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经大学法学专业基础1考研大纲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大纲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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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法律事实

第四章自然人

基于出生而为民事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人。

与法人相对。

在中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称为公民。

但公民仅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而自然人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本章在于要求考生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熟悉把握监护法律制度、公民的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监护

(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五)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

第五章法人

法人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法人相对于自然人而言。

自然人是以生命为存在特征的个人。

我们每个人都是自然人。

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本章在于要求考生了解法人的概念,把握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的设立条件和终止程序。

(一)法人制度概述

(二)法人的成立

(三)法人的民事能力

(四)法人的机关及法人的分支机构

(五)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第六章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行为又称为法律行为。

这种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本章要求考生认识和理解民事行为的概念、分类和成立。

把握意思表示,了解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一)民事行为的概念

(二)民事行为的分类

(三)民事行为的成立

(四)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

(五)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为

1、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六)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第七章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其中,代为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

由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为民事法律行为,并承受法律后果的人,称为被代理人。

代理活动涉及到三方主体,其整体是代理法律关系,又包含着三部分内容。

一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产生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

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称为代理行为;

三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承受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即基于代理行为而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某种法律关系。

本章要求考生了解代理的概念和特征及分类,熟悉掌握无权代理和代理权滥用的情形。

(一)代理的概念

(二)代理权

(三)无权代理

(四)代理关系的消灭

第八章期限与诉讼时效

期限与期日的概念,在民法上,时间可分为期限与期日。

期限,是指由某一时期继续达到另一时期的时间。

期日,是指某个不可分割的固定的时间点。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没有行使自己的权利,法院即不再依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其民事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由于诉讼时效完成以后,将造成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故亦将诉讼时效称为消灭时效。

这里的法定期间指提起诉讼的期间,亦即诉讼时效期间。

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

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则不再享有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要求考生在认识期限和诉讼时效的含义基础上理解期限和诉讼时效的含义和基本规定,以及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一)期限

(二)诉讼时效制度概述

(三)诉讼时效期间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届满的法律效果

第九章物权概述

物权是与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本章要求考生在了解物权的概念、特征的基础上,掌握物权的分类、基本原则以及物权的保护。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物权的分类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2、物权法定原则

3、公示、公信原则

(四)物权的保护

第十章物权变动

所谓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在市场经济社会,最为常见的就是基于双方法律行为即合同而进行的物权变动,因此各种交易都可能涉及和发生物权的变动,有关物权变动的法律规则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规则。

本章要求考生熟悉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与动产物权变动,并掌握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不动产登记制度。

(一)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二)动产物权的变动

1、动产物权变动概述

2、交付的特殊方式

(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四)不动产登记制度

第十一章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最重要的财产权,它是交易发生的前提,也是交易追求的结果。

本章要求考生在理解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理解所有权的权能,以及所有权的取得、消灭、行使和种类。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所有权的权能

1、占有和占有权

2、使用权

3、收益权

4、处分权

(三)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

(四)所有权的行使

(五)所有权的消灭

(六)所有权的种类

1、国家所有权

2、集体所有权

3、私人所有权

4、社会团体所有权

第十二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简称为区分所有权,是在对建筑物内的不动产进行区分的基础上,业主享有的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权、管理权相结合而组成的一种特殊物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权力的集合体,三种权力是紧密结合成为一个整体的,且不可分割。

在法律上建立区分所有制度,可以明确在区分所有情况下的产权和利益关系,有助于保护公民的切身利益,解决各种产权纠纷,维护社会生活的安定,构建和谐社会。

本章要求考生在把握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的基础上,理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并掌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二)专有权

(三)共有权

(四)管理权

(五)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章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简单地讲,相邻关系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章要求考生掌握相邻关系的概念、特征和种类,并把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二)相邻关系的种类

(三)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和习惯处理相邻关系

2、团结互助、兼顾各方的利益

3、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4、公平合理

5、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四章共有

以所有权主体为单数或者复数为标准,财产的所有形式可以分为单独所有和共有。

单独所有,是指所有权的主体是单一的,即一个人单独享有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享有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共有又可以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又称为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本章要求考生在了解共有的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熟悉掌握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并理解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共同债务、准共有以及共有财产的分割。

(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二)按份共有

(三)共同共有

(四)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共同债务

(五)准共有

(六)共有财产的分割

第十五章用益物权

物权本有所有权(自物权)与定限物权(他物权)之分,定限物权依其所支配标的物内容的不同,则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之别。

用益物权系以支配他人标的物使用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其支配方式表现于外部,即为对标的物的使用及收益,故称之为用益物权。

我国《物权法》对用益物权作了全面规定,形成了由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所构成的用益物权体系,深具本土特色。

本章要求考生在准确理解用益物权含义的基础上,熟悉掌握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的相关内容。

(一)用益物权概述

1、用益物权的含义

2、用益物权的体系

3、准物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宅基地使用权

(五)地役权

第十六章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之上设定的定限物权。

作为支配物的交换价值的一种他物权,担保物权与以支配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的用益物权共同构成了我国《物权法》上的他物权体系。

担保物权保障债权实现、顺畅资金融通的独特经济作用,使其成为物权法乃至民法中最活跃的领域。

我国《物权法》第四编分4章规定了担保物权,形成了以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为核心的担保物权体系。

本章要求考生在准确理解担保物权的基础上,熟悉掌握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相关内容。

(一)担保物权总论

(二)抵押权

1、抵押权概述

2、抵押权的设定

3、抵押权登记

4、抵押权的效力

5、抵押权的实现

6、最高额抵押的特别规定

7、浮动抵押的特别规定

(三)质权

1、质权概述

2、动产质权

3、权利质权

(四)留置权

第十七章债的概述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自然应包括主体、内容与客体三要素。

债的内容包括债权与债务。

本章内容包括了债的概念、特征、要素、发生原因以及债的分类,要求考生准确掌握。

(一)债的概念和特征

(二)债的要素

(三)债的发生原因

1、债的发生原因概述

2、合同

3、无因管理

4、不当得利

5、侵权行为

6、其他原因

(四)债的分类

1、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2、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3、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4、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5、财务之债与劳务之债

第十八章债的履行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债的履行可以分为完全正确履行、不适当履行和不履行。

不适当履行包括履行迟延、受领迟延和加害履行。

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

履行适当的内容包括履行主体适当、履行标的适当、履行地点和方式适当。

本章要求考生在准确把握债的履行的基础上,熟悉掌握债的适当履行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债的履行概述

1、债的履行的概念

2、债的履行的分类

(二)债的适当履行

(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

2、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4、先履行抗辩权

第十九章债的保全和担保

债的保全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债权人保全债权的权利有代位权与撤销权两项。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为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设的,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应该增加且能增加而因债务人的懈怠未增加的情形;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为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设的,适用于债务人不应减少而减少其责任财产的情形。

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力的制度。

债的担保方式一般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两类。

人的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担保债的履行的担保方式。

物的担保是指直接以一定的财物来作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

本章的内容包括了债的保全和担保,要求考生熟悉掌握,并能理解其在具体条文中的体现。

(一)债的保全

1、债的保全的概念

2、债权人的代位权

3、债权人的撤销权

(二)债的担保

1、债的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2、债的担保的形式

3、保证

4、定金

第二十章债的移转和消灭

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不变的情况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

债发生移转的原因通常包括法律行为、法律的直接规定和司法裁判。

债的移转包括两种情形,即债权移转与债务移转。

前者通常称之为债权让与,后者通常称之为债务承担。

债的消灭,又称债的终止,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

其原因通常包括:

清偿、抵消、提存、双方协议、免除债务、解除合同、债务更新、混同等。

本章的内容包括了债的移转和消灭,要求考生熟悉掌握,并能理解其在具体条文中的体现。

(一)债的移转

1、债的移转的概念和特征

2、债的移转原因

3、债权让与

4、债务承担

5、债的概括承受

(二)债的消灭

1、债的消灭概述

2、清偿

3、抵消

4、提存

5、免除债务

6、双方协议

7、解除合同

8、债务更新

9、混同

第二十一章合同概述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

合同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

本章要求考生在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熟悉掌握合同与债的关系、合同关系以及合同的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合同与债

(三)合同关系

(四)合同的分类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3、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4、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5、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6、主合同和从合同

第二十二章合同的订立

缔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常要经过要约、承诺这两个步骤,才能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从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合同关系。

其中所谓要约是指希望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和承诺作为订立合同的基本步骤,应该遵循法律所规定的各项原则。

本章要求考生在理解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的基础上,熟悉掌握要约与承诺的相关内容。

(一)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二)要约

1、要约的概念和要件

2、要约邀请

3、要约的法律效力

4、要约失效

(三)承诺

1、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2、确定承诺生效的标准

3、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

4、关于确认书和合同的实际成立

5、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三章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当事人依程序订立合同,意思表示一致,便形成合同条款,构成作为法律行为的合同内容。

从合同关系的角度讲,合同的内容指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

合同的形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本章的内容包括了合同的条款、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及合同的形式,要求考生准确掌握。

(一)合同的条款

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

2、合同的主要条款

3、合同的普通条款

(二)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

(三)合同的形式

1、合同的形式概述

2、口头形式

3、书面形式

4、推定形式

第二十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成立后,如果符合了合同的成立要件,即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就没有在合同成立生效后调整双方交易关系,变更、解除合同的途径,恰恰相反,当事人既可以经由自由的协商变更,解除合同,也可以在约定或者法定条件满足时,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变更合同。

本章要求考生理解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并掌握合同解除的条件、程序和效力。

(一)合同的变更

(二)合同解除概述

(三)合同解除的条件

1、协议解除的条件

2、约定解除的条件

3、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迟延履行

5、拒绝履行

6、不完全履行

7、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四)合同解除的程序

1、协议解除的程序

2、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3、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判的程序

(五)合同解除的效力

1、合同解除与溯及力

2、合同解除与恢复原状

3、尚未履行的债务免除与不当得利返还

4、合同解除与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章合同分则

从结构上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包括三部分内容,即总则、分则和附则。

分则是关于有名合同所作的规定。

它承担着两项功能:

一是将合同法总则中所作的一般规定,结合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典型交易,予以具体化;

二是结合各种典型交易的自身特点,作出不同于总则一般规定的特别规定。

本章要求考生了解各类有名合同,重点掌握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

(一)买卖合同

1、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2、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及标的物

3、买卖合同的内容

4、买卖合同的效力

5、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

6、买卖合同的终止

7、互易合同的法律适用

8、特种买卖合同

(二)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概述

2、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概述

3、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

4、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终止

5、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三)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的概念、特征

2、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3、租赁合同的分类

4、租赁合同的形式

5、租赁合同的效力

6、租赁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7、租赁合同的终止

8、租赁合同的更新

(四)运输合同

1、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2、运输合同的分类

3、承运人在合同订立中的强制性承诺义务

4、运输合同的一般效力

5、客运合同

6、货运合同

7、联运合同

(五)仓储合同

第二十六章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依照法律规定,不当得利能引起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制度作为债的发生原因,起源于罗马法,历经各个国家和地区私法的继受与发展,已构成民法上的基本制度。

本章围绕不当得利制度的若干基本问题进行介绍,要求考生熟悉不当得利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准确掌握不当得利的效力。

(一)不当得利制度概述

1、不当得利的概念

2、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3、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二)不当得利的效力

第二十七章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物或为他人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后被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所继受。

无因管理制度作为债的一种发生原因,使管理人和本人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

它较好地平衡了以下两个冲突的生活准则:

一是要求对于个人事务,他人不得随意干涉;

一是社会共同生活要求人们互相帮助。

本章着重介绍了我国民事立法上无因管理制度的具体构成,要求考生在理解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的基础上,准确掌握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效力。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为他人管理事务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三)无因管理的效力

1、管理人的义务

2、管理人的权利

第二十八章人身权概述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也是其他民事权利得以享有和行使的前提。

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不可转让性、不可放弃性、法定性、绝对性和支配性等特征。

依据不同标准可以对人身权进行不同的分类:

以权利主体是否为自然人为标准,可将人身权分为自然人人身权和非自然人人身权;

以人身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还是身份关系为标准,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有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之分,前者是后者的基础。

本章要求考生在理解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把握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的意义,并熟悉掌握人身权的分类。

(一)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1、人身权的概念

2、人身权的特征

(二)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的意义

(三)人身权的分类

第二十九章具体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是与一般人格权相对应的概念。

所谓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全部人格利益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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