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企石镇清湖村环卫保洁场化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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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企石镇清湖村环卫保洁场化项目
东莞市企石镇清湖村环卫保洁市场化项目
公开招标文件
采购编号:
441900-29-20-0002
采购人:
东莞市企石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二〇一八年一月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
一、投标邀请函
广东和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东莞市企石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现就东莞市企石镇清湖村环卫保洁市场化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欢迎有实施能力和资质的国内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
1、项目名称:
东莞市企石镇清湖村环卫保洁市场化项目,采购编号:
441900-29-20-0002。
2、项目内容:
包号
采购项目(品目)名称
服务期
服务地点
A
东莞市企石镇清湖村环卫保洁市场化项目
合同签订后三年
清湖村辖区内的所有水泥道路、水泥街巷、道路两旁辅路
注:
详细服务内容及要求请查看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用户需求书》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1.招标文件公示时间:
2018年01月17日至2018年01月24日(共5个工作日)。
2.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18年01月17日至2018年01月24日,上午9:
00~12:
00,下午14:
00~17:
00(公休节假日除外)。
3.获取招标文件地点: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五层A区505室。
4.获取招标文件方式:
现场购买
4.1.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2)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3)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并加盖公章);(6)提供以上证件的原件扫描件(整合成一个PDF文档格式)。
如“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则不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4.2.曾在本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购买采购文件时只须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5.招标文件售价:
人民币150元(售后不退)。
6.购买了招标文件,而不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请在开标日期三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四、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地点及开标事宜
1、递交投标文件时间:
2018年02月07日上午09:
00-09:
30(北京时间)。
2、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
2018年02月07日上午09:
30(北京时间)。
3、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
广东省东莞市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五层A区502-
(1)会议室。
4、开标事宜:
届时请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正式授权代表务必携带有效身份证明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五、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广东和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五层A区505室
联系人:
钟小姐
联系电话:
0769-传真:
0769-
报名、保证金联系人:
赖小姐联系电话:
0769-
广东和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O一八年一月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及资金来源
1.1.本次招标标的为东莞市企石镇清湖村环卫保洁市场化项目,详细要求见第三部分《用户需求书》。
1.2.资金来源:
已批复的财政性资金。
2.定义
2.1.采购人:
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项目采购人:
东莞市企石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2.2.投标人:
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3.中标人:
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采购人确认的获得本项目中标资格的投标人。
2.4.采购代理机构:
广东和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5.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组建的专门负责本次招标其评标工作的临时性机构。
2.6.日期:
指公历日。
2.7.时间:
指北京时间。
2.8.合同:
指由本次招标所产生的合同或合约文件。
2.9.招标文件中所规定“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的、打印的或印刷的方式;通讯方式包括专人递交或传真发送。
3.合格的投标人
3.1.法定资格条件
3.1.1.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4.踏勘现场及答疑会
4.1.该项目不组织集中踏勘现场和答疑会。
5.合格的服务
5.1.标人的有关服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和/或其它标准。
5.2.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第三部分《用户需求书》和采购人要求。
6.知识产权
6.1.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6.2.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6.3.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
6.4.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投标报价应包括所有应支付的对专利权和版权、设计或其他知识产权而需要向其他方支付的版税。
7.投标费用
7.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自身的所有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的组成
8.1.招标文件包括:
8.1.1.投标邀请函;
8.1.2.投标人须知;
8.1.3.用户需求书;
8.1.4.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8.1.5.投标文件格式;
8.1.6.在招标过程中由招标采购单位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等。
8.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重要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或被确定为投标无效。
9.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9.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9.2.招标期间,投标人有义务上网查看,公告一经上网发布,即视为送达。
投标人应于收到该澄清或修改文件的二十四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
9.3.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书写。
对于任何非中文的资料,都应提供简体中文翻译本,有矛盾时以简体中文翻译本为准。
10.2.在投标文件中以及所有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往来文件中的所有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1.1.1.价格文件
11.1.2.商务、技术文件
11.1.3.唱标信封(须独立密封)
11.2.投标人应如实详细提供第11.1款所要求的全部资料,价格部分文件必须单独装订成册,商务、技术和其他证明资料等投标文件不能出现投标价格。
12.投标文件编制
12.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以及附件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完整地填写(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和提供资料,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3.投标报价说明
13.1.本次招标,投标人必须就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中所有服务内容进行报价,少报无效。
13.2.本项目财政预算为人民币2,106,468.00元,投标人报价超出财政预算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3.3.报价应包含完成本次招标所有服务内容的费用,包含各种税务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应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等完成合同规定责任和义务、达到合同目的的一切费用。
13.4.若报价小写与大写存在差异,以大写为准。
13.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在合同执行期间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投标报价不固定的投标文件将作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3.6.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价格必须用人民币报价,以其它货币报价的投标将予以拒绝。
13.7.中标后开出的所有发票都须与中标人的名称一致。
14.投标有效期
14.1.投标文件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的规定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后的90天内保持有效。
投标有效期比规定期限短的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并予以拒绝。
14.2.特殊情况下,在原有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此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投标人可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上述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可退还。
接受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文件,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在此情况下,根据投标人须知投标保证金的有关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5.投标保证金
15.1.投标人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包号
包组内容
保证金
包A
东莞市企石镇清湖村环卫保洁市场化项目
¥40,000.00
人民币肆万元整
15.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在因为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其投标保证金可不予退还。
15.3.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5.3.1.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15.3.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15.3.3.提供虚假投标文件或虚假补充文件的,或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定投标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规的行为。
15.4.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必须采用银行转账、电汇或《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形式缴交,投标人与交款人名称必须一致,非投标人缴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