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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随便拎出一个来做选项,你是否能够识别出?

不仅如此,如果看似像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放进来,考生是否能挑出,如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就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C选项意在告诉考生属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

现在刑诉修改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人也属于中级人民管辖,大家就要对哪些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稍加留心,不过,我认为命题老师不会太难为大家的,毕竟考查纯记忆性知识不为命题人所青睐。

D选项根据原刑诉法,命题老师意在考大家是否记准确了哪一方为外国人的案件才由中院一审,根据原法条的规定,D项是个迷惑项,但是修改后的刑诉已经排除外国人普通刑事案件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命题人的这一思路大家要掌握。

比如,修改后第二百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根据这一条,被害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就不属于中止审理的情形,类似的规定还有很多,大家要给予足够的注意。

综合本题四个选项,都是在中院管辖的特殊案件上命题,只是都具体化了。

08四川/28.下列哪一案件属于基层法院管辖?

A.M国人汤姆在G国殴打一中国留学生,致其耳聋

B.B国人达卡威斯在中国盗窃一旅客手包,内有财物价值2500元

C.中国籍的马某在中国内地将一台湾商人打成轻伤

D.中国籍的黄某在中国大陆绑架一G国籍富商,因未勒索到赎金将其杀害 

【原解析】本题考核级别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由此,A项和B项属于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D项中,黄某将G国富商杀死,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也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只有C项中的案件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C. 

【答案】ABC(原答案是C)

【新解析】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由此,AB两项都是外国人犯罪的案件,但是都没有达到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所以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C项也由基层法院管辖比较明显,D项结合刑法,《刑法》第239条规定: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D项中黄某杀害人质,应当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属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D选项不当选。

【透视命题意图】

AB两个选项都考的比较简单,只要知道普通刑事案件的犯罪人的是外国人属于中院管辖就能轻易作答。

C这个选项,考查点在两处:

一是非中国内陆人为受害人,一审管辖法院是不是中院,这和03/57中的D项考查角度一样;

二是港澳台人在刑事诉讼中,是不是按外国人对待。

D项考查和刑法知识结合,哪些是考生应该知道的几种严重并且又是常见多发可能判极刑的案件。

另外,还提醒大家刑诉是程序法,是为实体法的落实提供程序保障的,所以,其实施离不开刑法知识。

所以我们在学习其他刑诉知识时也要留心和刑法相关点的结合。

综合本题:

也都是对中院管辖这一条的具体化考查。

11/23.美国人杰克与香港居民赵某在内地私藏枪支、弹药,公安人员查缉枪支、弹药时,赵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全案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审判,因为私藏枪支、弹药罪和妨碍公务罪都不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

B.杰克由犯罪地中级法院审判,赵某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审判

C.杰克由犯罪地中级法院审判,赵某由中级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而决定是否交由基层法院审判

D.全案由犯罪地的中级法院审判

【答案】A(原来答案是D)

【原解析】《刑诉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高法解释》第5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为本案被告人之一“美国人杰克”是外国人,所以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又因杰克与赵某是共同犯罪,根据管辖中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所以全案都由中级法院管辖。

【新解析】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外国人犯罪的案件不再由中级法院管辖。

根据刑法典的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所以,私藏枪支、弹药罪和妨碍公务罪都不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所以全案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

本案也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或恐怖活动组织犯罪。

所以全案属于基层法院管辖。

【综合四个选项】本题将中院管辖的案件和就高不就低这个司法解释相结合出题。

如果把这个题目改成二者共同犯恐怖活动犯罪,就是又选D项了。

回 

2010/22.在张某故意毁坏李某汽车案中,张某聘请赵律师为辩护人,李某聘请孙律师为诉讼代理人。

关于该案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赵律师、孙律师均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方可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B.赵律师、孙律师均有权申请该案的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员回避

C.赵律师可在审判中向张某发问,孙律师无权向张某发问

D.赵律师应以张某的意见作为辩护意见,孙律师应以李某的意见为代理意见 

【原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所以,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赵律师、孙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A选项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由此可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无权申请回避。

所以,B选项也错误。

根据《最高法解释》第133条规定,……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所以,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后向被告人发问,题中孙律师为诉讼代理人,有权向被告人张某发问,C项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法解释》第48条规定,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提出辩护意见或代理意见是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而不是以当事人的意见为依据,D选项错误。

【答案】B(原答案为A)

【新解析】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第44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所以二者的开始时间是不一样的,故A项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由此可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刑诉修改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都有权申请回避。

所以,B选项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代理申诉、控告;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综合四个选项】本题是一个跨度大综合性很强的题目,题目考查了8个知识点,涵盖了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开始时间;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有权申请回避和是否有权在审判中向被告人发问;

辩护意见和代理意见是否独立。

并且本题集法条考查与理论考查与一体,是非常好的一道题目。

06/67.犯罪嫌疑人甲委托其弟乙作为自己的辩护人。

在审查起诉阶段,乙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A.甲被超期羁押时,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B.申请检察人员回避

C.向检察机关陈述辩护意见 

D.经被害人同意,向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原解析】《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因此A项中,甲被超期羁押时,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说法正确。

第28条规定,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律师或者辩护人无权要求,所以B项不正确。

第37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乙为非律师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因此D项错误。

C项中向检察机关陈述辩护意见,是作为辩护人的题中应有之义。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1条第1款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因此,C项正确,本题应当选择AC。

【答案】ABC(原答案为AC)

【新解析】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所以A选项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刑诉修改增加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都有权申请回避及复议的规定。

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所以C项正确,这和原答案一致,只是解析依据的法条稍有变动。

该法第41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犯罪嫌疑人王诚,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枪劫罪、走私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于1999年11月1日构留犯罪嫌疑人王诚,王诚提出聘请律师,公安机关以涉嫌黑社会犯罪为由拒绝了主诚的要求?

1999年12月6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王诚,由于案情重大,经上级人民检察的批准,延长侦查员押期限。

公安机关于2000年5月1日侦查终结,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捶察机关认为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完毕后,人民检察院仍认为王诚涉嫌走私罪证据不足,迟迟不提起公诉,在公安机关的催促下,于2000年11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请根据案情回答89-91题。

02/89.侦查阶段嫌疑人权利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王诚可以行使哪些诉讼权利?

A.聘请律师

B.会见聘请的律师

C.委托聘请的律师电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控告和调查取证

D.王诚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王诚,公安机关应该在48小时内安排具体会见的时间 

【答案】AB(答案不变,解析变)

旧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据此,AB入选。

律师在侦查阶段不享有调查取证的权利,据此,C不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批准。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力D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本案王诚所涉犯罪为黑社会犯罪,公安机关应该在5日内而不是48小时内安排会见。

据此,D亦不选。

【新解析】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37条第1-4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根据以上3条确定AB选项正确,CD选项不正确。

【综合四个选项】综合考查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相应国家机关的义务。

08四川/31.甲、乙涉嫌共同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并致文物损毁,某中级法院受理案件后,甲委托其弟弟为辩护人,乙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应当为乙指定辩护   

B.法院可以为乙指定辩护

C.法院应当指定乙的近亲属作为其辩护人 

D.法院可以指定乙的近亲属作为其辩护人  

【答案】A(本题属于答案不变,但是答案理由变化的情况。

【原解析】 解析: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款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

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并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1、3、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据此,本题中,甲乙二人盗窃国家珍贵一级文物并毁损的行为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行为,对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的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新解析】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后,盗窃案件不可能再被判处死刑了,但是根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以乙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依据此条,法院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此在刑法修正案八后,在刑诉修订前,是可以指定辩护,因为这段时间,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人并不适用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

【综合四个选项】分析:

本题把法律援助的情形与具体案件的量刑结合考查,这意在提醒考生对刑法比较典型的处罚要留心。

这个考点在刑诉修改后,会考查的比以往简单,因为现在没有了法院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另外,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刑法的案件会比较多,命题老师也不会刻意让大家去记忆这个知识点,如果他要考可能判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刑法,要么会告诉大家可能判处的刑法,要么会在题目信息上告诉大家可能判处极刑。

05/25.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区别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介入诉讼的时间不同  

 

B.可以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不同

C.是否出席法庭不同  

D.承担的刑事诉讼职能不同 

【答案】AD(原答案为D)

【原解析】该题目笼统的考察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并没有区分公诉还是自诉。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概括的讲,两者的介入时间并没有差别。

根据《刑事诉讼法》40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由此可见,两者都是: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介入;

自诉案件随时介入。

因此,A是不正确的。

其次,关于可以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问题,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差别待遇。

《刑事诉讼法》32条、41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第32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41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32条的规定执行。

《最高法解释》33条,对辩护人的范围作了进一步限制性规定,同时该解释的第47条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因此,可以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是相同的,B显然不正确。

第三,关于辩护人与代理人是否出席法庭是否不同的问题。

答案是非常明确的,两者都有权出庭,参加法庭调查与辩论等等。

比如《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因此C是不正确的。

两者承担的诉讼职能的差异则是根本性的差异:

《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D是正确的。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行使的是辩护职能,而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理、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诉讼代理人都是在协助被代理人行使控诉职能,要求追究被告人因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故选D。

第44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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