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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员工社会保险应由个人负担缴纳的费用;

(三)其它有政策、制度规定的必要款项。

第六条工资的发放:

(一)工资的计发以自然月为计算单位;

(二)工资的发放以自然月满后的下月月初5日(含)前计发员工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计发日期顺延。

第七条员工对发放的工资有异议时,可以提出核查。

如自发生日起一年内未行使该项权利的,视为弃权。

第二节薪酬调整

第八条薪酬在公司规定期内予以调整、上浮或下浮。

薪酬调整分为确定性调薪和临时调薪两类。

第九条确定性调薪也称定期调薪或考核调薪,即根据公司对员工年度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综合考核结果,对员工的职级或职位予以的调整。

1、考核晋升者,直接在现有工资总额基础上与最接近的工资等级上升一级进入新的等级工资,特殊情况可跨级调整;

2、考核降职者,按照降职后的等级工资确定。

晋升的方式和调动方式

第十条临时调薪

1、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应进行临时调薪,其标准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1)公司经营效益发生重大变化;

(2)社会物价水平的提高或降低;

(3)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变化与工资行情变化。

2、员工遇有下列情形时,可由其部门负责人向人事部门申请临时调薪以资鼓励,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后实施:

(1)有特殊贡献或突出成绩者;

(2)在考核调薪期外录用的、具有优秀的技能或成绩的员工;

(3)为同行业间竞相争取的人才;

(4)其他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认可的情况。

第三节新进员工薪酬规定

第十一条初次任职者薪酬:

1、从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院校毕业,入职公司的应届毕业生:

(1)新入职的应届毕业生在正式毕业前到单位实习者,实习期内人员不确定工资级别,仅享受生活补贴;

正式毕业经考核合格转正后,领取所聘岗位等级工资。

(2)应届毕业生自转正满一年后,根据工作能力和取得专业职称情况,考核后予以薪酬调整;

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优秀人员,经公司经理办公会批准可提前调整薪酬。

2、从社会进入公司且无相关工作经历、经验的初次任职者:

(1)试用期限按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确定。

(2)按所任职岗位最低级等起薪,试用期工资按薪资标准所对应级别的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的80%支付。

(3)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转正后,领取所聘岗位薪资。

第十二条非初次任职者薪酬:

(2)根据其工作能力、工作年限、所聘岗位确定薪酬等级;

试用期工资按薪资标准所对应级别的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的80%支付。

第十三条生活补贴和试用期工资标准可根据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工资收入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节工资的计算、发放和考核

第十四条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除公司的高管、销售人员外,全员一致。

第十五条岗位工资

(一)岗位等级工资调整根据员工每年岗位考核结果确定。

(二)公司内部调换工作岗位者,按新的岗位等级工资发放。

试用期内调换工作的,其岗位等级工资不变。

(三)待岗人员的工资管理按如下办法执行:

1、待岗次月起扣除各项工资,发放按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

2、待岗人员重新上岗后,根据被聘岗位实行岗位等级工资。

(四)临时工转合同工者,其岗位等级工资视同外部招聘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司龄工资

年度绩效考核合格以上的员工享受司龄工资,每满一年,司令工资增加50元,按月发放。

第十七条绩效工资

每月全勤奖金根据员工每月考勤情况发放。

年终奖金根据公司考核年度的经济效益及员工个人绩效考核情况发放。

第十八条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的计发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加班按小时计算。

加班时数经审核后,按规定标准计发加班工资。

第十九条福利津贴及社会保险

福利津贴及社会保险按国家及公司有关文件计发。

第五节各类待遇规定

第二十条法定假期:

按照国家关于法定假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生育待遇:

员工享受生育待遇,应当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一)假期

1、产前假:

15天,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由医院开具证明,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前执行。

2、产假:

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1)单胎顺产:

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83天。

(2)难产假:

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加假15天。

(3)多胞胎生育: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4)晚育假:

年满24周岁的初产妇,加假30天。

(5)流产假:

女员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

妊娠满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42天;

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按正常休产假(流产假须凭一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休假)。

3、哺乳假:

产假届满的女员工,在婴儿一周岁内,每天可授乳两次,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半小时,但往返时间需半小时以上的,只能两次合并,每天一小时。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产假期满,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领导批准,可请六个半月哺乳假。

4、助产假:

男员工配偶生育后且符合国家政策的,享受三天助产假(限在配偶产假期间休完)。

5、产假、产前假、哺乳假时间均包括期间的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6、探亲假:

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享受每年一次的家属探访假,时间不超过5天,在此期间,公司为家属提供食宿。

(二)待遇

1、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员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为女员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员工除扣其周六工资和绩效工资外,不扣其它待遇。

2、两个半月产前假和六个半月延长假期间,扣除25%岗位等级工资及其两个半月及六个半月的周六工资及绩效工资,其他待遇不减。

3、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六个半月以后继续申请延长假期的,按事假处理。

4、女员工产假其他待遇参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及事假

(一)员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如下: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

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者,经公司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4、病假工资的基数与职工病假期限以及工龄的长短相对应,一般来讲,期限越长,工龄越短,基数越小;

(1)员工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工龄不满2年,病假工资的基数为本人工资的60%;

(2)满2年不满4年,病假工资的基数为本人工资的70%;

(3)满4年不满6年病假工资的基数为本人工资的80%;

(4)满6年不满8年,病假工资的基数为90%;

(5)满8年,病假工资的基数为本人工资的100%;

(6)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上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病假工资的基数为本人工资40%,满2年不满3年,病假工资的基数为本人工资的50%,大于等于3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60%。

5、医疗期内员工病假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1)非全月病假:

应扣病假工资=(月工资合计×

70%÷

当月应出勤天数)×

应扣工资基数×

病假天数+(月工资合计×

30%÷

当月应出勤天数)×

病假天数

当月所得工资=当月工资合计-应扣病假工资

(2)全月病假:

70%)×

应扣工资基数+月工资合计×

30%

6、医疗期内停止一切待遇。

7、因病假扣发工资后,确有生活困难者,经本人向公司申请,由公司根据申请者的实际情况而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

(二)事假

事假扣除工资=(基本工资+岗位等级工资+技能/班长补贴+周六工资)÷

当月应出勤天数×

事假天数

(三)事假除扣除当日应扣事假工资外,还扣除当月全勤奖金。

每月事假1天不扣当月全勤奖金,每月事假2天扣除当月全勤奖金的50%,每月事假3天(含)以上扣除当月全勤奖金。

(四)病事假时间累计计算,扣除期间的休息日、节假日。

(五)连续病、事假跨月度者,分月计算。

第二十三条带薪休假

1、连续任职满一年不满十年,可享受五天带薪假期;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假的假期。

3、年假不跨年度使用,须在自然年内休完。

4、各部门经理应合理安排本部门工作,尽可能地在年度内安排员工休年假。

特殊岗位或因工作原因无法休年假的,经部门经理、主管总批准,可折抵事假、病假等。

5、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员工的年假不包括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的时段。

7、凡享受疗养或休养者,其当年疗养或休养时间不足当年休假时间者,可以补休;

先进工作者和员工献血奖励的疗养或由组织上安排的疗养或休养不在此列,仍可享受当年休假。

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二十四条婚丧假

(一)婚假:

1、一般婚假3天。

2、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且初婚者为晚婚,晚婚给假10天。

(二)丧假:

1、员工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员工1-3天的丧假以及抚恤金500元。

2、员工的直系亲属包括员工的父母(含配偶方父母)、配偶以及子女。

(三)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待遇:

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员工的工资照发。

途中的车船费等由员工自理。

第二十五条员工死亡待遇

(一)抚恤金:

1、员工病故抚恤金为本人6个月工资。

2、工伤死亡或烈士抚恤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丧葬费:

按照公司2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发放。

(三)因公死亡员工如有直系供养亲属,可享受困难补助如下:

1、先发6个月本人工资;

2、第七个月起,因公死亡员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150元。

(四)本人工资指扣除绩效工资外其它列入工资统计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员工公假

(一)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参加社会活动、学生家长会,须凭通知,经单位领导批准,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子女参军可享公假1天。

(三)享受公假员工的绩效工资,由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绩效工资考核标准,视员工工作情况核发,其它待遇不减。

第二十七条公司为员工提供的各项培训,详见《员工培训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其它情况

(一)经公司同意,脱产学习三个月(含)以上的,自上学之日起,岗位等级工资按岗位等级工资基数的70%发给并停发绩效工资。

(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因严重失职造成经济损失者,原则上由失职者自行承担,并视情节扣发一个月以上绩效工资及岗位等级工资。

(三)受行政记过、党(团)警告的处分者,扣一个月绩效工资和岗位等级工资。

(四)受行政记大过、党(团)警告的处分及以上者,扣三个月绩效工资和岗位等级工资。

(五)受留用查看处分的在岗位工作人员,扣除一切待遇,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六)被司法部门依法拘留、管制、收容审查或劳动教养的,按日扣除绩效工资、岗位等级工资。

(七)被司法部门依法判刑的,解除劳动关系。

(八)旷工一日者,停发一个月岗位等级工资和绩效工资;

旷工二日者停发二个月岗位等级工资和绩效工资;

旷工三日者,停发六个月岗位等级工资和六个月绩效工资;

旷工四日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九条以上待遇的考核仅包括基本工资、岗位等级工资、福利津贴、交通和通讯补贴、月度绩效工资等部分,年终奖等一次性发放的费用以及其它待遇均按有关规定另行考核。

第三十条员工请假、脱产学习及其他脱产情况者,均应由有关部门领导同意,报办公室备案。

各部门应如实、及时做好每月考勤申报工作,协同公司进行管理,如员工不经批准擅自进行休假者,按事假处理,情节严重者,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若与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均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附:

员工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条总则

员工培训是公司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培训的目的在于提升公司凝聚力、加强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开发人力资源潜力、提高员工的就业素质,激发员工潜能、提高工作绩效,使员工获得或提高公司发展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从而与公司共同成长并更好的为公司服务。

培训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培训工作应根据公司战略发展和人力规划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

第二条培训目标

1、岗前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使入司员工了解公司和所在岗位情况,满足工作岗位的需要。

使管理者管理技能、态度和综合素质得到提升,员工的工作技能得到提升,有利于入司员工尽快熟悉工作岗位。

2、继续教育培训目标:

满足员工深造和学习新知识、新技能的需求。

通过培训扩展员工眼光,提高员工的岗位技能,使员工增加工作信心提高工作效率,从而促进公司目标的完成。

3、其它培训目标:

进行多元化的培训教育,形成公司制度化的学习氛围,保证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第三条培训计划

办公室根据与公司业务相关国家政策的调整、变化;

员工要求等制定年度的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进行培训。

第四条培训类别

1、入职培训:

办公室依据新员工入职情况组织的培训工作。

2、岗位培训:

主要是由用人部门经理或部门负责人对新员工进行的岗位

职责、本部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培训。

3、职业技能培训:

公司组织或依据员工申请进行的提升员工管理能力、职业技能、就业素质等方面的培训;

如:

职称考试、专业资格证考试、专业技能培训等。

4、其他公司安排的培训工作。

第五条培训形式

培训一般可分为两大类:

教授类培训一般在室内进行,有主讲人进行培训;

扩展类训一般在室外进行或出外考察、参观等。

培训执行者可以是聘请的专业讲师,也可以是办公室、相关部门负责人、员工或公司外的职业人员。

第六条培训适用范围

入职培训及岗位培训适用于新入职员工或内部调动、调整等岗位变动的员

工。

其他培训原则上只适用于转正后的员工;

某些依据岗位设定的培训只适用于与岗位匹配的员工。

第七条培训流程

(一)培训申请流程

1、申请内部培训:

由申请人(部门)拟申请培训报告,由本部门主管总批准后方可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特殊情况需公司总经理批准)。

2、申请外部培训:

申请人(部门)填写《员工外部培训申请表》经相关核准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培训流程

办公室根据全年培训计划或经上述方式核准的培训申请,结合公司运营发展状况、部门要求及岗位需求等方面的情况,确定培训方式。

如可由公司内部完成的则采用内训形式并组织协调完成;

如必须由公司以外的专业机构完成的则采用外训形式。

第八条培训评估

1、入职培训及岗位培训:

由员工、办公室及用人部门填写《新员工到职记录单》。

2、其他培训:

培训过程中随时了解接受培训人员的接受状况,解答他们在理解过程中的疑问;

培训结束前由接受培训人员填写《员工受训意见调查表》或《培训总结表》,了解接受培训人员对培训的意见和建议;

随时接受员工对以上方面的理解的反馈意见,以便及时调整培训方案,更加切实有效的进行培训工作;

通过对员工工作情况的跟踪,了解培训对员工职业技能提高的作用。

第九条培训协议

按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根据培训情况、员工情况及公司发展需要与接受培训的员工签订《培训协议》。

协议约定培训的具体事宜及接受培训后员工应增加的为公司服务的年限;

约定员工违反培训协议的违约责任。

第五章考勤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劳动纪律,确保公司进行有秩序的经营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时间

1、非住宿行政人员每周一至周五上班,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早8:

30-晚17:

00(含工作餐时间),周六、周日休息;

周六、周日加班予以倒休。

2、住宿行政人员每周一至周五上班,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早8:

00-晚17:

30(含午休时间),周六、周日休息;

3、车间、实验室员工每周一至周六上班,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早8:

30(含午休时间),周日休息。

周六上班计发周六工资,周日加班计发加班工资,中层干部周日加班予以倒休。

第三条考勤设置种类

1、迟到。

2、早退。

3、旷工。

无故缺勤。

4、请假。

5、出差。

6、外勤。

7、调休。

第四条考勤办法

1、各部门员工由考勤员填写考勤表每日登记出勤情况,月底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办公室。

2、员工除法定节假日休假外的任何假均须经过主管领导审批,填写《员工请假申请单》一式二份(部门留存一份,办公室留存一份)。

若因急病、急事无法事先请假的,须以电话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请假,上班后立即补办请假手续。

3、病、事假若需延长时间,须在期满前一天,由请假人向有权准假人员申请续假;

未经批准擅自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4、每月自月初累计计算迟到(早退)次数,每月迟到(早退)不超过2次(含),扣除当日基本工资及岗位工资的50%;

每月累计迟到(早退)3次(含)-5次的,扣除每次当日基本工资及岗位工资;

每月累计迟到(早退)5次(含)以上的,除扣除当日基本工资及岗位工资外扣除当月全勤奖金;

每月累计迟到(早退)7次(含)以上的,公司有权予以劝退。

5、工作日未经批准不得迟到、早退;

当日迟到、早退超过二小时的,以旷工一天计,记入当月考勤,并按《薪酬管理规定》处罚。

第五条其他

1、员工各种假期待遇按照《薪酬管理规定》执行。

2、本规定由办公室予以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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