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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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

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

  一、功能定位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政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设置的基层公益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社区居民、辖区内学校和养老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全科服务团队实施家庭健康责任制为主要服务形式,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家庭健康保健“三站式”服务。

  二、机构设置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照街道(乡镇)所辖范围规划设置,每个街道(乡镇)应当设有一所由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人口超过10万的街道(乡镇),每新增5-10万人口,由政府按标准增设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社区地域及人口分布状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按有关规定下设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并实行统一管理。

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充。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村卫生室及一般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必须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并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报请区(县)政府批准,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新建和改建居民区的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三、执业登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和《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其他类别的医疗机构在整体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执业变更登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原则上不登记其他科目,确需登记的,须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由乡镇卫生院转制为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其诊疗科目可暂保留“一级大科”作为过渡,但要逐步向以上科室设置方向发展。

  四、冠名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专有名称,未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命名。

由各类医疗机构转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在进行执业登记时,必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冠名,同时废止原冠名,原则上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冠名按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名称核准工作的意见》(沪卫医政〔2005〕44号)执行。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冠名格式为“上海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因人口集聚而增设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冠名格式为“上海市××区(县)××街道(乡镇)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五、机构标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名称标牌,应当使用执业登记时的冠名,并使用全市统一的社区卫生服务标牌(另行文下发)。

在卫生部未颁布统一标志之前,按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统一使用社区卫生服务标志的通知》(沪卫基卫〔2000〕16号)文件执行。

  六、服务内容和内部设置

  

(一)服务内容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的服务内容主要是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1.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根据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社区综合防治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号)要求,提供卫生信息管理;健康教育;慢性病、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眼病、牙病、职业病等的预防控制;公共场所卫生服务;精神卫生服务;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2.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所在社区居民和企事业单位职工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包括:

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康复医疗服务,社区现场应急救护,家庭出诊、家庭病床(家庭护理)等家庭医疗服务,转诊指导服务以及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根据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提供与上述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并适宜的社区中医药服务。

  

(二)内部设置

  1.行政科室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行政科室设置应当以精简高效、职责明确为原则,符合行政综合管理(包括人力资源和信息统计)、质量控制管理(包含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和财务资产管理等功能。

  2.业务科室

  

(1)诊疗室

  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诊疗室分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门诊小手术室、预检分诊室(台)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布局指定设置的传染病门诊室(肠道)和发热门诊室等。

  过渡阶段的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暂保留“一级大科”设置的,限于内、外(手术范围限于门诊小手术)、妇、儿、五官、中医科,并逐步向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疗科室的设置模式转化。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疗室的设置按照其功能定位,不设“专家门诊”及二级“专科门诊”。

  

(2)预防保健室

  预防保健室包括计划免疫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包含生殖健康)室、口腔卫生室、眼病防治室、精神卫生及心理健康咨询室、健康体检室、健康教育室等。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条件,开设其他属于《上海市社区综合防治工作方案(试行)》(沪卫疾控〔2004〕2号)规定项目的预防保健服务室。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必须按规定经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方可开设相应诊室。

  3.医技及其他科室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按照只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的功能定位,设置相应的医技及其他辅助科室,主要包括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放射诊断室、药房、治疗室、注射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供应室等。

  4.床位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床位,除郊区可保留部分留观床位外,其余(包括助产)纳入医疗机构治疗、护理、康复床位分类管理统筹考虑并按区域卫生规划逐步调整。

  七、人员配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和居民卫生服务需求,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和其他必需岗位,配备适宜学历与职称层次的全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师等执业医师,注册护士,以及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药剂、检验、影像等其他有关卫生技术人员。

  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可从事社区预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和明确诊断的慢性病诊治。

  八、建章立制

  社区服务中心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技术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各职能科室工作制度;技术服务规范与工作制度;双向转诊制度;服务质量管理、督查与考核评估制度;服务差错与事故防范制度;投诉调查处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财务、药品、设备、档案、信息管理制度;社区卫生服务站各项管理制度;社区协作与民主督查评价制度;其它有关制度。

  附件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设备设施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形态建设标准

  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基本设备

  附件1: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设备设施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根据服务功能,配备适宜的设备设施。

全科团队和各科室的设备实施主要包括:

  1、全科团队:

交通、通讯和信息工具,外出工作包及相关用品用具。

  2、预防保健室:

  

(1)从事计划免疫,慢性病、传染病等疾病预防控制,学校、精神卫生服务等各类工作人员的办公桌椅、存放资料的柜子、血压计、听诊器等相关用品用具;

  

(2)妇保:

体重身高计、妇科治疗床、冷冻治疗仪、微波仪等;

  (3)儿保:

身长(高)和体重测查和耳声发射(筛选)设备;

  (4)口腔卫生:

牙科综合治疗椅、小型移动式可拆卸牙预防诊疗椅、手机消毒器、光固化机、银汞调合器、超声波洁牙椅、各类充填器和拔牙钳、X光摄片机(10毫安)等;

  (5)眼病防治:

视力表(国标式对数)、眼底镜、裂隙灯、SCHIOTZ眼压计、色盲本、电倒睫仪等;

  3、全科诊室:

每一室有体温计、听诊器、血压计、间接喉镜、鼻镜、额镜、耳镜、诊疗桌椅、诊察床、洗涤盆等。

  4、中医诊室:

参照全科诊室配置外,加配脉枕;也可配置针灸、推拿治疗床、椅,火罐等。

  5、门诊注射室:

肌肉、静脉注射用具等。

  6、门诊抢救室:

氧气、血压计、听诊器、注射器、止血带、鼻导管、电动吸引器、心电图仪、简易呼吸器、气管导管、软担架、轮椅、抢救车等。

  7、门诊小手术室:

手术台、简易无影灯、简易手术器械、简易冲洗机及有关消毒用具用品等。

  8、康复医学(包含理疗)室,根据人力资源与服务能力的实际状况有选择的配置:

  

(1)运动疗法:

训练用床垫、姿势矫正镜、常规训练用棍、球、沙袋、哑铃、拉力器、前臂旋转训练器、肋木、肩梯、肩轮、常用规格的拐杖、助行器、助力平行木、训练用功率车等;

  

(2)作业疗法:

拼图、沙磨板、插木、锣栓、日常生活训练用具等;

  (3)理疗法:

低频、中频、高频、磁疗、热疗等相关的常用仪器,及颈、腰椎牵引设备(如牵引器或牵引床)等。

  9、化验室:

生化分析仪、血细胞分析仪、血糖仪、血沉仪、尿液分析仪、电解质分析仪、血流变测试仪、显微镜、冰箱、恒温箱、离心机、干燥箱等。

  10、影像检查室:

500毫安以下X线诊断仪和洗片机。

  11、心电图室:

12导联以下心电图仪和动态心电图仪。

  12、B超室:

普通B超仪等。

  13、药房和药库:

按有关规定配置。

  14、健康教育室:

电视机、录(放)像机、照相机、投影仪及相关资料等。

  15、信息管理室:

  

(1)良好的网络环境,包括内部的局域网络和连接区县政务网的线路。

  

(2)基础的信息系统,建立以健康档案为基础的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具有比较完整的业务运行、统计分析、管理控制功能,具备方便、灵活的数据采集上报功能。

  16、经卫生行政部门专项许可,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必配设备(见附件3)。

  17、消毒供应室:

医疗用品消毒灭菌设施。

  18、病房:

适用护理、康复的病床、床头柜及输氧等相关设施设备。

  19、行政办公室:

资料收集、统计、文件保管等行政管理相应的办公用品。

  20、其它设施设备及安装要求:

  候诊厅要宽敞和明亮,面积达规定要求。

各业务窗口实行开放式服务,设立预检问讯台,触摸式查询电脑、电子显示屏幕和播放背景音乐,以方便病人挂号、就诊、付费和配药。

  门诊部输液室要安装冷暖空调设备。

门诊病房设无障碍通道。

走廊要按扶手,厕所、病床要保持警铃24小时畅通。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整体环境保持洁净明亮,各类科室分布合理及路标醒目。

走廊和病室整洁、宁静,并按照市规划、环保、环卫等部门有关要求,进行绿化、废弃物处置和污水处理系统等设施的建设。

  附件2: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形态建设标准

  一、面积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筑面积可按服务人口适度调整,其中改建按每1000人口约50平方米,新建按每1000人口约60平方米,超过5万人口的,其总面积可按此标准适当降低。

中心城区新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设少数观察床位外一般不设床位。

  建筑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应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使用面积总数的90%以上。

  二、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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