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规范 2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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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高危单位highfireriskbuiltenvironment
《陕西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定的容易发生火灾,而且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和高危、地下公共建筑等场所。
具体范围见附录A。
3.2
消防安全评估firesafetyassessment
依据本标准,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开展的综合性检查及等级评定的总称。
4消防安全管理
4.1组织管理
4.1.1消防安全合法性
4.1.1.1火灾高危单位使用的建(构)筑物、场所,应遵守消防技术标准和监督管理规定,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审核、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合格,并取得相关法律文书。
4.1.1.2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投入使用、营业前应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并取得相关法律文书。
4.1.1.3火灾高危单位的建(构)筑物或场所的实际使用情况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与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以及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4.1.2消防安全职责
4.1.2.1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火灾高危单位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依法履行下列类型的消防安全职责:
a)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b)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c)火灾高危单位特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4.1.2.2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包括:
a)多产权建筑的产权方、使用方、统一管理机构应遵守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
b)多产权建筑的产权方或产权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为建筑的消防安全责责人;
c)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在签订的相关合同中应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产权方和使用方共同承担:
责任为对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各使用方应指定其使用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配合统一管理机构进行消防安全管理。
4.1.2.3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职能部门职责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职能部门职责包括:
a)统一管理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设施、器材、标志;
b)组织每日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消防安全危险行为;
c)每月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除火灾隐患;
d)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e)对新上岗员工及时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全员消防安全培训;
f)组织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
g)指导或管理专职、志愿消防队工作;
h)单位授子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i)建立工作档案。
4.1.2.4专职和志愿消防队职责
专职和志愿消防队职责包括:
a)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配备消防装备和器材,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b)掌握灭火和应急救援知识,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c)熟悉所在单位基本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消防设施及器材设置情况;
d)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4.1.2.5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包括:
a)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b)统筹安排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专题会议;
c)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
d)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e)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f)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器材;
g)审查批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
4.1.2.6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包括:
a)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火灾高危单位,其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其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b)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c)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d)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保障和资金预算方案;
e)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f)组织实施对本场所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g)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h)组织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i)每月组织召开消防安全例会;
j)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1.2.7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职责
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职责包括:
a)负责消防设施操作、检测、维修、保养的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符合GB25201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
b)熟悉和掌握消防没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c)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d)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及时向上级主管人员报告;
e)做好检查、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理记录。
41.2.8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包括:
a)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做好记录;
b)对火灾报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c)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d)GB25201要求的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4.1.2.9防火巡查人员职责
防火巡查人员职责包括:
a)按规定开展防火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主管人员;
b)制止和纠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c)发现火灾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灭火;
d)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巡查的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符合GB25201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
4.1.2.10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危险品操作人员职责
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危险品操作人员职责包括:
a)掌握消防安全知识,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b)掌握本单位电气焊、用火用点、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c)落实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4.1.3消防安全制度
4.1.3.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
a)明确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
b)确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对象、形式、考核办法及周期;
c)规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的内容、形式和统一保管、及时更新的要求。
4.1.3.2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防火检查、巡查制度应:
a)明确防火检查和巡查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
b)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陕西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72号)的相关要求,确定防火检查和巡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
c)规定防火检查、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记录等的内容、形式和统一保管、及时更新的要求。
4.1.3.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应:
a)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
b)确定安全疏散设施的部位并做好登记,确定检测、维护管理方法和要求;
c)规定安全疏散设施登记、管理相关记录的内容、形式和统一保管、及时更新的要求。
4.1.3.4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应:
a)明确消防控制室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
b)制定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消防控制设备使用维护制度、故障处置程序,消防控制室应急程序,值班、交接班规定等相关管理规定;
c)按照GB25506的相关要求,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和信息传送的程序、内容;
d)规定消防安全管理资料、值班记录、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月度检查记录故障处理记录等的内容、形式和统一保管、及时更新的要求。
4.1.3.5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应:
a)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仟人和职责;
b)按照GB25201、GB50444、GA95和GA503的相关要求,制定消防设施、器材日常使用、维护保养制度,故障处置、报修程序等管理制度;
c)规定消防设施、器材基本情况记录,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维修保养记录等的内容、形式和统一保管、及时更新的要求。
4.1.3.6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应:
a)制定单位火灾隐患整改程序。
程序内容包括:
火灾隐患认定,确定整改措施、期限,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及资金,整改完毕后进行的复查;
b)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采取的防范措施,保障安全的方法;
c)规定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的内容、形式和统一保管及时更新的要求。
4.1.3.7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应:
a)明确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
b)明确用火、用电设备应由具有职业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
c)确定动火的审批范围和程序:
d)规定动火审批手续、记录的内容、形式和统一保管、及时更新的要求。
4.1.3.8易燃易爆危险品及其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危险品及其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应:
a)确定易燃易爆危险品及其场所,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
b)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管理规定,制定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购买、使用、储存、销毁、销售运输等相应管理规定;
c)规定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购买、使用、储存、销毁、销售、运输等记录,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登记材料等的内容、形式和统一保管、及时更新的要求。
4.1.3.9燃气和电气设备(包括防雷、防静电)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燃气和电气设备(包括防雷、防静电)的检查和管理制度应:
a)明确燃气和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
b)确定设施登记、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c)制定燃气、电气、防雷,防静电设备的采购、安装、定期维护保养检测、报废等管理要求:
d)规定燃气、电气、防雷、防静电设备检测报告,日常检查记录,发现问题报告及处置记录等的内容、形式和统一保管、及时更新的要求,
4.1.3.10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应:
a)明确管理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
b)确定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的组织机构、人员、例会、教育培训、训练演练、考核要求:
c)规定专职和志愿消防队人员及消防装备、器材配备记录,定期消防业务培训、训练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记录,考核情况记录等的内容、形式和统一保管、及时更新的要求。
4.1.3.11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制度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制度应:
a)明确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及演练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
b)明确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修订、发布以及预案演练的周期、程序;
c)规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有关记录资料的内容、形式和统一保管、及时更新的要求。
4.1.3.12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奖惩制度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奖惩制度应:
a)明确负责考评工作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
b)确定考评目标、内容和方法,考评结果的奖惩办法;
c)规定消防工作考评记录、消防工作奖惩情况记录的内容、形式和统一保管、及时更新的要求。
4.1.3.13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应:
a)确定具体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
b)制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要求、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C)规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记录、防火巡查和检查记录、事故处置记录等的内容、形式和统一保管、及时更新的要求。
4.1.3.14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应:
a)确定例会的组织部门、责任人和织责;
b)确定例会主持人、参加人员,召开会议的周期以及会议内容;
c)规定例会形成的会议纪要、决议约内容、形式和统一保管、及时更新的要求。
4.1.3.15消防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应:
a)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
b)规定消防档案的种类、内容和制作、保管、更新、使用及销毁的方法与要求。
4.1.4消防安全管理操作规程
4.1.4.1消防控制室火警处置程序
消防控制室火警处置程序的主要内容是:
a)规定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时的处理方法;
b)规定查看人员确认火情后的处理方法;
c)规定消防控制室接到查看人员确认发生或未发出火情报告后的处理方法;
d)规定第二灭火力量接到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发出的火警指令后的处理方法。
4.1.4.2员工发现火情时的火警处置程序
员工发现火情时的火警处置程序的主要内容是:
a)规定火灾高危单位员工发现火情时的处置方法:
b)规定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火情报告后的处理方法。
4.1.4.3消防设施、器材操作规程
消防设施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是:
a)规定建筑消防设施操作规程与使用范围;
b)规定防火分隔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消防通讯设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方法;
c)规定定期检修、测试的方法。
4.1.4.4变配电室操作规程
变配电室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是:
a)确定在电气设备上进行倒闸操作时的方法;
b)规定变压器,电容器等变、配电装置在运行中发生异常情况时的处理方法;
c)规定电容器在重新合闸前的操作方法:
d)规定隔离开关接触部分过热的操作方法;
e)规定变压器的保养、检修、清扫方法。
4.1.4.5电气、燃气设备及线路安装操作规程
规定电气、燃气设备及线路安装操作方法。
4.1.4.6明火作业操作规程
规定明火作业现场控制及操作方法。
4.2实施管理
4.2.1防火检查巡查
4.2.1.1防火检查
4.2.1.1.1定期开展防火检查,防火检查的频次、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和检查记录等符合规定。
4.2.1.1.2火灾高危单位应将防火检查记录统一装订,存档备查,存档时间不少于2年。
4.2.1.1.3消防设施、器材现场设置的检查卡在填写完毕后应统一存档。
存档时间不少于2年。
4.2.1.2防火巡查
4.2.1.2.1开展每日防火巡查,防火巡查的频次、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巡查内容和巡查记录等符合营业或者运行期间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
4.2.1.2.2火灾高危单位应将防火巡查记录统一装订,存档备查,存档时间不少于1年。
4.2.1.2.3使用电子巡更系统的巡查记录应存档备查或打印存档,存档时间不少于1年。
4.2.1.3火灾隐患整改
由于引火源、可燃物和用于灭火、逃生的设施、器材、通道、出口、分隔、间距以及其他事项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可能引发火灾、导致火灾蔓延、妨碍火灾扑救,造成疏散困难等火灾隐患,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a)及时整改、消除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消防违法行为;
b)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立即予以消除;
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c)应分类建立完整齐全的火灾隐患的整改档案资料,其内容应包括:
火灾隐患基本情况(包括情况描述、部位、照片资料等)、火灾隐患确定的相关资料(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法律文书、单位防火检查记录等)、火灾隐患整改方案(包括领导批示、资金落实、施工合同、相关设施设备的文件资料等)、整改进度和责任人;
d)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发现并责令改正的,整改完成后,单位应及时报送整改结果。
4.2.2重要环节管理
4.2.2.1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下列部位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严格管理:
a)可燃物品的仓库,商场、市场的营业区域:
b)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c)燃气、然油用房,厨房操作间;
d)发电机房、变配电室、计算机房和空调机房等设备用房:
e)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
f)其它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部位,或者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
4.2.2.2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4.2.2.2.1火灾高危单位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施工,应制定消防安全措施,经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现场查验、确认并签发动火证后,方可施工;
公众聚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易燃易爆场所不应在生产,营业时间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施工或使用可燃、易燃物品装修施工;
确需在生产、营业时间施工,应建设实体墙将施工区和生产、营业区进行防火分隔。
4.2.2.2.2火灾高危单位应在禁烟禁火部位张贴警示性标识,现场工作人员对在禁烟禁火部位违规动火或吸烟的人员,应实施劝阻;
劝阻无效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
4.2.2.2.3火灾高危单位应加强对集体宿舍的管理,采取措施防止私接电器线路、使用大功率电器、使用炊具等妨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4.2.2.2.4按照规定进行燃气、电气、防雷、防静电设备的采购、安装和维护保养险测。
4.2.2.2.5火灾高危单位选用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其,应符合国家有关市场准入规定,并符合消防安全质量要求。
4.2.2.2.6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4.2.2.2.7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线路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且按照规定使用。
4.2.2.2.8设有厨房的火灾高危单位应至少每半年清理1次厨房烟道,留存情况记录并存档案备查。
4.2.2.3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4.2.2.3.1
人员密集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任何单位、个人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烟花爆竹等进入。
4.2.2.3.2
对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燃放烟花爆竹的,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制止;
制止无效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采取防范措施。
4.2.2.4共用建筑管理
建筑物由两家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各使用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a)共同没立或派员加入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
b)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c)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当地消防安全规定以及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的要求;
d)接受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实施的防火检查(巡查)、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工作奖惩。
4.2.2.5火灾高危单位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管理
火灾高危单位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应符合如下要求:
a)活动场所应符合本标准4.1.1的要求,程序合法,保证消防安全;
b)主办单位与场馆产权单位应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c)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d)保持消防设施、器材配备齐全完好有效;
e)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4.2.3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管理
4.2.3.1建筑防火管理
4.2.3.1.1严禁占用防火间距,防火防烟分区没置合理,严禁改变防火防烟分区或设置障碍物,防火门(窗)、防火卷帘、消防水幕、挡烟垂壁等防火防烟分区分隔设施应保持完好有效。
4.2.3.1.2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禁止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作业区域放置影响使用功能的物品、设置障碍设施。
4.2.3.2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4.2.3.2.1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4.2.3.2.2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和营业期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4.2.3.2.3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问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志,保证其正常使用。
4.2.3.2.4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
4.2.3.2.5常开式防火门,应保证其在火灾发生时能自动关闭;
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4.2.3.2.6疏散门、安全出口不得设门槛共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4.2.3.2.7消防应急照明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4.2.3.2.8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4.2.3.2.9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4.2.3.2.10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火灾救援的栅栏。
4.2.3.2.11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4.2.3.2.12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
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治超员的措施。
4.2.3.2.13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合理确定并公示各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
4.2.3.2.14高层建筑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缓降逃生等有利于人员疏散的装置、器材。
4.2.3.3消防控制室管理
4.2.3.3.1按照GB25506的要求对消防控制室进行建议。
4.2.3.3.2按照GB25506的要求建立相关记录和消防管理资料。
4.2.3.3.3消防控制室应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
4.2.3.3.4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符合GB25506,GB25201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以及消防设施控制,显示和信息传输要求。
4.2.3.3.5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2.3.4消防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