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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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施工队安全员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项目部的各项安全规定及措施,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2、对操作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予以制止,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3、负责安全用品的发放和保管,随时检查安全用品的穿戴情况。
4、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及时向项目部安全员汇报。
第三章
施工安全措施
第一节
施工准备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具备防洪、防爆、防污染的安全设施,必要时应设立安全标志。
第十二条:
在通车道路上测量时,必须有专人警戒,防止交通事故。
第十三条:
在接近高压线操作时,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其安全距离为:
10KV以下不得小于1m,20-35KV不得小于1.5m,44KV不得小于2m。
第十四条:
构件预制厂、搅拌站,由技术人员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经项目总工程师审核,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
并有自备电源,以免因电网停电造成工程损失和出现事故。
自备电源和电网之间要连锁保护。
第十五条:
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在工作中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将机械设备交给无本机种操作证的人员操作。
第二节路基施工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砍伐树木应按预定方向倾倒,要在树木下部倒树方向砍一剁口,其深度为树干直径的1/4,然后再从剁口上边缘的对面开锯,最后应留2-3cm安全距离,砍伐树木时应设立警戒。
第十七条:
拆除结构物前,应制定安全可靠的拆除方案。
先将与拆除物有连通的电线、水、管道等切断,并在四周危险区域内围设安全护栏,拆除工序应自上而下,先外后里,严禁数层同时作业。
第十八条:
开挖土方的操作人员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横向间距不小于2m,纵向间距不小于3m,在靠近建筑物、电杆及各种地下管线附近挖土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挖掘机作业安全。
作业时,应保持水平位置,铲斗工作没结束时,不准旋转大臂和走车。
进行装车作业时,铲斗应尽量接近车箱,但不得碰撞汽车的任何部位;
汽车未停稳,司机未离开驾驶室时,不准装车;
铲车装车升降时不能过猛。
挖掘机司机离开驾驶室时铲斗应放落在地面上。
第二十条:
推土机作业安全。
在斜坡上推土时,先推土填平工作场地;
坡道行驶时,要低档前进,并不得换档,也不准空档滑行;
横向行驶坡度不得超过10度。
沟槽边沿作业时,刀片不能超出沟槽边沿,并且要有专人指挥。
在电杆附近推土时,电杆周围保留一定的距离,保证电杆的稳定。
两台以上推土机在同一现场作业时,前后距离不得小于8m,左右距离不得小于1.5m。
工作结束时,将机械停放在平坦安全的地方,放下刀片,锁好门窗。
第二十一条:
平地机作业安全。
平地机行驶前方不得有坚实障碍物和人员行走或站立。
转弯或调头时用最低速度,下坡时不得用空挡滑行;
行驶时必须将刮刀片升到最高位置,并将其斜放,两端不得超出后轮外侧,作业后停放于平坦安全的地方,并拉上制动器。
第二十二条:
装载、铲运机作业安全。
作业时禁止任何人上下机械或传递物件,行驶时用低速档,并不得进行铲斗升降和翻转动作,严禁用铲斗载人。
两台以上机械在同一场地作业时,应保持不小于5m的作业距离。
上下坡道时应低速行驶,中途不得换档,行驶坡度不得大于6度。
在坡道上不得进行维修保养作业,不得进行转弯、倒车和停车,车在坡上熄火时,将铲斗落地,制动牢靠后,再启动行走。
第二十三条:
压路机作业安全。
作业时,需人工清除碾子上的粘物时,清理人员要站在两旁;
禁止正面跟进,压路机工作时速不得大于5km/h。
两台以上压路机在同一场地作业时,前后间距不得小于5m,左右不得小于1.5m。
坡道上下不得纵队行驶。
作业中不得对其进行擦试维修。
作业后应将压路机停放在平坦坚实的地方,不得停放在土路边缘及斜坡上或防碍交通的地方。
第二十四条:
自卸汽车作业安全。
作业时,必须按规定吨位装载,不得超载、超高,驾驶室内不得超额坐人,翻斗内严禁载人。
装土时拉紧手闸,装载均匀,不得偏载。
卸料起斗时,停卸地点必须平整坚实,并应有专人指挥,应检视上空有无电线,防止挂断。
卸料后及时将大厢放下后方可行走,通行时纵坡不超过20%,横坡不得超过6%。
行驶速度低于30km/h。
第三节
路基石方爆破作业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
爆破器材应严格管理,必须实施实销实报,剩余的爆破材料必须当日退库,严禁私自收藏,乱丢乱放。
更不得用爆炸物品炸鱼、炸兽。
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要立即报告,等待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作业人员在保管、加工、运输爆破器材过程中,严禁穿化纤衣服。
使用电雷管时,作业人员应关闭手提电话及其他通信设备。
第二十七条:
爆破器材应由专人领取,炸药与雷管严禁由一人同时搬运。
电雷管严禁与带电物品一起携带运送。
爆破器材运送,应避开人员密集地段,并直接送往工地,中途不得停留,并不得随地存放或带入宿舍。
第二十八条:
超过5m的深孔不得使用导火索起爆。
第二十九条:
装炮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前应对炮眼进行验收和清理;
对刚打成的炮眼应待其冷却后装药,湿炮眼应擦干后才能装药;
(2)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
无关人员应撤离现场;
(3)装药时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使用金属器皿装药;
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前,可采用铜和木制长杆处理;
(4)装好的炸药包和硝化甘油类炸药,严禁投掷或冲击;
(5)不得采用无填塞爆破(扩壶除外),也不得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不得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也不得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填塞炮眼时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第三十条:
爆破工作必须有专人指挥。
确定的危险区边界有明显的标志,警戒区四周必须派设警戒人员。
警戒区内的人、畜必须撤离,施工机具应妥善安置。
预告、起爆、解除警戒等信号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导火索起爆应采用一次点火法点火,其长度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
不得在同次爆破中使用不同燃速的导火索。
露天爆破,一人连续点火的导火索根数不得超过10根,严禁使用明火点燃,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多人同时点炮时,每人点炮数应大致相等。
必须先点燃信号管,信号管响后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人员必须立即撤离。
信号管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3。
第三十二条:
爆破时,应点清爆炸数与装炮数量是否相符。
确认炮响完并过30min后,方准爆破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点。
第三十三条:
电力起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同一爆破网路上必须使用同厂、同型号的电雷管,其电阻值差不得超过规定值(控制在±
0.2Ω以内);
(2)爆破网路主线应绝缘良好,并设中间开关,与其它电源线路应分开敷设;
(3)必须严格检查主线、区域线、端线、电源开关和插座等的断通与绝缘情况,在联入网络前各自的两端应短路。
(4)爆破网路的联接必须在全部炮孔装填完毕,无关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后进行;
联接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两线的接点应错开10cm,接点必须牢固,绝缘良好;
(5)用动力或照明电源起爆时,起爆开关必须放在上锁的专用起爆箱内,起爆开关箱和起爆器的钥匙在整个爆破作业时间里,必须由爆破工作的负责人严加保管,不得交给他人;
(6)装好炸药包后,必须撤除工作面的一切电源;
雷雨季节应采用非电起爆法。
第三十四条:
石方地段爆破后,必须确认已经解除警戒,作业面上的悬岩危石也经检查处理后,清理石方人员方准进入现场。
第三十五条:
撬动岩石必须由上而下逐层撬(打)落,严禁上下双重作业,不得将下面撬空使其上部自然坍落。
撬棍的高度不宜超过人的肩膀,不得将棍端紧抵腹部,也不得把撬棍放在肩上施力。
第三十六条:
抬运石块的铁链或绳索应理顺并拴牢,抬运时应同起同落,步调一致。
第四节
桥涵施工安全措施
第三十七条:
桥涵施工前,应对现场、机具设备进行安全防护,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八条:
跨318国道立交桥、人行天桥施工时,应采用满膛式支架封闭并布设安全网,并与施工协作队签订安全协议。
第三十九条:
开挖基坑时,如对临近建筑物、临时设施、地下管线有影响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基坑开挖视土质情况放坡,挖掘机等机械在坑顶进行挖基时,机身距坑边的安全距离不小于1.0m,基坑外1.0m范围内不准堆放材料和机具,基坑周围松动的土石块随时清除干净,防止坠落伤人。
第四十条:
人工挖孔时,对孔壁的稳定及吊具设备等,必须经常检查。
孔顶出土机设自动镇定装置并有专人管理,设置高出地面的围栏,孔口不得堆积土渣及机具,作业人员的出入,应设常备的梯子,夜间作业悬挂示警红灯,挖孔暂停时,孔口设置罩盖及标志。
孔内挖土人员的头顶部设置护盖,取土吊车升降时,挖土人员在护盖下面工作。
挖孔人员下孔作业时,先用鼓风机将孔内空气排出更换,二氧化碳含量超过0.3%时,采取通风设施。
经常检查孔内的气体情况。
人工挖孔深度超过10m时,采用机械通风。
第四十一条:
墩台施工前必须搭好脚手架及作业平台,并在平台外侧设栏杆,作业人员配备保险绳、安全帽和安全用具。
作业人员在上下墩台时,应走专用通道,禁止沿脚手架爬行。
吊车升降应设专人指挥,落斗前,下部的作业人员必须躲开,不得身倚栏杆推动吊斗,严禁吊斗碰撞模板及脚手架。
第四十二条:
构件预制厂的安全防护。
操作开动振捣器的人员要配戴安全防护用品,配电箱的接线应使用电缆线。
巡查和辅助人员工作时,必须穿戴合格的劳保用品。
作业中如发现故障需要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开关加锁,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
道路出入口、易燃易爆物品、重要安全装置处要悬挂安全警告标志和完好的消防器材。
浇筑梁板混凝土时,作业人员应在工作平台上,平台临边要设护栏防护。
第四十三条:
张拉预应力钢绞线前应检查张拉设备、工具是否符合施工及安全的要求,其张拉作业平台、拉升机支架要搭设牢固;
平台四周加设护栏。
压力表按规定周期进行检查,油泵操作人员要戴防护眼镜。
张拉时千斤顶的对面及后面严禁站人,作业人员应站在千斤顶的两侧。
第四十四条:
起重机作业安全。
起重机作业时,工作场地应平整、坚实,并有排水措施;
起重回转半径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
夜间作业要有充足的照明设备。
起重机操作人员和信号指挥人员必须密切配合,指挥人员必须熟悉所指挥的起重机械的性能,被吊物的实际重量;
操作人员必须执行指挥人员的信号指挥。
起重作业时,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员停留或通过;
无论何种情况,严禁用起重设备吊运人员。
吊挂位置点要选在适当处或在标明的位置上,钢丝绳与被吊物的夹角应大于45度。
使用的钢丝绳必须有制造厂的质量合格证,钢丝绳的规格、直径、强度,必须符合该型起重机的要求;
卷筒上的钢丝绳应连接牢固,排列整齐,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必须保留三圈以上;
钢丝绳不得打环、打结、弯折和有接头。
第四十五条:
搅拌站作业安全。
搅拌站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在具有足够承载力、坚固、稳定的基座上。
操作处应设作业平台及防护栏杆;
搅拌站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绝缘良好。
机械设备外露的转动部分,应设防护装置。
搅拌站的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要检查离合器、制动器、升降器是否灵活可靠,轨道滑轮是否良好,钢丝绳有无断裂或损坏等,并经试转,全部机械达到正常后,方可作业。
第四十六条:
平板拖车作业安全。
平板拖车运输,时速宜控制在5km/h以内,简支梁的运输,除在横向加斜撑防倾覆外,平板车上的搁置点必须设有转盘。
平板拖车运输构件时,除一名驾驶员主驾外,必须指派一名助手,协助瞭望,及时反映安全情况和处理安全事宜。
平板拖车上不得坐人。
重车下坡应缓慢行驶,同时避免紧急刹车。
驶至转弯或险要地段时,应降低车速,同时注意两侧行人和障碍。
装卸车应选择平坦、坚实的路面为装卸地点。
装卸车时,机车、平板车均应刹闸。
第四十七条:
架桥机安装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桥机组拼(或定型产品)、悬臂牵引中的平衡稳定及机具配备等,均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2)架桥机就位后,为保持前后支点的稳定,应用方木支垫。
前后支点处,还应用缆风绳封固于墩顶两侧;
(3)构件在架桥机上纵、横向移动时,应平缓进行,卷扬机操作人员应按指挥信号协同动作;
(4)全幅宽架桥机吊装的边梁就位前,墩顶作业人员应暂时避开;
(5)横移不能一次到位的构件,操作人员应将滑道板、落梁架等准备好,待构件落入后,再进入作业点进行构件顶推(或牵引)横移等项工作。
第五节
防护、排水施工安全措施
第四十八条:
砌石工程必须自下而上砌筑,抹面、勾缝作业必须先上后下。
第四十九条:
构筑物砌筑时,每天砌筑高度不宜大于1.8m,相邻两段砌筑高差不宜大于1.2m,砌筑作业面应水平增长,保证砌体的整体强度。
第五十条:
砌体高度超过1.5m时,应搭设作业平台,高度超过2.0m时,应搭设垂直运输设施和脚手架,架上作业时,架下不准有人操作或停留,不得上面砌筑时下面有人。
第五十一条:
石料装卸运输过程中,防止超载和遗洒,搬运时要量力而行,防止砸伤;
正在砌筑的挡墙上,石料堆放不能超过2层,距挡墙边1.0m范围内不准堆放石料。
片石改小,不得在脚手架上进行。
第五十二条:
砂浆输送泵作业
(1)输送管道各接头应连接牢固,并设有牢固的支撑,尽量减少管道长度和弯管数量,管道上不得加压或悬挂重物;
(2)作业前应空运转,在确认旋转方向正确、电路开关、传动保护装置及料斗滤网齐全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3)运转正常后,方可向泵内注入砂浆;
砂浆泵须连续运转,短时间不用砂浆时,应打开回浆阀使砂浆在泵内循环运行;
如停机时间较长时,应每隔3-5min泵送一次,使灰浆在管道和泵体内流动,以防凝结、阻塞;
(4)工作中随时注意压力表指针是否正常,检查球阀、阀座和挤压管有无异常,如发现漏浆应停机修复后方可继续作业;
(5)因故障停机时,应打开泄浆阀使压力下降,然后再排除故障;
砂浆泵压力未降到零时,不得拆卸空气室、压力安全阀和管道。
第五十三条:
砂浆喷射机作业
(1)喷射机应保持内部清洁,输送泵和喷射机人员应密切联系,协调配合;
(2)在喷嘴前5m范围内不得站人;
工作停歇时,喷嘴不得朝向有人的方向;
(3)输料软管如发生堵塞,可用木棍轻轻敲打外壁,如无效时可在关闭砂浆后拆卸胶管,用压缩空气吹通;
(4)转换作业面时,输料软管不得随地拖拉和弯折。
第五章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措施
第五十四条:
保证在遂道出口进洞处设置24小时值班室,所有进入隧道工地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带安全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
第五十五条:
人工开挖土质隧道时,操作人员必须互相配合,并保持必要的安全操作距离。
第五十六条:
站在碴堆上作业时,应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滑塌伤人。
第五十七条:
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第五十八条:
装药与钻孔不宜平行作业。
第五十九条:
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
严禁用明火照明。
第六十条:
各类进洞车辆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制动有效,严禁人料混载。
第六十一条:
进出隧道的人员应走人行道,不得与机械或车辆抢道,严禁扒车、追车或强行搭车。
第六十二条:
人工装碴时,应将车辆停稳并制动。
漏斗装碴时,应有联络信号,装满时发出停漏信号,并及时盖好漏碴口。
接碴时,漏斗口下不得有人通过。
人工卸碴,应将车辆停稳制动,严禁站在斗车内扒碴。
第六十三条:
机械装碴时,坑道断面应能满足装载机械的安全运转,装碴机上的电缆或高压胶管应有专人收放,装碴机操作时其回转范围内不得有人通过。
第六十四条:
无轨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1)洞内运输的车速不得超过:
人力车5km/h;
机动车在施工作业地段单车10km/h,有牵引车及会车时5km/h;
机动车在非作业地段单车20km/h,有牵引车时15km/h,会车时10km/h;
(2)车辆行驶中严禁超车;
(3)在洞口、平交道口及施工狭窄地段应设置“缓行”标志,必要时设专人指挥交通;
(4)凡停放在接近车辆运行界限处的施工设备与机械,应在其外缘设置低压红色闪光灯,组成显示界限,以防运输车辆碰撞;
(5)在洞内倒车与转向时,必须开灯鸣号或有专人指挥;
(6)洞外卸碴场地段应保持一段的上坡段,并在堆碴边缘内0.8m处设置挡木。
(7)路面应有一定的平整度,并设专人养护;
(8)洞内车辆相遇或有行人通行时,应关闭远光灯,改用近光或小灯光。
第六十五条:
不得将支撑立柱置于废碴或活动的石头上。
软弱围岩地段的立柱应加设垫板或垫梁,并加木楔塞紧。
第六十六条:
喷锚支护时,危石应清除,脚手架应牢固可靠,喷射手应配戴防护用品;
机械各部应完好正常,压力应保护在0.2Mpa左右;
注浆管喷嘴严禁对人放置。
第六十七条:
当发现测量数据有不正常变化或突变,洞内或地表位移值大于允许位移值,洞内或地面出现裂缝以及喷层出现异常裂缝时,均应视为危险信号,必须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待制定处理措施后才能继续施工。
第六十八条:
衬砌使用的脚手架、工作平台、跳板、梯子等应安装牢固,不得有露头的钉子和突出的尖角。
靠近通道的一侧应有足够的净空,以保证车辆、行人的安全通过。
第六十九条:
脚手架及工作平台上的铺板,应钉铺结实。
木板之端头,必须搭于支点上。
高于2m的工作平台上应设置不低于1m的栏杆。
跳板应设防滑条。
第七十条:
安装、拆除模板、拱架时,工作地段应有专人监护。
拆下的模板不得堆放在通道上。
第七十一条:
拆除灌筑混凝土模板内支撑时,应随拆随灌。
当岩层破碎、压力过大地段的支撑不能拆除时,拱圈部分应用预制混凝土柱代替木杆予以拆换。
第七十二条:
用石料砌筑边墙时,应间歇进行。
当砌筑高度至2-3m时,应停止4小时后方能继续砌筑。
若墙后超挖过大,回填层应逐层用干(浆)砌料填塞,以免坍塌。
第七十三条:
压浆机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试运转,管路联接要完好,压力要正常,操纵压浆喷嘴人员应配戴护目眼镜及胶皮手套。
喷浆嘴应用支架支撑牢固,压浆时掌握喷嘴的人员必须注意喷嘴的脱落,并设法躲避;
拔取时必须在撤除压力后进行;
检修和清洗时,应在停止运转、切断电路、关闭风门后,方准进行。
第七十四条:
采用模板台车进行全断面衬砌后,台车距开挖面的距离不得小于260m,台车下的净空应能保证运输车辆的顺利通行。
混凝土灌筑时,必须两侧对称进行。
台车上不得堆放料具,工作台应满铺底板,并设安全栏杆。
拆除混凝土输送软管时,必须停止混凝土泵的运转。
第七十五条:
严禁在洞内熬制沥青。
第七十六条:
隧道施工时的通风,应设专人管理。
应保证每人每分钟供给新鲜空气1.5-3m3。
第七十七条:
无论通风机运转与否,严禁人员在风管的进出口附近停留,通风机停止运转时任何人员不得靠近通风软管行走和在软管旁停留,不得将任何物品放在通风管或管口上。
第七十八条:
施工时宜采用湿式凿岩机钻孔,用水炮泥进行水封爆破以及湿喷混凝土喷射等有利于减少粉尘浓度的施工工艺。
第七十九条:
在凿岩和装碴工作面上应做好下列防尘工作:
(1)放炮前后应进行喷雾与洒水;
(2)出碴前应用水淋透渣堆和喷湿岩壁;
(3)在吹入式的出风口,宜放置喷雾器。
第八十条:
防尘用水的固体质含量不应超过50mg/L,大肠杆菌不得超过3个/L。
水池应保持清洁,并有沉淀或过滤设施。
第八十一条:
隧道内的用电线路和照明设备必须设专人负责检修管理,检修电路与照明设备时应切断电源。
第八十二条:
在潮湿及漏水隧道中的电灯应使用防水灯口。
第八十三条:
抽水设备宜采用电力机械,不得在隧道内使用内燃抽水机。
抽水机械应有一定的备用台数。
第八十四条:
如发现工作面有大量涌水时,应立即令工人停止工作,撤至安全地点。
第八十五条:
各洞、井口施工区,洞内机电硐室、料库、皮带运输机等处均应设置有效而数量足够的消防器材,并设明显的标志,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不得挪做他用。
第八十六条:
洞口20m范围内的杂草必须消除。
火源应距洞口至少30m以外。
库房20m范围内严禁烟火。
洞内严禁明火作业与取暖。
第八十七条:
洞内及各硐室不得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和其它易燃物品。
清洗风动工具应在专用硐室内,并设置外开的防火门。
第八十八条:
瓦斯防治主要是消除瓦斯超限和积存,断绝一切可能引燃瓦斯爆炸的火源。
第八十九条:
隧道内严禁使用油灯、电石灯、汽灯等有火焰的灯火照明。
任何人员进入隧道必须接受检查,严禁将火柴、打火机及其他可自燃的物品带入洞内。
第九十条:
严禁用火花起爆和裸露爆破。
第九十一条:
短隧道放炮时,所有人员必须撤出隧道洞外;
长隧道单线应撤出300m以外,双车道上半断面开挖撤至400m以外,双车道全断面开挖应撤至500m以外。
第九十二条:
瓦斯隧道中的机具,如电瓶车、通风机、电话机、起爆器等,必须采用防爆型。
第九十三条:
洞内装设及检修各种电气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
电缆互接或分路时必须在洞外进行锡焊和绝缘包扎并热补。
严禁在洞内电缆上临时接装电灯或其他设备。
电缆在洞内接头时,应在特制的防爆接线盒内或有防爆接线盒的电气设备内进行连接。
第九十四条:
有瓦斯的隧道,每个洞口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
一般情况下每小时检测一次,并将结果记入记录薄。
检测瓦斯的检定器应每季度校对一次。
第九十五条:
通风必须采用吹入式。
通风主机应有一台备用机,并应有两路电源供电。
通风机停止时,洞内全体人员必须撤至洞外。
第九十六条:
隧道施工时必须配备必要的急救和抢救的设备和人员。
施工人员必须具有防止瓦斯爆炸方面的安全知识。
第六章惩
罚
第九十七条:
安全检查评比每月组织一次,每发现一处(次)安全隐患扣1分,发生一般责任事故,一次扣10分,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不含亡人事故),一次扣20分,发生亡人事故,安全评比得分为0分。
第九十八条:
施工队安全评比分为95分以下者,要进行停工整顿,并妥善处理好事故善后工作,经项目部研究同意后,方可开工,严重时,项目部有权予以清退。
若发现重大安全责任,施工队除承担业主所罚款项外,另翻倍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九十九条:
本规定由**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