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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行省制的特点与历史作用论文分享

元代行省制的特点与历史作用论文分享

元代行省制的特点与历史作用

行省制是蒙元统治者在行政区划和政治制度方面留给后世的一份重要遗产。

自元行省始,行省三司督抚的高层督政区体制较稳定地确立了下来。

然而,元代行省制的特点与历史作用究竟如何,人们的看法不尽相同。

笔者认为,元行省制是古代多民族统一国家发展壮大过程中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不断调整、完善的产物。

它并非单纯的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

元行省制的历史价值在于,它创立了一种以行省为枢纽,以中央集权为主,辅以部分地方分权的新体制。

该体制有三个特点,行省性质具有两重性又长期代表中央分驭各地,主要为中央收权兼替地方分留部分权力,所握权力大而不专。

元行省制引起了13、14世纪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的较大变动,对元代社会和后来的明清、近代影响至深。

(一,行省的两重性质和代表中央分驭各地的使命

元行省的性质与使命,需要从行省的设置、演化过程谈起。

元代行省是行中书省的简称,其渊源可追溯到魏晋隋唐的行台和金代行尚书省。

蒙古国时期,燕京、别失八里、阿母河三断事官及归降的金朝官吏、军阀等,也称为行尚书省或行省。

不过,这些都算不上严格意义上的行省。

忽必烈建元朝后,正式在朝廷设置中书省总领全国政务,时称"都省"。

不久,又沿用前朝旧例,频繁派中书省宰执带相衔临时到某一地区负责行政或征伐事务。

如中统和至元前期的陕西四川行省、河东行省、北京行省、山东行省、西夏中兴行省、南京河南府等路行省、云南行省、平宋战争前后的荆湖行省、江淮行省等。

其中,设立于至元十年,127年,的云南行省等,已带有地方最高官府的色彩。

就是说,这一阶段的行省已显现朝廷派出机构与地方最高官府的两重性端倪。

只不过此类两重性仅表现在云南等少数行省范围内,多数行省的性质仍然是朝廷的临时派出机构。

大约在世祖末成宗初,随着江浙、湖广、江西、陕西、四川、甘肃、辽阳、河南等行省的改置或增设,行省逐渐演化为常设的、固定的地方最高官府。

几乎与此同时,元廷又对行省的名称、品秩、事权作了重要调整,其一,"嫌于外重",一律取消中书省宰执〃系衔〃,其二,降行省品秩为从一品,通常以平章政事二名为长官、少数行省特许增置左丞相一员,但品秩仍比都省低一级,其三,江南等处行枢密院并入行省,实行〃絜兵民二枋而临制于阃外〃的体制。

这三项举措大体奠定了行省作为地方常设机构的规模和权力框架。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行省演化为固定的地方官府,是指其主要性质而言。

即使上述演化完成以后,行省仍长期保留着朝廷派出机构的某些原有性质。

许有壬云,〃都省握天下之十省分天下之治〃。

虞集说,〃国家置中书省以治内,分行省以治外〃。

《元史o百官志七》也说,〃行中书省……掌国庶务.统郡县,镇边鄙,与都省为表里。

〃以上三处明言行省〃分天下之治〃,〃掌国庶务",且与

朝廷都省互为"表里",密切相连。

另,终元一代,行省官一直属于〃内任〃官。

元未柳贯、孙作、虞集称行省为"外廷〃、〃政府〃和〃外宰相〃。

这些都显示,世

祖、成宗朝以后行省仍具有地方最高官府和朝廷派出机构的两重性质,其代表中央分驭各地的使命依然如故。

与世祖前期行省的两重性质不同的是,其地方

最高官府的性质已占主导,朝廷派出机构的旧有性质则退居次要地位。

徐元瑞《吏学指南o府号》说,〃分镇方面,故为行省。

"《元史》《明宗纪》和《达识帖睦迩传》也说,行省官掌〃方面之权〃,充〃方面之寄〃。

此"分镇方面〃和"方

面之权",对理解行省的两重性和代表中央分驭各地的使命,很有帮助。

〃分镇方面〃、〃方面之权〃和〃方面之寄〃,显然不是一般地方官府在某地域范围内〃画

地统民",而蕴含着由中央派出,代表中央统辖"方面"的意思。

另外,从灭南宋之后湖广、江西、江淮、陕西数省的辖区均与中书省直辖区〃腹里’接壤,其治所均在与京师最近的水陆交通线上,也不难窥见行省代中央〃分镇方面〃之职能是相当突出的。

当然,我们还需要正视和承认世祖朝以后行省性质的主要方面演化为常设地方最高官府的事实。

元行省的这一半性质,也可在元人笔下窥其端悦,如大德五年,1301年,成书的徐元瑞《吏学指南》称行省为〃分镇方面〃;但时至元末,柳贯则云"行省得画地统民〃,与柳贯同仕于顺帝朝的湖广行省平章星吉也自称,〃吾受天子命为藩大臣"。

既然元后期文人中不乏行省"画地统民"和"藩大臣"等说,元世祖朝以后行省新增的地方最高官府的性质也就十分清楚了o

总之,具有两重性质和代表中央分驭各地的使命,是元行省制的一个基本特征。

还需要注意,元廷设置十行省的目的和作用,各有侧重,并不完全一致。

如〃生齿繁夥,物产富穰,水浮陆行,纷轮杂集〃,〃土赋居天下十六七〃的江浙、湖广、江西三省,大抵以镇压新征服区域和搜刮财赋为基本宗旨,其治所相应地均设在行省北端的水陆交通要冲,而不置于该行省的中心地带,以便朝廷的联络和指挥。

位于中原、关屮及西南边檄襟要,驻有许多蒙古军团的陕西、四川、云南、河南四行省,又以军事襟要的镇遏控制为重心。

〃太祖肇基之地〃,〃诸王星布棋列〃的岭北行省及辽阳、甘肃等行省,则以廪养或防范蒙古诸王,控制蒙古部众及供给军需作为主要使命。

从以上设置目的和作用看,元行省主要着眼丁•政治上的统治和军事上的控制,酷似十个大军区。

无论是作为朝廷的临时派出机构,抑或作为常设的地方最高官府,其代表中央进行政治控驭和军节镇遏的色彩,一直非常浓厚。

另外,朝廷为部分行省提供经费,也有助于理解行省的性质。

如世祖至元七年,1270年,闰十一月元廷"给河西行省钞万锭,以充岁费",至元八年(1271年,四月"给河南行中中书省岁用银五十万两〃,大德元年,1297年,正月〃以钞十二万锭、盐引三万给甘肃行省〃,延祐四年,1297年,六月〃给岭北行省经费钞九十万锭、杂綵五万匹〃。

至元十年,1273年,闰六月赛典赤o赡思T赴任前所赐白银二万五干两、钞五百锭,也属于云南行省设立之经费。

以上朝廷拨给经费虽限于甘肃、河南、岭北、云南等部分行省,时间上却囊括行省演化嬗变的前后两个阶段。

这既可以看做是朝廷对部分行省的财政支援,也是行省作为朝廷派出机构在财政方门面的证据。

设置目的各有侧重和半数左右行省经费由中央提供,也可以从侧面印证元行省并非纯粹的地方官府。

(二,行省主要为中央收权,兼替地方分留权力

由于行省性质的嬗变和代中央分驭各地使命的稳定性,行省在职能和权力

行使方面也表现为主嬗要为中央收权,同时兼替地方分留部分权力。

关于行省的权力和职能,《元史o百官志七》云,〃凡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

"柳贯也讲,行省的职司包括"外廷之谋议,庶府之禀承,兵民之号令,财赋之简稽〃》以上两处都涉及了行省的财政、军事、行政等事权,柳贯还谈到行省作为中央派出机构"外廷〃的"谋议"职司,与路州等"庶府"及"兵民"的关系。

以下从财政、行政、军事、司法等领域逐项考察行省的权力与职能。

对辖区财赋的综领督办和以行省为单位的上供留用,最能体现行省为中央搜刮各地财赋又兼替地方分留部分财权的功能。

元代各地的租税征收,主要采取路府总领,"府科丁•州,州科于县,县科于民",逐级科级的方式。

但是,在"腹里"以外的行省辖区内,路府州县的赋税征收,又需要受行省的综领和监督。

首先,行省有权参与议定路府州县所掌的赋税数额、征收方式,也拥有对路府州县赋税额高低上下、此增彼减的调整权。

对辖区盐、酒、金银、市舶等课税,行省也有节制、掌管、监督等权力。

其次,行省还代表中书省接受所属路及直隶州的〃上计〃,上计稽考完毕,又需要"总其概,咨都省、台宪官阅实之"。

岁终上计之外,路及直隶州有责任随时向行省报告财赋收入情况。

发现累年"未申除钱粮,虚作实在,为数巨万",也申报行省〃销破"。

上计和稽考财赋时,行省官员有权适当惩罚路州官吏。

这就是柳贯所言行省"财赋之简稽"职能的基本内容。

再次,大约在世祖末成宗初,各行省督办的钱粮赋税已有了数额方面的规定。

此类规定,即所谓〃合办额〃,是以年份为单位计算的。

〃合办额"直接向朝廷负责,或增余,或足额,成亏欠,由朝廷逐年检核,并实行奖励增羡和处分亏空的政策。

如"河南行省亏两淮岁办盐十万引、钞五干锭,遣札刺而带等往鞫实,命随其罪之轻重治之。

陕西行省增羡盐钞一万二千五百余锭……各赐衣以旌其能〃。

通过掌管税额、上计稽考和以行省为单位的定额办集,行省充当了元廷搜刮各地财赋的重要工具。

有的学者称江浙等行省相当于向中央转送财赋的"中转站〃,不是没有道理的。

元人黄潛说,〃……昔之有国家者,藏富之所,散丁•列州。

而今也,藏富之所,聚于诸省"。

魏晋隋唐两宋,州是地方高级行政建置,地方财赋首先聚集和储藏丁•各州,而后再作上供和留用之类的分配。

元代则不然。

多数路、州仓储"有名无实",有些甚至"粮不宿仓〃。

路及直隶州,府,必须把所征赋税先送往行省。

各行省直属的仓库.〃所统郡邑岁入上供及经费之出纳,无所不掌"。

特别是江浙等江南三行省"岁所入泉币、金玉、织文、它良货贿待用之物,以钜万计。

所储为甚厚,所系为甚大"。

由于行省始终负有代表中央分驭各地的使命,行省代朝廷集中各路州的财赋于行省治所,已是基本将各地财赋集中于朝廷了。

于此,行省主要为中央搜刮、集中财赋的职能,可谓洞若观火了。

各地财赋集中丁•行省后,自然出现了解运京师、上供朝廷与各省留用的问题。

《元史》卷二二《武宗本纪一》大德十一年九月已丑条云,

晋王也孙铁木儿以诏赐钞万锭,止给八千为言,中书省臣言,〃帑藏空竭,常赋岁钞四百万锭,各省备用之外,入京师者二百八十万锭……臣等虑财用不给,敢以上闻〃。

帝曰,〃……可给晋王钞干锭,余移陕西省给之。

这段奏言及武宗谕旨,是迄今所见反映行省征集财赋后上供与留用关系的重要资料。

其中"常赋岁钞四百万锭〃,与成宗初中书右丞相完泽所言〃岁入之数,

金一万九千两,银六万两,钞三百六十万锭〃比较,似不包括金、银及税粮石数收入,而中统钞四十万锭的差额,估计是大德二年至十一年间所增加的。

即便四百万锭只限丁•武宗初全国岁钞收入,它与"各省备用之外,入京师者二百八十万锭"句前后连缀,也能说明如下几点,

第一,全国岁钞收入四百万锭中,二百八十万锭统统解运、上供京师。

上供京师的岁钞数占全国岁钞收入总额的70%。

各省留用仅占30%。

第二,上供京师者二百八十万锭以外,明确讲是由〃各省备用",而未提路府州县。

或者可以说,由于"藏富之所,聚于诸省"和行省演化为地方最高官府,元中后期中央与地方的财赋分配已是在朝廷与行省之间进行,腹里地区除外,,地方留用财赋的支配权由行省掌握,主要用途是〃以给军响、百官之禄秩〃。

第三,唐后期两税三分制下各州上供数额只是留州、送使之后的自然余数,通常明显低于全国两税收入总额的一半。

元代由岁钞所反映的中央与地方财赋分割比例,竟达到7:

3。

显然,元朝廷所占7/10的比重高于唐代,某种程度上又是两宋尽收州县财赋于中央政策的继续。

附带说一句,明代中央与地方盐税等分割比例是八分起运,二分存留,而且也是在中央与各省之间分割的。

这种分配办法与元岁钞七三开模式,不可能没有因袭关系。

第四,由于世祖末以后行省兼有朝廷派出机构和地方最高官府的两重性,行省在中央与地方财赋分配过程中的角色和作用也是一分为二的。

一方面,行省仍然主要充当朝廷集中财赋的工具,行省除了执行上供中央与地方留用七三分成的悬殊比例和严格控制路府州县的财赋支用,还有义务遵照朝廷的命令,额外提供钱谷,以弥补中央财赋支出的不足。

武宗海山命令陕西行省在上供之外,代朝廷向晋王支付一千锭赐钞,即属此类。

另一方面,行省又成为唯一有权较机动地支配地方留用财赋的机构。

按照朝廷的规定,行省可便宜支用一千锭以下的财赋。

但是正额以外的羡余,行省官往往可以〃百端侵隐,如同己物"。

有的行省所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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