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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法学本科复习资料
民法
第一局部总论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三)民法的渊源:
制定法,习惯
(四)民法的适用围
1,时间上:
实施之日起,废止之日止,无前溯力
2,空间上:
我国驻外有效
3,对人:
在我国的外国人有效
(五)民法的根本原那么
自愿、平等、公平、老实信用、公序良俗、制止权利滥用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指经由民事法律规调整、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产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容,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
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国家〕,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权益〕,容〔权利与义务〕
(二)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事实
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事件〔人的生死、不可抗力、意外等〕,行为〔签合同、代理等〕
3,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引起某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几个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
(三)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概念:
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民事权利的分类
财产权:
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
人格权〔生命安康名誉〕、身份权〔抚养监护〕
支配权:
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请求权:
债权、人身权上请求权等
形成权:
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抵销权等抗辩权:
永久抗辩、延期抗辩
绝对权:
对世权,所有权、人身权相对权:
对人权,债权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1,公力救济:
请求国家进展保护
2,私力救济
(1)自卫行为:
正当防卫〔不法侵害正在发生针对侵害人不过度〕、紧急避险〔重大危机人身财产紧迫不得已不过度〕
(2)自助行为:
自己权利受损且时间紧迫来不及请求适于请求权的实现不过度
(五)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
1,概念:
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民事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某种利益而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2,分类:
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
三、自然人
(一)自然人概述
概念:
指一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
住所:
户籍所在地为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指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居住地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
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
平等性,权利义务统一性,围容的广泛性,不可转让性,普遍性
时效:
始于出生〔户籍证明确认,次者医院出生证明〕终于死亡〔包括宣告死亡〕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
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
特征:
由法律进展规定,与公民的年龄智力状态相联系,非法定条件程序不得限制取消
种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岁以上,16-18岁有劳动收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岁以上未成年,不能完全识别精神病〕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岁,不能识别精神病〕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程序:
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书附公安机关书面证明,公示3个月
效力:
财产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代管,或法院指定代管人〔重新出现,应撤销宣告归还财物〕
宣告死亡
条件:
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为2年〕,利害关系人申请〔第一,配偶;第二,父母、子女;第三,兄弟姐妹,祖父母等〕,法院宣告
程序:
住所地法院提出,利害关系人申请书面形式
效力: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婚姻关系自然解除,财产按遗产继承,有民事行为能力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撤销:
被宣告死亡期间进展的民事行为有效,有权返还财产,配偶没有再婚的可以恢复,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收养的不能自行恢复
(五)监护
概念:
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特定财产权利而由公民或社会组织予以监视、管理、保护的制度
设立:
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或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其他人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监护人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管理财产,代理参加民事活动,教育和照顾,代理进展诉讼
四、法人
(一)概述
1,法人概念: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特征:
社会组织,独立财产,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承当民责
3,法人应具备条件:
依法成立,必要财产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独立承当民事责任
4,法人机关:
对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一定机构或个人的总称
(二)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
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1,概念:
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当民事义务的资格
2,特征:
法人可以享有名称权荣誉权,不能享有人格权,权利容具有不一致性,始于成立终于解散撤销
(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
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愿独立进展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当义务的资格
2,特征:
与民事权利能力时效时间上一致,与民事权利能力围上一致,由其机关或法定代表人实现民事行文能力
(五)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1,法人变更概念:
指法人存续期间,发生组织机构、活动宗旨、经营围等方面的变化
2,法人变更类型:
分立、合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承受〕
3,法人终止概念:
法人资格的消灭
4,法人终止原因:
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其他
5,法人清算概念:
指法人消灭时,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6,清算终结:
清算事务处理完毕后既终结,法人一经消灭,其民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
五、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
指由2个以上的人〔自然人与法人〕根据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二)普通合伙
1,普通合伙的概念:
由2个或2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2,普通合伙的特征:
自愿成立,共同经营,2个以上,无限责任
3,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
2个以上,书面协议,认缴出资,名称场所,其他条件
4,普通合伙的财产:
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应优先转让其他合伙人并一致同意,财产份额出质的,应一致同意否那么无效,行为人造成损失承当责任,不得私自转移处分合伙企业财产
5,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
一人一票,过半同意。
改变名称地点业务围处分不动产担保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应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6,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
先协商,不成那么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比例的,平均分,不得全部利润或亏损只让局部合伙人承当
7,普通合伙债务的承当:
先以全部财产进展清偿,不能到期清偿债务的合伙人承当无限责任,超过自己出资比例,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8,普通合伙人的入伙:
全体一致同意,书面协议,如实告知经营财务状况,入伙后享有同等权利承当同样责任,对入伙前的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
9,普通合伙人的退伙:
包括自愿退伙、除名退伙和法定退伙。
退伙后合伙人资格丧失,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债务大于企业财产的应按比例承当亏损,退伙前的债务承当无限责任
(三)有限合伙
1,有限合伙的概念:
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承当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形式
2,有限合伙的特征:
有限合伙人必须以金钱或其他财产出资,普通合伙人出资形式灵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当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享有某些特殊权力〔处分自己财产份额的权力〕
3,有限合伙设立的条件:
2-50个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至少1个普通合伙人,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
4,有限合伙的入伙: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当有限责任
5,有限合伙的退伙:
〔法定退伙〕死亡或宣告死亡,被撤消或破产,丧失相关资格,企业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
有限合伙人终止时,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取得资格。
有限合伙人转变普通合伙人的,对有限合伙期间发生的债务承当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有限合伙人的,对其普通合伙人期间债务承当无限责任。
六、民事行为
(一)民事行为概述
1,概念:
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2,特征:
民事法律事实,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核心,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3,分类:
单方行为〔债务免除、继承权的抛弃等〕与双方行为〔合同等〕多方行为〔联营合同等〕,要式行为〔书面登记〕与不要式行为〔形式自由〕,有偿行为〔买卖租赁〕与无偿行为〔赠与借用〕,诺成行为〔买卖租赁〕与实践行为〔交付保管物合同成立〕,主行为与从行为〔如借贷行为是主行为,担保行为是从行为〕
(二)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成立要件:
行为人,意思表示,行为标的
生效要件:
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容合法
特别生效要件:
附条件民事行为〔解除条件与延缓条件,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三)无效民事行为
概念:
指缺乏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特征:
本质性,完全无效,自始无效,确定的无效
情形:
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虚构、受欺诈胁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公利益〔恶意通谋,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公益〕
法律后果:
一开场无效,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取得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应赔偿
(四)可撤销民事行为
概念:
行为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根据法律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特征:
撤销之前有效力,由撤销权人实施,撤销权人可以选择请求撤销或变更,行为成立时超过1年不予保护
情形:
基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欺诈胁迫订立合同但没有危害国家,乘人之危
撤销权的行使:
受损害方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法定期为1年,自撤销权人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概念:
指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特征:
行为人具体行为已经完成,效力取决于第三人意思表示,最终效果可能有效也无效,一旦有效那么具有前溯力,一旦无效那么自开场无效
情形:
无权处分情形,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
七、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
1,概念: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围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其法律后果直接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2,特征:
须在代理权限围实施代理行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权限独立地进展意思表示,法律后果直接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类型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2,本代理与复代理
(三)代理权的行使
1,行使的原那么:
权限围行使,代理人应维护本人利益,亲自完成代理事务
2,滥用代理权的制止:
制止自己代理,制止双方代理,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四)代理权的消灭
1,委托代理的消灭:
时间届满或事务完成,取消委托或辞去委托,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特殊情况有效,如不知情、继承人成认、等约定事务完成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和指定代理的消灭: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法院或单位取消指定,其他原因
(五)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概念:
有狭义和广义。
狭义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人信服有代理权的理由的代理行为。
广义代理包括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2,无权代理特征:
符合代理行为说明特征,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本质〕,法律效果待定
3,狭义无权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