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方法消费税检查方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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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方法消费税检查方法Word下载.docx

稽查人员遂下户核实,该饰品店老板辩称其经营银饰为镀银首饰,不须申报缴纳消费税。

经过检验饰品店进货凭据以及向饰品供货方进行协查取证,稽查人员查实了该饰品店实际销售金银首饰,不申报缴纳消费税事实。

依据财税[1994]95号第3条要求,从事金银零售业务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纳税人,应按要求申报缴纳消费税。

第二节适用税目税率检验

1.消费税税目税率,依据本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实施。

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2.各税目具体要求(税率见附录)。

(1)烟

通常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产品,不管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①卷烟

卷烟是指多种烟叶切成烟丝,根据配方要求均匀混合,加入糖、酒、香料等辅料,用白色盘纸、棕色盘纸、涂布纸或烟草薄片经机器或手工卷制一般卷烟和雪茄型卷烟。

(财税[]91号)

②雪茄烟

雪茄烟是指以晾晒烟为原料或者以晾晒烟和烤烟为原料,用烟叶或卷烟纸、烟草薄片作为烟支内包皮,再用烟叶作为烟支外包皮,经机器或手工卷制而成烟草制品。

按内包皮所用材料不一样可分为全叶卷雪茄烟和半叶卷雪茄烟。

雪茄烟征收范围包含多种规格、型号雪茄烟。

(国税发[1993]153)

③烟丝

烟丝是指将烟叶切成丝状、粒状、片状、末状或其她形状,再加入辅料,经过发酵、储存,不经卷制即可供销售吸用烟草制品。

烟丝征收范围包含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不经卷制散装烟,如斗烟、莫合烟、烟末、水烟、黄红烟丝等。

(2)酒及酒精

本税目下设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她酒、酒精六个子目。

①粮食白酒,是指以高粱、玉米、大米、糯米、大麦、小麦、小米、青稞等多种粮食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取蒸馏方法酿制白酒。

②薯类白酒,是指以白薯(红薯、地瓜)、木薯、马铃薯(土豆)、芋头、山药等多种干鲜薯类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取蒸馏方法酿制白酒。

③黄酒征收范围包含多种原料酿制黄酒和酒度超出12度(含12度)土甜酒。

④啤酒。

征收范围包含多种包装和散装啤酒。

无醇啤酒比照啤酒征税。

⑤其她酒是指除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以外,酒度在1度以上多种酒。

其征收范围包含糠麸白酒、其她原料白酒、土甜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等等。

糠麸白酒是指用多种粮食糠麸酿制白酒。

用稗子酿制白酒,比照糠麸酒征税。

其她原料白酒是指用醋糟、糖渣、糖漏水、甜菜渣、粉渣、薯皮等多种下脚料,葡萄、桑椹、橡子仁等多种果实、野生植物等代用具,以及甘蔗、糖等酿制白酒。

土甜酒是指用糯米、大米、黄米等为原料,经加温、糖化、发酵(经过酒曲发酵),采取压榨酿制酒度不超出12度酒。

酒度超出12度应按黄酒征税。

复制酒是指以白酒、黄酒、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酒,如多种配制酒、泡制酒、滋补酒等等。

果木酒是指以多种果品为关键原料,经发酵过滤酿制酒。

汽酒是指以果汁、香精、色素、酸料、酒(或酒精)、糖(或糖精)等调配,冲加二氧化碳制成酒度在1度以上酒。

药酒是指根据医药卫生部门标准,以白酒、黄酒为酒基,加入多种药材泡制或配制酒。

⑥酒精,又名乙醇,是指以含有淀粉或糖分原料,经糖化和发酵后,用蒸馏方法生产酒精度数在95度以上无色透明液体;

也能够石油裂解气中乙烯为原料,用合成方法制成。

征收范围,包含用蒸馏法和合成方法生产多种工业酒精、医药酒精、食用酒精。

(国税发[1993]153号)

(3)化妆品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含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级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高级护肤类化妆品征收范围另行制订。

(财税[]33号附件)

(4)珍贵首饰及珠宝玉石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含:

多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多种珠宝玉石。

①金银珠宝首饰

金银珠宝首饰包含通常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她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多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等)。

改为零售步骤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

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镶嵌首饰。

(财税[1994]95号)

②珠宝玉石

珠宝玉石种类包含:

钻石、珍珠、松石、青金石、欧泊石、橄揽石、长石、玉、石英、玉髓、石榴石、钻石、尖晶石、黄玉、碧玺、金绿玉、绿柱石、刚玉、琥珀、珊瑚、煤玉、龟甲、合成刚玉、合成宝石、双合石、玻璃仿制品。

(5)鞭炮、焰火

鞭炮,又称爆竹。

是用多层纸密裹火药,接以药引线而制成一个爆炸品。

焰火,指烟火剂,通常系包扎品,内装药剂,点燃后烟火喷射,呈多种颜色,有还变幻成多种景象,分平地小焰火和空中大焰火两类。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含多种鞭炮、烟火。

通常分为13类,即喷花类、旋转类、旋转升空类、火箭类、吐珠类、线香类、小礼花类、烟雾类、造型玩具类、炮竹类、摩擦炮类、组合烟花类、礼花弹类。

体育上用发令纸,鞭炮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6)成品油

本税目下设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七个子目。

(财税[]33号)

①汽油是指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经蒸馏所得直馏汽油组分,二次加工汽油组分及其她高辛烷值组分按百分比调合而成或用其她原料、工艺生产辛烷值大于66多种汽油和以汽油组分为主,辛烷值大于50经调合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非标油。

(国税发[]133号)

②柴油是指由天然或人造原油常常减压蒸馏在一定温度下切割馏分,或用于二次加工柴油组分调合而成倾点在-50号至30号多种柴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非标油。

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国税函[]1183号)

③石脑油又叫轻汽油、化工轻油。

是以石油加工生产或二次加工汽油经加氢精制而得用于化工原料轻质油。

石脑油征收范围包含除汽油、柴油、煤油、溶剂油以外多种轻质油。

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依据《通知》石脑油征收范围注释,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财税[]125号)

④溶剂油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用于涂料和油漆生产、食用油加工、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轻质油。

溶剂油征收范围包含多种溶剂油。

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依据《通知》相关溶剂油征收范围注释,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

⑤润滑油是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润滑产品。

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润滑油征收范围包含以石油为原料加工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

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不属于润滑油征收范围。

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混合性”润滑油,不管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百分比高低,均属润滑油征税范围。

⑥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

燃料油征收范围包含用于电厂发电、船舶锅炉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她工业炉燃料各类燃料油(财税[]33号附件)

蜡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关键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

⑦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用于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中作为能源石油燃料。

航空煤油征收范围包含多种航空煤油。

(7)高尔夫球及球具

高尔夫球及球具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多种专用装备,包含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含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

高尔夫球杆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财税〔〕33号)

(8)高级手表

高级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各类手表。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含符合以上标准各类手表。

(9)游艇

游艇是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船体由玻璃钢、钢、铝合金、塑料等多个材料制作,能够在水上移动水上浮载体。

根据动力划分,游艇分为无动力艇、帆艇和机动艇。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含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能够在水上移动,通常为私人或团体购置,关键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各类机动艇。

(10)木制一次性筷子

木制一次性筷子,又称卫生筷子,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过锯段、浸泡、旋切、刨切、烘干、筛选、打磨、倒角、包装等步骤加工而成各类一次性使用筷子。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含多种规格木制一次性筷子。

未经打磨、倒角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11)实木地板

实木复合地板是以木材为原料,经过一定工艺将木材刨切加工成单板(刨切薄木)或旋切加工成单板,然后将多层单板经过胶压复合等工艺生产实木地板。

现在,实木复合地板关键为三层实木复合地板和多层实木复合地板。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含各类规格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侧端面为榫、槽实木装饰板。

未经涂饰素板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12)小汽车

自4月1日起,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

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含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非轨道承载车辆。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含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出9个座位(含),在设计和技术特征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在设计和技术特征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

用排气量大于1.5升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如8-10人;

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

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财税〔〕33号))

财税[]33号中相关用车辆底盘(车架)改装、改制车辆征收消费税要求是为了处理用不一样种类车辆底盘(车架)改装、改制车辆应根据何种子目(乘用车或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消费税问题,并非限定只对这类改装车辆征收消费税。

对于购进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汽车,应按要求征收消费税。

(国税函[]772号)

(13)摩托车

(一)轻便摩托车:

最大设计车速不超出50公里/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积不超出50毫升两轮机动车。

(二)摩托车:

最大设计车速超出50公里/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积超出50毫升、空车质量不超出400千克(带驾驶室正三轮车及特种车空车质量不受此限)两轮和三轮机动车。

摩托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

1.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税率为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税率为10%。

(14)汽车轮胎

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多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她机动车上内、外胎。

(1)轻型乘用汽车轮胎;

(2)载重及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轮胎;

(3)矿山、建筑等车辆用轮胎;

(4)特种车辆用轮胎(指行驶于无路面或雪地、沙漠等高越野轮胎);

(5)摩托车轮胎;

(6)多种挂车用轮胎;

(7)工程车轮胎;

(8)其她机动车轮胎;

(9)汽车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通用轮胎。

汽车轮胎税目不包含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

(国税函[1994]303号)

3.纳税人兼营不一样税率应税消费品,应该分别核实不一样税率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销售数量。

未分别核实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一样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从高适用税率。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二)特殊要求

1.卷烟类产品

(1)纳税人销售卷烟因放开销售价格而常常发生价格上下浮动,应以该牌号规格卷烟销售当月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2)卷烟因为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她原因提升销售价格后,应根据新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3)纳税人自产自用卷烟应该根据纳税人生产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4)委托加工卷烟根据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

(5)残次品卷烟应该根据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6)卷烟分类计税标准调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国税发[1993]156号第1条)

2.酒及酒精

(1)用甜菜酿制白酒,比照薯类白酒征税。

(2)佐料产品仍属于黄酒类产品。

(国税函[]17号)

(3)啤酒源、菠萝啤酒,应按啤酒征收。

(国税函发[1997]306号)

(4)果啤,属于啤酒,应按啤酒征收。

(国税函[]333号)

(5)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行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啤酒,应该征收消费税。

(国税发[1997]84号)

(6)葡萄酒消费税适用《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酒及酒精”税目下设“其她酒”子目。

葡萄酒是指以葡萄为原料,经破碎(压榨)、发酵而成酒精度在1度(含)以上葡萄原酒和成品酒(不含以葡萄为原料蒸馏酒)。

(国税发[]66号)

葡萄采取破碎、压榨、发酵工艺制成酒适用“其她酒”税目税率;

采取蒸馏工艺,则适用“白酒”税目税率。

(国税发[]66号)

(7)对企业以白酒和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酒,不再按“其她酒”子目中“复制酒”征税,一律根据酒基所用原料确定白酒适用税率。

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一律按粮食白酒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以黄酒为酒基生产配制或泡制酒,仍按‘其她酒’10%税率征收消费税。

(8)啤酒生产集团内部企业间调拨销售啤酒液,应由啤酒液生产企业按现行要求申报缴纳消费税。

(国税函[]382号)

(9)外购酒精生产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适用税率。

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一律根据粮食白酒税率征税;

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

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白酒,根据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

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一律根据粮食白酒税率征税;

以外购不一样品种白酒勾兑白酒,一律根据粮食白酒税率征税;

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个原料混合生产白酒,一律根据粮食白酒税率征税;

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其她原料混合生产白酒,一律根据薯类白酒税率征税。

(国税发[1993]156号)

3.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金银首饰应该征收消费税。

4.金刚石又称钻石,属于珍贵首饰及珠宝玉石征收范围,应按要求征收消费税。

5.单位和个人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生产行为。

单位和个人发生以上行为应该申报缴纳消费税。

准予扣除外购润滑油已纳消费税税款。

6.子午线轮胎是指在轮胎结构中,胎体帘子线按子午线方向排列,并有钢丝帘线排列几乎近圆周方向带束层束紧胎体轮胎。

(财税[]153号)

免征消费税子午线轮胎仅指外胎。

子午线轮胎内胎与外胎成套销售,依据《中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3条要求实施。

(国税发[]49号)

(一)通常税目税率检验

1.常见涉税问题

(1)兼营非应税消费品,采取混淆产品性能、类别、名称,隐瞒、虚报销售价格等手段,有意混淆应税与非应税界限。

(2)兼营不一样税率应税消费品从低适用税率。

(3)不一样税率应税消费品,或者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从低适用税率。

(4)对税目税率发生改变应税消费品从低适用税率。

2.关键检验方法

(1)关键检验应税与非税消费品划分是否正确,检验关键点见表表4-2-1。

兼营非应税消费品检验关键点一览表

表4-2-1

关键审查对象

审查标准

1

高级手表与一般手表

每只不含税售价是否在1万元以上。

2

游艇与其她艇船

艇长度、是否为机动艇、是否用于牟利等。

3

木制一次性筷子与通常筷子

材质、是否属一次性使用。

4

实木地板与其她装饰板材

5

酒与饮料

原料、工艺、酒精含量等。

6

高级化妆品与一般护肤护发品

性能、类别、用途、档次。

7

珍贵首饰及珠宝玉石与通常饰品

材质、用途

8

小汽车与其她汽车

是否有轨道承载、座位数、用途。

(2)对照检验“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明细账。

检验时,要注意审查销售发票、发货凭据等原始单据;

必需时,应深入车间、仓库、技术、销售部门,了解生产工艺步骤、产品原料、结构、性能、用途及售价等,看有没有不一样税率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目,是否正确划分;

不一样税率应税消费品,是否分别核实;

未分别核实,是否从高适用税率;

不一样税率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销售数量,是否正确计算应纳消费税。

(3)检验“库存商品”、“自制半成品”、“原材料”、“委托加工物资”、“包装物”等账户,关键看其有没有可供销售成套应税消费品。

如有,深入查阅“主营业务收入”等账户,核实其有没有将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不一样税率货物分别核实、分别适用税率或者从低适用税率情形。

(4)审查税目税率发生过变动应税消费品,看被查对象是否在政策变动时间临界点立刻调整了核实对象或核实措施。

(二)卷烟产品检验

1.常见涉税问题

(1)混淆卷烟品种、牌号、价格,从低适用百分比税率。

(2)自产自用、委托加工、进口卷烟,从低适用百分比税率。

(3)白包卷烟、手工卷烟、残次品卷烟、成套礼品烟,未经国务院同意纳入计划企业和个人生产卷烟,从低适用百分比税率。

2.关键检验方法

(1)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基础情况,掌握其生产销售卷烟品种、牌号、价格,正确划分征税对象、适用税目税率。

(2)检验“原材料”、“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主营业务收入”、“其她业务收入”等账户,看其是否有自产自用、委托加工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残次品卷烟等,应与“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明细账进行查对,看有没有自产自用、委托加工卷烟,是否按同牌号卷烟计税,没有同牌号卷烟,是否适用了45%百分比税率;

白包卷烟、手工卷烟、未经国务院同意纳入计划企业和个人生产卷烟,是否适用了45%百分比税率;

残次品卷烟,是否根据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三)酒及酒精检验

(1)混淆原料,从低适用税目税率。

(2)混淆发酵或蒸馏工艺,从低适用税目税率。

(3)有意压低啤酒出厂价格,从低确定单位税额。

(1)了解被查对象生产工艺、生产步骤,掌握其生产销售酒及酒精品种,正确划分征税对象、适用税目税率;

检验“原材料”、“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等账户以及仓库“发料单”、“领料单”等单据,核实用外购酒或酒精生产白酒,是否按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

原料无法确定,或者以多个原料混合生产,或者用两种以上白酒勾兑生产白酒,是否从高适用了税率。

如将用青稞等酿造白酒混淆为用稗子酿造白酒,按糠麸白酒、其她原料白酒申报纳税,从而从低适用了百分比税率。

(2)混淆工艺检验。

如葡萄采取破碎、压榨、发酵工艺制成酒应适用“其她酒”税目税率;

采取蒸馏工艺,则应适用“白酒”税目税率。

再如佐料产品即使没有使用“黄酒”这一称谓,但从其原料和工艺来看仍属于黄酒类产品,根据国税函[]17号要求,应予征收消费税。

(3)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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