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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试机构由总局和省局指定。

3、发证机关的指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考核规则”所指考试机构是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履行考试职责,考试机构的设立不是行政审批,不是只要你具备条件就必须同意设立的,而是由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和各省局根据实际需要来设立的。

第五条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只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其他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

具体的考试方式、内容、要求以及对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考核大纲或者细则(以下统称考核大纲)执行。

1、强调必须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60分合格。

2、给各个具体考试项目的考核大纲或者细则建立一个根。

这里所指的“细则”目前特指《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其他都称为大纲。

第六条考核大纲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适用范围;

(二)名词术语(需要时);

(三)作业人员所需的培训和实习时间;

(四)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和特殊要求;

(五)理论考试的范围和基本内容,以及理论考试中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安全知识、法规知识等所占的比重;

(六)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具体考试内容,包括项目(科目)、方法和合格指标;

(七)考试机构人员、场地、设备设施条件及满足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能力要求。

制订各个考核大纲的总体要求及至少应当包含的内容。

在以前发过一些考核大纲,其中也有一些应在大纲中表达的内容,写法也不是十分统一。

此考规开始执行后,逐步统一起来。

第七条作业人员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这里表达两个方面的理念:

一是可以直接参加考试;

二是需要落实用人单位的责任:

一旦发生事故,作为用人单位是否对作业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和培训?

更主要的是,用人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了教育,尤其是能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就能更好的更直接的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然而,最后一句,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这句话,对培训机构也间接提出了要求。

你的培训是否到位?

则需要所有做培训工作的机构好好思考思考。

第八条《作业人员证》有效期内,全国范围内有效。

持有《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经用人单位雇(聘)用后,其《作业人员证》应当经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雇主)或者其授权人签章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在该用人单位作业。

1、强调全国有效。

2、必须聘用并在证书上有法人代表签字或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后此证书才有效。

没有聘用记录,此证书不是有效证书。

第九条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此条对考试机构的条件作出了新规定,重点是要求必须具备实际操作考试实物化(模拟化)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需要有独立的法人资质,老考规未提。

(二)具备满足考试需要的基地,根据实际需要在一定地区范围内设立的分考点,也必须与基地相应项目条件一致;

1、对基地、考点的强调,特别针对操作技能考试;

2、如果有其他分考点,也要保持一致的意思是什么?

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一些分考点,但是该分考点有什么项目首先要要求主基地先有该项目,然后分考点才有该项目。

在各个考核大纲中,对于每个项目要具备哪些条件有规定,如果要分考点要设同一项目,该考点的条件要单独满足规定,不可以是两处加起来满足条件。

(三)建立考试质量保证体系和考场纪律、监考考评人员守则、保密制度、考试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并且能有效实施;

这里要注意,加上了“安全管理”的内容。

现在开始要强调实际操作考试。

作为一个尚需申请考试取证的作业人员,他不会对他操作的设备十分熟悉,因此,在考试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例如,起重机司机的高空安全,场内机动车操作时的安全;

又比如,涉及到交流电的设备,怎样保证用电安全。

作为考试机构,这些涉及到安全的事情,不仅要有制度,还应该在进行理论教学的课堂上反复强调。

这样做,既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也保护你这个考试机构的安全。

试想,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赔付起来可不是一个小数目。

讲到这里,就要回到第九条的第

(一)项,为什么必须要有独立的法人资质,万一出事,该机构要有赔付能力。

(四)根据相应考核大纲,制订考试作业指导书,明确理论考试的范围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具体项目(科目)以及合格指标;

这是增加的内容。

1、制定是为了规范化、标准化,不论谁来考试,尺度是一样的。

2、需要明确的是,此作业指导书应该公开。

(五)按照理论知识考试“机考化”的原则配置资源和考试软件,并且满足相应考核大纲所要求的场所、设备设施条件和能力;

考核大纲要求实际操作技能考试采取实物化(模拟化)的,应当具备考试实物化(模拟化)的条件;

明确规定考试“机考化”,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实物化或模拟化,各考试机构当然面对要进行相当大量的投入。

(六)具有满足考试需要的专、兼职的监考、考评人员,配备考试机构技术负责人和各个分项的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和责任人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工程师(或者高级技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考评人员应当由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含5年)、具有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并且熟悉考核程序、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内容及评分细则的人员担任。

因为要强调操作技能考试,监考和考评人员当然要提出要求。

除了已表达的内容外,在各个考试机构自己的体系中,要明确规定哪个岗位由什么样的人来担任,该岗位的责任人员该向哪个岗位的人负责,并且还要说明负什么责任。

第十条考试机构应当在本机构的考试基地及考点,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

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原则上不得在考试基地及考点以外进行;

特殊情况或者特殊项目需要利用当地所在单位的条件和设施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时,应当事先经过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

作出此条规定,就考试场地而言,不得随心所欲的进行考试。

考虑到有可能出现特殊情况,这里留下了一个兜底条款。

未经批准不得发证。

第十一条考试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公布考试程序、考试作业人员种类、报考具体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考试机构名称及地点、考试计划等事项,并且告知审批发证程序;

(二)公布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具体范围、项目和合格标准;

(三)审查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资料;

(四)按照考核大纲的要求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

(五)公布、通知和上报考试结果;

(六)建立作业人员考试管理档案;

(七)根据申请《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员)的委托,向发证部门统一提交申请,协助办理《作业人员证》发放事宜;

(八)根据申请人员的委托,向发证部门统一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的复审;

(九)向本考试机构的指定部门和发证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及与考试相关的统计报表;

(十)完成本考试机构的指定部门和发证部门委托或者交办的其他事项。

老考规的第六条。

新增加的内容是第

(一)项和第

(二)项。

这里都是强调公开、公平、公正。

(一)项强调的是什么都要公布、第

(二)项特指如何考试也要公布。

在第(四)项上增加了“按照考核大纲的要求”,主要为了统一尺度。

第十二条考试机构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员参加本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

禁止培训、辅导人员参与培训、辅导对象的命题和监考工作。

第十三条作业人员考试程序,包括考试报名、申请资料审查、考试、考试成绩评定与通知;

审批发证程序,包括提交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和发证。

《作业人员证》的复审程序和要求按照本规则第四章要求进行。

明确程序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项目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三)有与申请作业项目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申请人应满足的条件,整个这一条是新增加的,要注意的有:

1、关于60周岁(含60周岁),当一个申请者实际年龄为刚好59周岁时,可以申请,但有效期还是四年可以做到63周岁。

换证时同样是这个方法。

但要注意这里使用的是实际年龄,不是虚年龄。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项目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并满足”这句话,需要考试机构掌握一下,这里无法列全,当然有些内容会在各个考核大纲里明确,但有些内容需要考试机构来掌握一下。

例如,起重机械司机,他有登高的要求,那么血压太高能不能行?

场机司机,一只眼睛视力在0.1以下,另一只眼睛正常能不能行?

等等。

3、文化程度,在各大纲中应进行详细描述,有些特殊的岗位需要,特别是高中以上,甚至于中专以上。

管理人员则会要求更高一些。

4、经过培训、经过考试。

5、给各个考核大纲留个根。

第十五条申请人员应当在工作单位或者居住所在地就近报名参加考试。

申请人员报名参加作业人员考试时,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见附件A,2份);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

(三)照片(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3张);

(四)学历证明(毕业证复印件,2份);

(五)健康证明(考核大纲对身体状况有特殊要求时,由医院出具本年度的体检报告,1份)。

(六)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证明(符合考核大纲规定的课时,由用人单位或者有关专业培训机构提供,1份);

(七)实习证明(符合考核大纲要求,与申请项目一致,由用人单位或者有关专业培训机构提供,1份)。

申请人员也可通过发证部门或者指定的考试机构的网上报名系统填报申请,并且附前款要求提交的资料的扫描文件(PDF格式或者JPG格式)。

(七)中:

“由用人单位或者有关专业培训机构提供”。

请看附件A。

从现在开始,允许申请人直接考试。

如果是用人单位自行培训,到考试机构直接参加考试的情况,则由用人单位在这一栏目内写明情况并加盖公章,如果不是用人单位自行培训,那么就应该由专业的培训机构以及实习单位写明情况,并加盖公章。

并且另纸附上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考试机构应当在收到报名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

对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员按时参加考试;

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员及时补正申请资料或者说明不符合要求的理由。

强调15个工作日必须给予回答。

时间从材料完全符合要求开始算起。

请注意,“完全符合要求”的概念包括申请人培训、实习均已完成。

第十七条考试机构应当根据相应考核大纲的要求组织命题。

要求各考试机构尽快使用“机考化”,在所设计的软件中的考试题目按考试大纲的要求来进行。

如果尚未能马上实施“机考化”,那么由专家出题时,也应严格按照各个考核大纲的要求来命题。

“机考化”后,试题对每一个人都是随机产生。

第十八条考试机构应当在举行考试之日2个月前将考试报名时间、考试项目、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事项向社会公布。

需要更改考试项目、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的,应当提前30日公布,并且及时通知申请人。

考试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监考等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其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确保考试工作的质量。

1、具体来讲,理论考试“机考化”后,试题对每一个人都是随机产生,保密工作好做多了。

另外,还有一个操作技能考试的监考老师如何保密的问题,从制度设计上,在开考之前,哪位学生由哪两位老师监考,应该是开考前一分钟学生才能知道。

另外,在操作考试时,每位考生必须由两位以上的老师评分。

2、这里的30日,不是3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成绩的评定,并且告知申请人。

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

单项考试科目不合格者,1年内允许申请补考1次。

两项均不合格或者补考仍不合格者,应当重新申请考试。

理论或操作哪一科先通过都可以。

第二十条考试机构应当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考试试卷、操作技能考试记录、成绩汇总表、考场记录等存档,保存期至少5年。

存档至少5年。

1、不是仅限5年,最好是永久保存。

2、“存档”二字,在存档之前,所有该签字盖章的地方都必须完整。

第二十一条考试合格的人员,由考试机构按照合格人员委托,在考试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

也可以由本人凭考试合格证明和本规则第十五条

(一)、

(二)、(三)、(四)所列资料(1份)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

最好由考试机构统一办理,也是为了方便考生。

第二十二条发证部门只能受理本辖区内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人员的申请,不得受理未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的申请。

发证机关请注意,此处强调“辖区内”。

第二十三条发证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且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20日内补正申请资料。

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

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

准予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作业人员证》;

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注意:

1、20日内补正。

2、不予发证,该书面理由也应当存档。

与老规则不同,此次将复审一章进行单列,核心是符合条件时,不需要重新考试,只需要复审。

第二十四条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项目的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自行或者委托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申请复审时,持证人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见附件B,1份);

(二)《作业人员证》(原件);

(三)持证期间用人单位或者专业培训等机构出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内容和学时等要求符合安全技术规范,1份);

(四)医院出具的本年度的体检报告(考核大纲对身体状况有特殊要求时,1份)。

(五)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1年的证明(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没有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证明(1份);

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复审必须参加考试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考试合格证明。

1、自行是可以的,但从老证换成新证时,只能是委托考试机构来做,因为新证书上必须盖有考试机构公章。

2、老证换新证时,老证要收掉。

3、第(五)(六)项,作为考试机构或者发证机关,在申请者第一次考证时,就要告诉他们,如果你在持证期间变换了单位,你应该要求你离开的单位出具从何时到何时的从事该项作业的证明,每次中断不得超过1年。

作为复审机构,你还要看提交用人单位证明文件的“单位”,与证书上的聘用单位是否一致。

否则无效。

4、复审必须参加考试的,目前是焊工考试细则中有特殊规定。

第二十五条满足下列所有要求的,准予复审合格:

(一)复审申请提交的资料齐全、真实的;

(二)年龄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

(三)在持证期间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1年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无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

(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条件的;

(六)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

这一条是与二十四条对应的一些必须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跨发证部门地区从业的作业人员,可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复审,也可向其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复审。

发证部门在办理复审时,应当登录“中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系统”进行审查,确定原证件的有效性;

在此信息查询系统未查询到的,要求回原发证机关处理。

()

1、此条需要强调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发证部门,当然要确认在“全国……”上查得到。

这个用人单位与第二十四条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单位是同一个单位。

2、同样,从老证换新证时,只能先请原考试机构办理。

第二十七条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复审资料进行审核,或者告知申请人员补正申请资料,并且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能够当场受理的,应当场办理。

对同意受理的复审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复审。

合格的在《作业人员证》上签章;

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发证部门应当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及相关复审资料存档、保存期至少5年。

第二十八条复审不合格的持证人员可以重新申请领证。

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中的该项目失效,不得继续从事该项目作业。

逾期失效,视为无证。

重新申请领证,从领到证书时才算有效。

特别要注意复审办理期间,如超过有效期,虽受理也视为无证。

受理机构也要注意这种交接期限。

第二十九条发证部门应当在发证或者复审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将作业人员相关信息录入“中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系统”。

虽然这里有20个工作日的规定,但建议各有关单位尽快录入“系统”。

第三十条《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员应当及时向发证部门挂失,并且在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官方网公共信息栏目中发布遗失声明,或者登报声明原《作业人员证》作废。

如果一个月内无其他用人单位提出异议,持证人可以委托原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办《作业人员证》。

原持证项目有效期不变,补发的《作业人员证》上注明“此证补发”字样。

这里特别要注意的是:

注明“此证补发”四个字。

及时删除“系统”内原先信息。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建立作业人员档案,为作业人员申请领证和复审提供客观真实的证明资料。

此条是对用人单位的要求,各发证部门和各考试机构要通过其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各个环节,告诉用人单位此条要求。

第三十二条《作业人员证》分为作业人员通用证和安全管理人员专用证两种格式,其具体样式见附件C,证书印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管理人员证书封面不一样。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05)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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