年。
7)循环检验
(1)船体循环检验系统
①船体循环检验系统是特别检验的替代检验系统,适用于除普通干货船、油船、散货船和兼用船及化学品船以外的船舶。
②根据船东申请并经CCS同意,满足{船体特别检验要求的船体全面检验,可以在循环检验系统的基础上进行。
③采用循环检验时,船体特别检验的所有要求,应在5年特别检验期满之前完成。
④在循环检验周期内,所有特别检验项目,应尽实际可能在特别检验周期内(5年内)均匀分配在每年度进行检验。
⑤船东有权确定船体检验项目的顺序。
但是,各检验周期内的顺序应与之前检验周期内的顺序相关联,以确保在2个周期内的检查项目间隔时间不超过5年。
只要符合船底外部与有关项目检验的相关要求,坞内检验也可以在5年船级检验期内任何时候进行。
对于船龄在10年以上的船舶,压载舱在每一个5年船级检验期内应进行2次内部检查,其中一次在中间
检验范围内,另一次在替代特别检验的船体循环检验系统内。
⑥如检查中发现缺陷,验船师可以扩大检查范围。
⑦CCS可以撤回基于循环检验体系的检验协议。
(2)轮机循环检验系统
应船东要求并经CCS同意,机械装置(包括电气设备)特别检验的所有检查和试验项目,可采用循环检验的方式来进行。
采用循环检验时,应将机械装置(包括电气设备)特别检验的所有项目,尽实际可能在特别检验的周期内(5年内)均匀分配在每年度进行检查。
8)搁置检验
(I)船舶搁置开始时,应申请进行搁置开始检验;
在搁置期间,应进行搁置状态年度检验;
搁置结束时,应申请恢复营运检验。
(2)船舶在其搁置期间,根据船东申请,特别考虑检验范围和日期,可进行部分或全部的建造后检验。
这些所进行的检验可在确定船舶重新营运检验范围和/或确定下一次相同类别建造后检验的有效期时予以考虑。
(3)船舶结束搁置期,船东应通知CCS,并在重新投入营运之前,申请恢复营运检验。
9)临时检验
(1)临时检验系指不属于各种定期检验的任何检验。
按检验船舶的不同部分,该检验可以定义为船体、机械、锅炉、电气和自动控制与遥控系统等临时检验。
(2)船舶发生下列情况时,船东或其代理人应申请临时检验:
①船名、船籍港、船旗国和腊东或经营人变更;
②遭受影响人级的船舶及其设备的损坏;
③港口国当局检查;
④涉及入级的任何修理或改装或更换时;
⑤检验的延期或建议。
(3)临时检验根据情况可以是总体或部分的,应确保维修和任何换新业已有效地进行,且船舶及其设备继续适合于船舶{所从事的营运业务。
(4)完成临时检验,应在船舶人级证书中作相应的签注。
二、入级符号和附加标志
1入级符号
人级符号是船舶主要特性的表述,具有强制性。
船舶的船体(包括设备)和轮机(包括电气设备)符和CCS规范、指南或等效规定,CCS将授予相应的入级符号与附加标志.
凡船舶的船体(包括设备)与轮机(包括电气设备经CCS批准入级,将根据不同的情况授予下列入级符号:
★(CSA)★(CSM)
或
★(CSA)★(CSM)
入级符号含义如下:
★CSA—表示船舶的结构与设备由CCS审图和建造中检验,并符合CCS规范的规定。
★CSA—表示船舶的结构与设备不由CCS审图和建造中检验,其后经CCS进行检验认为其符合CCS规范的规定。
☆CSM—表示船舶推进机械和重要用途的辅助机械由CCS进行产品检验,而且船舶轮机和电器设备由CCS审图和建造中检验,并符合CCS规范的规定。
★CSM—表示船舶推进机械和重要用途的辅助机械不由CCS进行产品检验,但船舶轮机和电器设备由CCS审图和建造中检验,并符合CCS规范的规定。
★CSM—表示船舶轮机和电器设备不由CCS审图和建造中检验,其后经CCS进行入级检验,认为其符合CCS规范的规定。
2附加标志
(l)附加标志是船舶不同特点的分级表述,加注在人级符号之后。
可分为必须,符和可选性附加标志。
(2)附加标志包括船舶类型、货物特性、特种任务、特殊的特征、航区、航线限制以及其他含义的一个或一组标志。
-
常用附加标志见表5-1至表5-4。
_船舶类型附加标志表5-1
名称
附加标志
普通干货船
GeneralDayCargoShip
集装箱船
ContainerShip
客船
PassengerShip
散货船
BulkCarrier
滚装船
Ro/RoShip
矿砂船
OreCarrier
油船
OilTanker
高速船
HSC
双壳油船
OilTankerDoubleHull
LPG运输船
LPGCarrier
化学品液化船
ChemicalTanker
LNG运输船
LNGCarrier
航区限制附加标志表5-2
说明
IceClassB1
最严重冰况区域航行
IceClassB
小块漂流浮冰区域航行
严重冰况区域航行
R1
1类航区
IceClassB2
中等冰况区域航行
R2
2类航区
IceClassB3
轻度冰况区域航行
R3
3类航区
特殊检验附加标志表5-3
水下检验
InWaterSurvey
船体循环检验
CHS
加强检验程序
ESP
轮机循环检验
CMS
特殊设备附加标志表5-4
自卸货系统
CargoHandingby
ConveyerSystem
装载仪
(S、I、G、D)
LoadingComputer
应急拖带装置
EmergencyTowing
Arrangements
清洁压载舱
CBT
专用压载舱
SBT
原油洗舱系统
COW
惰性气体系统
ICS
三、公证检验
船舶公证检验业务的内容很广泛,主要是为船舶的海损、机损以及为履行某种合同条款而进行的第三方检验。
公证检验包括海损检验、索赔检验、起租退租检验、船舶状况检验、货损检验等。
如船舶起、退租时的状况鉴定,买卖船时的船舶技术状况勘验,船存油、水的测量证明,某些海损事故所致损坏程度的鉴定等。
公证检验的检验报告可作为海事索赔、保险理赔、费用追偿和分摊等的合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