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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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6、凡经通知未参加培训人员,人事部登记备案,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后参加补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7、短期促销员入店前由楼面主管进行培训,保证会正确使用灭火器,会报火警,会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等安全技能,培训后上报保卫部登记,凡发现检查出未经培训而在店内工作的促销人员,对其主管进行处罚。
8、根据法规规定,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疏散演练。
9、其他需补充的规定,经店领导同意后,及时通知各部门。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是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发现和堵塞漏洞,消除不安全因素,最大限度地阻止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推动做好要害部位安全的一个重要手段。
为此,特定如下制度:
1、安全检查必须要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明确检查内容和方法,促进各项防范措施落实。
2、建立严格的检查制度,每月有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参加的全面检查,每月有保卫部组织抽查,达到不留隐患的目的。
3、安全检查要做到三结合,即白天检查和夜间检查相结合,重大节日检查和平时检查相结合,重点检查和普遍检查相结合,达到检查形成配套。
4、安全检查要有严格的报告,整改制度,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汇报,对重大隐患要下发《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
5、建立检查登记制度,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详细记录,并提出整改意见,由检查负责人和隐患部位负责人签字。
6、建立检查评比制度,对自查自改无隐患部门要给予表彰、奖励,对隐患多、漏洞大,又不积极整改的部门,要进行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重点要害部位管理制度
1、对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必须事先做好政审工作,防止不可靠人员进入,加强要害部位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和安全知识教育,增强敌情观念和安全意识,确保要害部位安全。
2、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必须明确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定,不准违章作业和擅离职守,安全负责人应在班前班后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3、加强要害部位工作人员管理,发现思想异常苗头,要尽快查清原因,对不适合在要害部位继续工作的人员应建议领导和有关部门调离,确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须经领导或上一级领导批准方可使用,但必须采取绝对可靠的措施保证安全。
4、非要害部位工作人员,不得无故进入要害部位,外来参观学习和临时性工作(包括临时合同工和外单位来进行维修的)人员,必须携带介绍信,经安全值班员核查同意后,并由专人陪同,方可进入要害部位。
5、要确定专人健全、管好要害部位的档案,机密文件、图纸、资料等,并严格传阅借用的审批手续。
6、要害部位发生事故或发现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排除并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公司领导和保卫部报告,并做好协查工作,确保要害部位的绝对安全。
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施工是包括动电、动火、内部装修、盘点、上货、装饰等需营业外进行的所有活动,必须按店内规定经审批后进行。
2、施工防火负责人是施工现场负责人,施工前必须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
3、店内严禁吸烟,注意防火。
4、如改动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经工程部批准。
5、在货场或库房作业,作业人员需在限定区域内作业,不得到处走动。
6、如有非商厦人员作业,所属部门须留人监护以保安全。
7、动电、动火施工前必须及时清理现场的易燃物品,作业完毕,立即清理现场,消除隐患。
8、如在作业中发生火险、火灾,作业人员必须立即进行扑救并报告保卫部人员。
9、如动用明火,必须到保卫部申报,领取动火证后方可进场作业。
作业现场必须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及火情监督员。
10、进行特殊作业(如电、气焊等),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正规有效的操作许可证(电工本、电焊本),保卫部留证件复印件备案并随时检查。
严禁人员无证施工。
11、施工作业中必须保护商场消防设施、器材,严禁动用,施工装修的货架、货柜不得阻挡手动报警器、消火栓、防火卷帘门等消防器材,因施工造成消防器材损坏或店内物品损失的要照价赔偿。
12、营业期间严禁动火及其他卖场内施工。
13、厂家导购和楼层人员有义务向施工人员告知本规定,并协助警卫做好施工的看护工作。
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1、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部门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2、使用部门应教育本部门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使用部门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
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4、采购后勤部门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5、使用人发现劳动防护用品损坏的,应及时更换,不得使用过期或损坏无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安全生产奖励和奖惩制度
认真落实华联商厦安全责任,成绩显著、做出贡献的,由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1、奖励办法
(1)根据在安全工作中的贡献,由保卫部报请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分别给予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奖励实行即时兑现。
(2)奖金金额:
50-200元,由保卫部报公司安委会通过;
奖励200元以上报总经理批准。
2、奖励范围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部门或个人,经批准,可给予一次表彰或奖励。
(1)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且安全记录认真,保管齐全,整改隐患及时,处理问题得当,全年无安全事故的。
(2)预防工作认真、扎实,杜绝各类事故发生,经公司安全委员会检查和保卫部抽查,全年无受罚的部门。
(3)认真执行,模范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勇于同违反安全制度的行为作斗争的部门和个人。
(4)发现并及时处理或隐患,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的。
(5)积极配合保卫部认真执行安全法规,并能发现问题,或提出改进意见,被领导和有关部门采纳的。
(6)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奋不顾身、勇敢扑救,使国家、商厦、人员生命财产免遭损失的。
(7)积极制止违反安全法规行为,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做出贡献的。
(8)积极参加救援安全事故,做出贡献的。
(9)对安全工作有其他贡献的。
对违反安全制度,经提示不加改正或因此给公司带来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由保卫部上报商厦领导批准给予:
警告、经济处罚、除名等处罚。
处罚金额:
50-10000元
处罚范围:
1、违反安全生产法规,造成隐患的。
2、破坏和私自乱动安全设施、设备、安全器材,影响正常使用。
3、在禁止区域内(如办公室、货场、仓库等)吸烟或地上发现有烟头、火柴梗的。
4、未经许可在场内使用各种电热器具的。
5、接到《隐患通知单》对限期解决的隐患过期不整改的。
6、凡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及内部装修工程,未按规定报经保卫部批准的,或经核查不符合规定的。
7、在楼梯,楼道、电梯间,堆放商品、杂物或堵塞消防通道的。
8、在配电室、机房、锅炉房等要害部位的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擅自将消防设备工具转做它用的。
9、在货场,柜台外乱放商品杂物的。
10、库房内私自存放私人大件物品杂物及易燃易爆品的。
11、非本公司人员、无关人员(包括小孩)私自入库或在库房会客的。
12、其他违反公司安全规定的行为。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安全事故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安全事故严重程度分:
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1-2人为重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为特大伤亡事故)。
2、轻伤事故要当天报公司领导、总值班长,保卫部,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填写“工伤事故月报表”上报公司,公司汇总每月上报总公司。
3、重伤和死亡事故要立即上报总公司及当地安全监督部门。
伤亡事故调查、分析制度
企业应在发生事故之日起十五日内,对事故调查完毕,做出结论,特大事故,最迟不超过一个月。
凡没有报告书者,不能结案。
1、发生事故,除积极抢救伤员外,必须立即保护好事故现场,不得擅自变动现场的人证物证,旁证材料。
2、要积极配合调查者进行事故勘查工作,并如实提供所有的调查材料。
3、事故的调查、分析、取证工作必须在安全专业部门直接参与下进行。
伤亡事故的处理制度
1、建立报告制度。
依据有
(1)《工程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都令第3号);
(2)《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
(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
及时如实地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事故处理。
按四不放过的原则:
(1)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4)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
3、事故调查组由保卫部、企管部、综合管理部、总办等部门组成。
应查明事故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
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伤亡事故提出《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由公司和市有关部门处理。
八、其它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安全用电规定
1、用电设备指各部门为营业服务或因工作需要而带电工作的电器设备。
如:
电磁炉、微波炉、电蒸锅、电饼称、绞肉机、电油锅、电暖器、暖风机、蒸汽机、电视机、电脑、传真机、打磨机、电风扇等。
2、各部门及所属厂家所有的用电设备使用前必须向工程部、保卫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并指定专人负责,保卫部备案。
3、严禁私接,乱拉临时电线或接力连线超负荷使用。
使用临时电源必须通过工程部检查,在确认安全、合格情况下方可使用。
4、各部门在电器设备的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如:
设备有焦糊味、冒烟;
操作失误引起的故障等,立即停止使用,报告工程部(6606)、保卫部(6119),不得带故障使用。
5、在使用电器设备时,各部门及所属厂家应严格按其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6、在电器设备无人看守或工作结束后,必须拔掉电源插头、切断电源,保证不带电过夜,需要24小时带电运行的设备如电脑等,在设备电源周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并做到每日检查。
7、店内餐饮,生鲜操作间内一切加工用电设备如:
电磁炉、电蒸锅、电饼称、绞肉机、电油锅等使用前由设备使用部门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做好自我保护措施,保证不发生安全事故。
8、各部门及所属厂家对所使用的电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使之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9、各部门负责人要经常对所属用电及加工设备进行检查,监督员工填写重点部位检查记录,重点是功率高、耗电大、带有加热性质的电器,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或上报工程部门。
10、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库房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店仓库治安消防安全管理,杜绝不安全隐患事故的发生,防患于未然,根据《北京市商场超市安全管理规范》,结合店内实际,特作我店仓库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1、店内各类仓库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组织落实,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执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2、仓库管理人员必须有高度责任心,懂仓库科学管理知识,经过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无专管人员库房,为使用部门或厂家负责;
合用库房由各部门(厂家)轮流值日,“谁值日,谁负责”。
4、严格仓库、货场出入检查制度,出入物品要有清单,写明品名、规格、数量,要单物相符。
5、健全值班巡逻守护制度,配备治安消防安全防护设施,熟知一懂二知三会,一懂紧急情况下的安全疏散。
二知火警电话“119”知灭火器材放置地点、具体位置。
三会:
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
6、仓库货场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电器做饭。
7、库房内物品应分垛码放,每垛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00平方米。
并保证“五距”:
垛与垛间距不应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应小于0.5米,垛与梁间距不应小于0.3米,垛与柱间距不应小于0.3米,垛与灯间距不应小于0.5米。
库房内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米。
8、严禁非仓库管理人员(包括小孩)私自入库。
严禁在库房内会客,严禁点长明灯,班后要认真检查门窗是否锁牢。
9、严禁擅自将消防器材挪做它用,库房物品码放不得挤占或影响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
10、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镇流器不应设置在闷顶内。
11、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货物,照明灯具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应小于0.5米
12.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非燃硬塑料管保护,并与可燃物保持20厘米以上的间距。
13.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安装电源开关装置,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14.库房严禁存放化学危险物品。
各商场及超市经营的发胶、丁烷气等易燃商品应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库房内,且储量不应超过2日的平均销售量;
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良好的通风。
15.仓库营业期间内禁止电、气焊等明火作业。
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确需动火作业的,必须到保卫部办理“动火证”和审批手续,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确保用火安全。
16.值班人员必须履行职责,自觉遵守交接班制度,值班时间不得擅离职守,严禁工作时间喝酒、打扑克、下棋和做与值班无关的活动。
17.对发生的治安消防隐患或事故必须及时上报。
坚持“三不放过”的工作原则(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
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
18.每日闭店前进行检查并进行重点部位纪录。
19.库房安全十项注意
①严禁吸烟明火作业②禁用电器取暖修理
③易燃易爆禁止入库④危险物品单独存放
⑤码垛整齐间距合理⑥楼梯通道不许存货
⑦清除废物排除隐患⑧闲人免进谢绝会客
⑨人走断电关闭门窗⑩安全第一日志登记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来类似规定同时废止,以本规定为准,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石景山分公司
二零零五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