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供货购销合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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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基于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达成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文字定义

  1.1本合同所称的合同、本合同均特指目前甲、乙双方签订之产品买卖合同,如涉及其他合同,则冠以该合同的具体名称。

  1.2本合同所称甲方,特指本合同第一页标明之出卖方。

  1.3本合同所称乙方,特指本合同第一页标明之买受方。

  1.4本合同中,任何当事人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2.合同标的

  2.1产品概述

  为实现本合同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确认甲方欲出售给乙方、乙方欲向甲方购买的产品符合本条所描述之条件:

  2.1.1产品名称为:

牌型号的

  2.1.2生产厂商为:

  2.1.3产品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标准为:

  2.2产品质量

  2.2.1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约定之产品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为:

  2.2.2为证明其出售的产品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应在出售给乙方的所有产品上标注该产品经过出厂检验合格的标志或附有以标签、文件等方式制作的产品合格证,甲方承诺:

该标志、合格证所称的合格,即表示该产品质量符合甚至高于本合同第2.2.1条约定的质量标准。

  2.2.3如甲方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标准,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赔偿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因此导致乙方重新购买同类产品的合理差价、乙方因此需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相关间接经济损失。

  2.3产品包装

  2.3.1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约定之产品应具备如下的包装标准:

  2.3.2如甲方不能达到本包装的标准,应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因此导致产品损坏、变质等减损产品价值的情况出现,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因此导致乙方重新购买同类产品的合理差价、乙方因此需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相关间接经济损失。

  2.4产品数量

  鉴于长期供货合同的特殊性,本合同产品数量以乙方的实际需要为标准,最终按照双方实际发生的数量结算。

同时双方明确:

本合同对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总的购货数量和每个月(或每个结算周期)的购货数量均没有要求和限定。

  2.5供货期间

  本合同甲方向乙方供货的期间为,自本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供货期间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

  3.合同价款及支付

  3.1合同价款

  3.1.1经双方协商确认,甲方出售给乙方的产品单价暂定为人民币元/。

  3.1.2考虑到市场的变化和双方的利益,以及本合同确定的长期关系,双方一致同意,当本合同约定的产品的市场价格连续三个月上涨或下跌超过本合同约定单价的%时,双方应达成补充协议重新确定单价并协商解决此前三个月已经结算货款的追加或退还问题。

  3.1.3如双方无法就新的单价达成一致意见,则仍按照本合同3.1.1条约定的单价与市场实际单价之间差价的50%上涨或下调,但对于此前三个月的结算不再调整。

  3.2货款的结算与支付

  3.2.1周期

  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乙方与甲方采取月结的方式结算价款,即以一个日历月为一个结算周期,每月的日至日为本结算周期的核对期和上一个结算周期的付款期。

  3.2.2结算

  双方应在核对期共同就本结算周期发生的提货单、收货单、退货单等有效单据进行核对,核对一致后确定该结算周期内乙方实际收到的甲方货物数量,按本合同3.1条约定的单价计算该结算周期乙方应支付甲方的总价款。

  3.2.3付款

  乙方在与甲方核对清楚并确定了该结算周期的付款金额后,于下一个结算周期的核对期内向甲方支付该货款。

甲方应在乙方付款日前5日向乙方开具等额的正式发票提示乙方付款,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付款。

乙方迟延付款的,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金。

  3.3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采用现金/支票的方式以人民币支付。

甲方提供并确认其帐户如下:

  开户银行:

  帐号:

  单位名称:

  4.交付

  4.1交付方式

  4.1.1经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确认本合同约定之产品的交付方式为甲方送货至乙方指定的地点。

具体程序为:

乙方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发出书面送货通知(传真、邮寄、专人送达均可),送货通知应该记载明确乙方需要的产品型号、数量及送货时间,甲方在接到乙方的通知后应按通知的要求在乙方指定的时间内将乙方指定数量、型号的产品送到指定的地点。

  4.1.2甲方因送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4.1.3在甲方将产品送达至乙方指定的地点之前,无论乙方付款与否,该产品的损毁、灭失等一切风险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检验并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接收后,该风险始转移给乙方。

  4.2交付地点

  4.2.1乙方指定的甲方交付地点为:

  4.2.2如乙方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改变送货地点的,以乙方向甲方发出的送货通知所实际记载的送货地点为准,如乙方在送货单上没有记载送货地址的,视为送货地址为4.2.1条指定的地址。

  4.3甲方向乙方交付产品时,应该由甲方或实际承运人向乙方提供送货的产品清单并留存一份给乙方保存。

乙方接收人员在送货单上的签字或乙方在该送货单上的盖章行为,视为为甲方完成交付义务。

但上述行为仅表明乙方接收了甲方发送的如该清单所列的数量、型号的产品,并不表示乙方已经检验完毕,乙方检验应该在检验期内进行。

  4.4甲方应按照乙方送货通知指定的期间向乙方履行交付义务。

如甲方超出乙方指定的交付期日交付的,乙方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包括乙方因此延误工期形成的罚款、损失以及临时购买其他替代产品的差价。

  5.检验及质量保证

  5.1在甲方将本合同约定的产品按照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交付乙方后,乙方应首先即时对甲方送货的数量、型号进行清点、检查,并在甲方或承运人提供的送货单上签字。

对于产品数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只按照实际接收的数量签收。

对于产品型号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乙方有权只签收符合约定的部分,对不符合约定的产品由甲方负责调换,因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负责。

  因上述情况导致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数量接收产品的,对未接收部分的检验期间顺延,且乙方有权仅就实际接收的数量付款。

  5.2乙方接收产品后,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及时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

乙方的质量检验仅限于对该产品的外观或明显质量瑕疵(如:

损坏、变质等)进行检验。

对于乙方检验后出现的该产品内在的、不宜发现的质量问题,甲方需依法在该产品的质量保证期内承担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

  5.3双方经过协商一致确定检验期间为日,自乙方收到甲方的产品之日起开始计算。

乙方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产品的存在外观上或其它明显质量瑕疵的情形通知甲方。

乙方怠于通知的,视为产品质量无外观上的或其它明显的质量瑕疵。

  5.4甲方保证向乙方出售的产品符合本合同第2.3条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确认出售给乙方的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该产品标明的出厂日期开始计算。

同时甲方承诺乙方接收产品后,实际享受的质量保证期不低于。

乙方有权就自其接收之日起质量保证期已经不足的产品要求甲方调换,因此发生的运输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5.5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乙方扣留人民币元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首先从乙方的应付货款中扣留。

乙方扣留质量保证金的,不属于逾期付款,不支付迟延履行金。

质量保证金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满个月后支付甲方。

  5.5因甲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可暂扣尚未支付给甲方的货款用以抵偿其损失,或在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再行支付甲方。

乙方因本条所述原因暂扣甲方货款的,不属于逾期付款,不支付迟延履行金。

  6.退货

  6.1因甲方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退货并要求甲方退还全部货款。

  6.2对于乙方因甲方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而发生经济损失的,甲方在退还全部货款后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违约责任

  7.1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任何一条之约定,即视为违约。

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2本合同针对违约方的具体违约行为需承担的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行为所发生的实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守约方因此需要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7.3对双方都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事件指一方无法控制的,致使该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事件。

  8.2若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尽其最大可能减少损失。

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无需对因不能履行或损失承担责任,并且不得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尝试恢复履行受影响的义务。

  9.通知

  9.1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发出的通知或其他联系应以中文书写并可通过人工送递或航空挂号邮寄(预付邮资)、公认的快递服务或以传真发送至另一方的指定地址,通知视为有效。

送达的日期按以下方法予以确定:

  9.1.1人工投递的通知,视为人工投递之日送达;

  9.1.2航空挂号邮寄,视为邮戳日期后第十天送达;

  9.1.3开递送达的通知,视为服务机构发出后第五天送达;

  9.1.4传真发送的通知,视为发送日后第一个营业日送达。

  9.2指定的通讯地址以合同开头所标明的联系地址为准,任何承租方更改通讯地址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未通知则视为原地址有效,不得以联系地址变更为由主张没有收到对方的通知,对方发往原联系地址的通知视为已经送达。

  10.附则

  10.1合同的修改和变更:

对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改只可通过经双方授权的代表签署中文书面协议进行。

  10.2可分性: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单独无效,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10.3文字:

本合同以中文签署。

  10.4完整协议:

本合同包括其附件构成双方之间就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全部协议,取代双方之前就合同事项达成的所有口头和书面的协议、合同、谅解和联系。

各条款的标题仅为便于参阅而设,不具法律效力。

  10.5任何一方在本合同下的权利是累积性的。

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否则,这些权利应被视为可以并行不悖。

  11.其他

  11.1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

  11.3本合同的附件是构成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依其规定对合同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11.4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本合同自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字)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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