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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3号: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三、职工福利费的税务管理要求: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

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四、职工福利费处理的新旧衔接:

国税函【2009】第09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

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五、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六、食:

(一)职工食堂经费的企业所得税:

桂地税发(2010)19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以实际支出的凭证,在规定的比例内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浙江省国税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企业食堂经费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开支。

企业应建立规范的内部监管制度,并制作内部专用凭证。

招待客户的开支,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鉴于企业实际情况,对企业按一定标准定额从福利费中拨付给企业内部自办的职工食堂用于职工用餐支出的,企业可凭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按实际拨付额据实扣除。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就2010年所得税汇缴中税务师事务所提出的相关业务问题的答复:

职工福利费支出也需凭有效的凭证进行税前扣除,因此以白条形式列支食堂买入的物品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二)午餐补贴:

苏州地税规[2010]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范畴。

未设立职工食堂的企业,依照企业管理机构的规定,按照合理的标准向职工发放的午餐补贴,属于为职工生活所发放的补贴范畴。

企业可将其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依照税收规定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4月11日在线答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的规定,对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合理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税;

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餐费报销: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一定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青地税函[2010]2号: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招待费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扣除,但并非所有餐费都属于业务招待费。

两者主要从发生的原因、性质、目的、用途、对象等方面进行区分,用于招待客户的餐费应当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处理,不得分解计入其他项目。

七、住:

(一)职工住宿租金:

津地税企所[2009]15号:

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租金不得税前扣除,但可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

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住房补贴或提租补贴,以及租赁住房给职工住宿所发生的支出均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应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税收规定扣除。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向职工提供住房供其居住等非货币形式的支出应列入职工福利费的内容,不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

(二)住房补贴: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住勤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

上海市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非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企业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归属职工福利费范畴,而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在工资薪金总额14%限额内扣除。

(三)供暖补贴、采暖费、防暑降温费:

辽地税发〔2010〕3号:

职工报销的采暖费在管理费列支,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税前扣除;

企业发放的供暖费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税前扣除。

大地税函〔2009〕91号:

企业依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社会保险机构为职工缴纳的采暖费基金,在实际缴纳当期,允许税前扣除。

大地税函[2009]18号:

对未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5]76号)规定发放取暖费补贴的企业,实报实销的取暖费金额在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的补贴标准内的部分,计入职工福利费,按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的通知:

企业按照规定标准向职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以及一次性发放的茶叶、食糖等物品,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凭相关支出确已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按照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扣除。

企业在工作现场为职工劳动保护发放的防暑降温饮品、用品,凭相关支出确已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税前可据实扣除。

企业按天津市规定标准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集中供热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准予扣除。

青地税函[2011]4号:

企业比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标准实际发放的取暖补贴,可以做为福利费按税法规定扣除。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交通补贴等计入职工福利费扣除。

八、行:

(一)通讯费:

1、通讯费、通信补贴企业所得税:

企业实报实销的管理人员的通讯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准予税前扣除;

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在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内税前扣除。

辽地税函〔2009〕27号:

纳税人为本单位职工发放或报销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通讯补贴、误餐补助计入职工福利费,按职工福利费的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冀地税发【2009】48号:

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比例在税前扣除。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的函:

企业为职工定额内报销办公通讯费的,作为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职工定期定额发放办公通讯补贴的,作为职工工资在税前扣除。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

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

从2008年1月1日开始,企业根据其自身的相关规定发放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补贴,计入职工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规定处理。

企业支付与其经营活动有直接关系职工的办公通讯费用,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吉地税发[2009]51号:

企业职工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08年度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免征个税的通讯费应包括在工资薪金内。

企业依据真实、合法的凭据为本企业职工(已签订《劳动合同》等)报销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

甬地税一函[2010]20号:

按照国税函[2009]3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以往规定,自2011年度起,对企业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明确在福利费列支。

2010年度和以前年度企业已按原规定发放的通讯费补贴如已作为期间费用在税前扣除的,不再追溯调整。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

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按照规定可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列支,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在不超过工资总额14%范围内扣除。

企业如向员工发放通讯补贴,则应将其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支出;

如采用以个人名义报销的方式,由于通讯费发生的主体不是企业而是员工,因此作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其从税前扣除。

(二)交通费:

1、交通费、交通补贴企业所得税:

职工报销的交通费在管理费中列支,准予税前扣除;

企业发放的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税前扣除。

沈阳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处理意见:

企业应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相关制度,原则按以下方法处理:

此项费用已列入工资薪金的,可按工资薪金支出列支;

否则,应计入相关费用科目。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凡未计入工资薪金总额或职工福利费的,而计入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的,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职工交通补贴,不得税前扣除,可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实行车改的企业,在合理的标准内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车改补贴,以及采用报销燃油费形式发放的补贴,应作为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开支。

赣地税所便函[2011]3号:

企业职工福利费的扣除范围请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执行。

对于个人名头的电话费等支出,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属于个人消费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2、交通、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第058号: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通讯费补贴,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所在省市未规定通讯费免税标准,单位发放此项津贴,应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的实际发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讯费用才可以扣除。

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6]第245号:

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大地税函[2010]7号:

公务用车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2,700元。

实际发生额不超过2,7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实际发生额超过2,700元的,其余额不得结转到以后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讯公务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当月实际发生通讯费用的80%,且仅限一人一号。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桂地税发[2010]19号:

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的规定,我区企业通讯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360元。

冀地税发〔2009〕46号:

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玩:

(一)企业所得税:

1、旅游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节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

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企业组织职工旅游、赴革命圣地接受教育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组织职工旅游、赴革命圣地接受教育等支出不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浙江省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号文件精神,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可以计入福利费。

因此,对全体职工(普惠制)集中休假性质的旅游、疗养支出,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

企业应提供内部职工休假计划、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协议、旅游发票等相关凭证。

宁波地税:

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纳入职工福利费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

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

2、节日补助:

对企业发放给职工并按国家财务管理规定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节日补助,在税收上也允许纳入实际发生的职工工资总额处理。

青国税发[2010]9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为职工生活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

(二)个人所得税:

1、旅游:

财税[2004]第011号: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卷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十、生:

(一)企业所得税:

1、独生子女费:

对于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独生子女奖励费”、“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经济帮助”,属于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范围,不超过职工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

按照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生活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的独生子女补助作为企业为职工生活而发放的补贴应计入职工福利费。

(二)个人所得税:

1、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

国税发[1994]089号:

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2、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财税[2008]第008号: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一、老:

(一)退休人员福利支出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社保局发放基本养老金之外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和节日慰问费不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因此,不能在税前扣除。

青地税发〔2009〕5号:

企业在社保局发放基本养老金之外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和节日慰问费等不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因此,不能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为离退休人员发放或报销的取暖费、取暖补贴、医疗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企业为本企业离退休人员发放或支付的统筹外费用,暂定可按照职工福利费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给离退休人员发生的费用要符合企业的相关制度、不以避税为目的。

但在企业重组情况下,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则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

发给退休职工的取暖费补贴属于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因此不得从税前扣除。

(二)退休人员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8]第723号: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三、病、死:

(一)职工伤亡相关费用:

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医疗类费用支出在医疗统筹以外支付的部分,以及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补偿金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

职工发生与企业无关的伤亡事故,企业给予的各类慰问补助费用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企业应取得伤亡职工的伤亡证明、调解或判决资料、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作为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补偿金相关证据。

在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内支付的赔偿款允许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赔偿款不得在税前扣除,但经劳动保障、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仲裁、调解、判决、裁定等支出的赔偿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提供劳动保障、法院等部门相关证明,以及赔偿款支付凭证等资料。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纳税人因意外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损失,经有权地税机关批准可在税前扣除,支付的抚恤和补赔偿金允许其在进行纳税申报时自行扣除。

如果纳税人为其雇员缴纳了工伤保险,可先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差额由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自行扣除。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

本企业职工因工致残,企业按一定标准所支付的残疾补偿金、营养费等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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