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会计学堂Word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16732215 上传时间:2022-11-25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27.2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会计学堂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会计学堂Word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会计学堂Word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会计学堂Word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会计学堂Word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会计学堂Word文档格式.docx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会计学堂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会计学堂Word文档格式.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会计学堂Word文档格式.docx

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而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说到这一块,我们来说说董事、监事费收入。

为什么讲这一块。

大家知道,董事和监事作为公司高管,他自己是不会去算应交多少个人所得税的,还是我们会计去算,所以应该知道这一块的规定。

1.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2.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四、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其中,利息,指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的利息。

股息、红利,指个人拥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

按照一定的比率对每股发给的息金,叫股息;

根据公司、企业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的叫红利。

(一)个人取得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分配的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

(二)个人取得股份制企业以股票溢价发行以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向个人转增股本,视同对个人股东的利润分配,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

(三)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从证券公司股东帐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

(四)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税。

(五)凡符合以下情形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征税。

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

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五、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一)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税。

(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属于财产租赁所得,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一)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

(二)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

(三)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

(四)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自2010年1月1日起,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五)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

(六)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

下面我们具体来讲讲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

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征税。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征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列支的其他项目

1.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一)个体工商户的核定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

(1-应税所得率)×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

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一)劳务报酬所得加成征收规定

纳税人每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

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二)财产租赁所得扣除税费顺序的规定

1.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2.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法定扣除标准为800元(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或20%(月收入4000元以上)。

四、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取得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分配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所派发红股的票面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例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分别减除费用,征收个人所得税。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只能按捐赠扣除限额扣除;

小于或者等于捐赠扣除限额,按照实际捐赠额扣除。

个人捐赠,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应取得相应的捐赠票据,以用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下面看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注:

本表所称含税级距是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含税级距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

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再看这一张税率表

本表所称含税级距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再来看看这张表

 

一、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计算的:

例子:

王海2011年10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6800元,当月个人承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共计20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6800-3500-2000)×

25%-1005=1820元

对特定行业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

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

12-3500)×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2(个月)

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适用附加减除费用办法,允许在扣除费用扣除标准的基本上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一远洋运输公司某海员,每月预支工资收入5000元,并按月预缴了个人所得税,年终又领取补发工资36000元,其全年共领取工资收入96000元。

全年预缴税额=(5000-4800)×

3%×

12=72(元)

全年应纳税额=[(96000÷

12-4800)×

10%-105]×

12=2580(元)

实际汇算清缴税款=2580-72=2508(元)

该海员年终应缴纳2508元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确定计税金额

一般情况下,应以全年一次性奖金作为计税金额,如果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减除费用标准的差额后的余额,以此作为计税金额。

2.确定税率

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金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3.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金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注意事项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2.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李江2011年12月取得工资收入3000元,当月取得年终一次性奖金8000元.

一次性奖金计税金额为:

8000+3000-3500=7500(元)

确定适用税率:

7500÷

12=625(元),适用税率3%。

应纳税额=7500×

3%=225(元)

该纳税人当月应缴纳225元个人所得税。

王五2011年12月取得工资4300元,当月取得年终一次性奖金8000元。

月工资应纳税额=(4300-3500)×

3%=24(元)

年终奖金确定适用税率:

8000÷

12=666.67(元),适用税率3%。

应纳税额=8000×

3%=240(元)

王五当月应缴纳264元(24+240)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1.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2.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3.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直接查找适用税率征税。

刘平所在的企业在2011年为其建立了年金,企业为其缴纳年金,企业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每月计3880元。

每月应扣缴个人所得税=3880×

10%-105=283元

如果企业是按季缴费,每季缴费为11640元。

则每季应扣缴年金个人所得税=11640×

25%-1005=1905元

王利所在企业建立了年金制度,王利2011年12月实际取得3420元工资,已扣除年金个人缴费160元,所在企业为其缴纳年金并计入个人账户160元。

当月工资应纳税额=(3420+160-3500)×

3%=2.4(元)

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应纳税额:

160×

3%=4.8(元)

当月实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为:

2.4+4.8=7.2(元)

如果王利当月取得3320元,

当月工资应纳税所得额:

(3320+160)=3480﹤3500,则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应纳税额:

(3320+160+160-3500)×

3%=4.2(元)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应纳税额的计算

1.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为计税金额,按规定征税。

2.超过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3.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算缴纳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刘彬在一企业中工作了5年,2011年10月因企业减员增效而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一次性支付其100000元的经济补偿金,该地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1000元。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数额:

21000×

3=63000(元)

应征税部分的数额:

100000-63000=37000(元)

以其在企业工作年限计算月工资薪金收入:

37000÷

5(年)=7400(元)

月应纳税额:

(7400-3500)×

10%-105=285(元)

刘彬应纳税额:

285×

5(年)=1425(元)

内部退养人员收入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领取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

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征税。

税款在个人取得一次性收入时征收。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月数。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王瑞2011年12月份与企业办理了内退手续,距离正式退休年龄还有36个月,12月份取得当月工资2600元和一次性内部退养费36000元。

1.确定税率:

36000÷

36+2600-3500=100(元),税率应为3%

2.应纳税额=(36000+2600-3500)×

3%=1053(元)

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

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某单位职工李超于2011年11月份办理提前退休手续领取一次性收入14000元,至法定离退休年龄还有1年零2个月。

李超取得上述所得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14000元÷

14个月=1000元,(1000-3500)=-2500元。

李超不用征税。

某单位副总张亮在2011年11月份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领取一次性收入61200元,其至法定离退休年龄还有1年。

则61200元÷

12个月=5100元,(5100-3500)=1600元,适用税率应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1200÷

10%-105]×

12=660元。

二、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刘某,2012年度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取得营业收入200万元;

2.发生营业成本130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5.28万元;

4.发生管理费用26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5万元;

5.发生财务费用1万元,为当年向某单位借入流动资金10万元支付的利息,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率为4.8%;

6.共有雇员10人,人均月工资2000元,共开支工资24万元;

7.业主个人每月领取工资4000元,共开支工资4.8万元。

8.实际列支三项经费4万元(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为0.3万元、3.2万元、0.5万元)。

(工资与经费未计入成本费用中)

9.9月份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车祸被损坏,损失达4.5万元,11月取得保险公司的赔款2.5万元;

10.对外投资分得红利3万元;

11.2011年亏损1.5万元。

1.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00×

0.5%=1(万)<

60%=3(万),只能扣除1万元。

2.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费用按同期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利息费用扣除限额=10×

4.8%=0.48(万)

3.雇员工资可以全部扣除,业主个人的工资费用4.8万元不能扣除,但可以扣除工资性费用=0.35×

12=4.2(万)

4.工会经费扣除限额:

24×

2%=0.48万>

0.3万

职工福利费24×

14%=3.36万>

3.2万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

2.5%=0.6万>

0.5万,

未超过扣除限额,可以按实扣除。

5.车辆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不能扣除。

车辆损失应扣除额=4.5-2.5=2(万)

6.对外投资分回的红利3万元,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单独征税,不能并入营运的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纳税。

分回红利应纳税额=3×

20%=0.6(万)

7.2011年的亏损1.5万元可用2012年的盈利弥补。

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200-130-5.28-(26-5+1)-0.48-24-4.2-4-2-1.5=6.54(万)

2012年经营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54×

30%-0.975=0.987(万)

8.2012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0.987+0.6=1.587(万)。

三、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1-20%)

(二)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王丫一次取得外单位支付的演出出场费30000元。

王丫应纳税额=[30000×

(1-20%)]×

30%-2000=5200(元)

歌手张菲与某娱乐中心签订协议,每周五进行了演出,每次演出出场费1000元,按月发放演出酬劳。

第一个月演出4次,第二个月演出5次。

第一个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000×

4-800)×

20%=640(元)

第二个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000×

(1-20%)×

20%=800(元)

涉及中介费扣除的劳务报酬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入党转正申请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