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汇编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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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节违犯保密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置

第二十六节违犯总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置

第二十七节其他违犯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置

第四章处置顺序

第一节移送顺序

第二节纪律奖励顺序

第三节其他处置顺序

第四节复议顺序

第五章附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严厉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外部管理,维护正常运营管理次第,保证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平安、稳健运营和有效开展,依据国度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违犯规章制度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犯国度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相关制度,应受四处置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方法规则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未实行或未正确实行职责,对违规理想的发作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各级行指导班子成员〔含同职级人员,下同〕、主管人员和普通员工。

主管人员,是指各级行内设机构担任人〔包括正职和副职〕、营业网点担任人及运营主管。

普通员工,是指除指导班子成员、主管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

第四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置原那么: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人人对等,顺序规范;

〔二〕视行为情节轻重,过失归责,保证员工合法权益;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四〕视违规结果,量纪适当。

第五条本方法适用于本行一切员工,包括外派境外机构的人员和内退人员。

第六条已与本行解除休息关系的人员,经查真实本行任务时期有违规行为的,按本方法提出处置建议,移送有关单位处置;

没有单位的,由本级行留存备查。

第二章处置方式及规那么

第七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置方式:

〔一〕纪律奖励:

正告、记过、记大过、晋升、免职、开除。

开除奖励适用于遭到刑事处分或因严重违规形成严重结果的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开除奖励的,同时解除休息合同。

〔二〕其他处置:

积分处置、经济处分、通报批判、诫勉说话、待岗管理、岗位升级、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解除休息合同等。

纪律奖励和其他处置可以兼并运用,也可独自运用。

第八条本方法所称不良结果是指:

因违规行为发作50万元〔不含〕以下案件的;

形成100万元〔不含〕以下资金风险或损失的;

对本行笼统、声誉在社会上形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严重结果是指:

因违规行为发作50万元〔含〕以上案件的;

形成100万元〔含〕以上资金风险或损失的;

形成严重责任事故的;

遭到政府、监管部门通报批判、责令整改或处分的;

对本行笼统、声誉在社会上形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情节细微是指:

初次违规,且未形成损失的。

情节严重是指:

明知其行为有损于本行利益的;

屡查屡犯的;

严重尽职的。

第九条因违规行为给本行形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除依照第七条规则的处置外,要依照有关规则,承当全部或局部赔偿责任。

第十条案件调查进程中,办案部门按顺序有权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遭到正告奖励的,从奖励决议下达次月起按当年绩效工资规范停发3个月绩效工资;

遭到记过、记大过奖励的,从奖励决议下达次月起按当年绩效工资规范停发6个月绩效工资;

遭到晋升、免职奖励的,从奖励决议下达次月起按当年绩效工资规范停发12个月绩效工资。

遭到晋升奖励的,降一级聘任职务;

遭到免职奖励的,降两级聘任职务。

无职可撤、无职可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奖励或解除休息合同处置。

第十二条对同一员工有两种〔含〕以上违规行为应受纪律奖励的,按其违规行为应给予的最高奖励层次,减轻一档奖励。

第十三条员工涉嫌立功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因违犯国度法律法规遭到刑事处分或行政处分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奖励或其他处置。

国度有特殊规则的,按国度特殊规则处置。

第十四条本方法规则的纪律奖励,正告、记过的奖励期为6个月,记大过、晋升的奖励期为12个月,免职的奖励期为24个月。

遭到纪律奖励的员工,在奖励期内,不得提升选拔运用;

被取消初级管理人员任职资历的高管人员,不得参与初级管理人员岗位职务竞聘。

遭到正告、记过、记大过奖励的,自奖励失效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评先奖励资历;

遭到晋升、免职奖励的,自奖励失效之日起二年内取消评先奖励资历。

第十五条纪律奖励期满后,没有发作新的违规行为,自动解除。

关于受奖励人在纪律奖励时期任务表现不好或拒不悔改的,由原处置行研讨决议,延迟解除奖励。

关于受奖励人在纪律奖励时期任务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由受奖励人提出央求,原处置行赞同,可以提早解除奖励。

提早解除奖励的,奖励期不得少于原奖励期的一半。

遭到晋升、免职奖励的,解除奖励不视为对原岗位职务的恢复。

遭到纪律奖励的员工,在奖励期内,发作新的违规行为,减轻处置,直至解除休息合同。

第十六条对支行辖内当年发作一同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或两起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案件的,在案发10日内,应中止支行主管部门担任人、主管副行长、行长职务,或责令〔引咎〕辞职,确有特殊状况不能复职的,须报总行审批。

待案件查结后,依据风险资金大小给予相应处置;

给予下级行主管部门担任人、主管副行长、行长相应处置。

取消支行指导班子成员当年评先资历及应当遭到的奖励;

取消直接下级行指导班子成员当年评先资历。

对二级分行辖内当年发作一同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或两起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案件的,在案发10日内,应中止二级分行主管部门担任人、主管副行长、行长职务,或责令〔引咎〕辞职,确有特殊状况不能复职的,须报总行审批。

取消二级分行指导班子成员当年评先资历及应当遭到的奖励;

取消直接下级行指导班子成员和主管部门当年评先资历。

对一级分行辖内当年发作一同1000万元〔含〕以上或两起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案件的,在案发10日内,应中止一级分行主管部门担任人、主管副行长职务,或责令〔引咎〕辞职;

行长必需作出反省。

给予下级行主管部门担任人相应处置。

取消原分行指导班子成员当年评先资历及应当遭到的奖励;

取消下级行主管部门当年评先资历及奖励。

第十七条对经确认属自查发现的案件,可视状况不再清查或减轻清查发案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可视状况不再清查或减轻清查下级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处置:

〔一〕因不可抗力形成损失、毁损的;

〔二〕遭到暴力胁迫时的恰当行为;

〔三〕有证据证明,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抗行为并向下级报告的;

〔四〕因法律规则不明白、外部法律环境变化、错误的执法或许司法行为构成风险的。

第十九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在第三章规则的详细违规行为处分层次基础上从重或减轻处置:

〔一〕内外勾搭实施违规行为的;

〔二〕因违规行为形成严重结果的;

〔三〕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负主要责任的;

〔四〕搅扰、阻碍、阻遏、顺从调查和处置的;

〔五〕指使、唆使、强迫他人实施违规行为的;

〔六〕隐瞒、歪曲理想真相或伪造、变造、躲藏、窜改、消灭证据的;

〔七〕推脱责任,诬害他人或违规后逃匿的;

〔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置人打击报复的;

〔九〕因同一违规行为受四处置后再次发作的;

〔十〕违规行为发作后,能采取措施控制风险或消弭影响而未采取的;

〔十一〕其他具有从重、减轻情节的。

本规则所称从重处置,是指在规则的处置幅度以内按下限处置;

减轻处置,是指在规则的处置幅度以外,加档处置。

第二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第三章规则的详细违规行为处分层次基础上从轻或减轻处置:

  〔一〕违规情节细微,所形成的损失较小且可以自动赔偿的;

  〔二〕自动报告或检举揭露他人严重违规行为,经查证失实的;

〔三〕有证据证明,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抗行为或向下级报告的;

〔四〕自查发现案件且有效控制涉案嫌疑人和资金的;

  〔五〕自查发现违规效果并落实整改的;

 〔六〕案发后积极提供有破案价值线索,对及时抓获逃窜嫌疑人或追缴涉案资金等有严重立功表现的;

〔七〕自动报告,积极采取弥补措施有效防止、增加损失或自动赔偿损失的;

〔八〕违规后看法错误态度较好,能自动反省纠正错误或坦率交待效果的;

〔九〕在操持业务进程中,已按业务操作流程操作,但以本行现有科技手腕无法识别伪造变造证件、印章、票据等,构成风险或损失的;

〔十〕其他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

本规则所称从轻处置,是指在规则的处置幅度以内按下限处置;

减轻处置是指在规则的处置幅度以外,减档处置。

在正告奖励最高层次停止减轻处置的,可给予积分处置、经济处分、通报批判、诫勉说话、待岗管理、岗位升级等其他处置;

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依照指导干部问责方法的有关规则执行;

解除休息合同的,依照休息合同法和本行休息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则执行。

第三章违规行为及处置

第二十一条指导班子成员或主管人员授意、指使、强令下属违规操持业务,形成严重结果的,给予开除奖励。

第二十二条指导班子成员或主管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奖励:

〔一〕对金融规章制度或下级行业务规章制度、规则、通知、指示、批复或决议,未按要求传达、贯彻和组织实施,形成严重结果的;

〔二〕因外部管理失控,本级行发作严重责任事故或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

〔三〕发现或知悉严重风险事情、违规效果或案件隐患、线索后,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致使损害结果扩展的;

〔四〕对员工实施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或故意庇护,形成严重结果的;

〔五〕发作严重事故,未按规则报告的;

〔六〕XX或征得下级行赞同,向旧事媒体、社会发布本行敏感类信息,形成严重结果的;

〔七〕与有业务关系的客户发作非正常资金往来的。

第二十三条指导班子成员或主管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正告至免职奖励:

〔一〕因外部管理失控,下级行发作严重责任事故、严重违规违纪违法案件或延续发作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

〔二〕业务主管人员未按规则的期限和要求对所辖单位停止惯例性反省,未按时完成下级行下达的专项反省的;

〔三〕故意隐瞒或清楚低估风险状况,资产质量反映严重不实的。

第二十四条指导班子成员或主管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正告至记过奖励:

〔一〕对违规人员应移送未移送的;

〔二〕对违规人员应处置未处置的;

〔三〕私自将绩效工资挪作他用的。

第二十五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奖励:

〔一〕贪污、挪用资金的;

〔二〕偷盗、私藏、截留客户资金、银行资金或权益凭证的;

〔三〕偷盗、套取、伪造、变造、私自印制、销毁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的;

〔四〕操持票据业务中,伪造、变造支票等票据影像信息的;

〔五〕客户未落实足额资金前为客户操持汇出汇款业务或挪用其他客户的资金或银行资金为汇款人垫付汇款的;

〔六〕私自刻制、伪造或变造、盗用印章及以此从事诈骗、融资等合法活动的;

〔七〕为客户提供虚伪对账单、虚伪余额查询单、虚伪出资证明、存款证明或其它资信证明的。

第二十六条有以下行为之一,并招致案件或形成资金风险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奖励:

〔一〕未实行或未正确实行管理、审核及授权职责;

〔二〕代客户操持业务的;

〔三〕未按规则设置柜员操作级别和权限的;

〔四〕未按规则管理、保管、改换库房或ATM等自助银行设备密码;

〔五〕在操持票据业务中,未按规则操持票据查询、查复,未鉴别票据真伪,招致资金被骗的。

第二十七条有以下行为之一,并招致案件或形成资金风险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正告至记大过奖励:

〔一〕未按规则审核网内往来系统及大、小额支付系统等业务的;

〔二〕未在规则时间内核销预警信息或其他违规核销预警信息的。

第二十八条在账户管理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奖励:

〔一〕为无证件客户开立账户,应用虚伪证件、资料开立账户的;

〔二〕注册验资账户撤销后,未将资金退回原存款人账户,转入他人账户的;

〔三〕未按规则操持存款人死亡后或一切权有争议的存款过户、支付业务的;

〔四〕明知或应知以团体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单位资金,或单位卡资金未从单位辅币基本账户转入的。

第二十九条在账户管理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正告至记大过奖励:

〔一〕未按规则审核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的;

〔二〕为无«

企业称号预先核准通知书»

或有关部门批文的客户开立注册验资暂时存款户的;

〔三〕违犯规则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

〔四〕未经审批操持单位结算账户销户的;

〔五〕注册验资账户在验资时期操持支付业务的;

〔六〕未按规则操持变卦账户称号、法定代表人的;

〔七〕违犯规则为团体银行结算账户操持转账结算或为储蓄账户操持转账结算的;

〔八〕违犯国度外汇管理局对外币账户管理规则,为客户操持外汇资金收付的;

〔九〕操持销户业务时未按规则收回出售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且无存款人出具承当由此惹起的一切经济责任保证书的;

〔十〕故意泄露客户存款或账户、账号、客户身份资料等信息的。

第三十条在操持存取款〔现金〕进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奖励:

〔一〕未执行分级审批制度操持大额现金支取业务,形成严重结果的;

〔二〕发作空存资金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在存取款〔现金〕进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正告至记大过奖励:

〔一〕离岗后现金箱未加锁或虽加锁未妥善保管钥匙,形成不良结果的;

〔二〕玩忽职守,形成大额记账过失的;

〔三〕柜员代客户操持业务或自办业务,形成不良结果的;

〔四〕非数据移植错误、通讯缺点、系统运转缺点、运用软件缺陷等缘由惹起重复付款的;

〔五〕违犯规则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操持现金存入的。

第三十二条在操持密码业务中,未按规则受理委托代理密码挂失或委托代理密码重置业务且形成不良结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正告至记大过奖励。

第三十三条在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奖励:

〔一〕丧失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的;

〔二〕柜员代客户签发、填写应由客户操持的重要空白凭证,或代客户编制、商定支付密码的;

〔三〕用已作废或停用的重要空白凭证操持业务的;

〔四〕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运用前加盖业务印章的。

第三十四条在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中,有以下行为之一,并形成不良结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正告至记大过奖励:

〔一〕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运用、注销、销号违犯规则的;

〔二〕营业终了,未按规则核对、清点和入库保管重要空白凭证的;

〔三〕有价单证保管违犯〝证账〞分管的;

〔四〕未按规则出售或签发有价单证的;

〔五〕未及时上缴、销毁已作废或停用的重要空白凭证的;

〔六〕支付重要空白凭证不入账或少入账的;

〔七〕撤并网点的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未及时清算上缴的。

第三十五条在印章管理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奖励:

〔一〕柜员印章未入箱加锁或午休、营业终了未入库、入箱保管被盗用的;

〔二〕柜员离岗,将印章交由非指定交接人代为保管的;

〔三〕未按规则运用业务印章,或因保管不善,业务印章被盗用的;

〔四〕印、证未按规则分管分用,形成严重结果的;

〔五〕未按规则封存上缴或及时销毁已停用、作废的印章,或未妥善保管结算印章被盗用的。

第三十六条在预留印鉴管理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奖励:

〔一〕未按规则操持客户预留印鉴挂失和改换印鉴业务的;

〔二〕违规向他人提供预留印鉴的;

〔三〕未按规则保管客户预留印鉴和银行外部预留印鉴的;

〔四〕为无印鉴、应填未填电子支付密码或印鉴、电子支付密码不符的客户操持取款业务的;

〔五〕对采用电子验印、系统自动核验未经过,验印操作员未按规则经过人工辅佐方式停止核验和换人复核,形成严重结果的;

〔六〕验印操作员离柜〔岗〕未按规则参与电子验印系统的。

第三十七条在电子印鉴管理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正告至记大过奖励:

〔一〕电子印鉴建库进程中,未按岗位制约树立、维护印鉴库的;

〔二〕电子印鉴建库进程中,未按规则传递、保管预留印鉴卡的;

〔三〕违规下载、导出或打印预留印鉴库数据及图像信息的;

〔四〕未核对印鉴或未按规则核验印鉴的。

第三十八条在柜台业务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正告至记大过奖励:

〔一〕暂时离任、轮休或任务调动,未按规则操持交接手续的;

〔二〕柜员暂时离岗,未暂时签退业务系统,或营业终了离岗未正式签退系统,形成不良结果的;

〔三〕柜员私自代保管客户单、折、卡等支付工具、票据、有价证券和印鉴,形成不良结果的;

〔四〕未按规则操持挂失、换折〔卡、单〕、重写磁条信息业务的;

〔五〕未按规则操持协助查询、解冻、扣划业务的;

〔六〕未按规则操持久悬未取账户转入、支取和销户业务的;

〔七〕未按规则操持抹账、错账冲正、挂账业务的;

〔八〕躲藏或许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管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未实行或未正确实行职责,招致会计档案发作霉变、毁损、遗失、被盗的。

第三十九条在柜面业务处置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正告至记大过奖励:

〔一〕未按规则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契合规则的;

〔二〕以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原始凭证为依据记账,或财务处置的;

〔三〕违犯规则停止业务分类或违犯规则运用会计科目和一致公用账号的;

〔四〕未坚持事先记账、账折核对和各种往来账活期核对的;

〔五〕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不相符,未按规则停止处置的;

〔六〕信誉证、保函、汇票等或有业务的会计核算不准确,或不及时记账、对账和漏记账的。

第四十条在现金库〔箱〕管理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奖励:

〔一〕柜员之间〝空调〞现金,空库、白条抵库或空库虚增存款的;

〔二〕违犯规则操持现金、贵金属、有价单证等出入库或调拨的;

〔三〕营业库款遗留库外的。

第四十一条在现金库〔箱〕管理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正告至记大过奖励:

〔一〕未按规则管理、保管、改换库房或ATM等自助银行设备密码的;

〔二〕库房门控未执行分管分用战争行交接制度的;

〔三〕管库员未执行双人操作的;

〔四〕柜员未按规则碰箱,或营业终了柜员现金箱未由自己和运营主管〔或运营主管授权人〕双人核对、上锁的;

〔五〕在金库内操持钞票兑换的;

〔六〕未按规则盘库、查库的;

〔七〕金库岗位设置未遵照〝管库与守库相分别,管库与资金调拨及记账相分别〞原那么,或管库员担任ABIS库房现金账账务记账员的。

第四十二条在账务核对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正告至免职奖励:

〔一〕未按规则核对发报回条和报文密押的;

〔二〕对账单据未能及时收回、对账任务未能有效展开的;

〔三〕未及时发现银企对账回单加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形成严重结果的;

〔四〕银企对账不符,未及时处置的;

〔五〕未按规则核对系统内、外账务,与人民银行、同业之间账务,或系统内账务的。

第四十三条在操持票据业务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正告至记大过奖励:

〔一〕银行汇票未用退回,未转入汇票央求人账户或未按规则退付现金的;

〔二〕未审查或审查不严,受理要素不全、背书不延续,未填写被背书人称号、贴现银行称号、金额、日期、收款人被涂改的票据;

〔三〕未按规则管理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的;

〔四〕贴现票据拒付后,未及时从贴现央求人账户扣款的;

〔五〕违规受理、运用现金支票支取现金,或现金支票做转账买卖、转账支票支取现金的;

〔六〕受理超期、远期等作废或有效支票的;

〔七〕对客户开出的一诺千金未按规则操持退票的;

〔八〕未按规则受理超越提示付款期限票据的;

〔九〕操持商业汇票付款业务,到期前付款的;

〔十〕未按规则保管核对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底卡的。

第四十四条在操持票据挂失、同城清算、票据交流业务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正告至免职奖励:

〔一〕未按规则操持挂失手续的;

〔二〕挂失未到规则期限,停止相关业务处置的;

〔三〕未及时贷记持票人账户,延压客户资金的;

〔四〕提出借方票据未坚持收妥进账,贷方票据未坚持〝先借后贷〞的;

〔五〕提出代付交流进账单提早入账,或未按规则操持同城清算、票据交流业务的;

〔六〕同城清算凭证未与有关凭证核对,交流提入清单与汇总表不符的;

〔七〕资金清算业务发作过失时,不及时处置或相互推诿的;

〔八〕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在理拒付的;

〔九〕未妥善保管交流票据,形成丧失、损毁的。

第四十五条在操持资金往来业务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奖励:

〔一〕未及时核对资金往来账务,招致案件发作的;

〔二〕因玩忽职守形成汇款错汇、重汇款无法追回的。

第四十六条在操持资金往来业务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正告至记大过奖励:

〔一〕未坚持岗位制约、复核制度的;

〔二〕未按规则处置资金往来异常、过失往来账报单的;

〔三〕未依据原始凭证录入确认往账信息的;

〔四〕收回查询3日后无查复,未做继续查询;

查询、查复书未配对保管;

查询、查复未于当日至次日上午处置终了的;

〔五〕对收款账号、称号不分歧等无法入账的款项、未按规则及时查询或操持退汇的;

〔六〕操持支付结算,因任务过失发作延误,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运用的。

第四十七条在操持银行卡业务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免职至开除奖励:

〔一〕与持卡人勾搭,协助持卡人套取现金的;

〔二〕盗用客户资料,私自以客户名义申领、补办银行卡的;

〔三〕为单位卡套取现金的。

第四十八条在操持银行卡业务中,有以下行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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