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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格预审:

相关职能部门对自荐、推荐人选依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2)组织考察:

相关职能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问卷调查、个别谈话等形式对选拔对象从德、能、勤、绩四方面进行民-主评议,包括上级、同级、下级全面了解,并出具考察报告,提出意见并报主管执行总裁审阅;

在公司服务年限不足1年的选拔对象,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其从业经历与背景进行调查核实。

  (3)董事会审定:

集团董事会会议根据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考察报告研究审定。

  5.2如遇特殊情况,可决定先代职试用,然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5.3后备队伍建立

  

(1)凡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中层管理人员以及主要骨干将作为高管的后备力量,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统一建档管理,并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对其工作表现和业绩进行跟踪评估;

  

(2)高管人员将优先从后备队伍中选拔。

  6、任免

  6.1高管人员任免由董事会决定。

  6.2任职

  

(1)总部拟任职高管人员经公司董事会审定后,由总裁办按照公司规定办理任命手续。

  

(2)委派至成员公司的高管人员(以下简称委派高管人员)由董事会审定后,由总裁办相关职能部门向成员公司推荐,并由成员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办理任命手续。

  (3)实行高管人员任职试用制度。

试用期一般为3-6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

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6.3免职

  

(1)高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a)经人力资源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考核、董事会审批确认为不称职的;

  b)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2)成员公司解除委派高管人员的职务时,需事先报总部,由总部人力资源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考查并出具相关报告报董事会研究。

董事会决议和意见作为我方董事在成员公司董事会上表决的依据,若需要召开股东会则按其公司章程办理。

  (3)公司总部经核实成员公司高管人员有不称职情况,可向成员公司提出免职建议,成员公司按照其章程办理任免手续。

  6.4辞职

  

(1)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2)因公辞职是指高管人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公司规定向董事会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3)自愿辞职是指高管人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高管人员须提前30天向集团总裁递交书面辞职报告,报董事会审批。

董事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予以答复。

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擅自离职的,根据公司有关规定予以惩罚。

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若需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亦按相关程序办理。

  (4)高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a)在涉及公司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b)重要工作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c)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5)引咎辞职是指高管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不良业绩、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主动引咎辞职:

  a)违背集团及岗位任职资格中的基本原则,影响公司战略目标的实施;

  b)思想观念滞后,管理手段陈旧,不思进取,阻碍变革;

  c)对集团战略和政策执行不力,不能完成经营目标。

  d)没有履行举贤责任。

  (6)责令辞职是指总部根据高管人员任职期间,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7)委派高管人员辞职,需事先报公司总部核准,再按规定办理免职手续,未经总部核批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6.5降职

  高管人员季度考核为不合格时,降级使用。

  6.6离任审计:

  公司主要负责人离任时需进行离任审计。

  7、调动

  7.1总部因工作需要调动委派高管人员之前,须由充分沟通,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7.2委派高管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集团内工作调动,需提交书面报告,经总部审核并确认有合适职位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办理相关手续。

  7.3委派高管人员下派到其下属公司担任高层管理职位,应事先报总部核批并备案。

  7.4高管人员任期未满6个月,原则上不宜调动。

  8、公开选拔与竞争上岗

  8.1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公司高管人员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总部总裁级以下高管人员人选、子公司高管人员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

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内部进行。

  8.2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2条的规定。

  8.3高管人员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进行,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统一考试;

  (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5)董事会讨论审定。

  9、交流、回避

  9.1实行高管人员交流制度。

  

(1)交流的对象主要是:

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2)集团总裁以下的高管人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5年的、子公司高管人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5年的,适当时机进行交流或轮岗。

  9.2实行高管人员任职回避制度。

  

(1)高管人员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

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2)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公司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司从事人事、财务、审计、监察工作。

  9.3实行高管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1)有关部门讨论高管人员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2)高管人员考察组成员在高管人员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10、纪律和监督

  10.1选拔任用高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条款,并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超编数配备高管人员,或者违反规定提高高管人员的职级待遇;

  

(2)不准个人决定高管人员任免,个人不能改变董事会集体作的任免决定;

  (3)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高管人员的决定;

  (4)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5)不准在高管人员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高管人员任免的情况;

  (6)不准在高管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拉帮结派,或者打击报复。

  10.2对违反本条例的高管人员任免事项,不予批准;

已经做出的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董事会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10.3实行高管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0.4实行高管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

凡本公司、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员工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二、委派高管人员管理

  11、委派高管人员权力及义务

  11.1严格按对经营层→董事会→股东会负责的流程原则。

董事长和总经理原则不得兼任,总经理应专职。

委派高管人员必须了解被委派公司的章程,并应充分把握股东会、董事会、经营层决策实施的权责范围。

  11.2董事

  

(1)董事对股东负责,董事长或总部授权召集人必须保证子公司董事会表决的事项充分、及时地反馈至总部,使股东的决策权力得到真实的保障。

  

(2)按子公司的章程行使董事的表决权力,由董事长或一名董事将影响公司经营、投资、人事等重要董事会决议内容提前报总部。

  (3)董事未尽责造成的失误应承担责任,重大事宜未提前报总部应重处,超越权力范围决策造成失误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11.3总经理

  

(1)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章程界定的权力。

  

(2)遵守公司管理制度,树立为所有股东尽责的思想。

  (3)董事会赋予的决策权力,但应按经营层决策程序实施决策,决策失误应承担责任,超越权限决策失误应追究法律责任。

  11.4财务负责人

  

(1)财务负责人在财务管理上对总经理负责,在公司资产上对股东负责。

  

(2)拟订公司财务制度和年度生产财务、审计计划报董事会批准,并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和计划实施监督控制。

  (3)对管理人员超越财务管理权限,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沟通无效后,有直接向董事会和总部报告的权力。

  (4)接受并组织配合总部的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

  11.5委派高管人员均应遵循的职责

  

(1)接受委派高管人员召集人的管理。

  

(2)委派高管超越规定权限和不遵循本办法的行为,其他委派高管均有直接报告集团总部的权力。

  (3)凡委派高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提交董事会审议,承担行政处罚(含免职)及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a)对企业经营出现重大问题隐匿不报。

  b)连续2次或以上无故缺席总部召开会议。

  c)有损股东利益行为。

  d)不履行总部对子公司的相关管理决策。

  e)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f)利用职权侵占公司财产、收受贿赂、谋取私利或获得非法报酬。

  g)执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造成重大决策失误或资产流失,应承担经济赔偿或行政法律责任。

  12、委派高管人员薪酬福利管理

  12.1委派高管人员的薪酬均与经营目标或绩效考核挂钩。

  12.2高管人员在派往相关的子公司之前,按要求与总部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

  12.3非年薪制人员工资

  

(1)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工资标准由总部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所任公司的资产规模、销售收入等确定。

  

(2)基本工资占工资总额的70%,按月发放;

绩效工资占工资总额的30%,根据年终考核的结果于年末发放。

  12.4年薪制人员薪酬

  

(1)责任人年薪值由公司总部董事会或所在子公司董事会在其上任前确定,称为“约定年薪”,并在《经营目标责任书》中予以明确。

  

(2)责任人每月所领薪酬为基薪分摊到12个月,年终考核系数由董事会在年终根据《经营目标责任书》和《委派高管人员考核表》,对责任人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后确定。

  (3)责任人约定年薪=责任人基薪+效益年薪;

  责任人实际年薪=责任人基薪+效益年薪×

年终考核系数。

  基薪=约定年薪×

60%。

  效益年薪=约定年薪×

40%。

  责任人每月薪酬=责任人基薪÷

12

  12.5委派高管人员兼有双重身份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套用薪酬标准。

  12.6福利管理

  

(1)委派高管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统筹,由子公司按其规定标准办理,并计入子公司成本。

  

(2)委派高管人员的其他福利如通讯、交通补贴、节假日礼物、休假等均按子公司规定享受。

  (3)委派高管人员薪酬及待遇除上述规定外,不得在子公司擅自设立其他任何报酬和福利科目,违者作违纪或辞退处理。

  13、委派高管人员绩效考核

  13.1对委派财务人员的考核及奖惩参照总部《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执行。

  13.2对其他委派高管人员的考核由总部相关职能部门组成专门考核小组,将经营指标考核与管理指标综合素质考评相结合。

  13.3委派高管人员能按计划(季度、年度)完成经营目标,为合格,按考评分数与奖励系数的对应关系进行奖励。

  13.4责任期内公司月或季度实际完成的经营利润与月或季度计划目标值相差20%时,委派高管人员应向授权方说明原因及准备采取的相应对策。

授权方或给予委派高管人员一定的整改期限,其月薪按原标准的80%发放。

整改期内达到考核指标(按月计算)的,自达标之月起其月薪按原标准发放。

  14、委派高管人员请假报备管理

  委派高管人员需离开工作岗位学习、出差、休假等脱产离岗时间超过3天以上者,子公司应在其脱产离岗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集团总裁办报备。

  15、附则

  15.1本制度所未规定的事项,由人力资源管理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其他管理制度执行,需要时可及时编制新的补充规定。

  15.2本条例由__矿业集团总裁办起草并负责解释。

  学科带头人、教学骨干、教学能手管理办法

  第一章职责

  第一条模范遵守职业道德。

不断加强自身师德修养,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扬州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要求;

为人师表,敬业爱生,积极进取,乐于奉献,团结协作,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条主动承担教育工作。

担任班主任或其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包括学校行政管理、教科研管理、指导学科兴趣小组和社会活动等),并取得较好成效。

  第三条有效开展教学工作。

坚持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承担满工作量的教学任务,教学实绩突出,所教班级成绩在升学考试或各类区域性教学质量调研或检测中居领先水平。

  第四条积极参与教科研工作。

积极参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主持或参与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并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

撰写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并在一定范围发表或获奖。

  第五条充分发挥示范指导作用。

结合教研活动和指导任务,经常听课、积极评课,在一定范围内开设公开课、示范课或学术讲座,并获得好评;

学科带头人、中青年教学骨干认真完成对青年教师的指导任务,并取得明显效果。

  第六条自觉参加继续教育。

积极参加学历(学位)提升进修或各级各类教师培训;

研读教育教学理论专著和其他著作,撰写读书笔记,不断拓宽视野,更新教育理念。

  第二章培养

  第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设立专项资金,为其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有计划地开展业务培训,加强培训的组织管理,着力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其专业素养不断提升。

  第九条不定期地举办研讨会,研究如何加强队伍建设,积极发挥其表率和中坚作用。

  第十条为学科带头人、中青年教学骨干和教学能手的专业发展搭建平台,使他们得到锻炼与成长。

  第三章考核

  第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学科带头人、中青年教学骨干和教学能手的学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市教育局参照评选条件分类制定并印发《考核细则》,作为考核依据。

  第十三条考核管理对象参照《考核细则》对个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自我评分和小结,如实填写《业务考核表》。

  第十四条学校对考核管理对象填写的内容进行审核,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教师、学生进行民-意测评,并结合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和工作实绩情况,对其进行考核评分,填写考核意见,初步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教育局组成考核小组,结合相关工作情况,对所属学校的学科带头人、中青年教学骨干、教学能手进行综合考核,形成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教育局须于每年7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市教育局备案,市教育局于每年8月统一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分别不超过本地区学科带头人、中青年教学骨干、教学能手总数的20%。

  第四章待遇

  第十八条市教育局授予相应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经考核合格可按规定享受工作津贴。

  第二十条优先获得各级各类课题研究、培训进修、社会考察、教学竞赛等机会。

  第二十一条各类评优评先、职务晋升中给予优先考虑。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二条管理工作以学校为主,市、县(市、区)教育局予以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市教育局每年将在全市范围内组织随机抽查。

  第二十三条凡当年业务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经县(市、区)教育局确认,报市教育局备案,停发一年工作津贴。

  第二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请市教育局批准,撤销其称号并停发工作津贴: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

  

(二)连续两次学年度业务考核不合格;

  (三)在评选中弄虚作假,不符合条件;

  (四)违反扬州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五)不履行岗位职责或不服从工作安排;

  (六)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经市教育局认定应予撤销称号的。

  第二十五条凡调离中小学教育系统的,自调离之日起,其称号自行取消,与称号有关的待遇即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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