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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奴隶逃亡,有逃亡者要大力搜捕;

同时规定隐匿盗之赃物,与盗同罪。

仆区法 

茆门法 

被庐之法 

7.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建立的皇帝直接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关,对中央和地方的各级司法机关和官吏进行监督。

御史大夫为长官,唐朝的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御史台 

廷尉 

大理寺 

刑部 

督察院 

8. 

秦朝的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其职责有二:

一是负责审理“诏狱”;

二是审理地方移送的疑难案件以及重大案件的复审。

三公九卿 

9. 

秦朝法律规定,调查和勘验完毕后,要写出的调查或勘验笔录。

爰书 

封守 

10. 

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即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炮烙 

醢 

脯 

劓殄 

11. 

秦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指秦朝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

法律答问 

廷行事 

遗训 

殷遗 

式 

12. 

汉朝的罪名,指给农民起义军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

汉律严格镇压此种行为,犯者处死刑。

僭越罪 

左道罪 

首匿罪 

通行饮食罪 

见知故纵罪 

D;

13. 

奴隶制五刑的一种,也叫作黥刑。

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此犯罪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

此刑在四种肉刑中是最轻的。

墨刑 

劓刑 

剕刑 

宫刑 

14. 

西周穆王时期命令司寇吕侯所制定的有关刑法和赎刑的规定。

吕刑 

赎刑 

15. 

商朝法律制度的的总称。

并非商汤时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溯他们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

其内容已不可考。

汤刑 

禹刑 

九刑 

主观题 

问答题(共4题,共40分) 

秦朝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

(试题分值:

10分) 

秦朝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田律》里,还有《仓律》等。

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管理粮食的官职分三级,全国最高农业官员为大司农,负责规划总体农业事务,负责农业生产的执行官员为大田,县一级的农业官员叫田啬,管理粮仓的官员叫做仓啬夫。

第二,下了及时雨和谷物抽穗,应即使书面报告受雨、抽穗的顷数和已经开垦而没有耕种的田地的顷数。

第三,庄稼生长后下了雨,也要立即报告雨量的多少和受雨田地的顷数。

第四如果旱灾、暴风雨、涝灾、蝗虫、害虫等灾害损伤了庄稼,也要报告受灾顷数。

第五,距离近的县,文书由走得快的人专程送递。

距离远的县,在8月底以前送达。

第六,粮仓要专职管理,负责粮食管理的官员要保管好粮仓,粮食的进仓和出仓要履行严格的手续。

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

(1)"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不论是谁,不分贵贱等级、亲疏远近,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以打破奴隶制"

刑不上大夫"

的壁垒。

(2)"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由官府统一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

否定"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的秘密法。

(3)"

重其轻者"

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处罚。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性质和内容。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性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1912年3月11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签署公布。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临时约法共7章56条。

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学说,确认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仿效欧美建立"

三权分立"

的政治制度(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行、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

具体规定人民权利义务和保护私有财产及营业自由。

唐朝的法律形式(试题分值:

唐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四种。

律是法典,是基本法律形式,具有相对稳定性,又具有完整的结构体系;

令是确立和规定国家基本政治体制和其他各项制度的法规;

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规章制度,官吏应遵守的法规;

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账籍报表以及各项行政事务具体操作管理并且经常使用的细则。

律、令、格、式,互为配合,互相补充,构成了唐王朝完备的法律体系。

战国时期法家学派的鼻祖。

力主变法改革,提倡法治,在总结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著《法经》。

西周时期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辅佐周王“掌建邦之三典”。

大司寇 

小司寇 

乡士 

遂士 

士师 

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里面规定了“威侮五刑,怠弃三正”的内容。

甘誓 

圜土 

此理论的最早提出者是董仲舒,目的是把皇帝神秘化。

意思是说皇帝受天之命,所以皇帝被称为“天子”。

君权神授 

天命天罚 

天人合一 

皇帝制度 

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是指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比”。

科 

比 

1859年担任军师的洪仁玕总理朝政后制定的,是太平天国后期带有资本主义色彩的施政纲领。

在政治方面主张“权归于一”,加强中央集权;

在经济方面主张兴办近代化的工矿交通事业;

在改良社会方面主张发展近代文化卫生和福利事业,革除封建陋习;

在法律方面主张“宜立法以为准”、“先教以天条而后齐以国法”、“罪人不孥”、“善待清犯”、改革刑罚制度,等等。

但由于缺乏阶级条件和经济基础,加之处于战争状态,没有能够实行。

《天朝田亩制度》 

《资政新篇》 

《太平刑律》 

《十款天条》 

秦朝规定,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在法定时间内请求复审的制度。

读鞫 

乞鞫 

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即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情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明德慎罚 

义刑义杀 

以德配天 

周礼 

唐朝时逢大案,常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

三司推事 

大三法司会审 

小三法司会审 

九卿会审 

在修订《大清新刑律》、《大清民事刑事诉讼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对变法修律持反对、消极的态度,后又要求修订新律应“浑道德与法律与一体”,尤不应偏离中国数千年相传的“礼教民情”一派。

法理派 

礼教派 

隋《开皇律》废除前代车裂、枭首等酷刑,确立了刑名为死、流、徒、杖、笞新的五刑,从而取代了旧五刑,标志着我国古代刑制的历史进步。

新五刑作为法定刑,为以后历代律典所沿用。

封建制"

五刑"

奴隶制五刑 

汉代的罪名,即凡以邪道蛊惑民众者依律处以死刑。

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事件,郑国贵族子产把刑法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遭到叔向的反对。

奴隶制五刑的一种,破坏犯罪者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

此刑最初适用于淫乱行为,所以也叫作淫刑。

此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

建隆年间在宫中设置司法机关。

宋律规定:

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此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

此院是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直接控制而建立的。

审刑院 

《钦定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内容基本抄自1898年日本帝国宪法,《钦定宪法大纲》共二十三条,由正文"

君上大权"

和"

臣民权利义务"

两部分组成。

"

共十四条,赋予了皇帝颁行法律、发交议案、召集或解散议院,设官制禄、统帅陆海军队、宣战媾和、订立条约、宣布紧急戒严以及总揽司法审判等大权。

九条,重心是纳税、当兵及遵守法律等项义务。

同时规定了在法律范围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等事项,准其自由,臣民非依法规定,不受逮捕监禁处罚;

以及进行诉讼,专受司法机关审判等。

《钦定宪法大纲》的历史意义。

(1)《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客观上对当时人们思想起到不小的冲击作用。

(2)《钦定宪法大纲》打破了传统中华法系的传统结构,使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独立于刑法、民法等普通法之外,全面、集中地规定了国家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3)《钦定宪法大纲》的机构比较完整。

《大清现行刑律》作为过渡性法典的体现。

《大清现行刑律》在《大清律例》基础上修订而成,篇目、内容仍不脱旧律窠臼,但作为近代社会产物,已具有过渡性法典的性质。

主要表现为:

(1)改律名为《刑律》;

(2)取消《大清律例》中按六部名称而设的六律总目;

(3)改革刑罚,废除酷刑,确定罚金、徒、流、遣、死五刑;

(4)废除过时法条,增加新罪名。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和历史意义。

(1)主要内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除前言外,共17条。

它对工农民主政权的性质、政治制度、公民权利义务、外交政策等内容都作了纲领性的规定。

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性质:

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

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2)历史意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宪政史上第一部规定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

它同资产阶级的约法以及旧中国反动政府制定的宪法有本质的区别。

它肯定了革命胜利成果,提出了斗争的方向。

尽管受到"

左"

的影响,仍是划时代的宪法性文件。

它的颁行调动了苏区人民的积极性,为以后制定民主宪法提供了宝贵经验。

官员若犯徒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与爵位抵罪的制度。

这种制度进一步赋予封建官僚以法律特权,使他们可以犯徒罪而逃脱法律的制裁。

此制最早规定在北魏律和南朝陈律里。

北魏律规定:

“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及五品以上官,可用官爵折当徒刑二年。

免官三年后,仍可降原阶一等再任官职。

” 

官当 

服制 

登闻鼓 

三公九卿制 

九品中正制 

春秋时郑国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

他把刑法条文写在竹简上,被当时的执政杀害。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

共五编,按其特点分两部分,总则、债权、物权前三编和亲属、继承后两编。

《大清民律草案》 

《大明民律草案》 

《五口通商章程》 

明朝一部重要法典,共4编,汇集了当时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制定了新的法律规范,兼有朱元璋对臣民的训诫,反映了朱元璋重典治天下的主张、实践和措施。

《大明律》 

明《大诰》 

《大明会典》 

秦朝的死刑适用方法,是活着将罪犯投入水中使其淹死。

在秦朝,它是专门针对患有麻风病的犯罪者使用的刑罚。

枭首 

定杀 

溺水 

投水 

明朝的最高监察机关,唐宋时期称为御史台。

都察院 

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的立法指导思想,包括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

重典治乱世 

三国三典 

即以刑律为主,将其它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的法规。

从秦商鞅“改法为律”,直到唐律,历代法典无不称律,它的出现是法典编纂上的一个变化。

刑统 

律文 

格式 

会典 

刑律 

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左传.昭公六年》: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在朝堂外悬挂大鼓,臣民有进谏或重大冤案可击鼓以闻。

这是一种直诉制度。

邀车驾 

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

因其在地下挖成圆形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土墙而得名。

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

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

竹简有两种,长的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

短的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品。

质剂 

傅别 

这是古代对丈夫休弃妻子的限制。

西周法律规定,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丈夫不得休弃妻子。

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

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三不去 

七去 

十恶 

汉代选任官吏的一种方式,也叫辟除,是高级主管官吏或地方上郡守以上的官吏在其辖区境内对有名望又有统治才能的人,向中央推荐人才或自选属吏的制度。

征辟 

征召 

辟举 

何谓“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贵族官僚有罪先请是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即一定级别的官僚贵族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处理,须奏请皇帝,由皇帝根据其官职高低、功劳大小等因素,决定刑罚的适用及减免。

《人权条例》的主要内容。

①规定人权的法律概念 

边区一切抗日人民,不分民族、阶级、党派、性别、职业与宗教,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及思想之自由,并享有平等之民主权利"

即人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抗日人民各项自由权,二是抗日人民民主平等权。

②规定保障人权的重要措施司法、公安机关逮捕人犯应证据充分,依法执行;

其它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对任何人逮捕、审问、处罚,但现行犯例外;

过去反对边区并逃往在外的地、富,如返回家园遵守法令,一律既往不咎,依法保护,禁止侵犯其人权。

凡政府各级公务人员违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除依法承办外,被害人得就其所受损害依法请求赔偿。

宋朝的断例、指挥、申明和看祥。

断例,即判案的成例。

例本来是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但在司法实践中,例的作用很大,往往超过法令。

指挥,指尚书省和中央其它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同类事件具有约束力,往往与敕、令并行。

申明,指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

解释刑统的,称"

申明刑统"

解释敕的,称"

申明敕"

申明"

也具有法律效力。

看详,是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敕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

“十恶”制度。

最早规定在《开皇律》中,"

十恶"

由《北齐律》"

重罪十条"

发展而来。

它是以隋唐为代表的封建法律所规定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总称。

具体指:

一曰谋反,指企图推翻封建国家统治,夺取皇位的活动,视为最大的犯罪,列于"

之首。

二曰谋大逆,指预谋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的行为。

三曰谋叛,指图谋叛国投降敌国的行为。

四曰恶逆,指家庭内部或一定亲属间卑幼殴打和谋杀尊亲属的行为。

五曰不道,指犯罪者手段残忍,"

违背正道"

即违背做人的正道。

六曰大不敬,指侵犯皇帝尊严的行为。

七曰不孝,指严重违反孝道。

曰不睦,指亲族内部互相侵犯不相和睦的行为,因违反礼之"

亲亲"

原则,所以列为"

九曰不义,指本非血缘亲属关系,根据名分应遵守道义,但却违反正常道义的行为。

十曰内乱,指亲族内部紊乱人伦的行为。

犯"

者要受到严厉处罚,为"

常赦所不原"

,不得享有议、请、减等优待办法。

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是针对某类事情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

西周开始出现的审判方法,即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几种方法来断案,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五听 

秦代分别适用于男犯和女犯的徒刑,刑期为四岁刑。

即男犯白天筑城;

女犯春米以供刑徒口粮。

城旦、舂 

鬼薪、白粲 

司寇、作如司寇 

罚作、复作 

汉朝的几部主要法典的总称,包括《九章律》九篇;

《傍章律》十八篇;

《越宫律》二十七篇;

《朝律》六篇。

汉律六十篇 

酎金律 

沈命法 

约法三章 

礼教派

秦朝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

《汉书?

刑法志》记载:

“当三族者,皆先默、剔、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

其诽谤署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具五刑 

五善五失 

明清时期遇有重大案件,由御史台、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的活动。

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它虽然以禹命名,但并不是大禹所作,而是夏朝统治者制定的,为了追念其祖先而名为“禹刑”。

文献记载,禹刑规定了五刑,共三千条。

甘誓

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

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九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增加了八议制度。

魏律 

晋律 

北齐律 

北魏律 

这是汉武帝之后汉代的立法指导思想的核心。

以儒家的德为主,并辅以法家的刑,采取刚柔相济的治国之道。

德主刑辅 

德刑并用 

大德小刑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秦朝的一种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

在秦朝, 

此罪处以族刑。

以古非罪 

妄言罪 

非所宜言罪 

太平天国遴选补充各级乡官的一种制度。

,每年补充一次乡官,没有资格限制,以尊“条命”及“力农”为条件。

保举制度 

保升奏贬制度 

何谓“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是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指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除谋反、大逆以外,可以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

最早提出这一伦理原则的是孔子,将该伦理原则上升为刑罚适用原则的是西汉宣帝。

最终得分:

--分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性质和内容。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性质 

南京临时政府具有宪法性质的政府组织法,1911年12月3日由各省都督府的代表在汉口签名公布。

(2)《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主要内容大纲共4章21条,规定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的产生及其职权;

参议院的组成和职权以及议员的产生;

行政各部的建制及其权限;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实行期限至中华民国宪法成立之日止。

《大清新刑律》的结构变化。

《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分则两编,附《暂行章程》五条,其主要特点是:

(1)仿资产阶级刑法体例。

一是将非科刑定罪的内容一概删除,使其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化的专门的刑法典。

二是确定新的刑法体系,在刑法典结构上分为"

总则"

分则"

两编。

(2)采取资产阶级国家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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