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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措施出台后,每月清关的进口录像机不足1000台。

日本被迫实行对法国录象机出口的“自愿”出口限制

当日本录像机以每月清关64000台冲击法国市场时,法国政府并没有明确表态不准进口日本录像机,而是巧妙地改变清关的海关和清关手续。

这就增加了日本录像机的运输成本,而且由于普瓦提埃海关人手很少,再加上要办理繁杂的海关手续,使每月通过清关的量只有1000台,这就延长了录像机的滞留时间和放慢了进入市场的速度,必然增加日本录像机的费用,使日本企业无利可图。

日本从经济利益考虑,不得不“自动”进行出口限制了。

案例3:

美国与里面哥芙子墨面哥向美国幽口金枪鱼的纠纷

1990年10月,美国政府发布命令,禁止从墨西哥进口金枪鱼,包括鲜金枪鱼及其制品,原因是墨西哥没有实行保护海豚的作业规范。

墨西哥同美国进行磋商,申辩指出,自己也有保护海豚的措施,而且这些措施与国际上普遥接受的做法一致,只是与美国的规范相比还有距离。

美国不顾墨西哥的申辩坚持实施禁令。

1991年2月6日,墨西哥向GA竹提起诉讼,指控美国违反了GATT第11条的规定,即“任何缔约国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

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

美国以国内作业规范为标准,以墨西哥的捕鱼方法不符合美国规定的作业规范为由禁止墨西哥的金枪鱼进口,这实在是太霸道。

如果认为这是正确的,那么任何国家都可以随便找一个借口,立一个法就可以限制其他国家的产品进口。

美国也自知自己的做法不合适,认定自己违反了GATT的有关规定。

但美国又借口自己的做法符合GATT第20条的例外,即采取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但这个规定只适用于进口国境内的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保护。

即该国进口的产品损害了本国的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该国有权利对产品的进口进行限制。

而本案中的金枪鱼对美国境内来说,显然不存在这样的例外问题。

至于说,金枪鱼在进口国的生产过程中是否有这样的问题,与进口国是否进口是没有关系的。

当然,美国的一些消费者认为墨西哥的金枪鱼在生产过程中危害了海豚的安全,基于强烈的环境保护意识,对来自墨西哥的金枪鱼可能有一种讨厌的心理,反对进口墨西哥的金枪鱼,不愿意购买来自墨西哥的金枪鱼,甚至美国也可以对墨西哥的金枪鱼生产方法提出批评,但不能禁止墨西哥金枪鱼的进口,因为这样做就违反了GATT的规定。

案例4:

巴西与奥地利关于热带木材贸易的纠纷

1992年,奥地利通过一项法案,规定所有热带木材产品都要贴上说明是热带木材的标志,以便使之与有质量认可标志的木材相区别。

而质量认可标志是奥地利颁发给以可持续发展方法管理森林的国家所生产的木材及其制品的。

针对奥地利的这项法案,巴西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申诉,认为奥地利的做法违反了GATT1994第1条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即“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账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缔约方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的相同产品。

专家组经调查后提出报告认为,仅以木材的原产地,而非以木材本身的性质来使用环境标签,构成了对热带国家贸易歧视,因此,奥地利的法案违反了GATTl994第1条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报告建议奥地利限制修改自己的法案,以便符合WTO的规则。

案例5:

输美虾产品引发;

的贸易纠纷

美国2003年一年就进口了42.5万吨虾产品,占其虾产品消费总量的90%。

2003年1~10月,美国虾进口量同比上涨20%。

然而,就在2003年12月底,美国南部虾业联盟向笑国商业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1TC)递交起诉书,申请对来自中国、巴西、厄瓜多尔、印度、泰国、越南等6个国家的虾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理由是“这些国家给虾农以补贴,并以低价将虾产品输往美国,在美国市场倾销”。

同时要求对相关产品征收119%一267%的反倾销税。

此案一出,立刻掀起轩然大波,引起各方反应,被诉6国组织有关单位积极应对,并希望联合起来一起应诉。

有经验显示,只要各方一致应诉,结果很有可能是很乐观的。

其实,美国对虾产品的进口限制前几年已经发生过,不过当时是以环境壁垒的方式进行的,1996年有过类似纠纷:

1989年美国国会通过修正的《濒危物种法》增加609条款,规定:

“对利用可能有害海龟的商业捕捉技术捕获的虾禁止进口。

”1996年美国把新版609条款延伸适用于所有外国捕获的虾。

1996年10月,印度、马来西亚、泰国等联合向WTO争端解决机构就此事提出磋商申请。

1997年4月,WTO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组。

专家组在深入分析、研究后认为:

第一,美国的政策措施将虾这一特定产品的市场准入建立在出口成员采取某种政策(包括保护政策)的基础上,将威胁到WTO多边贸易互惠互利、降低贸易壁垒、消除歧视待遇等目标和宗旨影响出口国的国内政策,甚至造成成员对同一产品政策的冲突。

第二,新版609条款是美国为保扩海龟这一全球共享资源在国内的适用法律。

各成员国有制定自己环境政策的自由,但应以与WTO义务一致的方式实施这些政策。

1998年4月,专家组最终裁定,美国新版609条款违反了GATT1994第11条第1款,有悖于WTO的自由贸易规则,对多边贸易体制构成威胁。

专家组建议,美国需修改自己采取的措施,以便同WTO的有关法律规定相符合。

案例6:

长虹致力于开发“绿色产品”

2000年,在由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开展的“绿色产品”评奖活动中,长虹“小清快”系列的空调机经过各项性能指标测试,均符合中华环境保护基金绿色产品认证标准,获“中华环境保护基金绿色产品奖”。

长虹空调致力于为消费者提供“健康舒适的室内空气”为宗旨,一改传统空调的技术设计概念,采用各种先进工艺和世界顶级技术,率先涉足绿色环保空调的研制和开发。

产品一上市便以其强力除湿、除尘、除异味、超静音运转等卓越功能,赢得消费者的认可,创下了日销售量10000台以上的历史纪录。

特别是长虹与日本东芝共同开发的“大清快”空调,其强力清新空气等功能,促进了中国空调绿色新技术的换代升级,被日本专家称为21世纪的空气清洁机。

随着世界环境保护呼声日益高涨,空调界积极展开了对臭氧层没有破坏性的绿色产品的开发。

长虹企业在这方面走在国内外的前列,推出了一系列健康环保绿色空调,获得国际制冷协会授予的“卡诺大奖”。

案例7:

美国、日奉与印度尼西亚关于汽车补贴措施的纠纷

1993年至1996年,印度尼西亚为扶持本国汽车工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相继出台了1993年激励计划和”96年国产车计划,以促进汽车工业的进步。

1993年计划具体包括:

根据汽车零部件国产化和汽车的类型,对汽车使用的进口部件减征、免征进口关税;

另外,对某些特定种类的汽车减征或免征奢侈品消费税。

1996年国产车计划规定:

由印度尼西亚国民在外国制造,满足印度尼西亚工商部规定的当地含量要求的国产车,可以按在印度尼西亚制造的国产车对待,免征进口税和奢侈品消费税。

美国认为,印度尼西亚免除关税和奢侈品税的行为是专项性补贴(即指专门针对某一些行业或企业的补贴措施),给它们的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并列举出两项后果:

(1)补贴行为替代或影响了欧共体和美国同类产品向印度尼西亚出口;

(2)受印度尼西亚汽车补贴的影响,美国与欧共体的汽车在世界市场上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1996年10月,日本、美国等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申诉,要求对此进行审查。

案例8:

欧盟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调查

中国彩电对欧盟出口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当时主要是小尺寸彩电。

面对中国彩电的进入,欧盟彩电企业反应十分敏感,几乎在中国彩电进入欧盟市场不久,当地彩电业就提出了反倾销起诉。

1988年,欧盟在当地彩电生产企业的要求下,开始对来自中国的42厘米以下彩电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1991年1月初,对5家应诉的中国企业给予分别裁决。

但是1991年7月欧盟做出终裁,决定对中国国营企业统一征收税率为15.3%的反倾销税,为期5年,其中对福日公司和华强三洋公司两家合资企业进行分别裁决,税率分别为13.1%和7.5%。

1992年11月,欧盟又对来自中国、韩国、马来西亚、泰国和新加坡的彩电立案反倾销调查,由于中国的42厘米以下彩电已经被征收反倾销税,所以该案只涉及中国的大彩电(42厘米以上)。

1994年10月,欧盟对中国所有出口企业统一裁决,进口反倾销税率为28.8%。

1995年4月,该案最终裁决,对所有的中国企业征收25.6%的反倾销税。

出于阻止中国彩电进入欧盟市场的考虑,欧盟委员会1996年主动发起对彩电案的复审。

这个复审案一再拖延,延续时间长达40个月,大大超过了欧盟规定的在12个月内结案的期限。

最终,1998年12月,欧盟决定对所有来自中国的彩电征收44.5%的反倾销税。

案例9:

欧盟对中国山口节能灯的厌倾销调查

飞利浦是节能灯的发明者,但中国生产的节能灯因为不断进行技术创新,成本下降,款式多样而深受消费者喜爱。

而且,节能灯是绿色产品,在欧洲市场大受欢迎。

面对大量中国产品出口到欧洲市场,飞利浦等欧洲大公司感到不利,于是给中国厂商设计了一个圈套。

其办法是,飞利浦伙同另一家德国厂商向中国大量收购节能灯,其要求是数量要大,价格要低,质量要求也极低。

这样挑起了中国厂商之间的激烈竞争,互相削价,从而导致中国节能灯市场价格严重下滑。

当大量中国产品在欧洲市场激烈竞争、大打价格战时,飞利浦早巳伙同其他厂商,从容收集中国节能灯倾销的证据。

2000年4月,飞利浦与其他两家公司向欧盟提出诉讼,要求对来自中国的节能灯进行反倾销调查。

2000年5月,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宣布接受这三家欧盟节能厂商的诉讼请求。

此时,许多中国企业意识到被飞利浦公司“耍”了。

从2000年5月开始,他们积极进行反倾销应诉准备,但是结果对中国是很不利的。

如果最终裁定中国企业倾销成立,中国节能灯产品将被赶出欧盟市场。

分析:

飞利浦此举的作用有二:

第一,用质量更低、价格也更低的中国产品在欧盟市场上排挤其他中国产品,从而扩大市场占有率。

第二,由于其产品是通过中国的进出口公司作代理,欧盟有关机构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中国节能灯低价倾销欧盟的海关证据。

中国产品在欧洲市场大打价格战,其结果是自相残杀,使飞利浦等外国公司有机可乘,教训极为深刻。

可见,反倾销是发达国家为保护本国市场而采取的一种重要手段。

美国对钢铁企业的补贴引起的纠纷

2000年10月28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比尔德法案》。

该法案的主要内容是:

美国政府可以把对外国公司征收的反补贴和反倾销税款,提供给那些受损害的美国公司作为补偿。

2002年1月,美国政府将征收的反补贴和反倾销税款2.07亿荚元作为第一批年度补偿分发给一些大的公司,其中多数发给钢铁企业。

美国对于补贴和倾销的调查程序是根据1930年关税法进行的,由联邦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产业受到的损害,由商务部决定出口国的产品是否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倾销,一旦裁决为倾销,则征收反倾销税。

美国根据其国内法律,可以对进口商征收3倍的罚款。

2001年,欧盟、加拿大、墨西哥、澳大利亚、巴西、日本、智利、泰国、韩国等指控美国违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起诉。

2001年7月,世界贸易组织专家小组进行调查后做出裁决,美国的法规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反倾销的规定。

美国不服提出申诉。

2002年7月17日,世界贸易组织再次裁定美国败诉。

2003年1月16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发布报告,支持2002年专家,中关系小组的报告中有关美国《针对持续倾销和补贴的补偿法》(又称《比尔德法案》)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符的裁定。

分析:

补贴是提高国内出口企业产品竞争力的一种重要措施。

,但是必须使用适当,不能违反WTO有关规则。

美国的《比尔德法案》违反了WTO关于补贴和反补贴协议。

 

案例10:

国际综合性产品的典型——“空中客车”

欧洲几个国家联合研制的大型民用飞机“空中客车”(Airbus)是国际综合性产品的典型。

为研究开发A—320型飞机的发动机,美国联合技术公司的怀特尼分公司、英国的罗伯尔—罗伊斯公司、意大利的菲亚特公司、法国MTV公司以及三家日本公司共同组建了三七公司财团,联合为此项目集资。

参加“空中客车”系列干线飞机生产的公司有:

法国航空航天工业公司、德国空中客车有限公司、英国航空航天公司、西班牙的卡萨公司——西班牙飞机制造公司、荷兰的福克公司、比利时的空中客车公司和意大利的阿莱尼亚公司。

由上述各国公司生产的零部件集中在图卢兹法国航天航空工业公司进行总组装。

法国生产的元件占“A—320”型飞机元件份额中的40%。

案例11:

中国为什么要实施“走出去”战略?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正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竞争,并努力掌握主动权,不失时机地实施“走出去”战略,把“引进来”和“走出去”紧密结合起来,更好地利用两种资源和开拓两个市场;

鼓励国内企业开展跨国经营,加快培养我国自己的跨国公司,努力促使我国经济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

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实行了以“引进来”为主的战略,使我国经济逐步与世界接轨,我国有效利用大量的国际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从而加快我国经济的发展,增强了我国企业的竞争能力。

“引进来”战略的成功,为“走出去”创造了条件。

“走出去”是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面对滚滚而来的经济全球化的浪潮,我国企业只有“走出去”,才能不断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充分利用两种资源,最大限度享受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利益。

案例12:

阿根廷电信市场的开放模式

阿根廷电信市场开放起步于1989年。

当时政府决定将国有电话公司私有化,两家外国公司将它买下,平分天下,一家经营北方市场,一家接管南方业务,各有各的地盘。

10年来,两家公司共投资约180亿美元,更新设备,改造线路,使阿根廷的电信行业有了显著发展。

到2000年,阿根廷固定电话从310万部增加到近800万部,普及率达到每百人23部;

电话初装费从1750美元降低到150美元;

移动电话用户从1.5万户发展到570万户,平均每百个居民有14部手机,移动电话实行单向收费,外地漫游不加价。

现在阿根廷的互联网用户已达到250万,并以每年40%的速度增长着。

1999年,政府决定进一步开放电信市场,这一次是从长途电话入乎。

除两家固定电话公司以外,移动电话公司也可以经营长途电话,用户可以任意改换提供长话服务的公司,只要打个电话就行。

各家公司之间展开了价格大战。

结果一年之内长途电话费下降了30%一?

0%(因通话目的地不同而不同)。

平均每个月有近10%的用户改换公司,其中当然也有改过去又改回来的。

每个月有80万~90万用户“移情别恋”,造成一些混乱,政府不得不对此做了限制。

2000年6月,阿根廷政府在开放电信市场方面迈出了最大也是最后一步,颁布法令,从2000年11月9日起全面开放电信市场。

无论国内国外,有兴趣的企业都可以在阿根廷经营电信业务,没有业务范围和地域限制,对投资额也没有要求。

阿根廷1999年全国固定电话营业额为110亿美元,移动通讯营业额是27亿美元,电信业盈利率高达14.6%,几乎是世界排名前10位的电信公司平均盈利率的3倍。

这个大蛋糕吸引了众多的国内外企业前来分食。

法令颁布后就有26家企业提出申请,准备在阿根廷大展身手。

这些公司已经允诺在未来3年投资50亿荚元,政府预计在未来18个月内就可以创造1.5万一2万个就业机会。

这对长期受高失业率困扰的阿根廷来说,也是一个福音。

政府对本国的服务业采取何种开放模式,会直接影响到服务业的发展。

案例13: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东盟的全称是东南亚国家联盟,是亚洲地区具有代表性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之一。

它是1967年8月,由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印度尼西亚5国在泰国首都曼谷成立的。

1984年文莱加入,”95年后越南、老挝、柬埔寨和缅甸加入。

”92年在第四届东盟首脑会议上,东盟正式提出15年建成东盟自由贸易区。

后来由于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乌拉圭回合协议的签署,促使东盟决定将建成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时间缩短为10年,于是1995年东盟首脑会议宣布将在2003年提前实现这一计划。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构想始于1999年在马尼拉召开的第三次中国与东盟领导人会议。

当时,东盟刚经历亚洲金融危机,对金融危机的危害及经济脆弱性有切肤之痛,亟需通过地区经济整和来抵制外来风险。

而中国在金融危机中坚持人民币不贬值,不仅减弱了金融危机的冲击,而且树立起一个大国的国际形象。

东盟国家普遍希望中国在地区经济合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中国与东盟加强经济合作的想法呼之欲出。

考虑到东盟自由贸易区即将建成,

为扩大双方的经贸交往,中国领导人提出愿意加强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联系。

这一想法得了东盟国·

家的回应。

2000年在新加坡召开的第四次中国和东盟领导人会议上,中国领导人建议成立中国—东盟经济合作专家小组,重点讨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可行性以及中国加入WTO后的影响问题。

2001年11月在文莱举行的第五次东盟和中国领导人会议上,正式宣布在10年内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压。

这个决定一经宣布就引起了强烈反响,人们普遍认为这是东亚经济合作的历史性突破,将改变亚洲政治经济的全貌。

中国和东盟的谈判在2003年底进行,从2004年开始,用6年左右的时间,即在2009年最终建成。

届时双方将明显降低关税并消除所有非关税壁垒,同时实现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

中国与东盟组成自由贸易区,将涵盖17亿人口,GDP超过20000亿荚元,贸易额达到12300亿美元,将是世界上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最大的自由贸易区。

东盟目前是中国第五大贸易伙伴,中国是东盟第六大贸易伙伴。

自995年以来,双方的贸易额已达416.15亿美元。

根据东盟秘书处的研究,中国与东盟建成自由贸易区后,东盟对中国的出口将增加48%,中国对东盟的出口将增加55%。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不仅有助于促进双方经济

增长和贸易量的扩大,创造双赢的局面,而且在政治上,也将促进中国、东盟睦邻友好关系的深入发展,符合中国营造和平、合作周边环境的长远利益。

案例14:

日奉以半导体为目标产业(20世纪70年IV.中期以宋)

自从20世纪?

0年代中期以来,日本的产业政策转向以高技术产业为重点。

最著名的、也最有争议的例子是半导体工业。

半导体芯片显微集成电路是许多新产品的核心元件。

直到70年代中期,制造此类芯片的技术一直主要被美国垄断。

日本为进入这一产业做了周密仔细的工作,政府主持联合研究项目,并且至少在开发时对国内市场实行了保护。

在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日本在这种芯片的市场上获得了大部分份额。

日本生产的成功震惊了美国的竞争者。

日本以半导体为目标产业,半导体获得了较大的市场份额。

而争论最激烈的是,日本半导体工业实际上获得多少支持,这种支持有多少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这种政策是否帮助了日本,损害了美国。

一些人认为,日本半导体工业的成功几乎没有依靠政府的支持;

另一些人则认为,更隐蔽的政府支持是至关重要的。

实际上,日本在半导体工业投资的直接收益相当低。

虽然没有准确的数据,但是一般都认为自20世纪?

0年代末以来,日本半导体工业的收益一直较低。

然而,大约到了1990年,人们普遍认为,日本以半导体为目标的战略获得巨大成就。

这种观点基于两个方面的预期:

第一,人们预期日本对存储芯片市场的统治会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在半导体的这一部分市场中,相对于市场规模来说,规模经济一直在稳定上升。

随着每一代新技术的产生,市场中竞争的数量都在下降。

因此,观察家预计,在1990年已占领这一市场的日本企业以后仍然会保持这种地位。

第二,人们普遍认为,制造存储器即最大量的芯片生产,对一个国家能否在生产技术的前沿占有一席之地至关重要,也就是说,人们相信日本在存储器生产的成功会很快演化对整个半导体产业的统治。

然而,几乎令所有人都感到惊奇的是,在90年代的前5年,日本在半导体市场的份额开始下降,一方面,存储器生产就是大量生产芯片,被证明可以在发展中国家进行。

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韩国,抢走了许多日本的市场份额。

另一方面,存储器生产对其他半导体产品的作用,被证明没有想象那么关键,美国一些企业根本不生产存储器,而是扩大在其他产品上的技术优势。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一、国际贸易运输单据

正确理解各种运输单据的作用在实际操作中尤为重要。

如,某出口商收到国外某银行的信用证,信用证条款要求提交“cleanonboardoceanbillsofladingfullsetand2nonnegotiablecopies”。

出口商交单时只提交复印件。

银行审单无误后寄开证行索汇。

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提出了不符点:

Wehavefoundthediscrepanciesonthetermsofthecredit:

2photocopiesoftheoriginalbillofladingpresentedbillofladingpresentedI/O2non-negotiablecopies.由于出口商对单据要求理解不透彻和银行审单不严,造成了上述不符点。

货款虽然经进口商和出口商协商最后收回,但付出了一定的代价。

Billoflading具有物权凭证、运输合同、货物收据的作用,而photocop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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