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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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专题研究报告、基础资料汇编和各方面意见以及采纳情况说明等内容。
近期建设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相关附件等内容。
规划文本中应明确强制性内容。
分区规划的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相关附件等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包括技术文件、法定文件和附件等内容,必要时编制管理文件。
其中,技术文件包括说明书、技术图纸;
法定文件包括文本和图则;
附件包括基础资料汇编、公众参与报告和规划采纳情况说明等内容。
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
第十五条城镇总体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
规划文件包括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城镇近期建设规划、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城镇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
第十六条村庄总体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规划文件包括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村庄建设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成果内容应清晰、规范,成果文件、图件以及附件中的说明、专题研究、分析图纸应齐全。
提交城乡规划成果文件应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
第十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5公顷,不大于200公顷。
规划编制区规模较大时,可以考虑分两个以上规划编制区;
小于5公顷且周边发展成熟的独立地块,不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下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一般性内容可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规划调整申请,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实施,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一)建设项目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地块界线进行调整或合并。
(二)符合土地功能兼容性原则的前提下对土地功能进行调整。
(三)不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布局结构的前提下,局部地块位置进行调整。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弹性支路或15米(含15米)以下支路,在不影响土地使用权单位或使用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或取消。
(五)在开发强度不变,满足历史文物保护和机场净空控制等规定的前提下,对局部地块建筑限高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原则,并与其他规划相协调。
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宜兼顾周边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应落实相应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或市政基础设施。
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应验算路网密度指标,因取消道路增加的建设用地面积应作为开敞空间、公共绿地或配套设施使用。
第三章建设用地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乡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划分和归类,结合本市实际,城乡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的分类体系,共分10个大类、50个中类、94个小类。
第二十三条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汕头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见表一)的规定。
城市专项规划可采用专门标准,不受此分类标准限制。
表一汕头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
类
小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的用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15
教育设施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中小学、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R22
R23
R24
R25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中小学、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31
R32
R33
R34
R35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中小学、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R41
R42
R43
R44
R45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中小学、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行政办公用地
政府机关团体和管理机构及办公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等
C12
商业办公用地
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商业性办公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如商务办公楼、各类公司等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C21
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债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营业网点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27
会展用地
各类商品展销、洽谈、订货会议等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36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37
旅游度假用地
具备旅游、休闲、度假等性质的用地
C4
体育用地
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内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43
高尔夫运动场用地
独立的高尔夫球场用地,不包括大型会所或宾馆等球场配套设施的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用地
C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院、勘察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
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迹、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9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11
工业产业用地
工业区内部用于生产、制造等的产业建筑用地
M12
工业服务用地
工业区内部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管理处、便利店、服务站等,不包括市、区级公共设施,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以及工业区内部独立建设的宿舍、候工楼用地,服务于工业区内部员工。
不包括独立开发的商品房小区,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M13
工业道路用地
工业区内部的工业小区路、工业街坊路、内部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城市主次干道和城市支路,该道路用地应归入道路广场用地(S)
M14
工业区绿地
工业区内独立小游园等绿化用地,不包括市、区级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该绿地应归入绿地(G)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M21
M22
M23
M24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M31
M32
M33
M34
W
仓储用地
存储和堆放生产物资及生活物资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附属设施的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储存物理化学性能稳定的一般货物为主、技术设备比较简单的库房建筑的用地
W2
特种仓库用地
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或及卫生有影响的仓库用地
W21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W22
特殊仓库用地
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的,对城市安全无较大影响的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集装箱堆场及露天堆放货物的储物用地
W4
物流用地
以物流配送为主要功能,同时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物流仓库、堆场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设施及附属设施的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其他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T21
高速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路面用地及为高速公路配建的公厕、电话亭、收费站等附属设施的用地
T22
其它公路用地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它级别公路用地及配建的公厕、电话亭等附属设施的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客运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石油、天然气等能源和水资源的管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4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所建的各类港口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中各类航空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飞行区和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的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
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
城市主干道的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
城市次干道的用地
S13
支路用地
城市主次干道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9
其它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道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U14
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U2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类公共交通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设施的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所建设施的用地
U22
货运交通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U23
轨道交通用地
指各种形式的轨道交通在地面以上的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轻轨交通站场、线路以及地下铁道在地面部分的出入口、排气口、地面停车场、保养场和车辆段等设施的用地
U24
加油加气站用地
提供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服务以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25
汽车维修站用地
提供汽车维修、清洁服务的场站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2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等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电话设施的用地
U31
邮政设施用地
各类大型邮政营业网点及其它邮政设施的用地
U32
电信设施用地
各类大型电信、电话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U42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7
消防用地
消防站、消防队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9
其它市政公用
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防洪设施用地等
G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G1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G11
公园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G12
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G22
防护绿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2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等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E
水域和其它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2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E21
菜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E22
灌溉水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E29
其它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E3
园地
果园、桑园、茶园等园地
E4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等林木的土地
E5
牧草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E6
村镇建设用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E61
村镇居住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E62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E63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