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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名词解释.docx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

名词解释

物权:

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保护:

因物权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或者物权受到侵害时,利害关系人或者权利人依据法律规定的方法和途径恢复其权利、赔偿其利益,以及国家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维护物权秩序的法律制度。

所有权:

《民法通则》71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39: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相邻权:

依据法律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善意取得:

从无权处分人处受让动产或不动产的善意第三人,在善意、支付相应对价取得该动产的占有或不动产的登记后,即依法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

用益物权:

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物权法》117: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地役权:

土地所有人或者用益物权人为了自己土地利用的便利,与他人通过合同约定,利用他人土地,以提高自己土地利用效益的一项用益物权。

《物权法》156,1款: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

担保物权:

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担保物权人可以直接以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的一种他物权。

《物权法》170: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抵押权: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特定财产,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就该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物权法》179,1款: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权: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的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特定财产,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就该财产卖得的价值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物权。

留置权:

《物权法》230: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1物权的特征

A主体对特定物的权利B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C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物权的效力

A优先B排他C追及D妨害排除

3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因物的归属产生的民事关系以及因物的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4物权变动的形态

发生变更消灭

5物权变动公示的含义

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6物权保护的方式和途径

请求确认物权,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依法追究侵权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7物权请求权

原物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8所有权的权能

占有、使用、收益、排除他人干涉

9《物权法》对所有权的限制

国家专属财产制度征用制度

10法人财产权

法人对属于法人的独立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的与其他部分区别开来的某一特定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

所有人的所有权不及于建筑物的全部,只能及于其所有的部分。

该所有权的客体和使用上均具有独立性。

12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物权法》75;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13相邻权关系的本质

相邻关系是对所有权进行限制的具体法律制度,在体系上属于所有权制度,其性质即私法对于所有权的限制。

14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

A制度体系:

相邻关系并非独立物权制度,属于所有权体系内对所有权的限制制度;地役权是独立的物权,其存在以供役地和需役地属于不同人为要件。

物权法中将地役权规定为用益物权的一种;

B适用范围:

相邻关系适用于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地役权依据《物权法》则仅限于地役权人对于供役地人的土地利用关系;

C义务的产生依据:

相邻关系中不动产权利人的义务主要来自于法律的规定以及当地的习惯,而地役权则是由当事人的约定产生的;

D在不动产权利人的承担义务内容上,相邻关系中不动产权利人的义务往往只是最低限度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而地役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不动产权利人所承担的义务取决于需役地的需要;

E有偿使用:

相邻关系中提供便利或者接受限制的一方,并无向对方主张费用的权利;但地役权人则应当承担向供役地人的费用;

F公示要求:

相邻关系不涉及不动产登记问题。

而《物权法》则允许地役权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5相邻关系的处理依据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16《物权法》规定的相邻关系

A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B因通行产生的相邻关系C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天燃气管线产生的相邻关系D因弃置固体废弃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子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产生的相邻关系E因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产生的相邻关系

17共有的类型

A共同共有(1夫妻共有2家庭共有3遗产分割前的继承人共有)B分别共有

18对共有物的处分原则

A共有人可以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B按份共有人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享有随时分割请求权;但随时分割请求权也存在限制C共同共有人在共同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D因分割共有物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9分割共有物的方法

A全体共同共有人协商决定分割的方法,须征得全体同意

B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法院裁判分割

20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A受让人为善意B受让人支付的合理的价款C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

21《物权法》对从物和孳息的归属的规定

A《物权法》115: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B《物权法》116第1款: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约定。

《物权法》116第2款:

法定孳息,当事人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22用益物权的权能和客体

权能:

占有、使用、收益客体:

动产、不动产

23用益物权的特征

他物权、多为独立物权、限制物权、对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加以支配的权利

24担保物权的特征

A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他物权B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上设定的他物权C具有实现条件的他物权D以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的他物权

25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存续期间,担保物因毁损、灭失或征收而获得的赔偿金或补偿金作为担保物的代替物,继续担保债务的履行。

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以取得标的物的价值为目的,所以,担保物权的效力也及于担保物的代替物。

26抵押权的特征

A抵押权是不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B是以不动产、动产或权利为客体的担保物权C以特定财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D价金优先受偿

27不动产抵押权的设定应具备的要件

①抵押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

即抵押人应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对抵押物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②抵押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③价值评估应该公允。

抵押物的价值应该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做出合理公允的评估报告,然后根据评估的价值确定抵押率和担保价值;

④办理抵押登记。

依照我国法律,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8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能否自由转让抵押物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经抵押权人同意,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还同时规定,未经通知或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如受让方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转让有效。

即受让方通过行使涤除权涤除转让标的物上的抵押权负担的,转让行为有效。

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旨在实现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既充分保障抵押权不受侵害,又不过分妨碍财产的自由流转,充分发挥物的效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该规定确定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

物权转让行为不能成就,并不必然导致物权转让合同无效。

29动产质权设立的条件

A质押合同B客体必须是特定的、流通的动产C公示(动产交付)

30权利质权的标的

A汇票、支票、本票B债券、存款单C仓单、提单D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E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F应收账款G法律规定的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31间接占有和辅助占有的区别

间接占有是指在事实上并不管领与支配占有物,而是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对占有物享有间接的管领与支配。

辅助占有是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指示对物进行占有。

基于这种关系,辅助占有人受指示为他人进行占有,其对占有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占有的意思。

辅助占有人其本身并不是占有人,他服从他人的指示而占有,而间接占有人以其独立的意识为物进行占有,无须服从直接占有人的指示,相对于直接占有而独立存在。

32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保护请求权的区别

A主体不同:

物权的请求主体为物权人,占有的请求主体是占有人,二者有时并不同一

B基础不同:

物权的保护请求权基于所有权或他物权,占有的保护请求权基于事实上的占有

C功能不同:

物权的请求权在于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占有请求权的保护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

D证明责任不同:

物权请求权人需要证明其享有相应的实体权利,占有保护请求权人只须证明其原本占有的事实即可

E是否适用除斥期间不同:

占有返还原物请求权,自侵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即归于消灭,而物权请求权并无除斥期间的限制

债:

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以请求与被请求为特定行为为内容的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意定之债:

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债,以合同之债为主。

法定之债:

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如无因管理、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等均为典型的法定之债。

选择之债:

债的客体有数种,而当事人只需选择其中一种为实际给付的债。

它可以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

选择权属于债权人的为选择债权,选择权属于债务人的为选择债务。

一般法律没有规定的且当事人没有约定选择债权的,推定为选择债务。

债的保全:

为充实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制度。

代位权: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得以以自己的名义对第三人主张其对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合同法》73: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撤销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危害到其债权实现的情况下,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所享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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