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饭店标准合同范本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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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或调整饭店经营班子和人选时须书面通报甲方。
在管理期间,甲方发现不称职的管理人员时,应事先与乙方协商,乙方核实后,及时更换。
第七条乙方向饭店提供服务和支撑系统,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市场推广及中央预订系统、服务质量监控系统、经营及管理培训系统、菜肴研发及厨房管理系统、联合采购系统、信息管理系统等。
甲方饭店须为进入上述系统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承担相关的经营费用;
进入上述系统费用已含于本合同基本管理费中,甲方无须再另行支付。
但直接或间接通过乙方预订系统或乙方的合作商业预订中心而产生的订房佣金不含在基本管理费中,饭店需另行支付。
具体容由双方另行商议及确定。
第八条为了最大可能地利用乙方的市场销售平台和信息资源,使饭店管理统一规,符合金陵连锁经营的管理要求和标准,甲方同意配置并使用与乙方管理相一致的西软系统(西软系统费按乙方与西软公司签订协议的优惠价执行,在饭店营业成本中一并摊销,此费用含西软系统之费,乙方应保证所用于本饭店之西软系统为被授权之合法);
加入金陵贵宾常旅客奖励计划,并承担相关费用(具体容由双方另行商议及确定)。
第九条饭店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人选由乙方选派,经饭店董事会确认后代表乙方到任对饭店实施经营管理。
饭店实行逐级领导,总经理全面负责饭店日常经营管理事务,拥有经营自主权,拥有总经理以下人员聘用和解聘权。
对饭店经营管理全面负责并有权在甲方授权围对外签署与日常经营管理业务有关的文件、合同,但标的超过5万元、执行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类合同签订应得到甲方的书面授权委托。
第一十条委托管理和连锁经营期,饭店无偿使用乙方品牌、商标和标识。
饭店名称为:
___________,英文名称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到期后,若甲方不再继续委托乙方管理和连锁经营甲方饭店,仍可通过另行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继续使用乙方品牌、商标和标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见附件一)。
第一十一条乙方确保饭店开业后正常运转,并确保开业一年达到与其星级相应的服务和管理水准。
第一十二条乙方确保饭店自第四个经营年度起与当地同档次、同口径酒店相比较,饭店的成本和费用率保持低水平或最低水平。
第一十三条乙方以饭店法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乙方负责饭店经营利润(GOP)以前的会计核算;
甲方负责饭店经营利润(GOP)以后的会计核算。
第一十四条双方同意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双方协议,对饭店所有的经营费用进行核算和列支。
第一十五条甲方保证签约时拥有饭店全部经营权,并保证在本合同期将饭店全部经营权转交乙方,乙方管理和连锁经营以及合同规定的权益不由于甲方对饭店的经营权变化而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第一十六条乙方不得将饭店主体转租他人经营;
无权利用饭店设施从事抵押、担保等融资活动;
不得谋求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一十七条乙方向甲方饭店提供的品牌及商标无论单独使用还是与其他名称组合使用,都是乙方的独家财产。
在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外,甲方或甲方的受托人、受让人、继承人,或任何通过甲方指定的个人、公司或集体都无权使用“金陵”或用“金陵”与其他名称组合的名称和乙方商标。
如甲方违反上述约定,均属违约行为。
本条款在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后继续生效。
第一十八条 经营管理合同为长期合同,包括饭店筹备期和经营管理期。
由合同签订之日至饭店开业(包括试营业)为饭店筹备期;
饭店开业(包括试营业)以后为经营管理期;
本合同为双方签订的第一期合同。
第一期合同自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到饭店开业(包括试开业)后第十个整年结束之日的午夜12时结束。
以后合同每十年一签,以便对十年后的权力和义务做调整;
第一十九条相关定义:
1、本合同中的“饭店”不同于饭店,是指本合同中饭店中的实物性资产、经营设备及用具、周转资金以及经营执照、各类经营许可证等所构成的经营权概念。
饭店是饭店的分公司或设机构。
2、本合同中的“酒店”指的是市场上其他的饭店。
3、不可抗力是指发生战争、骚乱、罢工、水灾、地震、疫情等自然灾害及政府限制等而使本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同时也不能克服的事故(事件)。
4、饭店营业收入是指:
饭店营业收入的总和,包括饭店客房、餐饮以及饭店围的小商场、娱乐、商务等收入;
物业管理费、电讯附加费、商品批发和代理销售的毛利、服务费等收入、租赁收入;
其他因饭店而产生的收入。
5、饭店经营利润(GOP)是指:
饭店营业收入扣除营业成本、日常经营和管理费用,营业税及附加后的净额。
饭店日常经营和管理费用是指:
除固定资产折旧费、经营器具及用品摊销费、开办费及递延资产摊销费、财产及机器设备保险费、贷款利息、甲方单方安排审计的审计费、添置固定资产及资产性投资费用、土地使用税费和房产税、非经营性的资产跌价和减值准备、奖励管理费等由甲方负担外,其余成本、费用支出均由乙方所经营的饭店负担,包括但不仅限于:
(1)营业成本:
指与饭店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成本支出,包括食品(如肉类、海鲜、蔬菜、水果等)、饮料(如白酒、葡萄酒、洋酒、啤酒等饮料)、和商品进货成本等。
(2)营业、管理费用:
指与饭店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经营管理费用支出,如人员工资、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等各项福利、工会经费、工作餐、工作服、劳保用品、交通通讯费、行政管理费、市场推广费、宣传广告费、预定费、会员积分奖励、卫星闭路电视接受使用费、鲜花植物费、背景音乐使用费、乐队演出费、治安管理费、设备年度检验检测费、能源费(水、电、煤气等)、客房用品消耗、棉织品、瓷玻璃器皿、不锈钢餐厨具、镀金银餐具、洗涤用品、洗涤剂、办公用品、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汽车使用费、公务交际应酬费、印刷品、绿化卫生费、仓储运杂费、饭店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存货盘亏和毁损、存货实际跌价损失、饭店依惯例进行的日常维修费用、与经营有关的印花税、车船使用税、信用卡佣金、年度审计费、公众责任险、现金保险、基本管理费、饭店营业中的外汇汇兑损益等。
(3)营业税费指:
按国家法规交纳的营业收入税金及其附加费。
6、本合同中的固定资产是饭店所拥有的指单位价值较高,且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7、本合同货币单位“元”为人民币“元”。
第二章经营筹备
第二十条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市场需求的饭店建设技术要求及相关服务,即:
对甲方已有设备设施及建筑物进行功能性评估,提出整改意见;
对甲方安排的各类设计过程提供顾问服务,提出需满足乙方经营需求的顾问意见;
就甲方建设过程中的各种招投标文件提供顾问服务,提出满足饭店建设技术要求方案;
协助甲方检查建设成果,提出满足经营要求的整改意见。
第二十一条甲方应接受乙方就第二章第二十条服务围提出的合理建议,并将饭店建设得符合乙方经营要求。
第二十二条甲方应聘请具有国际水平的专业化规划、建筑及室设计公司为饭店建设服务。
第二十三条乙方在合同签订后,饭店开业前六个月前,派出经营管理团队进驻甲方现场筹备饭店开业和经营,具体任务是:
1、拟定饭店经营筹备工作计划,编制饭店开业筹备及原料采购资金计划和饭店运转所需经营器具、用品采购资金计划等;
2、开展市场调查,拟定饭店经营宗旨、经营方针、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等;
3、制定饭店分配政策,拟订分配方案并报甲、乙方备案;
4、编制饭店经营预算;
5、拟定饭店营销战略,建立分销渠道,并实施饭店形象宣传和产品广告宣传;
6、提供饭店运转所需的经营器具、用品采购清单、采购渠道及质量、数量要求,交甲方认定后实施;
7、拟定饭店各部门、各岗位工作说明、员工手册、服务规程、服务标准;
8、拟定饭店经营管理所需的各项规章、制度;
9、组织招工、招聘和录用员工;
10、拟定菜单、制作标准菜谱;
11、组织经营管理及服务知识、技能、英语及饭店规章制度等培训;
12、提供金陵连锁酒店的印刷品样本及清单;
13、在工程建设垃圾清除后组织饭店细致卫生清洁工作;
14、组织饭店厅堂、客房、餐厅等经营场所经营布置;
15、安排设计和制作各类工作服;
16、协助甲方申请并获得经营饭店所需的营业执照,各类许可证等;
17、拟订开业庆典方案,报甲方审批后执行;
18、完成饭店开业其他筹备工作并实施饭店开业。
19、从乙方抽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赴饭店短期工作,帮助开业,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饭店负责;
第二十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饭店技术服务费和经营筹备管理费共150万元(不含工程人员和管理人员工资、甲方提供交通及食宿),并于本合同签署后七日支付上述费用20%,从次月起,每月10号前支付每月5万汇至乙方指定的,余款在试开业前一次性付清。
户名:
金陵酒店管理
:
1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国药大厦分理处
第二十五条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饭店开业筹备及原料进货资金计划和饭店运转所需经营器具、用品采购资金计划拨给所需资金,在乙方经营团队到位后10天开设独立并将资金划转到位,由经营团队根据计划使用。
第二十六条甲方提供乙方派出筹备经营团队成员办公场地,食、宿、交通及工资(具体标准见附件),以及招工、培训场所。
第二十七条在饭店开业前10天甲方向饭店提供经营周转资金500万元。
第二十八条开业前一个月,甲方向饭店提供饭店建设设计、机电设计、装修设计等全套图纸一份及主要设备操作说明材料,在本合同结束时,饭店方将上述图纸及材料全部移交给甲方。
第二十九条甲方负责申请和获得饭店经营所需的营业执照及各类许可证。
第三十条乙方以饭店法人的名义招聘员工和开展经营筹备活动。
第三十一条因乙方原因导致饭店推迟开业,其损失由乙方承担;
因甲方原因导致饭店推迟开业则由甲方负责。
第三章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饭店开业(含部分开业或试开业)的前一天即是经营筹备期的结束日期。
饭店开业后,如建设工程尚未结束,未经经营方许可,甲方须确保施工人员不进入饭店经营区域,并且努力将施工噪音、气味等影响饭店经营因素降到最低。
第三十三条乙方开始经营时,甲方应将全部资产列册向乙方进行清点交接,双方在交接书上签字。
合同期满时,乙方应保持完整的营业状态并按同样的方法向甲方办妥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饭店开业后,在装修和机电工程维护期,甲方须保证将经营团队提出的工程质量改进和修整等问题及时得到免费修改或纠正,并保证尽量减小对饭店经营秩序造成影响。
第三十五条乙方根据饭店设备和设施状态建立完善的维护和保养方案,在设备本身质量无缺陷的前提下,确保设备在使用期正常运转。
第三十六条乙方须收集市场信息反馈,进一步进行市场调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调整饭店经营战略,保持优良的饭店市场形象,力争饭店市场份额在同地区、同档次饭店中最大。
第三十七条乙方负责组织饭店形象宣传和产品销售宣传,其中参与乙方联合宣传的部分,饭店只支付该宣传活动的成本摊销。
第三十八条乙方负责调整分销渠道,选择最佳销售合作伙伴,依据市场原则和国际惯例,加入乙方市场销售体系,降低销售成本。
第三十九条最大限度地利用乙方餐饮技术与经营、联合采购、培训等优势,减少饭店用工,降低经营成本,增加饭店效益。
乙方人员出差到饭店帮助解决问题时饭店承担食、宿及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四十条当饭店需要另外雇用乙方人员短期顶替饭店实职岗位工作时,雇用人员费用由饭店承担。
第四十一条乙方负责处理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与员工或顾客等方面的纠纷,但遇有可能影响甲方利益和企业声誉时,乙方须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就处理方案征求甲方意见(甲方不应拖延回复),在获得甲方许可后,乙方独立处置。
第四十二条甲方对乙方经营饭店实行预算管理(遇有特殊事件或不可抗力双方可协商调整预算),饭店总经理享有预算围的资金使用权,但总经理不得违反甲方董事会通过的财务制度和饭店报销规定,不接受客户拖欠付款并形成坏帐。
同时,必须保证饭店经营性库存及应收帐款不超过预算规定的水平,直到合同期结束并移交甲方。
第四十三条乙方及饭店总经理不享有饭店投资性资产资金开支使用权,没有利用饭店资产从事抵押贷款、担保等融资性活动的权力。
第四十四条乙方不负责固定资产设备更换和添置,不负责饭店设施更新或改造,但乙方有责任根据建造时的缺陷或市场变化向甲方提出更换和添置设备、饭店设施更新和改造建议和方案,并协助甲方实施,甲方有责任接纳乙方的建议和方案。
第四十五条甲方有权检查和监督饭店的各项工作,有权向乙方提出改进饭店经营和管理要求,有权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处置乙方,但甲方不得干预饭店日常经营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乙方以饭店的名义签订和执行员工雇用、饭店辅助性功能项目对外招租、订货以及销售等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的期限均在乙方经营饭店期)。
在饭店利益受到侵害时,为维护饭店合法利益,除本合同另有所约,其涉及到的费用开支列入饭店经营费用。
第四十七条合同期,以饭店名义在当地银行设立银行。
甲方保证饭店总经理在本合同规定围的收、支签字权不受影响。
第四十八条乙方于每年11月将次年度经营预算和当年7月将下半年的经营预算调整方案报甲方审批,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其中的不统一事项。
第四十九条管理方按月、季和年度向甲方报送饭店财务报表和经营分析,并配合甲、乙双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于次年的前3个月出具的饭店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甲方可以单独委托对饭店财务审计,乙方无条件配合,其审计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五十条饭店开业后(即饭店有营业收入后),乙方按月在饭店营业收入中提取3%的基本管理费,由饭店在次月十个工作日支付到乙方。
第五十一条饭店按经营利润(GOP)8%支付乙方经营成果奖励费。
经营成果奖励费由饭店按年度从经营利润中列支,按月支付给乙方,并在饭店年度财务审计后进行年度统算。
第五十二条广告促销费按饭店营业收入的1%按月提取,由饭店经营层支配,用于饭店直接或通过乙方联合市场推广;
饭店还应在预算中提取相当工资总额的5%用于职工培训。
第五十三条本合同中,除第一个会计年度起于饭店开业当日,止于开业当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外,其余会计年度与日历年度完全一致。
第五十四条乙方派到饭店的经营管理人员在饭店享受的待遇:
1、饭店在本地按月将所规定的税后月薪直接发给个人,合同规定的其他工资附加管理费用按月汇到乙方指定账户(标准见附件二);
2、享受国家法定休假,并可以集中休假,集中休假每次不超过五天。
每两个月报销一次饭店管理人员回居住地最直接和最方便的交通费;
3、每年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假一次;
4、饭店提供每天三餐工作餐,其中一餐在饭店客用餐厅使用;
5、提供带空调、卫生间及电视机的标准客间,其中总经理、副总经理一人一间,其余人员两人一间;
6、提供工作服及工作服、工作衬衣免费洗涤服务。
7、合同期,乙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在甲方饭店工作过程中所获得的任何奖项、荣誉、专利及奖金等均归甲方饭店所有。
如乙方派出人员在工作中因公负伤或因工作原因而产生的法律纠纷、责任等,饭店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甲乙双方不承担乙方派出人员非因公性质的和非工作性质的事故和责任。
8、享受与饭店其他员工同等的、除工资以外的福利待遇,具体费用从饭店经营费用中列支。
第四章保险及征用
第五十五条在经营过程中,饭店须投保以下险种:
1、公众责任险,顾客财产失窃或损坏以及电梯等大型设备安全责任险;
2、员工(含乙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劳动安全防护(含人身意外伤害险)及国家规定的员工福利性险种,收益方为饭店员工(含乙方派出的管理人员);
3、乙方认为保护饭店利益的其他险种;
第五十六条饭店投保的保费由饭店经营列支,其受益方是饭店或饭店员工和乙方派到饭店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五十七条在饭店建设和经营期,甲方负责饭店财产险及机器设备损坏险,以防饭店在遭受水灾、爆炸、火灾、地震以及重大机械故障等损失后能够从保险公司获得恢复饭店设施的资金。
该项保险的投保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五十八条为了努力降低投保费用,双方同意选择共同的保险经纪公司或保险公司安排投保或直接投保,并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着手修缮饭店设施。
修缮费用从保险公司的理赔款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各自投保人补足。
第五十九条若饭店被国家任何部门依法征用,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占用,乙方在不向饭店收取基本管理费和经营成果奖励费的情况下,继续经营饭店三个月。
三个月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若饭店因为被占用得到超出其运转成本及费用以外的经济补偿,乙方有权得到超出部分的一定比例的数额(具体份额由双方届时协商);
若补偿不足,则甲方认可乙方的损失。
第五章综合条款
第六十条本合同的附件以及双方签署的备忘录与本合同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双方承诺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本合同在甲、乙双方以及本合同规定的第三方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第六十一条甲、乙双方确认在下列情况下,一方给另外一方所发出的文件被确认为收到:
A.专人递送,收件方签收;
B.特快专递或挂号邮递;
C.传真发送。
双方传递文件的地址及通讯为:
甲方:
邮编:
传真:
乙方:
市路2号世界贸易中心7层761室
邮编:
210005传真:
9
第六十二条若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被一方违背,只有在另一方给予书面认可的情况下才能被理解为双方放弃该条款,但不被理解为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可以不受约束地违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第六十三条除法律要求外,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将本合同、合同条款及附件泄露给其他任何法人和自然人。
第六十四条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国《会计法》、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制定财务管理政策和会计规定。
第六十五条乙方负责饭店经营利润之前的财务核算,甲方负责饭店经营利润之后的财务核算,甲方负责报送对社会有关管理机构的财务报表。
在甲方提供饭店资产等信息并授权的前提下,乙方可以代表甲方进行饭店经营利润以后的财务核算,并代为负责向社会管理机构呈报饭店财务报表。
第六十六条乙方在本合同终止或结束后30天将饭店的全部会计帐簿及全部档案、资料移交给甲方。
第六十七条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国有关法律进行理解、解释和实施,并受中华人民国有关法律约束。
第六十八条饭店党务、工会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工会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本合同双方在执行合同条款时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
若双方对争议事项无法取得共识,双方均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违约、终止及合同生效
第七十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守约方须书面提醒违约方违约,违约方须在守约方发出提醒后一个月纠正违约行为,并书面向守约方确认纠正违约行为;
若违约方没有向守约方书面纠正其违约行为,则视为违约。
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整,并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七十一条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补偿金,补偿金总额=未履行的合同年数×
50万元人民币(不满一年,按实际天数计算)。
第七十二条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时,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补偿金,补偿金总额=未履行的合同年数×
第七十三条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友好协商可修改或终止本合同。
若合同的任何一方欲提前终止本合同,须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书面终止协议后方可终止本合同。
第七十四条无论什么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本合同规定的双方经济利益须在本合同终止后30天结清。
第七十五条对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进行。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有相抵触者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七十六条本合同期满60天前,双方应书面通知对方是否续签或终止本合同。
第七十七条甲乙双方保证签署本合同时已履行必须的授权和批准手续。
违反上述保证导致本合同无效的一方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第七十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由双方代表签字,公司盖章后生效。
代表人:
职务:
日期:
金陵酒店管理
合同书附件一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地址:
鼓楼区路2号世界贸易中心7层D座
210005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金陵”文字及“金”字图形商标是甲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专有并在全国围受法律保护的品牌冠名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国商标法》第二十六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一、甲方将已注册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业务、商业调查研究、商业管理咨询服务、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核定服务项目上的第779921号“”文字和第35类“辅助经营管理、商业信息代理、广告”核定服务项目上的第773061号“”字图形商标,许可并授权乙方在“____________”名称及以上《商标注册证》的核定服务项目上使用。
商标标识:
第779921号第773061号
二、商标许可使用的期限:
此次许可自合同签订之日至饭店开业(包括试开业)后第十个整年结束之日的午夜12时结束。
但如果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书》提前终止,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随即终止。
本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续签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本合同有效期,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届满前,甲方自行承担费用办理商标的续展注册手续。
三、甲方有权指导、监督和检查乙方使用注册商标的服务质量;
乙方必须维护甲方注册商标信誉,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服务质量。
若达不到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违背协议带来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