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设计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建构论民事诉讼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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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公害纠纷,各国都在探究建立、完善一套能够与之适应的公益诉讼制度。
本文研究了较为典型的美国集团诉讼和公民诉讼制度。
美国的集团诉讼是一种非常宽松的多数人诉讼制度,允许在代表人提起诉讼时,集团成员人数仍处于不确定的模糊状态,判决效力的直接扩张,体现了美国集团诉讼的优越性。
美国各主要环境保护法律均有公民诉讼条款,公民提出环境诉讼不必证明有“实际的损害”,人民诉讼限制要件:
六十日前事先告知,判决内容:
a.禁制令,b.罚锾,公民诉讼条款建立了诉讼参加的制度,对律师费与其他诉讼费用,以及公民调查权都有详细规定。
作者比较研究以期从中可以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有所借鉴。
第二部分,分析中国环境问题的严峻性、“行政万能论”的失效,及环境公益诉讼在实践中的困境,提出我国法律已确立公民环境权,必须相应的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保障的观点。
介绍了我国代表人制度的相关理论,和我国相关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法律规定存在缺陷。
代表人诉讼制度有其独特的功能和适应性,将其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发挥其特有的功效。
不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事实现状还是法律现状,都迫切要求我们立足我国国情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这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要求。
第三部分,强调扬弃地借鉴美国国的经验,从六个方面对建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了探讨。
(1)放宽原告诉讼资格,包括放宽原告的标准、放宽对环境损害认定条件的限制、赋予社会团体起诉权,特别是赋予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引入完善诉讼代表人制度。
(2)扩展受案范围,除影响较大、涉及危害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外,特别应该包括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但危害环境民事公益的行为。
(3)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告知程序(4)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同时,原告也要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5)关于环境诉讼中的诉讼时效,笔者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3年的特殊诉讼时效和20年的长期诉讼时效都过短,将二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程度的延长。
并将长期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进行调整,“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改为“从损害结果发生时”起计算,避免出现“损害还未发生,时效已经消灭”的情况。
(6)如何合理分担诉讼费用并合理分配诉讼所得利益问题,笔者认为应该根据原告的不同进行划分,并建立风险基金运作机制转嫁诉讼费用,不仅可以减轻个别企业的负担以避免破产,还可以使原告获得赔偿并保证诉讼的效益。
总之,建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保障公民环境权的可诉性,有利于弥补国家行政管理的漏洞,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具有预防性的功能。
作为一项新生事物,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设计和构想,对传统民事诉讼理论提出了挑战,打破了以往的经济优先的传统价值观,建立了社会本位价值观,建立并不断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ABSTRACT
Now,theenvironmentalprotectiondevelopveryextensiveandquicklyinourcountry,citizenenvironmentalconsciousnessalsoincreasegradually,calltheenvironmentalprotectionmechanismconsummateassoonaspossible.Thepeoplearemoreandmorepayattentiontothepublic-spiritedlitigationofenvironment.Particularlyinthedomestic,Itisthattakeplacelotsofconcerningcaseaboutenvironmentalpublicsuit.Allofthemcauseardentdiscuss.Butcurrentlawofourcountryhavenotrelevantprovisiontoresolveenvironmentalproblem,makesomeurgentenvironmentalsuitcannotgetsolution,anditisalsomakethecitizenandothersocialorganizewhosupporttheenvironment,thebehaviorofthepublicbenefitswithnolawbasis,can'
tgetthelaw'
ssupportwithguarantee.Therefore,itisnecessarytoestablishtheenvironmentalpublic-spiritedlitigationsysteminourcountry.Thistextisfromthepublic-spiritedlitigation,althoughpublic-spiritedlitigationinancientRomehavealreadyexistedintheperiod,causetheextensiveconcernedisinthe20thcenturies.Inpacewiththefreecapitalismtothemonopolycapitalism,thenthesocialismisontheupgrade,quickdevelopmentofhightechnology,people'
slifesocietydaybyday,environmentalpollutionisappearincreasingly.Forupholdsocialandpublicbenefits,environmentalpublicsuitemergeinlargenumbers.Asthetypicalmodelofpubliclitigation,theenvironmentalproceduralalsohavethecharacteristicsofitsoneself.Howtomakeitmoreeconomicandefficiencytosolutiontheenvironmentaldispute,everycountrylaunchesthebeneficialquest,authorwillcomparethecommunityproceduralintheUnitedStates,astopickandchooseforeignexperiencehaveafootingonstateofourcountry,andconsummatepubliclitigationofourcountry.
Thistextbesidesprefacehavethreeparttotally,beloweachparttakeintogeneralizetheintroduction:
Thefirstpartanalyzethefoundationtheoriesofenvironmentalpubliclitigation,introducedtherelevanttheoriesofpubliclitigation,suchasconcept,characteristicetc.Thenextanalyzedtheenvironmentlitigationtobeusedasthepublic-spiritedlitigationtypicalmodel,anditsproducedhaveowntheoriesfoundation.Finallydrawforththeconceptionofenvironmentpubliclitigation.discussedthepublic-spiritedlitigationsystemoverseas.ComparethetypicalcommunityproceduralmodeloftheUnitedStates,JapanandGermany.Finallyevaluatetheadvantagesanddisadvantagesofthreekindsofsystems,soastowecanlearnsomethingfromit.
Thesecondpartintroducedtherelatedtheoriesofrepresentativeproceduralsystemofourcountryatfirst,comparewiththesamegrouplitigationsystemabroad,ourrepresentativelitigationsystemhavesomedefects.Inenvironmentpollutiondisputestillfacemanyproblem.Whetherourcountry'
spresentfactconditionsorlawpresentconditions,allofthemurgentlydemandustoestablishenvironmentalpublicproceduralsystemstandattheconditionofourcountry.Itisalsotherequestofrulebylawdevelopmentsinourcountry.afocalpointintextual,emphasizepickandchoosetheusefulexperiencefromoversea,suchas:
loosenpartyqualifying,petitionandprescriptionofenvironmentalprocedural,evidenceofenvironmentalprocedural,etc.Eightaspectsinall.
Thethirdpartisasummaryoftextual.Environmentpublic-spiritedlitigationasanew-bornthing,theplanandpropositionshouldnoticetoputtogetherwitheachsectioncourse,andabsorbthetheoriesoftheeachcourse.Drawlessonsfromoversea’stheadvancedexperience,makingtheenvironmentpublic-spiritedlitigationsystemofourcountryestablishedmorebetterandassoonaspossible.
引言………………………………………………………………1
第一部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理分析……………………………2
一、公益诉讼一般理论…………………………………………………2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理分析………………………………………4
1、环境权的性质……………………………………………………4
2、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性质分析…………………………………5
3、民事诉讼理念转变……………………………………………7
三、外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分析………………………………………8
1、外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8
2、美国环境集团诉讼和公民诉讼制度…………………………11
第二部份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现状分析………………………15
一、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必要性分析………………………………15
1、中国环境问题的严峻性和“行政万能论”的失效…………15
2、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实践中的困境…………………………16
3、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法律缺位…………………………………16
二、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现实性分析………………………………17
1、民事诉权现状分析……………………………………………18
2、我国代表人制度基础及其缺陷………………………………19
第三部份建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23
一、放宽原告诉讼资格…………………………………………………24
1、建立公民诉讼…………………………………………………24
2、授予环保组织等社会团体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权………25
3、赋予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职权………………25
4、引入完善诉讼代表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27
二、扩展受案范围………………………………………………………28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告知程序……………………………………29
四、合理分配举证责任…………………………………………………29
五、延长诉讼时效………………………………………………………30
六、合理分配诉讼费用和诉讼所得利益………………………………32
结语…………………………………………………………………34
参考文献……………………………………………………………36
致谢…………………………………………………………………41
引言
公益诉讼溯源于古罗马时期,是与私益诉讼相对称的概念。
当时,对于危害社会公益的行为,所有市民都有权提出的诉讼,被称为公益诉讼;
对于危害个体利益的行为,只有特定的人才能提出的诉讼,被称为私益诉讼。
这样的制度安排,将司法救济权赋予普通市民,普通市民通过公益诉讼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有效维护了公共利益,并对行政机关的运行和决策也进行着监督,有效制约了行政权的滥用。
公益诉讼可分为民事、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运用到环境诉讼领域,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近代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
随着生产力日新月异的发展,作为经济发展的副产品的环境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人们在创造着巨大经济财富的同时必须对自己的生产方式做出深刻的反省,人们的环境价值观、道德伦理观也在经历着深刻的转变。
环境问题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它需要社会各个阶层、各个组成部分从各个角度提供解决的途径,并共同的付出努力才能成功。
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正是为适应这一要求而产生的一项突破现有诉讼理论的制度设计,也为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立法与实践所检验与认同。
我国传统法律理论认为,维护社会公益乃国家之职责,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理应由国家适用公权力追究其责任,公民私人无权亦无需介入;
法院被认为是处理私利益之间的纠纷,不涉及有关公共利益的事务;
行政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受司法干预。
相应地,建立在这一理论基础之上的传统诉讼法体系立足于维护个人私益,对于私益纠纷,公民可以通过法院以司法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公民个人因对其无直接利害关系,其原告资格不予承认,对于遭受损害或损害之虞的社会公益之维护,法院大门对公民个人是紧闭着的。
事实证明,当人类进入到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和利益关系日益多元化的现代社会,“行政万能论’下的单纯依靠国家这一单个主体己远远不能适应维护各种社会公益,恢复被破坏了的社会利益秩序的需要,作为国家行政权力补充的私人力量运用司法手段来弥补这一不足越来越被认为是从根本上抑制社会公益损害的一剂良药。
因此,对“国家——行政权力——社会公益;
公民——司法手段——私人利益”这一旧有权力架构的突破,授权每个公民个人对公益损害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无论是私益纠纷还是社会公益的损害,司法大门都要为公民个人永远地敞开着,这己成为现实的需要。
公益诉讼在我国立法还是一片空白,作为解决群体性纠纷的代表人诉讼在司法实践中也显得过于谨慎和保守,难于有所突破,使法律对一些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鞭长莫及,放纵和滋生了一些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司法功能未能得到有效的发挥。
因此,从保护公共利益、维持公民合法的环境权出发,应当尽快建立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本文所要关注和研究的就是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环境法领域的实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并对这一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与实践有所启示。
第一部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理分析
一、公益诉讼一般理论
公益诉讼源于罗马法。
“古代罗马法学家把法分为公法和私法,诉讼也被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
‘公诉’是对有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查,‘私益’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个人案件的审查。
但这种区分和近代的‘公诉’和‘自诉’并非同一的概念,按今日所谓的‘公诉’是由代表国家的检查机关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请求;
‘自诉’是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直接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罗马法则以涉及国家和政府的诉讼为‘公诉’,涉及个人利益的诉讼为‘私诉’,凡个人受到不法的侵害致使个人的权益遭受损失的,纵然是刑事诉讼,也只能是‘私诉’。
”故“以私人资格发生的诉讼,以保护私人权益为目的的,叫私益诉讼,以保护公益为目的的,叫公益诉讼”。
依罗马法关于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划分标准,我国现有的刑事自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属于私益诉讼,这三种诉讼保护的是个人合法权利;
刑事诉讼中检查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属于公益诉讼,它是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而由国家提起的诉讼,不过它有所区别于古罗马法的公益诉讼(古罗马的公益诉讼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由市民提起的诉讼)。
本文所称的公益诉讼,是指“有关”组织和个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对违反法律而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事实上损害或潜在的损害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
公益诉讼,虽在古罗马就已存在,但引起广泛关注是在20世纪。
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资本主义走向垄断资本主义,高科技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生产、生活日益社会化,公害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被不断的重视。
公益诉讼是制度创新,解决了实体法——社会法这一新型法律部门对程序法的要求,公益诉讼还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构建法治社会的民治途径,公益诉讼在当代的兴起,有利于弥补国家行政管理的漏洞,有利于保障法律的真正实施,具有预防的功能。
公益诉讼有二个特征:
一、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追求社会公正、公平。
公益诉讼可以制止某些社会个体滥用权利,危害国家、社会,保障社会每一个个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从而促使整个社会稳定、迅速的发展。
二、公益诉讼的发起者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公益诉讼的发起者可以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任何人为维护国家、社会利益均可以把侵害公共利益之人推上被告席。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的自身素质的提高,每一个社会个体不仅仅关心自身的、暂时的、眼前的权益,而且开始关注自身长远利益以及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辨证关系,从而达到对自身权利保护的终极关怀。
公益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既包括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也包括私人、非法人组织,代表国家、社会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本文的公益诉讼是广义的公益诉讼)。
狭义的公益诉讼仅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公诉,我国目前只有刑事公诉属于此例。
根据适用法律的不同和解决的纠纷的性质不同,分为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刑事公益诉讼就是通常所说的刑事公诉。
民事公益诉讼是在民事、经济活动中,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对违反民事、经济法律、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活动。
民事公益诉讼运用到不同领域,就有相应的民事公益诉讼类型,如: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反断民事公益诉讼等。
本文只研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问题。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理分析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由于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允许公民或团体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这种诉讼并非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与领域,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
1、环境权的性质
任何法律都有具体的保护法益,环境法自然也不例外。
环境权作为一种新的、正在发展中的法律权利,是环境立法、执法和诉讼的基础。
环境权理论的提出是基于传统法律理论对解决环境问题的无能为力。
传统民法关于所有权理论认为,非人力所能支配的物(如流水、空气、日光等环境要素)不能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属于“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自由财产或无主物,任何人都可以随意无偿使用或实行先占原则,因而向大气、河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并不是违法行为。
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全球性环境危机的出现,有关公民对与他生存密切相关的环境要素是否拥有权利这个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
1960年,原西德一位医生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向北海倾倒放射性废物的行为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中关于保障清洁、卫生的环境的规定。
从而引发了是否要把环境权列入欧洲人权清单的争论。
同年,美国掀起了一场举世瞩目的争论,即公民要求保护环境,要求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宪法依据是什么?
在这场争论中,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