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复习资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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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如果法律明文规定了合同的形式,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成立与生效关系:
一般而言合同成立就生效,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手续办理后才生效,实践性合同标的物交付时生效。
6.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原因。
(09真题)P31
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严重欠缺合同生效要件,不发生合同当事人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
①无效合同的违法性。
(此类合同不符合国家意志,因此不能使此类合同发生法律效力)②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
(法院不待当事人请求就可依职权主动审查合同是否有效)③无效合同不具有履行性。
(当事人订立无效合同以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因此而承担违约责任)④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合同一被确认无效便产生溯及力,自订立之日起就是无效的)
原因:
①欺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的强行性规定的。
7.可撤销合同概念、特征、原因。
P36-40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①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和公序良俗。
②必须通过撤销权的主动行使,请求撤销合同。
(法律将是否主张撤销权的权利交给当事人去行使,法院不告不理)③可撤销合同在合同撤销前仍是有效的。
④可撤销合同又成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①因重大误解所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
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内容发生的误解因此而订立的合同)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一方在情势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合同)。
③因欺诈胁迫所订立的合同(一方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采取威胁的办法与对方订立的合同)。
④乘人之危。
(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逼迫对方接受的条件不公平的合同)
8.撤销权:
a主体:
撤销权仅限于当事人:
①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场合,双方都有撤销权。
②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受害人享有撤销权。
b撤销权与变更权的关系:
①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不待撤销;
②当事人请求撤销的,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c撤销与无效的关系:
①区别:
法官可主动主张无效,但不能主动撤销;
②联系:
一旦被撤销或主张无效后,均有溯及力;
效果上,产生返还财产责任→不当得利;
一方有过错,应赔偿对方损失→缔约过失责任。
9.效力待定合同:
指合同合法,但欠缺某一个生效要件,需补正已生效的合同。
具体包括三种情形: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
②狭义的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③无权处分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及可撤销合同不同:
行为人并没有违法违规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合同撤销,主要是因为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签订合同的资格及处理能力造成的
10.合同履行的概念、原则(07真题)、规则。
P52-57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
原则:
①适当履行原则:
(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②协作履行原则:
(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③经济合理原则:
(讲求效益以最小的付出成本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④情势变更原则(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履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应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①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②情事变更发生在依法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③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⑤须情事变更使合同履行显示公平)。
规则:
①履行主体:
不仅包括债务人也包括债权人。
②履行标的:
是债务人必须实施的行为,是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在。
③履行期限:
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
④履行地点:
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受领给付的地点。
⑤履行方式:
一般包括对标的物的履行和价款酬金的履行。
⑥履行费用:
债务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
11.抗辩权的概念和种类(10年真题)P57
对抗对方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功能在于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者延期。
种类:
①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给付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要件:
①由同一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②双方互负债务且均届清偿期③对方未履行债务④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的)②不安抗辩权;
一方当事人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先为给付,但是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生效后,其财产状况严重恶化,可能会危及先给付一方债权的实现,如仍然强迫先给付方履行债务则违背了公平原则(要件:
①缔约后对方财产状况恶化②对方财产恶化难为对待给付)。
③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在未履行之前,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的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①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②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③先履行方为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
12.担保的概念特征P59
对合同义务的履行所提供的保障。
①从属性(担保合同从属于他担保的合同的本身)②补充性(合同担保一经成立便在主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担保义务的内容)③保障性(保障主合同债务的履行和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①物保、人保、金钱保;
②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
③一般担保和特殊担保;
④原担保和反担保。
13.担保合同的概念及与主合同的关系62
为设立某种担保关系而签订的合同。
关系: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14.保证的概念、特征类型P63
当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就其履行合同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人,经债权人接受以后,由保证人与债权人通过保证合同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
①从属性:
保证合同不能脱离主合同单独存在②相对独立性:
保证合同不是主合同本身③补充性:
合同担保一经成立,在主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担保义务的内容。
①单独保证共同保证。
(区分标准保证人是一人还是数人)②补充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区分标准;
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③有限保证和无限保证。
保证的范围大小)
15.保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及成立与生效
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协议。
①单务合同②无偿合同③诺成合同④要式合同⑤附条件的合同⑥从合同。
成立:
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保证合同成立。
生效:
保证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16.抵押的概念类型和抵押财产的范围P67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类型:
①不动产抵押②动产抵押③权利抵押。
范围:
①具有交换价值的可流通物②应当是特定物③应当是非消耗物。
抵押权产生:
不动产须经法定登记方生效,动产自愿办理登记。
17.质押的概念和特征P69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的法律行为。
①仅限于动产②具有可转让性③质押权以转移占有时成立并生效。
①动产质押②权利质押。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①抵押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质押为动产。
②抵押不转移占有只需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质押则需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以交付作为公示方法。
18.留置权概念、特征、构成要件P70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扣留该财产,经过一定的宽限期,其债权仍得不到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
①留置权是法定权②留置权与原债权之间具有牵连性③以债权人占有留置物为前提④留置权的法律效力具有双重性。
a积极要件:
①债权人已经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②债权人所占有的财产与债权之间具有牵连性。
③债权以届清偿期。
b消极要件:
①留置权的行使不得违背公序良俗②留置权的行使不得与债权人所应履行的义务相抵触③对留置物的占有不是因侵权行为取得④没有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19.定金概念特征种类及效力P73(0809真题)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担保其合同之债履行为目的,而预先向对方预付的一笔金钱。
①惩罚性②从属性③实践性④时效性⑤双重担保的效力
①立约定金②解约定金③成约定金④证约定金⑤违约定金
效力:
①担保上的效力(①:
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定金将被没收。
②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部分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③定金与违约金不可同时适用,只能择一。
)②预付款效力③证约效力。
20.违约责任概念、归责原则、违约形态(0810年真题)P98
合同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归责:
严格责任原则(又称为无过错责任、结果责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只要违反合同义务,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除有免责事由外,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形态:
预期违约(2008年真题):
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明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
实际违约:
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分为:
①不履行:
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完全不按照合同履行的行为②不适当履行:
当事人虽然已经履行,但是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情形③加害给付:
违约不仅造成履行利益的损失,还造成履行利益之外的其他利益的④其他违约行为。
21.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P103
免责事由:
出现法定的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导致合同不能旅行时,债务人将免除违约责任。
①法定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概念、要件、发生时间和免责前提免责范围、责任承担方式。
不可抗力概念: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①具有不能预见性②不可避免与不能克服性③属于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发生的时间和免责前提:
时间:
合同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前。
前提: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当事人对不可抗力的发生有过错的不能免除责任。
免责范围:
1扩大损失不列入免责范围2免责范围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确定。
免责条款: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限制或者免除未来责任的条款。
①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这是免责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②免责条款的目的是限制或者免除未来的责任。
③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
22.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①继续履行(①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②由守约方提出履行要求③、能够履行)②违约补救措施(修理、重做、更换、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方式)③赔偿损失(完全赔偿规则:
不仅需要赔偿实际损失还需赔偿预期利益的损失、可预见规则:
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得超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范围。
减轻损失规则: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未采取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④违约金。
不适用继续履行的情况为: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3.违约金的概念特征与种类P107
当事人约定,在一方违约后,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责任方式。
①违约金是依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②违约金具有约定性③违约金是违约后才能生效的责任承担方式。
④违约金主要具有补偿性
①约定违约金与法定违约金(以发生的原因为划分标准,当事人通过协商确定的为约定违约金,因为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为法定违约金)②补偿性违约金与惩罚性违约金(以性质为划分标准,违约金冲抵损失的为补偿性违约金,一方违约不论损失多少都要按照约定数额向对方支付的为法定违约金)
24.合同法律适用:
指在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方面发生的问题,适用什么法。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因为在合同法律关系中介入了域外因素的合同。
原则:
①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②最密切联系原则;
③其他。
25.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
和解(最值得提倡的争议解决办法)、调解(随意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和诉讼(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特殊时效为1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时效为4年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26.买卖合同的概念、特征、条款、效力、风险及孳息的转移
平等主体的当事人签订的由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他方,他方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①买卖合同是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②买受人必须支付价款③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
④诺成合同。
⑤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条款:
参照提示性的合同条款。
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②标的货物劳务工程项目;
③数量和质量;
④价款或者酬金;
⑤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不约定履行期限是订立合同的大忌;
⑥违约责任。
27.买卖合同效力:
①出卖人的义务(①交付标的物转移所有权;
②瑕疵担保义务。
)②买受人的义务(①支付价款。
②受领交付)
交付标的物应符合的条件:
按照约定的数量、质量履行交付;
交付有关辅助单证;
按约定时间、地点、方式交付标的物;
按约定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履行交付所支出的费用。
风险转移规则:
①一般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转移,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除外。
②路货买卖风险自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由买受人承担。
③一方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为;
风险由违约方承担。
利益承受概念:
利益承受是指标的物于买卖合同订立后所生的孳息的归属。
以交付时间为确定界限,交付之前归出卖人;
之后归买受人。
所有权保留情况下,孳息归卖方。
28.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前提是:
订约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
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货款的双务合同。
①它是一种跨国界的合同,它与国内合同的主要区别就在于订约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设于不同国家;
②其确定进行买卖的货物必须越过国界。
由此必须产生跨境运输和国际支付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货物毁损、汇率变动和外汇管制等方面的风险;
③订约各方可以是法人或是自然人;
④标的是货物(货物指:
有形动产,不包括股票、债券、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其他权利财产,也不包括不动
产和提供劳务的交易);
⑤货物以及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经由不同程序处理,有时处理单据就是处理货物;
⑥货物的交付,一般不由卖方将货物直接交付给买方,多由承运人交付;
⑦付款方式,直接付款的情况少,通过银行收款或由银行直接承担付款责任的情况多;
⑧过程复杂,风险较大,一般应对货物进行保险;
⑨货物多有权转移与货物风险转移通常是分离的,即买方取得货物提单便取得货物所有权,并有权处置货物,而货物风险转移则依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遵从贸易惯例;
⑩当事人可以较为自由的约定合同的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方式、地点。
29.政府采购概念:
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程序,利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向供应商付款的方法在国内外市场上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透明度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非歧视原则);
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模式:
指一国政府采购体系的组织方式。
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
主体是政府;
使用的资金是财政性资金;
对象是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①资金来源的公共性;
②非盈利性;
③采购对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
④规范性;
⑤政策性;
⑥公开性;
⑦极大的影响力。
按照集权与分权性质的不同,大致可分为三种:
①集中采购模式:
采购与供应集中于特定机构。
优点:
整个流程比较规范和统一,减少重复和浪费,降低成本,更能实现经济效益。
缺点:
对一些技术含量较高较复杂的产品如果集中采购,就可能缺少最终用户和供应商之间的沟通。
另外,容易形成市场垄断地位,还有其他供应商的积极性。
②分散采购模式:
在财政的监督下,由需求单位和部门自主采购。
易沟通效率高;
难以实现经济目标,也难以监督。
③半集中半分散模式:
重要的、通用的物品集中采购;
个性化的、零碎的物品自行采购(中国)
30.政府采购方式:
按照是否具备招标性质分为招标性采购和非招标性采购。
采购金额是确定招标性采购与非招标性采购的重要标准之一。
一般,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采购金额的项目采用招标性采购方式;
不足一定金额的采购项目采用非招标性采购方式。
招标性采购:
指通过招标的方式,邀请所有的或一定范围的潜在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实体通过某种事先确定并公布的标准从所
有投标中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招标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方式。
①竞争性谈判采购:
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从中确定一家。
条件:
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②单一来源采购:
向唯一的供应商直接购买。
指达到了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
该采购方式的最主要特点是没有竞争性。
条件:
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③询价采购方式:
货比三家,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选择报价较低的供应商。
适用于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
当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3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对居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提供特别保护的法律,是以保护消费者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总称。
价值取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
其价值取向从这点出发,体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主要包括:
安全价值、公平交易价值、福利价值。
①安全价值(安全权最基本绝对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值取向②公平交易价值(交易过程中获得平等的待遇);
③福利价值(购买消费品的基本目的)。
消费者的权利:
安全保障权(主要包括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知悉真情权(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
自主选择权;
公平交易权(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和按照自己真实意愿从事交易活动,对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予以拒绝);
获取赔偿权;
结社权(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权);
获得相关知识权(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权);
受尊重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
监督批评权。
经营者的义务:
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
提供真实信息;
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
出具凭证或单据;
保证质量;
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
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的规定;
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
32.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①商品存在缺陷的;
②不具备商品应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出说明的;
③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标标准时;
④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说明的质量状况的;
⑤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⑥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⑦服务的内容
33.争议的解决的途径:
①协商和解;
②请求消协调解;
③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④提请仲裁;
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决争议的特定规则:
①销售者的先行赔付义务;
②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连带责任;
③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④变更后的企业仍应承担责任;
⑤营业执照持有人与租借人的赔偿责任;
⑥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特殊责任;
⑦虚假广告的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的责任。
34.知识产权概念:
指的是专利权、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