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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注意辨析:

A、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凭票抵扣进项税额

B、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凭票抵扣进项税额

C、普通发票——不可凭票抵扣进项税额

2.计算抵扣----特殊情况

1)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

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

扣除率

2)收购农产品的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农产品中收购烟叶的进项税额抵扣公式比较特殊:

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

(1+10%)

烟叶税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

税率(20%)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应纳税额)×

扣除率(13%)

注意:

烟叶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

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

(二)营改增后原增值税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政策(新增)

原增值税纳税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其有关进项税额抵扣的政策如下: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X年8月1日)

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

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月免税

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

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5.对于进口货物,由于纳税人取得的合法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付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

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6.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新增)

(1)用于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

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劳务。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

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行动产租赁,仅

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

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

运输业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

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2)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归纳与解释】对增值税不可抵扣进项税的规则的理解:

一是购进货物、劳务服务之后,增值税链条中断的,不得抵扣进项税。

二是采用简易征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不能再抵扣进项税额。

三是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不能抵扣进项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关于当期销项税的当期,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呼应。

关于当期进项税额的“当期”是重要的时间概念,有必备的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因客观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其取得的票证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1、201X年1月1日以后的进项税抵扣时限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X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现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

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

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自201X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

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3)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自

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

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

税额不予抵扣。

(4)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

按日与进口增值税入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每个月为一个稽

核期。

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

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

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

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

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

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

(5)稽核比对的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

(二)几个特殊计算规则

篇二:

增值税介绍及学习税法后的心得体会

班级专业:

会计102班学号:

姓名:

杨跃婷通过对《税法》的学习,了解了我国五大税种的有关内容,初步掌握我国现行税法中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各种税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税率、计算及有关税的法律知识等主要内容,加深了对税法重要意义的知识,增强纳税意识。

其中我个人比较感兴趣的是增值税,所以就此税叙述其有关的知识。

第一部分:

介绍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

以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取得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

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二、增值税的历史沿革简介

1、1979年,我国开始对开征增值税的可行性进行调研;

继而在1980年选择在州、长沙、襄樊和上市等城市,对重复征税矛盾较为突出的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两个行业试点开征增值税;

1981年,试点范围扩大到自行车、

电风扇和缝纫机三种产品;

1983年,征税地点扩大到全国范围,1984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草案)》。

这一阶段的增值税的税率档次过多,征税范围并不包括全部产品和所有环节,只是引进了增值税计税方法,并非真正意上的增值税。

2、1993年底,我国工商税制进行了较为彻底的全面改革。

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确立了自1994年1月1日起,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因不允许一般纳税人扣除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故称"

生产型增值税"

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主要是基于控制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和调整投资结构的需要。

3、1994年后征收的增值税,与此前试行开征的增值税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实行价外税,即与销售货物相关的增值税额独立于价格之外单独核算,不作为价格的组成部分;

(2)扩大了征收范围,即征收范围除了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环节外,还扩展到劳务活动中的加工和修理修配;

(3)简化了税率,即重新调整了税率档次,采用基本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

(4)采用凭发票计算扣税的办法,即采用以票控税的征收管理办法,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上注明的税款确定进项税额,将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后计算出应纳税额;

(5)对纳税人进行了区分,即按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的健全与否,将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

201X年,我国开始实行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试点。

自201X年7月1日起,东北地区的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大连市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试点;

自201X年7月1日起,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改革由东北三省一市扩大到中部地区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

自201X年7月1日起,东北老工业基地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政策适用于内蒙古东部地区;

与此同时,增值税转型试点扩大到汶川地震中受灾严重地区,包括极重灾区10个县市和重灾区41个县区。

201X年11月5

日,国务院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决定自201X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三、增值税的作用及地位1、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及时、稳定地增长

2、有利于促进专业化协作生产的发展和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

3、有利于“奖出限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四、增值税的特点

1、一般特点:

(1)、征税范围广,水源充裕;

(2)道道环节征税,但不

重复征税;

(3)对资源配置不会产生扭曲性影响,具有税收中性效应;

(4)增值税是一种间接税,税负随应税商品流转而前移,最终由消费者负担。

2、其他特点:

(1)实行价外税;

(2)划分两类纳税人;

(3)税率档次

少。

3、相对其他流转税而言,增值税具有以下的特征:

(1)多环节征税、税基广泛。

增值税可以从商品的生产开始,一直延

伸到商品的批发和零售等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使增值税能够拥有较

其他间接税更广泛的纳税人。

(2)实行税款抵扣制度。

对纳税人投入的原材料等中所包含的税款进

行抵扣。

因此,增值税实际上是对增值——销售价格减去购买价格的

差价征税。

(3)采用了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增值税的专用

发票是纳税人享

受税款抵扣的合法凭证。

(4)在生产、流通的征税环节中享受免税,意味着丧失增值税税款的抵扣权,同时要负担以前环节的已征税款。

(5)增值税可以对某些商品采用零税率的办法,实行彻底的免税。

(6)同其他间接税一样,增值税仍具有税负转嫁的属性。

五、增值税征收的范围

1、一般范围:

销售和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

这里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等,不包括不动产。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2、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

----货物期货交VAT,在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业务;

典当业的死当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物品;

(4)寄售业销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业务;

(5)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

品的业务。

3、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

以下八种行为在增值税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

a.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b.代他人销售货物

c.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d.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e.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f.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g.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h.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混合经营:

增值税征管中的混合销售行为,指的是既涉及增值税销售行为又涉及营业税销售行为。

例如纳税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销售货物为增值税征收范围,运输为营业税征收范围。

(3)兼营行为:

增值税征管中的兼营行为指的是,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兼营非应税劳务。

六、增值税纳税人

1、纳税义务人

由于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因此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要求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但实际情况是有众多的纳税人达不到这一要求,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具体划分标准为:

生产型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50万元人民币;

批发、零售等非生产型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80万元人民币。

篇三:

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学习的心得体会

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学习的>

心得体会

在集团公司的组织下,我们开始了税收知识的更新学习。

主要学习了一些最新的税收改革方面相关政策知识。

一、'

营改增'

的学习心得

随着'

税收制度改革的快速推进,让我感觉到,自己工作的企业是施工企业,在'

的税收制度改革中,我们面临很大的困难和艰巨的任务,在此我对自己学习'

的体会和大家共同探讨一下。

营改增效应传导的基本路径是:

以消除重复征税为前提,以市场充分竞争为基础,通过深化产业分工与协作,推动产业结构、需求结构和就业结构不断优化,促进社会生产力水平相应提升。

'

首先会影响公司财务指标;

更为重要的是,'

将对公司组织架构、业务模式、关联交易、上下游产业链、制度流程、资质管理、>

投资管理、合同管理、>

财务管理、>

税务管理、信息披露等诸多方面带来冲击和挑战。

二、营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业将面临的挑战

营业税改增值税全面实施后,对我们施工企业的影响较大。

施工企业现行3%的营业税将来改征11%的增值税,理论上来说,11%的进项税是可以完全抵扣的,但在实际工作中,施工企业采购的各种原材料,支付的租赁费,支付的劳务费都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施工企业接触的上游企业大多是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可抵扣销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就会使我们施工企业大量的销项税额不能抵扣,在'

的税收制度改革中,反而给施工企业造成更加沉重的纳税负担。

这就需要建筑企业应提前做好应对'

的充分准备,梳理和研究因'

给>

企业管理带来的变化和影响,并积极制定应对措施,及时进行调整变革,以减少'

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项目部应如何有效利用营改增改革,降低成本,规避风险

1、注意完善合同约定,明确付款程序

在合同约定中,要注意约定明确的税费凭证。

营改增后,施工企业项目部在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等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由对方承担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

同时还要约定在对方提供相应的进度款申请、购销凭证、增值税发票后再行付款。

2、加强对劳务分包的管理

劳务分包有利于企业业务拓展和调动员工生产积极性,但也给企业带来了诸多管理问题。

分包单位往往不注重工程财务成本管理,营改增后,很多分包单位,还一味地以为只要能够提供相应的工程款发票便可,这势必会导致最终结算时发生纠纷。

施工企业应当对劳务分包单位及时进行>

培训,要求其注意收取并保存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

施工企业为了降低施工成本,往往选择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合作商供应材料、机械设备租赁。

现在,由于税制改革,施工企业更应注重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并且要考查其相应的扣减税率,以免无法抵扣企业增值税。

4、加强税法培训,做好相应报价调整

营业税改增值税虽然制度已经确定,但具体的实施方案,各地尚未出台相应政策。

相当一部分企业人员对于税制改革方案及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等税法规定尚不了解,我项目部作为试点单位应当积极组织财务、管理、造价等人员进行培训,同时保持与财务处等主管部门的沟通,以尽快了解最新税制规定,调整报价方案。

四、结语

是我国财税体制的重要变革,如何适应国家税制改革的大潮、如何让我们项目部通过'

创造更大的利润空间,已成为我们项目人员共同思考的问题。

通过对'

的学习,我们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最快的财务政策,不断吸收专业管理的新方法、新经验,还能丰富我们的阅历,增长我们的综合见识。

希望自己能在平凡的岗位上踏实工作、不断进取,为项目的建设与发展增砖添瓦。

(天山公司:

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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