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办证须知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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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明施细那么》;

8.《食物生产许可审查通那么(2020版)》(国家质检总局2020年第88号公告);

9.《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第40号令);

10.《增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

11.《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白酒、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批工作。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除白酒、食用酒精产品之外的其他食物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工作,省局负责审批发证工作。

五、许可条件

(一)申报产品应当符合食物平安标准;

(二)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物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物原料处置和食物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维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因此及其他污染源维持规定的距离;

(三)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物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和处置废水、寄存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

(四)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物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避免待加工食物与直接入口食物、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幸免食物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物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物平安专业技术人员和治理人员;

(六)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物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物平安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治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查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进程等食物平安治理制度。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物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白酒、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申请

1.《食物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含自我声明、治理结构图);

2.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含盖申报产品的加工);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人、负责人、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5.产品工艺流程图(应该与申报产品一致,并标明关键操纵点);

6.企业周边环境图、厂区平面图(标明车间尺寸)、设备设施布局图(需反映所有设备的布局摆放情形);

7.合法的土地利用证明(并非房产证明);

8.生产设备和查验设备的所有权证明;

9.化验员证书复印件;

10.能反映企业生产条件的照片资料;

11.企业治理制度文本;

12.原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明细)原件;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说明:

食用酒精产品换证申请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平安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产品查验报告原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市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污水检测报告原件。

(二)白酒、食用酒精产品迁址申请

1.《食物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的批准文件;

3.工商变更证明原件(注册地发生改变时提供);

4.迁出证明(由迁出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出示);

5.迁入地地址人民政府准予迁入的证明(跨市迁址时提供)。

(三)白酒、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变更申请

2.变更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变更预核准通知书》原件;

4.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

5.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生产地址和条件未发生转变的证明原件;

6.原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明细)原件。

(四)白酒、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居处名称变更申请

2.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

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生产地址和条件未发生转变的证明原件;

5.原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明细)原件。

(五)白酒、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地址名称变更(未迁址)申请

3.地名办公室或地址人民政府等部门出具的地名名称变更更名;

5.原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明细原件。

(六)白酒、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刊登企业生产许可证书遗失和作废声明的省级以上的报刊原件。

1.假设以上几条同时申请时,请依照相应申请材料,相同材料不需重复提交。

2.企业提交的各证书复印件、附件和申请书封皮等均需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七、申请人应履行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明白得把握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依照要求自查是不是具有取证条件。

(二)申请人登录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填报申请书,按要求在线申报后提交相关书面申请材料。

保证在线申报材料与书面材料一致。

(三)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申请人应当踊跃配合行政许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现场评审,按要求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工作。

(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八、申请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查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查验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更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峻的,取消其查验资格、认证资格;

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查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查验结果或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查验资格、认证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形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平安、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平安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行贿等不合法手腕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惩罚;

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平安、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平安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查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需依法依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查验结果或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予利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利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更正;

情节严峻的,取消其利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平安法》第八十四条企业未经许可生产食物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各自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物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物、食物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企业被撤消生产许可证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九、许可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需通过省质监局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到省质监局政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请登录省质监局网站(),在线填写申请人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扫描件。

申请人在提交书面材料时,须同时提交申请材料原件供工作人员查对。

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或原件与申请材料不符的,行政许可终止。

(二)受理:

省质监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

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省质监局将退回申请材料,本次行政许可程序终止。

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再次提出的申请为一项新的申请。

(三)实地核查: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完成对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

(四)审批:

省质监局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42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产品查验、送样时刻不计算在内)。

(五)送达:

符合许可条件的,省质监局在决定准予行政许可之日起10日内制作并送达食物添加剂许可证书;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省局制作并送达《质量技术监督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查询:

申请人可登录省质监局网站()实时查询办理进程。

十、许可期限

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42日内(产品查验、送样时刻不计在行政许可期限之内)。

十一、收费标准及缴费方式

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家进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0〕3号)

收费标准:

审查费2200元/类别,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依照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

缴费方式:

申请人须在政务效劳大厅窗口领取受理通知书时一并到省质监局专设收费窗口缴纳费用。

申请人未按规定缴纳费用的,行政许可程序终止。

十二、审批结果公告

省质监局在门户网站上统一公告本局审批的准予行政许可的相关信息。

十三、其他事项

申请书格式文本及示范文本请到省质监局门户网站表格下载”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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