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薪酬管理暂行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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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三局薪酬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附件1:

中建三局薪酬管理暂行规定(试行)(BD_GL010601-A)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局薪酬管理,理顺分配关系,优化分配方式,完善激励机制,根据国家及上级单位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目标

以企业战略为导向,以科学的薪酬制度为指引,以绩效管理和岗位管理为重点,构建短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薪酬分配体系,充分发挥薪酬激励作用。

第三条基本原则

1.按劳分配,兼顾效率与公平;

2.员工工资福利待遇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工作业绩相挂钩;

3.员工工资标准与人力资源市场价位相适应;

4.以岗(职)定薪、异岗(职)异薪;

5.工资分配制度与用人制度相配套;

6.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

第四条适用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局及局属单位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其他用工形式人员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2.本规定适用于二级主要生产单位及其直管的生产性分公司,深圳现代监理公司、武汉中建设计院、武汉建校、武汉中心医院及基础设施事业部的薪酬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章薪酬体系

第五条局薪酬制度包括年薪制、岗位能级工资制、计件工资制、包干工资制、协议工资制五种制度。

以年薪制、岗位能级工资制为主,计件工资制、包干工资制和协议工资制为辅。

第六条薪酬结构主要由岗位工资、绩效奖金、福利津贴三大部分组成,在不同的薪酬制度中分别以不同的薪酬单元体现。

1.岗位工资:

是对员工岗位职责、工作强度以及劳动技能给付的报酬。

分别体现为基本年薪、基本工资、能级津贴、包干工资、协议工资等五种不同的薪酬单元。

岗位工资

年薪制

基本年薪

岗位能级工资制

基本工资、能级津贴

计件工资制

基本工资

包干工资制

包干工资

协议工资制

协议工资

2.绩效奖金:

是对员工的岗位贡献和工作业绩给付的报酬。

分别体现为绩效年薪(奖励年薪)、目标管理责任兑现奖(年终绩效兑现奖)、过程预兑现奖、终结兑现奖、计件奖、专项奖励及总经理特别奖七种不同薪酬单元。

绩效奖金

年薪制

绩效年薪(奖励年薪)

岗位能级

工资制

机关

目标管理责任兑现奖(年终绩效兑现奖)

项目

过程预兑现奖、终结兑现奖

计件工资制

计件奖

专项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质量、安全、工期、科技、清欠、经营、结算、诉讼等奖励。

专项奖励和总经理特别奖由各单位根据管理程序确定,并由人力资源部门归口管理。

3.福利津贴:

包括基本福利津贴和选择性福利津贴。

基本福利津贴:

包括法定福利、年功津贴、节日福利、女工津贴、独生子女费、劳动保护津贴等(标准见附表6)。

选择性福利津贴:

包括通讯补贴、工作餐补贴、交通补贴、地区津贴、水电补贴、租房补贴、艰苦补贴、补充保险等,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执行,具体项目和标准报局审批后方可执行。

员工选择性福利津贴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岗位工资总额的40%。

在政策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局将统一建立企业年金、补充保险等福利制度。

第七条不同岗位类型的员工执行不同的薪酬制度,实行不同的薪酬单元组合。

第八条年薪制

1.年薪制是以年度为单位,依据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确定并支付经营者薪酬的分配方式。

2.适用于局、二级单位(公司)及三级单位(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3.薪酬结构

年薪制人员年度薪酬包括基本年薪(基本月薪*12)、绩效年薪(奖励年薪)和福利津贴三个薪酬单元。

4.年薪确定办法

(1)局领导班子成员年薪办法按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2)二级单位(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年薪办法由工程局另行制定。

二级单位(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总会计师年薪兑现由局组织实施,其他副职年薪兑现由各单位提出方案,报局审批后组织实施;三级单位(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年薪办法及兑现由各单位根据局有关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并组织实施,报局备案。

(3)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年薪总额根据单位经营业绩和个人工作绩效确定,各级单位副职年薪总额一般为该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年薪的50%-80%,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考核结果分层级确定。

(4)凡实行年薪制的人员,必须缴纳风险抵押金,经审计后根据审计结果返还。

(5)实行年薪制的人员,未经上级同意,不得在本单位或下属兼职单位领取年薪外的其他任何工资性收入,不得在年薪外擅自增加个人收入,如有违规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九条岗位能级工资制

1.岗位能级工资制是以岗位评价为基础,根据岗位价值、个人技能及工作业绩计付薪酬的分配方式。

2.适用于局、二级单位(公司)及三级单位(分公司)机关管理人员、项目管理人员、部分工勤人员。

3.薪酬结构

实行岗位能级工资制人员薪酬包括基本工资、能级津贴、绩效奖金、福利津贴四个薪酬单元。

4.岗位能级工资确定办法

(1)基本工资依据员工岗位职级(类别)确定。

(2)能级津贴依据员工岗位职级(类别)及个人技能(职称、岗位资格等能力要素)确定。

(3)《局总部管理人员岗位能级工资标准表》见附表1;《二级单位(公司)机关管理人员岗位能级工资标准表》见附表2;《三级单位(分公司)机关管理人员岗位能级工资标准表》见附表3;《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岗位能级工资标准表》见附表4;《工勤人员岗位能级工资标准表》见附表5。

(4)绩效奖金

岗位能级工资制的绩效奖金包括目标管理责任兑现奖(年终绩效兑现奖)、过程预兑现奖、终结兑现奖、专项奖励、总经理特别奖等。

目标管理责任兑现奖(年终绩效兑现奖)与目标责任书或绩效考核挂钩,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兑现,分为项目经理部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兑现奖和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兑现奖(年终绩效兑现奖),由各单位根据局相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发放。

项目经理部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兑现奖分为过程预兑现奖金及终结兑现奖金,遵照《中建三局项目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兑现办法》、《中建三局项目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兑现办法补充规定》执行,终结兑现奖金要扣除已发放的过程预兑现奖金。

本规定实施后,各单位原来按月(季)发放的固定绩效奖停止执行,特殊情况需执行的报局审批。

第十条计件工资制

1.计件工资制是按照员工生产的合格产品的数量或完成的一定作业量,根据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价计算劳动报酬的分配方式。

2.适用范围:

以班组为单位计件的人员实行计件工资制。

对于产量、质量、物耗等考核指标能量化到个人的工作,也可以实行个人计件制。

3.薪酬结构

实行计件工资制人员的薪酬包括基本工资、计件奖和福利津贴。

4.计件工资确定办法

(1)基本工资依据所在岗位类别确定。

(2)计件奖根据劳动定额或预算定额,按全额或超额计件的方式计算。

(3)各单位要严格工单审查,切实加强签发、验收、结算各环节的管理。

(4)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计件工资制实施办法,报局备案审批。

第十一条包干工资制

1.包干工资制是指对某一范围的工作,规定完成的指标及约定支付的工资,按工作任务包干支付工资的分配方式。

2.适用于部分工勤人员。

3.薪酬结构

实行包干工资制人员薪酬包括包干工资和福利津贴两个部分。

4.包干工资的确定办法

(1)包干工资以同类岗位人员工资标准为测算依据,按市场化原则确定。

可以实行团队包干,也可以实行个人包干。

(2)各单位应依照所在省市劳动力市场情况,就市确定相关工种员工的工资标准,报局备案审批。

第十二条协议工资制

1.协议工资制是根据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力供求状况,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内工资标准的分配方式。

2.适用于采用市场化方式选聘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3.薪酬结构

实行协议工资制人员薪酬包括协议工资和福利津贴。

4.协议工资的确定办法

(1)实行市场化薪酬,由双方根据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协商确定聘用期内的薪酬待遇标准。

(2)各单位要严格把握实行市场化薪酬人员的条件和标准,严格筛选,建立与市场化薪酬相对应的考核制度。

具体薪酬标准由各二级单位(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局审批后实施。

(3)工资协商由局或二级单位(公司)相关部门组织,报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薪酬管理

第十三条全局各类人员的薪酬由各级人力资源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第十四条员工薪酬总体水平应保持处于社会和同行业的中上水平,重要岗位员工收入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竞争力。

第十五条任何一名在职员工,只能执行一种薪酬制度。

第十六条一个员工只能有一个工资关系,任何员工不得同时领取两份或多份工资。

各单位必须严格人员招聘管理和工作调动中的工资关系转接,应按局和公司人事制度权限使用人员,并以局和公司开具的工资介绍信为依据发放工资。

工资关系没有转接到的,调入单位不得支付工资。

第十七条员工职级或岗位变动及能级津贴提级条件发生变动时,一律自变动之日起执行新的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从外系统调入或内部调动的员工,由调入单位比照本单位同类员工,重新确定其执行的薪酬制度和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跨单位兼职的(执行年薪制的人员除外),兼职单位可根据其工作绩效发给一定的奖金,但必须将奖金支付情况函告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员工也应将领取奖金的情况向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汇报。

兼职单位所发奖金超过员工本人正常工资的,必须报上级审批。

第二十条工资要按时足额支付。

若发生拖欠,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说明拖欠的原因、补发计划和保证措施。

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由单位财务部门代扣缴。

第二十二条各类人员的绩效奖金确定原则必须公开、透明,严格执行审批、备案程序,确保公正、合理。

第二十三条专项奖励发放由所在单位提出方案,报上级单位审批。

外单位发给的各种奖励,由受奖单位提出分配方案,报上级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二十四条薪酬确定与调整

1。

岗位能级工资制的基本工资和能级津贴初次按岗位职级(类别)确定,能级津贴依据员工职称、岗位资格、年度考核结果等因素进行提级,提级条件见附表(1~5)说明。

2.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同行业员工工资水平和人力资源市场价位的变动,在企业具备经济承受能力的前提下,经与工会协商适时调整薪酬标准。

3.薪酬调整包括整体调薪、考核调薪和个别调薪三种形式。

(1)整体调薪依据企业经济效益增长情况,综合考虑物价水平、城镇职工年度平均工资增长水平、人力资源市场价位等情况,确定统一的调整标准,全体员工按一定比例调整基本工资或能级津贴,具体调整标准经与工会协商后由局领导班子决定。

半数以上的下属单位员工工资没有增长的,原则上不得增长其总部员工的工资;单位员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年薪不得增长。

(2)考核调薪分团队考核和个人考核。

团队考核:

二级单位连续2年利润增长幅度超过15~20%的,员工能级津贴上调一档。

员工个人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享受整体调薪。

团队考核调薪方案报上级单位审批后方可执行。

个人考核:

员工个人年度绩效考核为优等的,能级津贴提1级;考核不合格的,能级津贴降1级。

职级变化的,在原职级上的个人年度绩效考核评优提级不予保留。

(3)个别调薪与员工职级或岗位变动及岗位资格等变化情况挂钩,由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审核调整。

员工职级或岗位变动时,依据其新任工作岗位或职级,重新确定岗位工资和能级津贴标准。

员工岗位资格(职称、执业资格等)变化时,依据其变化后的资格,调整能级津贴标准。

第二十五条工资总额管理

各级单位年度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

各级单位可根据上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提出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和薪酬增长计划,报上级单位审批后实施。

各级单位年度薪酬发放总量一般不得超过上级单位批复的工资预算总额,但因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增加工资总额的,可向上级单位提出调整工资总额预算的申请,由上级单位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特殊情况下的工资

第二十六条新入职大学本科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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