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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投合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0701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申明人即委托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

年月日

委托人:

本合同第三十一条第1款所规定的委托人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郭云钊

住所:

市教工路18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号楼(A座)18-19层C、D区

邮政编码:

310012

联系:

09传真:

00

根据《中华人民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及其相关规定,上述合同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设立信托事宜达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双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以兹信守。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本合同或资金信托合同:

是指《中投·

【合生创展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信托计划说明书:

【合生创展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3.本信托或本信托计划:

是指根据信托计划说明书与资金信托合同设立的“中投·

【合生创展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4.保管合同:

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订的《保管合同》。

5.信托文件或信托计划文件:

是对资金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保管合同以及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所形成的相关合同和文件的统称。

6.委托人:

是指资金信托合同的委托主体,限于中华人民国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必须是本合同第八条第1款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委托人根据认购的信托单位份额分为【A】类、【B】和【C】类三类,其中认购信托单位大于等于【100】万份小于等于【200】万份的受益人为【A】类受益人,认购信托单位大于【200】万份小于等于300万份的受益人为【B】类受益人,认购信托单位大于【300】万份的受益人为【C】类受益人。

委托人的详细资料见资金信托合同第三十一条第1款。

7.受托人:

是指中投信托。

8.保管人:

是指【】。

9.受益人:

是指在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本信托计划设立时,委托人为唯一的受益人,受益人对应委托人的分类分为【A】类、【B】类和【C】类。

10.信托计划推介期: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为年月日到年月日。

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调整。

11.信托资金:

是指根据信托计划说明书与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人合法拥有且在设立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12.信托计划资金:

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13.信托财产:

是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以及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而取得的财产。

14.信托计划财产:

是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总和。

15.信托计划收益:

是指信托计划投资收益、信托计划资金在保管银行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信托财产管理和运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收益扣除信托费用和负债后的剩余部分。

16.信托利益:

指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分配给受益人的现金或财产。

17.信托计划利益:

是指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财产扣除应承担的信托费用和负债之后的剩余部分。

18.信托受益权:

是指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取得信托利益的权利。

19.信托单位:

是指资金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划分为若干等额的信托单位,本信托设立时,每1元人民币信托资金所对应的信托受益权为1个信托单位。

20.信托存续期间:

指本信托成立之日起至本信托终止之日的信托存续时间。

21.交易对手:

是指【合生望景房地产开发】,以下简称“【借款人】、【合生望景】”。

22.抵押物:

是指【借款人以其关联方创合丰威房地产开发持有的位于市通州区国家环保产业园区科研用地A号地块南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向受托人提供阶段性抵押担保,本信托计划项下之借款人拟于本信托计划成立后期满七个月将上述抵押物置换为“合生麒麟社”项目未售地上、地下商业等现房及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抵押人与受托人将就此签订《抵押合同》,抵押物明细以抵押登记为准】。

23.保证人:

是指【合生北方房地产开发、合生创展集团】,以下简称“合生创展”、“合生北方”。

24.法律顾问:

是指【兆源律师事务所】。

25.工作日:

是指中华人民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营业日。

26.“元”:

是指人民币。

第二条信托目的

通过本信托计划的实施,由受托人将全体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向借款人合生望景发放信托贷款。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专业化的管理运作,实现信托计划财产的稳定增值,并以此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按信托文件的约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第三条受托人、保管人的名称和住所

1.本合同项下受托人为中投信托,其住所为市教工路18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号楼(A座)18-19层C、D区。

2.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的保管人为【】,其住所为【】。

第四条信托资金的币种、金额及交付

1.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的币种为人民币,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及认购种类为本合同第三十一条第2款规定的资金数额及认购种类。

2.受托人开设以下信托计划资金募集账户,委托人于签署资金信托合同前将信托资金交付至下述信托计划资金募集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将信托计划资金募集账户资金划至下列信托财产专户: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上述信托财产专户作为信托计划财产保管、管理和运用的专用银行账户。

信托财产专户在信托计划存续期不可撤销。

3.信托资金自到达上述信托计划资金募集账户之日起至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不计入信托计划资金总额,但计入信托计划财产,由受托人在信托财产返还时支付给受益人。

第五条信托计划的成立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信托计划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后的次一个工作日,即为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

(1)信托计划推介期,信托计划资金达到【20000】万元;

或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且信托计划资金达到【20000】万元。

(2)

【借款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且该合同已生效。

(3)

【保证人】、【抵押人】与受托人签订《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且完成【抵押/质押】登记及强制执行公证手续。

2.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为自然人且单笔委托金额不足300万元的资金信托合同不超过50份,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为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资金信托合同的份数没有限制。

3.如信托计划在推介期届满时未能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的,则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将在推介期限届满后【30】个工作日将委托人已交付的资金及自委托人交款日至退款日期间的利息(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一并返还委托人。

4.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包括节假日),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

1、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计划资金总额为人民币【不超过45000万元】整,具体金额以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每1元人民币信托资金可购买1个信托单位。

2、中投·

【合生创展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为本信托生效日。

3、本信托计划期限为【不超过24】个月,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若发生【第二十条第三款】等信托文件约定提前终止情形的,受托人有权宣布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第七条信托计划财产的构成

信托计划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计划资金;

2.受托人因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4.其他因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产生的收入。

第八条信托单位的认购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单位的认购方式如下:

1.委托人资格

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须是中华人民国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同时,委托人必须是合格投资者,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2.资金最低限额要求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签署每份资金信托合同时交付信托资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并可以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3.信托单位价格

本信托计划项下每个信托单位的初始价格为1元人民币。

4.必备证件

若委托人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本人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5.缴款

(1)信托计划资金募集账户

受托人开设以下信托计划资金募集账户,委托人于签署资金信托合同前将信托资金交付至下述信托计划资金募集账户:

该账户作为募集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

(2)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将信托计划资金募集账户资金划至下列信托财产专户:

6.签约

(1)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贰份。

(2)委托人签署《资金信托合同》一式贰份。

第九条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

受托人将加入信托计划的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和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根据信托合同第十条的规定进行集中管理、运用和处分。

第十条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一)管理方式

1、受托人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和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集中管理和运用。

2、受托人在保管人处为本信托计划设立专用银行账户(即信托财产专户),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专项管理,单独记帐、单独核算、单独编制财务报告,严格将本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本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

3、受托人将遵循“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计划财产,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4、受托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信托财产和信托计划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按季定期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接受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查询。

(二)具体运用方式:

参见信托计划说明书第二条第六款。

第十一条受益人

信托计划成立时,每一委托人是本合同项下的唯一受益人。

信托计划成立后,受益人可以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第十二条信托费用的核算及支付

1.信托费用的种类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或收取的,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2)银行保管费(托管费)、监管费、律师费、审计费、资产或项目评估费、抵押/质押登记费、公证费、证券公司等提供服务所需支付的财务顾问费等中介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信托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5)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6)信托计划营销及推介费用;

(7)银行代理收付和账户服务费用;

(8)信托财产管理和运用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9)受益人大会召开费用;

(10)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主要信托费用的计算标准以及支付

(1)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受托人报酬=信托终止时本信托计划项下现金类信托计划财产总额-除受托人报酬外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全体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的总和。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报酬预计按照信托总规模的1%(每年)计算。

受托人可以预提信托报酬,也可以随着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提取相应期间的信托报酬。

首次提取信托报酬的时间是信托计划成立(T日)后的当年(即2012年12月21日前)。

受托人可以于首次提取信托报酬时预提第一个信托年度的信托报酬,即:

首次提取信托报酬金额=第一个信托年度的信托报酬=信托计划总规模*1%

受托人可以于2013年12月20日前提取第二笔受托人报酬,第二笔信托报酬金额=信托计划总规模*1%*第二个信托年度起始日至当期提取日之天数。

剩余信托报酬受托人于信托计划终止(含提前终止)后的十个工作日收取。

若受托人于2013年12月20日前未提取第二笔受托人报酬的,则除第一个信托年度的受托人报酬外的剩余信托报酬于信托计划终止(含提前终止)后的十个工作日收取。

本条款的约定并非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资金或信托收益的保证或承诺。

(2)银行保管费

银行保管费以信托计划资金为基数,按【】的费率计算,按保管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保管人支付。

(3)除前述

(1)

(2)费用以外的其他信托费用,可在该项费用实际发生时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也可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

3.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信托费用,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计划财产中优先受偿。

4.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导致的费用支出或信托计划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

第十三条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1.信托利益的计算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利益主要来源于【受托人发放的信托贷款得到本金和利息清偿后获得的收益,信托计划货币资金存放银行取得的利息,以及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收益。

】。

信托计划利益是指信托计划财产扣除信托费用和负债后剩余部分。

信托计划收益是指信托计划利益减去信托计划资金后剩余部分。

2.信托利益的分配

(1)受托人以信托计划利益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2)信托利益在信托计划终止时(含提前终止)进行分配,受托人以信托计划终止日为信托利益计算基准日计算信托利益;

(3)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利益归属于信托受益人,受托人以现金类信托财产为限,按合同约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3)信托利益的分配

(a)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预期年化收益率为:

A类投资者:

100万元≤认购金额≤200万元人民币,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5%;

B类投资者:

200万元<认购金额≤300万元人民币,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0.0%。

C类投资者:

认购金额>300万元人民币,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0.8%。

(b)具体分配方式如下:

信托计划终止时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信托计划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

(1+预期年化收益率×

信托计划存续天数÷

365)×

1元/份。

信托利益于信托利益计算基准日后十个工作日,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预期年收益率

本信托计划项下,根据委托人的信托单位认购份额,对应的预期年收益率分别为:

受益人

信托单位认购份额

预期年收益率

【A】类委托人(受益权)

【100万元≤认购金额≤200万元人民币】

【9.5】/年

【B】类委托人(受益权)

【200万元<认购金额≤300万元人民币】

【10.0】/年

【C】类委托人(受益权)

【认购金额>300万元人民币】

【10.8】/年

特别提示:

上述预期年收益率计算的前提是信托成立,且债务人按时足额清偿债务,并不代表受托人的承诺。

第十五条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

1.受托人管理信托计划财产过程中发生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应当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在实际发生时从信托计划财产中支付或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后于信托计划财产中优先受偿。

2.受益人和受托人应就其各自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另行依法纳税。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有其他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应当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在实际发生时从信托计划财产中支付。

第十六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和继承

1.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受益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受益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时,受让人必须是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托计划文件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2.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应持本合同、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请书和有效件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或受托人指定的地点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办理转让备案登记手续。

3.因继承发生的信托受益人变更时,继承人应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公证书等文件到受托人处办理信托受益人变更备案登记手续。

4.办理转让/信托受益人变更备案登记手续时,受让人/继承人应在受托人指定银行开立账户,用于接收受托人划付的信托利益,并将有关资料提供给受托人。

5.未到受托人处或受托人指定地点办理转让/信托受益人变更备案登记手续的,受托人将视本合同第三十一条约定的受益人为信托受益人,由此而发生的经济利益法律纠纷与受托人无关,因此而产生的责任由本合同第三十一条约定的受益人承担。

6.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分别按照【每笔1000元】向受托人交纳转让手续费。

因继承发生的受益权人变更,继承人【需要】缴纳手续费。

7.受益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第十七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委托人有权从受托人处查阅与信托计划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但如果委托人将其获得的信息散发给任何第三方,导致信托计划利益及/或受托人的利益可能受影响的,或利用该信息谋取不当利益的,应当承担因此造成的对其他受益人/或受托人的责任及后果。

(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计划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计划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恢复信托计划财产的原状或者赔偿。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人民法院对信托计划财产强制执行时,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6)信托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保证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来源合法且为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并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真实完整。

(2)按本合同要求将信托资金及时足额交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信托计划资金募集账户。

(3)按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受托人报酬、承担相应的税费及其他信托费用。

(4)委托人保证已就设立本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5)委托人保证其享有签署和履行包括本合同在的信托计划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6)在本信托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变更、撤销或解除本信托。

(7)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任何非法方式或非法管理手段管理信托计划财产并获取利益,委托人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8)信托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有权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计划财产。

(2)有权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受托人报酬。

(3)有权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或根据信托事务的管理需要,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4)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信托费用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的,对信托计划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5)本着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委托人在此特别授权,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财产管理的需要,对信托计划和信托文件容进行适当调整。

(6)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计划财产强制执行时,受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7)信托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受托人除按规定取得受托人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计划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2)受托人管理信托计划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应遵守信托计划文件中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3)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4)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计划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5)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受托人必须依据信托计划文件中规定,于信托计划终止时将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6)受托人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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