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23章简答题答案及部分案例分析题电子教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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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依据不同;
行为的后果不同。
第七章
行政相对方的权利是什么
提出申请的权利;
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
听证的权利;
了解情况的权利;
申请行政法上的救济的权利。
行政相对方的义务是什么?
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
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义务。
第八章
行政法监督是由哪几个部分组成的?
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监督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
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第九章
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通常具有普遍性。
行政行为的内容有哪些
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
科以义务和免除义务;
确认法律事实和法律地位。
第十章
确立行政立法程序的民主原则的意义何在
能使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真正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
这种程序上的民主原则,能够有效地约束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
行政立法的程序是什么?
1.起草;
2.征求意见;
3.审查;
4.通过;
5.签署;
6.发布与备案。
第十一章
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
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作用
1.行政许可是国家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有助于从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过渡到间接许可的法律手段
2.行政许可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及公民的权益
3.行政许可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4.行政许可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
5.行政许可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环境保护,促进人与环境的和谐、健康、协调发展。
行政许可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便民原则;
救济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
监督原则。
第十二章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有什么不同?
1.主体不同。
行政强制措施主体的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行政主体;
而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
2.前提不同。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不以义务人不履行义务为必要前提;
而行政强制执行是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
3.目的不同。
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预防、控制或者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为危险状态,或者为保全证据,保证行政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
而行政强制执行以保证法定义务的履行为目的。
4.依据不同。
行政强制措施依据的是单行法律的规定;
而行政强制执行依据的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已生效的决定。
5.阶段不同。
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执法调查阶段对相对人人身或财产采取的临时性限制;
而行政强制执行是在行政执法保障执行阶段。
6.措施不同。
行政强制措施是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如强制隔离、盘问等;
而行政强制执行时间接强制执行:
代执行、执行罚或者直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外部程序有哪些?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du;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zhi,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8、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没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3.经催告仍不履行的;
4.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
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印章,并注明日期。
行政机关如何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进行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立法的必要性。
1.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2.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3.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章
行政合同履行的原则是什么?
实际履行原则;
自己履行原则;
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的法律后果会怎样?
1.行政合同变更后,原合同不再履行,双方当事人按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关系履行,行政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终止,彼此不再享有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因行政主体单方面原因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应对相对方进行补偿。
第十四章
行政指导的特征是什么
是非权利行政活动,是一种事实行为;
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行为;
是一种适用较大幅度的弹性的管理领域;
适用法律优先原则;
是一种外部行为。
行政指导与行政领导的区别是什么?
(1)主体不同。
行政领导的主体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各级领导者,而行政指导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2)客体不同。
行政领导是一种行政组织内部的活动,它作用的对象是行政组织中的被领导者。
而行政指导则是行政机关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政活动,它作用的对象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3)内容不同。
行政领导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级领导活动的总和。
而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所在管辖的事务范围内,基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或政策,用非强制性的手段取得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而实施的管理行为。
(4)效力不同。
行政领导是行政组织内部的领导活动,它有严格的组织和纪律的要求,对行政领导必须严格服从。
而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方的指导活动,不具有强制力,相对方可以服从,也可以不服从。
第十五章
罚款与罚金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处罚依据不同;
3.适用主体不同;
4.适用的对象不同。
行政处罚执行的原则有哪些内容?
1.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3.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相分离原则。
第十六章
1.监督对象相同;
2.监督的内容相同;
3.监督目的相同
一般行政监督的主要方式是什么?
1.报告工作;
2.执法监督检查;
3.审查批准;
4.备案;
5.行政复议;
6.惩戒。
第十七章
行政违法有什么特征?
答:
(1)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违法;
(2)行政违法必须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即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中对其行使职权所要求的程序性与实体性义务的约束。
(3)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在主观上有过错。
行政违法行为是一个主客观统一的过程。
即在客观上有违反行为法律规范的事实,在主观上有过错。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行政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①存在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这是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
②存在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③主观过错的要件性问题。
行政领域的违法行为,只要认定下来,就不再过问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即可视为主观有过错,这是行政法的一个特点。
(2)行政主体及公务员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①违法行政或者不当行政,是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
②行政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
③只有发生在行政公务行为中的行为才能引起行政责任。
④行政责任的追究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
⑤行政责任的成立,并不以损害的存在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为普遍要件。
(3)相对人的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无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国家机关,作为行政相对人,只要不依法行使权利或者不依法履行义务,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即构成行政违法。
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1)通报批评:
(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
(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4)返还权益:
(5)恢复原状;
(6)停止违法行zhi为;
(7)继续履行职责;
(8)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
(9)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10)行政赔偿等。
第十八章
行政救济的特征是什么?
1.行政救济以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请求为前提;
2.行政救济以行政争议为基础;
3.行政救济的最终目的是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行政救济?
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章
简述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种类。
(1)独立被申请人。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级人民政府和它的工作部门是独立被申请人。
(2)共同被申请人。
若干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但是,如果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其他组织不能成为被申请人,只有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权限的被申请人。
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提出时已经被撤销,继续行使其权限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4)法定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出行政复议,该法定授权组织为被申请人。
(5)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6)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作为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为被申请人。
而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则由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简述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在哪些情况可以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简述在哪些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6.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能否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抄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如何处理?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哪些情况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答: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3)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也不能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的原则是什么?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是指通过行政复议法所确立和反映的,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具体规范和指导行政复议的法律原则。
1、独立复议原则。
独立复议原则是通过《行政复议法》第三条所确立的原则,指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2、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3、一级复议原则。
4、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
5、书面审理为主原则。
6、合法与适当双重审查原则。
第二十章
行政赔偿的特征是什么?
(1)行政赔偿实质上是抄一种国家赔偿。
行政职能属于国家职能,行政权也属于国家权力。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实施bai的职务活动,是代表国家进行的,根本上是一种国家活动。
因此行政赔偿是一种国家赔偿。
(2)行政赔偿的起因是行政侵权损害行为。
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并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行政赔偿的义务只能是侵权行政机关。
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实施侵权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
(4)行政赔偿范围以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侵权损害为限。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除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以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在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范围之内。
(5)行政赔偿责任的形式是损害赔偿。
(6)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
国家机关行使追偿权,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1)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支付了赔偿金,返还了财产或恢复了原状。
赔偿义务机关向受害人赔偿之前,追偿权是不存在的。
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可以基于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也可以据行政赔偿协议程序的协议书。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故意是指致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时,主观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并可能造成相对方合法权益的损害,却仍然一意孤行,导致损害结果发生。
重大过失是相对于一般过失而言的,即行政人员或受委托之人,不但没有注意到其身分或职务上的特别要求,而且未能预见和避免普通人均能预见或避免的事情,即没有达到法律对一个公民的起码要求。
第二十一章
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原告提起行政诉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行政争议,以及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之内。
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行政复议;
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是什么?
1、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第二十二章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有哪些?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行政行为。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案件有哪些?
1.行政处罚案件;
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3.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
4.行政许可案件;
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6.抚恤金案件;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8.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二十三章
行政诉讼法对管辖权的规定,考虑了哪些因素?
1)人民法院内部的合理分工,包括上下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合理分工;
2)便于人民法院及时便利地办理案件;
3)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地审理案件;
4)根据不同情况,便于原告或者被告参加诉讼,一般情况下采取"
原告就被告"
的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作了便于原告参加诉讼的规定。
管辖权的转移必须具体哪些条件?
答:
(1)必须是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案件;
(2)移交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3)移交的人民法院与接受移交的人民法院是具有直接关系的上下级关系。
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07年5月20日,某市南公安局交通警察于某在执行公务时,对超载的司机王某给予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当场制作了处罚决定书。
当天下午,于某又给违反交通法规的张某10元的罚款,并当场给张某出具了由某市南公安局印制的罚款收据。
问题:
1.司机王某应在何期限内向公安机关履行处罚决定?
2.如果王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可采取哪些措施?
3.于某给张某出具的收据合法吗?
为什么?
4.张某在本案中有何权利?
1.十五日内。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2.可采取三种措施。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收据不合法。
因为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4.张某在本案中有权陈述和申辩,有权对违法处罚提起复议和诉讼,对无法定的收据,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在2003年7月27日,西城烟草管理站按群众举报当场查获王某擅自收购的烟叶2352公斤,予以扣押。
7月28日,烟草站对查获的烟叶分级过磅后收购,收购款为5826元。
7月30日,烟草站交给王某自制的实物罚没收据一份。
8月25日,又向王某送达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全部烟叶和收购款,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落款为该烟草站。
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30条:
“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数量巨大指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
问题:
1.本案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正确,为什么?
2.请指出本案处罚程序的违法之处。
3.本案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为什么?
1.本案中烟草站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是错误的。
因为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实施,烟草管理站必须以烟草管理局的名义进行处罚。
2.本案中违反处罚程序的行为有:
首先,先实施了没收烟叶的违法处罚行为,后制作送达处罚决定书。
应当先出具省级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实物罚没收据,而非自行制作的收据。
其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没有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决定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没有告知相对人依法享由陈诉权、申辩权。
3.本案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是指同一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的处罚;
不同机关依据不同理由和法律规范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同种类(如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已受到刑罚后,除法律规定或特殊情况外,不得再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
本案是对同一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给予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的处罚,并不是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张某系某市铁路公安分局民警。
一日中午到饭馆吃饭。
邻桌两伙人争吵,继而动手。
张某欲上前制止。
此时两伙中的一人从口袋里掏出刀子,将对方一人扎伤。
张某见状,即从腰间抽出手枪,准备捉拿此人。
打架的人见有警察,便高喊“警察来了”,众人作鸟兽散。
张某即拎枪追之。
由于追拿心切及吃饭的人众多,桌椅横七竖八,张某一不小心,腿被桌子绊了一下,一跤摔在地上,手也随之碰在地上,只听到两声枪响,子弹打在水泥地上,反弹起来打在一名旁观者王某腿上,将其打伤。
后王某找张某要求赔偿。
1.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2.本案中,王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3.如果张某在此案件中违法使用手枪造成王某受伤,王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1.张某的行为是公务行为。
按照《人民警察法》规定,张某作为一名民警,赋有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因此其行为为依职权行为,即公务行为。
2.本案中,王某的损失应由某市铁路公安分局承担。
因为张某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且其是某市铁路公安分局民警,张某行为并没有违法,但给他人造成伤害。
3.如果张某在此案件中违法使用手枪造成王某受伤,王某的损失应由某市铁路公安分局承担。
如果张某在此案件中违法使用手枪,张某行为亦为职务行为,属于违法行使职权。
公务员违法行使职权后果由其所在行政机关承担。
因此王某的损失应由某市铁路公安分局承担,只是以行政赔偿方式予以承担,赔偿后可以向张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