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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知识应知应会手册

Documentserial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LGG08】

 

安全管理知识应知应会手册

安全管理知识应知应会手册

Xxxxxxxx编

2018年3月

前言

为不断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观念,能够运用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理论和方法,辨识、评价和控制危险有害因素,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制定安全制度和规程,规范从业人员作业行为,增强安全管理的系统性和有效性,提高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预测、预警和应急救援能力,提高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统计、分析水平,提高把握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规律的能力,提高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编制本《安全管理知识应知应会手册》。

《安全管理知识应知应会手册》内容分为四个部分,各级管理人员除了熟悉、掌握本手册内容外,还应学习掌握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安全管理知识应知应会手册》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管理人员学习使用。

由于受时间、个人水平等方面原因影响,所摘编内容有限,难免有疏漏和不当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一、法律、法规、条例

二、标准规范

三、地方规定、办法及其他

四、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法律、法规、条例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安全生产的方针是: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3、安全生产的“三必须”是指: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4、安全生产的实质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5、企业主要负责人应领导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企业中长期安全管理目标和制度。

6、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7、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8、《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9、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修改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10、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

1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12、《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1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5、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16、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1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19、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0、《消防法》规定: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2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22、《两高发布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

“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1)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2)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3)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

4)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23、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金额标准:

房屋建筑工程、电力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公路工程为%。

24、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二、标准规范

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项目经理应负责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的全面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2、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开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向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结构复杂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建筑施工中凡涉及与临边与洞口作业、攀登与悬空作业、操作平台、交叉作业及安全网搭设的,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4、当遇有6级及以上强风、浓雾、沙尘暴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5、洞口作业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1)当竖向洞口短边边长小于500mm时,应采取封堵措施;当垂直洞口短边边长大于或等于500mm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高度不小于的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设置踢脚板。

2)非竖向洞口短边边长为25mm~500mm时,应采用承载力满足使用要求的盖板覆盖,盖板四周搁置均衡,且应防止盖板移位。

3)当非竖向洞口短边边长为500mm~1500mm时,应采用盖板覆盖或防护栏杆等措施,并应固定牢靠。

4)当非竖向洞口短边边长大于或等于1500mm时,应在洞口作业侧设置高度不小于的防护栏杆,洞口应采用安全平网封闭。

6、电梯井口应设置防护门,其高度不应小于,防护门低端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50mm,并应设置挡脚板。

7、临边作业防护栏杆应由横杆、立杆及挡脚板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置两道横杆,上横杆距地面高度为,下横杆在上横杆和挡脚板中间设置;

2)当防护栏杆高度大于时,应增设横杆,横杆间距不应大于600mm;

3)防护栏杆立杆间距不应大于2m;

4)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

8、移动式操作平台面积不宜大于10㎡,高度不宜大于5m,高宽比列不应大于2:

1,施工荷载不应大于㎡。

9、采用平网防护时,严禁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代替平网使用。

10、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原版本JGJ46-88同时废止。

11、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两级保护、TN-S接零保护系统。

12、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相关部门(安全、技术、设备、施工、材料、监理等)审核,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13、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

14、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

15、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16、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

1)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2)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3)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17、脚手架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设计允许荷载。

18、严禁将模板支撑架、缆风绳、混凝土输送泵管、卸料平台及大型设备的附着件等固定在脚手架架体上。

19、高度在24米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连续设置剪刀撑;高度在24米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米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20、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于两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21、脚手架的检查与验收应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施工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作业班组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参加,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2、安全管理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应包括:

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应急救援。

一般项目应包括:

分包单位安全管理、持证上岗、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安全标志。

23、工程项目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4、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25、施工负责人在分派生产任务时,应对相关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26、安全技术交底应由交底人、被交底人、专职安全员进行签字确认。

27、项目安全检查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专职安全员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28、从事建筑施工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9、施工企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设施和材料。

30、各管理层的职能部门及岗位应承担职能范围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责,互相配合,实现相关安全管理目标,应包括下列主要职责:

1)技术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和改进;

2)施工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生产计划、布置、实施的安全管理;

3)材料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安全生产物资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

4)动力设备部门(或岗位)负责施工临时用电及机具设备的安全管理;

5)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岗位)负责安全管理的检查、处理。

6)其他管理部门(或岗位)分别负责人员配备、资金、教育培训、卫生防疫、消防等安全管理。

31、施工企业的从业人员上岗应符合下列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企业的各类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依法取得必要的岗位资格证书。

3)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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