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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轮车队管理制度

某某煤矿胶轮车运输管理办法(修订)1

车队考勤制度15

辅助运输安全事故汇报管理规定16

防爆车辆日常检查制度18

防爆无轨胶轮车完好标准20

上下井物料装、封车运输管理办法26

胶轮车队井下故障车辆牵引制度29

车辆点检制度34

入井车辆管理制度34

干部上岗制度35

调度员交接班制度36

司机交接班制度37

车辆维护保养大修报废管理办法38

胶轮车队油脂管理制度43

胶轮车试验管理办法44

车辆包机制47

安全教育制度49

车辆损坏罚款及赔偿制度50

胶轮车队绩效考核分配办法51

车队员工工作绩效考核评分标准53

胶轮车队会议管理制度60

请销假制度61

辅助运输管理处罚制度63

某某煤矿胶轮车运输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矿井胶轮车运输安全管理,确保司乘人员、车辆及所载设备材料等的安全以及道路畅通,特制定本办法以加强我矿无轨胶轮车的安全运输和管理,要求所有人员和所有使用车辆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成立胶轮车运输管理领导组:

组长:

车队队长

副组长:

车队副队长、机电管理员、安全监察员

成员:

调度员、班组长及某某煤矿外委施工车队管理员

二、管理办法:

1、车队要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经常对驾车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落实岗位标准、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做到文明驾驶、安全行车。

2、车队应制定严格的制度和车辆检查表,每月集中对所有入井车辆进行性能和完好检查,并根据矿安排每月进行抽查,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得入井。

3、所有入井人员和车辆必须到安全监察科备案,入井人员经安全监察科考试合格后颁发特种司机操作证和入井证。

4、所有入井车辆(包括外委施工队车辆)必须到安全监察科办理《车辆入井许可证》,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入井。

5、安全监察科每旬对入井车辆进行安全大检查,不完好、不合格车辆必须收回《车辆入井许可证》,待车辆整改后、经安全监察科检查合格再次发放《车辆入井许可证》,无《车辆入井许可证》车辆严禁入井。

6、凡出入井车辆司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司机严禁酒后上岗,不准疲劳驾车。

(2)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开车,开车前首先鸣笛示警,检查确认周围无人时,方可启动。

(3)司机须持有经过国家交通部门考核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及特种司机操作证和入井证,方可驾驶车辆入井。

(4)司机做到持证上岗、文明驾驶、坚决杜绝违章蛮干,不开“英雄车”、“斗气车”。

(5)驾驶员必须按要求佩戴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矿灯、标识卡、安全帽和自救器。

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带烟火入井。

(6)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私自将车辆转借他人驾驶。

(7)出入井车辆司机必须在井口检身房《出入井车辆登记本》上详细登记。

(8)胶轮车司机操作时应保持坐在驾驶椅上、目视前方、双手握住方向盘(操作手把)的正确姿势,严禁将身体任何部位露出车外,严禁开车时离开驾驶室。

(9)当班司机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10)车辆出现故障停车时,必须及时向车队值班领导及车队调度室汇报情况。

(11)工作结束后,清理车辆,做到整洁有序,将车开到指定地点,并做好交接班后方可离岗。

(12)驾驶员应熟悉矿井运输路线和井下避灾路线。

7、凡出入井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入井车辆必须配备不小于8kg(或2个不小于4kg)的合格灭火器、2个故障警示牌和2个车辆阻车器。

(2)入井车辆必须保证车体周正,车容整洁,车辆的前灯、尾灯、转向灯、喇叭、刹车、各种仪表、后视镜等齐全完好。

(3)保证车辆无漏油、漏水、漏气、漏电等现象。

电路系统严禁出现明接头,杜绝失爆。

(4)车辆必须在地面加满水,升井时再加一次水,确保水箱内无缺水,严禁无水车辆和水箱漏水车辆入井。

(5)有驾驶室的车辆,必须保证车窗视线良好,刮水器能正常清理挡风玻璃上的污渍。

(6)所有运送人员的车辆必须具有下列设施以保证人员安全:

①车厢内设备齐全完好(防止车门意外打开);

②车厢有效高度至少达到1m;

③人员上下车时有结实可靠的脚踏板设施;

(7)严禁高污染车辆入井作业。

(8)所有入井防爆车辆必须安装车载式瓦斯断电仪和倒车报警装置。

8、道路要求:

(1)道路要基本平直,无较明显坑凹突起,淤泥、水深度不超过300mm;横穿道路的水沟上必须加盖板并固定。

(2)横跨巷道的电缆、管道、风桥、风门处通行净高度保证不小于3米,并设置限高提示标志牌。

(3)各巷道交叉点、转弯处必须有醒目标志。

(4)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占用主要运输巷道,须占用时,必须经矿调度同意。

(5)确保行车路线反光标志、牌板清晰明亮。

9、需占用道路施工人员,应在所占用路面前后50m以外设置明显醒目的包含施工内容和安全警示的标志牌,同时需在所占道路以外设置彩带、栅栏、反光隔离墩等。

10、巷道保洁人员,应穿戴反光工作服,在恰当位置佩带发光仪器和粘贴反光标志。

在大巷内施工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反光背心,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措施,并在距作业地点两端不小于50m处分别设置红灯警戒信号,密切注视过往车辆,一旦发现来车,作业人员必须撤到安全区域。

11、所有入井车辆,均应粘贴明显的反光标志;特种车辆装载超长、超宽、超高设备、配件以及材料时,应在这些物件的长度、宽度、高度方向上沿外轮廓边沿粘贴明显的红色反光标志。

12、凡入井人车不允许装载设备、配件及材料(小型工具、仪器除外),且所载工具、仪器必须由相关人员负责将其放置平稳并采取有效的固定措施,以防车辆行进过程中扎伤人员,井口检查人员应认真检查这些措施是否完全到位,如未完全到位,应严禁该车入井,如强行入井,应立即汇报调度室。

调度室接到汇报后,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13、装载尺寸规定:

所载货物长不得超过车厢1m、宽不得超过该车外轮廓线,载货后总高度不得超过,如情况特殊必须超规定载货时,必须制定措施经审批后方可实施;主要运输巷道严格地遵守“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以确保人员、设备、车辆、设施安全。

14、所有载货车辆,除双向料车、8T材料车可以配备1名跟车工,其他料车严禁载人。

且该跟车工应坐在安全位置,该位置不得影响司机安全操作和有效视线。

15、运输大型设备(如液压支架、采煤机、掘进机.移变等),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并经审批后实施,并且其他车辆一律让行。

16、在吊装和运输设备、配件及材料期间,禁止人员在这些设备、配件及材料上进行其它工作,吊装和运输工作与其它工作不得平行作业。

17、在处理突发事件时,无编号车辆如需入井,必须向值班领导请示,得到同意后再到车队领取临时编号牌方可入井,升井后立即交回车队。

18、车辆停开及存放要求:

(1)所有车辆不得随意在井下停放。

禁止在主、次要运输巷道中停放车辆;司机离开车辆时,必须将车辆停放在规定地点,且停放在规定地点时必须熄火。

(车辆在上、下坡运输巷道严禁停车,如车辆需要在上、下坡运输巷道停车时,驾驶员严禁离开驾驶室。

驾驶员需要离开驾驶室时,必须熄火、挂挡、拉手刹、并用阻车器验好车辆轮胎方可离开)。

(2)所有车辆必须停放在进风巷指定硐室内,不得在进、回风巷停放,以免影响通风。

(3)严禁用胶轮车顶拉其他车辆。

当行驶途中因故障停车,需用其他胶轮车拖车时,必须采用专用的拖车装置。

在下坡路段拖车时、必须使用硬连接拖车,同时有警示车辆开道;在上坡路段拖车时,可以使用软连接拖车。

(牵引故障车辆时,主要运输巷道速度不超过15km/h,转弯、上、下坡时不超过5km/h)。

19、关于车辆行驶的规定:

(1)井下主要运输巷道不超过20km/h,其它运输巷道不超过15km/h;行车遇道路施工地点、视线不清、转弯及会车时车速不得超过5km/h,;在按规定车速行使的前提下,两车同向行驶,严禁超车,前后车辆必须保持不小于50m的安全距离。

(2)会车时,两车司机必须在相距100m开始同时变成近光减速行驶,均应主动让路、文明行车。

(3)司机正常驾车时必须行驶在道路中心,不得撞挤管道、缆线等,并注意各交叉路口的警告、指令和反光标志牌的提示。

(4)行驶过程中,司机必须集中精力驾驶,其它乘车人员不得和司机交谈。

(5)车辆遇拐弯、岔口、平交巷道口时提前50m必须鸣笛且减速行驶。

(6)车辆通过泥泞路面时,必须低速行驶,不得急刹车。

车辆涉水时,应事先查明行车路线,并需有人引车;如水深超过排气管时,不得强行通过。

车辆陷入坑内,如用车牵引,应有专人指挥,互相配合。

(7)车辆下坡时严禁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8)严禁车辆超速、超载、超负荷运行。

20、乘车规定:

(1)乘车人员在更衣完毕后必须排队由专业通道进入车场进行乘车。

(2)乘车人员进入车场必须到划定线内乘车。

(3)升井车辆必须指定线内停稳所乘人员方可下车。

(4)乘车人员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和其它违禁品上车。

(5)人员乘车前必须排成一列纵队并按先后次序逐个乘车,不得嬉戏、打闹。

(6)井下乘车人员必须在矿指定的候车点候车,大巷、主要运输巷道严禁随意停车上下人员。

(7)井下所有接送人员的车辆,司机必须在乘车人员坐稳鸣笛示意、下车人员离开车体1m距离待人员从司机侧绕过,确认安全后,方可鸣笛开车。

(8)所有乘车人员要听从安监员和司机的指挥,不得抢乘;严禁站立在行驶中的车上。

(9)严禁扒、蹬、跳各种车辆。

(10)乘车人员严禁用矿灯照司机的眼睛。

21、运送材料、设备的规定:

(1)所有运送材料、矸石的车辆,货物高度不得超过车帮;运送散料时,车辆必须有后马槽且要在车上遮有篷布、防止在途中出现抛洒现象,尤其是容易扬尘和流体物品。

(2)运送氧气和乙炔瓶时,瓶体必须有减震圈,并不得同车运输,且要在车上固定牢靠,以免瓶体滚动撞击;在运送到指定的安全地点后,不准在人多的地方停放;货物没卸下时押运人员不准离开车辆。

(3)运料车辆在主要运输巷道中不得随意卸货、堆积材料,应在指定地点存放整齐。

22、运输爆破材料的规定:

(1)运输爆破材料车辆的车厢必须铺设胶皮等软质垫层;车厢吊挂接地链。

(2)除跟车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乘坐运送火工品的车辆;带火工品的放炮员严禁乘坐任何车辆。

(3)运送爆破材料的车辆入井时必须悬挂或粘贴特殊明显的标志。

(3)严禁在上、下交接班时间运送爆破材料,且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单独分别运送,严禁中途逗留。

23、车辆的维修、保养和使用:

(1)矿属所有车辆必须定期由专业化服务进行日常维护、检修和保养,并按一体化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2)车辆如出现故障必须及时到指定的专业化服务进行修理。

(3)车辆管理单位必须保存好矿内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齐全完整;有包机制度,并落实到人;有使用、维护和自检记录。

(4)各单位要有车辆肇事及事故原因分析记录本,并详细记录。

24、井下车辆会车规定

(1)巷道高度、宽度不满足会车要求时严禁会车。

(2)大巷内所有车辆严格执行下行车避让上行车的会车制度。

会车方式统一规定为:

人车与人车会车时,入井人车的停,升井人车鸣笛慢速通过;人车与物料车会车时,物料车停,人车鸣笛慢速通过;大型设备材料车与其它车辆会车时,大型设备材料车停,其他车辆鸣笛慢速通过;如有特殊情况矿内必须结合实际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会车时司机要关闭车辆大灯。

(3)会车时,车与车、车与两帮距离不得小于。

(4)在水沟盖板处会车时,非水沟侧车辆主动停车让水沟盖板处车辆先行。

(5)井下如有突发情况及设备抢修车辆(警示灯)或运送事故人员车辆(警灯)时,由矿调度统一协调所有车辆必须主动让路。

(6)同向行驶车辆严禁超车,特殊情况需要超车时必须在会让地点进行。

急弯处、风门处不得随意停车。

(7)会车时,避让车辆必须停车,行走车辆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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