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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薪资、考勤等方面的事项。

  劳动者对于已经存在入职意向,但尚未入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对其招聘中的各项承诺及与用人单位代表的沟通记录进行取证保存。

这些取证保存包括:

招聘信息的截屏、微信沟通记录的截屏收藏、重要谈话的录音保存、offer邮件的在线保存等。

  如果劳动者入职时未来得及进行上述取证,则需要在发现自己受到欺诈后,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之前先进行涉欺诈事项的沟通及录音取证或者微信等沟通记录取证。

劳动者注意这个过程的录音要注重明确以下四点:

  1.沟通者身份;

  2.询问当时用人单位的实际承诺及当前承诺发生变化的原因;

  3.明确自己入职时就是为了用人单位的承诺而来,但现在发现与事实不符;

  4.询问用人单位的计划如何处理这种差异。

  劳动者进行上述沟通时要注意措辞,不要引起用人单位代表的警觉导致无法完成相应取证。

  

(二)如何取证受到了胁迫而实施劳动合同的签订

  此项取证,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操作最为便捷。

劳动者可以取证询问用人单位代表,并指出不能接受的条款。

劳动者询问如果不愿意认可该条款可能导致的后果。

用人单位代表如果能够明确,则可以作为证据。

用人单位代表如果故意不明确,劳动者可以采取适当的引导,让其说出相应的不良后果。

当然上述证据最终能否作为证明胁迫类证据,还要考虑用人单位代表对于不良后果的具体表述。

但先进行证据内容的获取是能够对其法律评价的前提。

  文图无关

  对于胁迫事项具有紧急性的,劳动者可以暂时停止签订。

例如,在某劳动争议案件中,某用人单位为不让张某续签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故意让张某当场作出是否同意续签的决定,并在意向决定书上签字。

而意向决定书及拟续签的劳动合同文本多达十几页。

张某提出看完相关内容并认真考虑后再签字。

但用人单位代表提出,张某必须在十分钟内完成签字,不做出决定书意见将不准离开办公室。

张某无奈选择了报警。

报警理由为自己因被单位胁迫签订劳动合同,而被限制人身自由。

  证明用人单位实施胁迫的其他取证方法要结合个案进行确定。

对于劳动者而言要提升自己的被胁迫风险防范意识,不要盲目服从用人单位在要求签署此类法律文件时的任何催促式逼迫。

  三、提升法律理性,谨慎确认涉劳动合同文件

  任何取证都不及劳动者在签约前的谨慎更为重要。

如果劳动者基于谨慎而未签订某项涉劳动合同文件,则相应的不利后果也就不会发生。

建议在外打工的劳动者,包括在高楼大厦里的职业经理人或者建筑工地上挥洒汗水的农民工朋友,在用人单位让你签署任何文件之前,先给出自己不少于一分钟的思考时间,再确定落笔。

劳动合同篇2

  高某于20xx年9月到成都A公司做销售,但未签劳动合同。

高某于20xx年7月5日离开公司,并于当年8月13日向成都市B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

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1000元(1000元×

11个月)。

A公司认为高某的请求已超仲裁时效,诉至B区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A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

该公司后上诉至成都中院,认为高某要求支付的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属惩罚性赔偿金,应适用1年的仲裁时效期,原审法院认定未过仲裁时效期是错误的。

  【法院评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双倍工资的目的,是通过惩罚,督促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高某自20xx年入职以来,A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高某双倍工资请求的仲裁时效期间应自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日即20xx年7月5日起计算。

因此,高某于20xx年8月13日申请仲裁,并未超过时效期。

A公司应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高某支付双倍工资。

  【双倍工资的应用】:

  实践中,双倍工资,一般都是已经拿到工资后的赔偿,那么在仲裁申请和起诉的时候,应写双倍工资的差额。

  通常赔偿双倍工资的时候,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及补偿金、社会保险。

  双倍工资的赔偿时按照实发工资,实发工资包括提成奖金等等,不能拿最低工资来参考。

中国很多地方的仲裁机构,往往在仲裁裁决的时候,错误地拿最低工资来参考,这是错误的,有的劳动部门变相维护企业的利益,所以在到法院起诉的时候被纠正过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合同期满不续签合同劳动者可获补偿。

  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才可以“双倍工资”。

双倍工资适用范围在《劳动合同法》第2条“适用范围”中有明确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篇3

  甲方:

  乙方:

  签定日期: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人:

  注册地址:

  文化程度: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

  家庭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户口所在地:

省(市)区街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北京市劳动合同的相关政策、法规、规章,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其中试用期月,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及义务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作。

  第三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及北京市法律法规;

  

(二)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终止同乙方签定的劳动合同;

  (三)维护甲方的荣誉和利益;

  (四)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本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牟取经济利益;

不得泄露甲方任何有关管理、技术性或商业情报,如:

甲方的管理制度(规定)、会计数据、薪金福利数据、经营开发信息、客户资料、档案资料及来源等;

  (五)在受聘甲方期间不得从事第二职业。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但因工作及职责需要,对部分职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

乙方的职位实行工时制。

  第五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点,须遵守国家及甲方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第八条:

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北京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

根据甲方薪酬制度,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标准不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乙方在试用(见习)期间的工资标准为: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一条:

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福利待遇,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

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

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五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与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六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时、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甲方与乙方经协商就劳动合同解除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的,本合同终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而无需赔偿或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在聘用过程中被证明提供重大不实声明及文件;

  

(二)严重违反本合同或公司颁布的规章制度、行为准则;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荣誉及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四)违反国家及北京市法律法规,被依法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

  (五)接受与甲方业务相关联的公司或个人、以任何形式给予的利益或好处;

  (六)泄露甲方商业机密及任何有关管理、技术性或商业情报;

(七)在受聘甲方期间从事第二职业。

  第二十条: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变更合同达成协议。

  第二十一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终止本合同: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复员、专业退伍军人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五)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第二十三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至少提前30日(特殊职务要求提前6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办理有关交接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有一方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即自然终止。

  第二十六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退休、离休、退职或者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书面答复对方;

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赔偿金

  

(一)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二)甲方支付乙方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一)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第三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以上三种情况,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三十一条:

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与乙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外,还需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二条:

支付乙方经济补偿时,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满半年而不满一年的按一年,不满半年的按半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三条:

乙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经济责任:

  

(一)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二)违约金: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缴纳标准=上年度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0%*合同未满的累计月份。

  (三)招收费用的赔偿:

  由甲方出资招收的人员,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甲方缴纳录用费;

  费用标准为,以甲方出资的费用为基数,自乙方报到之日起,按在甲方工作每满一年减交20%计算。

  (四)培训费用的赔偿:

  乙方在甲方参加学历教育、外派、脱产学习等培训的人员,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甲方缴纳培训费。

  缴纳标准以甲方出资的费用为基数,自培训结束之日起,按在到甲方工作每满一年减交20%计算;

  甲乙双方签订培训协议的,按培训协议中规定的赔偿标准计算。

  (五)经济损失赔偿费

  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到其他单位工作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追究乙方责任。

  因乙方泄露甲方商业机密并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按损失数额如数赔偿。

  乙方因个人原因,损坏甲方设备、仪器、仪表及工具的,需交纳经济损失赔偿费。

  因乙方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并掌握商业机密的人员,三年内不能从事其原性质的工作。

如违反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应依法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九、合同争议处理及合同附件

  第三十四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五条:

甲方有关管理制度及规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方有权修改有关制度。

作为本合同附件的管理制度的修订须经总经理办公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生效。

  十、其他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北京市的相应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劳动合同篇4

  住址:

  身份证号码:

  1、甲方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录用乙方为兼职员工,并依人事管理规章及甲方所订之规则办理。

  2、甲、乙双方经共同协议并取得同意时,乙方须遵守上列第一项之规定。

  3、雇用期间:

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4、契约期满时,双方希望继续维持契约关系时,则须另行订立新契约。

  5、勤务时间:

上午时分至下午时分止

  6、休息时间:

自时分至时分止

  7、薪资:

时薪、日薪

  8、奖金:

采不定额(视工作绩效表现)发放。

  9、异动:

若因业务上执行之必要时,可予以调整。

  10、年度有薪休假:

服务年资满一年以上者为____日,每服务满一年时,则增加一日,但以增加至二十日为限。

xxx(签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合同篇5

乙方:

  经济类型:

性别: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职务: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鉴于乙方同意到甲方工作,甲方同意接收乙方为其工作,经平等协商,双方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章概念

  第一条除非根据上下文有其他解释,否则本合同的下述用词具有其所给出的含义:

  “本合同”指本甲方和乙方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劳动合同书》。

  “乙方岗位”指本合同第七条指明的乙方的工作岗位或根据第九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后的乙方的工作岗位。

  “岗位”指甲方向员工提供的工作职位。

  “岗位调整”指甲方安排乙方从一个工作职位转移到另一个工作职位。

  “岗位聘用”指甲方确认乙方可以在某一具体岗位开展工作。

  “待岗”指乙方脱离本合同项下的乙方岗位,但与甲方仍存在本合同规范下的劳动合同关系的状态。

  “固定工资”指乙方的技能工资与岗位工资之和。

  “工资性收入”指乙方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之和。

  “技能工资”指由乙方所具有的资历和知识技能水平,包括工龄、学历和职称三个因素确定的乙方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指根据乙方在甲方从事的岗位的劳动特点与工作价值而确定的乙方的工资标准。

  “总经理奖”指乙方在本合同期限某一年度内的工作中或在某一项目或某一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时,由总经理提名、他人推荐或乙方本人申请,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对乙方给予的奖励。

  “最低工资标准”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北京市人事局XX年10月26日联合颁发的京劳社资发[XX]164号文《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即每小时不低于2.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35元人民币及将来北京市对该标准可能作出的任何修订。

  “集团公司”指中国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

  “商业秘密”指以口头、书面、图形、机器可识别等为表现形式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甲方秘密级别以上的文件和甲方在管理和运作企业过程中形成的技术信息和经营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

  

(一)公司战略规划及年度和月度各种经营计划;

  

(二)董事会和办公会会议记录和决议等;

  (三)各种流程信息;

  (四)财务报表、税务资料等各类财务信息;

  (五)规章制度、人事资料、工资结构、培训计划等各类管理信息;

  (六)客户信息、报价资料、原材料(产品)进货渠道、交易记录、合同、市场调研报告等;

  (七)甲方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其他有关管理、营销、业务流程等方面的商业信息。

  “办公场所”指甲方的注册地址内的办公区。

  第二章适用法律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和北京市颁行的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列明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一)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9月5日)

  

(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11日发布)

  (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年5月10日发布)

  (四)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发布)

  (五)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4年12月1日发布)

  (六)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1994年11月14日发布)

  (七)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发布)

  (八)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XX年12月13日发布)

  (九)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医疗期管理暂行办法》(XX年7月23日发布)

  (十)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发布)

  第三章保证

  第三条甲方保证向乙方如实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

乙方保证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如实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学历、就业状况、工作经历、职业技能和身体状况等证明。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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