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假制度创新模式的研究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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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站在不同的层次来辩证的分析问题来看,国家的休假制度对于大部分企业都是显著的影响的。
各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制度的合理性,在规定条例上做适当创新,本着“以人为本”原则优化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创造企业文化。
[关键词]
休假制度,带薪假期,创新模式
1.员工休假制度发展背景
对休假制度在中国的历史发展进程可以追溯到夏商时期的奴隶社会,其不仅经历了多阶段的社会主义:
从封建社会的进行了跨越式的发展,还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根据社会和经济条件在假期的时间利用分配上进行了进一步的创新改革,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政策在现代发展中不断涌现。
然而假日制度不健全和中国休假制度变迁不彻底的发展历史,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经济发展和危害了社会和谐。
休假制度在工业化进程时期就已经开始了,劳动人民的生产能力逐步提高和休假制度有着不可或缺的联系。
休假制度创新研究的开始源自劳动人民的工作和生活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分离。
通过不断探索研究,发达国家的带薪休假制度基本是通过大多数主要节假日来调整的,在种制度下,绝大多数的劳动者是可以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来换取这种带薪年假。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因此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转换过程还没有彻底结束,在这样的背景制度下,在实际运行中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存在着诸多困难,但这并不妨碍政府和真正为广大劳动者利益所考虑的学者探索有中国特色的休假制度。
在这个过程中,“周”,“五天”循环休假制度逐渐建立起来,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政府加强了对休假制度的研究,加快休假制度的改革步伐,在假期长度逐渐增加,但也创造了“黄金周”制度,为促进国民素质的提高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促进国内消费需求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黄金周”制度也从1999开始实施。
不改变工人的休息时间总长度的“黄金周”的制度把休假时间进行了集中,使民族传统节日习惯和旅游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变化。
然而,“黄金周”制度却并不十分完善,从实施的第一天起到现在,因为交通、人员密集程度等等问题,其受到了社会各界的舆论。
很多学者和官员认为,带薪休假是最好的休假制度,应终止“黄金周”制度来更好提倡带薪年休假制度。
而与此相反的观点认为,在我国现有环境下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仍有许多不成熟的地方,“黄金周”制度是一种过渡性的休假制度,其符合了中国的基本国情,为“黄金周”制度的长度也取决于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
两种观点的交织,使得“黄金周”在受到各界舆论的同时也接受着广大人民的考验。
因为这种制度的实施不仅发展了旅游业同时也造成了生态环境的污染,尤其国家实施了节假日高速公路免收过路费之后,这种情况更是日益加剧。
2.员工休假制度对比分析
通过对几家大型公司休假制度的对比(这里所说的大型公司有:
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云南电网公司、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我发现,各大公司的法定假日休假制度都按国家规定执行,所以基本相同的,即公休假日都是一周两天(星期六和星期日);
全民法定假日:
元旦1天,春节放假7天,清明节放假1天,五一劳动节放假3天、端午节休假1天,中秋节放假1天,国庆节放假7天。
而除了一般的发定假日,还有年休假制度。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来,各个企业对员工休假制度都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尤其是当《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对企业和员工的年休假带来了很大的调整,也对职工工作时间、享受年休假人员范围、劳动定员定额标准、人工成本、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各个企业在遵守新的规章制度的同时,也根据企业内部的需求与特点做了相应的调整。
下面是北京首信股份公司的年休假规定:
以下是云南电网公司的年休假相关规定:
从这两份份规定可以看出,年休假制度基本可分为5、10、15天三个档。
可以看出两份规定也有不同之处,比如首信公司的第二、三条规定,就是按照自己公司特点所指制定的,有很强的针对性。
我在查阅资料的同时,明白了除了一些小型私人企业不按照国家规定休假制度外,基本大部分公司都有属于自己公司的休假制度。
而这些休假制度无法比较好坏,是因为各个企业所在的行业不同,所以需要的劳动力、生产关系、管理水平都不相同。
只能说制定的规定是否更适合本企业,就拿首信说,除了年休假外,还有相应的暑期休假制度,因为北京炎热的夏季降低了员工的生产力,所以在最热的月份选择放假几天也是从大局考虑的。
一方面照顾了员工的情绪,一方面也确实注重企业的资源节约和效率利用。
是非常适合本企业的休假制度。
3.年休假制度对企业的影响
规则看似简单明了,但潜在许多以前没有出现过的问题:
(1)对人工成本的潜在影响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因此,年休假制度的实施,不仅加剧了首信公司劳动就业方面的结构问题,也加剧了就业矛盾和一线工厂生产的张力。
因此高带薪年假将面临巨大的压力就是成本人工,最后直接影响结果是:
增加财政负担。
(2)对工作的正常运行影响。
首信公司的很多工作人员掌握大量的政策和业务知识,并与连续性的特点,和人的定数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在假期打工人员由谁,无论是从内部或是放置在临时更换项目或者是抽调内部人员顶班无疑都会对工作造成一定影响,而这种影响是不可预知的。
因此,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职工都享受年休假会对工作产生很大的影响。
(3)增加了管理难度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但条例中却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按小时为单位或由X年不超过几次休假,如果工人提出年休假分段安排在一年中的集中数小时或分多段进行休假,这样的休假请求让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面临很大的不可掌控困难,因为在员工申请休假时还没有将企业的整体时间和假期工作都落实的详细准确,所以增加了管理的难度。
(4)可能会导致不必要的风险
一是法律风险。
管理者应该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的主导地位,结合实际在休假制度的企业,对员工休假统筹安排,并做好考勤和记录工作的监督,接受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人员的检查;
二是风险劳动管理。
企业应避免规则和劳动法规行为;
避免在离开和生产的正常运行影响的人员;
避免基础工作不到位,引起劳动争议。
4.1减轻休假制度对企业冲击的建议
4.1管理人员应该合理安排工作和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这条规则就明确了带薪年休假有单位的责任,管理要结合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根据优先级的生产订单,统筹安排员工休假,避免因为单位没有统筹安排和领导员工年假休假或不影响员工的生产现状。
4.2企业加强对人力资源管理能力的要求
一是规范企业的相关劳动法规,保护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
二是要求企业加强管理,进一步挖掘人力资源的潜力;
三是要求企业加强基础工作,避免劳动争议出现在节假日的问题。
5.结语
目前,中国有大量的失业人口,还存在度工作的劳动者。
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劳动者的休息权,但过度使用职工的休息权利会使一些企业和单位失去效率和利益,而且从劳动者个人以及企业的长远发展、社会和谐的稳定来看,都有极大的负面影响。
从分析的结果得出如下结论:
由于现阶段中国的总体生活水平不高,职工尤其是中小型企业职工带薪休假的意识都普遍淡薄,有些企业和想要更好发展的职工甚至选择不休假,自愿加班工作,这对本身也是不利的;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企业与员工的双赢结果应该是公司允许员工带薪休假,而员工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带薪休假。
从长远来看,我相信会有更多的劳动人民会通过各种努力的方法和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也会有更多企业响应国家号召,站在劳动者角度切实为他们考虑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而且一个企业的兴衰成败和休假制度是密不可分的,这是企业文化,也是人心向背的重要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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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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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黄少安.关于制度变迁的三个假说及其验证【J】.中国社会科学,
110
附件: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一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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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