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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学第一章综合复习题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监督:

监督是指各种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的活动所进行的监察、督察活动以及对滥用公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各种行为的纠正活动。

2、公共权力:

公共权力是社会中至高无上的、公认的和法定的权力,它以权力机关为载体,并以其特有的普遍权威性对全社会实施管理或者控制。

3、腐败:

腐败是一个政治性概念,专指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滥用公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各种行为或者活动。

无论腐败行为表现为何种形式,其实质都是滥用公共权力谋求私人利益,简言之就是以权谋私。

4、监督学:

监督学是以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综合性、应用性社会科学学科。

监督学研究国家公权力监督的基本理论和重要制度,揭示监督工作的一般规律,提供监督的基本方法;其目的是指导监督实践,并在全社会建立起对公权力的监督屏障。

5、政治原罪思想:

政治原罪是指在原罪的权力和原罪的人结合之后,人在夺取权力和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会生出种种罪行。

政治具有原罪性,因而握有权力的人在行使权力时出现滥用权力和贪赃就不可避免。

由于政治原罪的存在,政治领域必须建立一定的制约机制对政治权力的行使给予必要的监督和约束。

6、法治主义监督思想:

法治主义监督思想认为,法律至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而不能享有特权;通过制定宪法、法律为权力行使划定明确边界,并保护和扩大个人的自由权利;防止腐败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而以法律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形式。

法治主义监督思想是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的重要思想来源,是西方各国监督制度的重要思想基础。

7、自由主义监督思想:

自由主义监督思想从限制公共权力行使范围的角度,探讨对公共权力的约束机制,强调公共权力的行使界限。

该思想认为,由于权力滥用具有不可避免性,因此不仅应该强调对公共权力的行使过程、行使结果进行监督与约束,还应该从公共权力的源头防止权力的滥用,即将公共权力的行使限定在最小的范畴之内,同时还需要其他权力对其进行监督和约束。

自由主义监督思想对西方国家的监督制度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8、议行合一理论:

议行合一理论主张立法权、行政权等权力都同属于一个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同属于由人民直接或者间接选举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机关产生,并对人民代表机关负责,受人民代表机关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不是分权关系,而是基于职能不同的分工关系,其他国家机关隶属于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只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9、新滥用权力理论:

新滥用权力理论认为,滥用权力既包括不合法使用权力,也包括不合理使用权力,虽然二者均侵害了公民权益和公共利益,但前者可以通过合法性审查予以纠正,而后者通常具有合法的外衣。

政府的某些合法行为因不合理、不公平也属于滥用权力,而滥用权力者均应接受司法审查。

新滥用权力理论对各国的权力监督和廉政建设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10、人民主权理论:

人民主权理论从国家起源出发,确定了国家权力的地位,将国家权力置于人民主权即立法权之下,找到了人民对国家权力监督的必然性与合性。

人民主权理论中的全民公决、权力监督、法律至上等内容,都是对权力被滥用的防范和补救措施,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内容和特征。

11、分权制衡理论:

分权制衡理论认为,一切握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所以立法、行政、司法等三种权力必须分别交由不同的人和不同的机构来行使。

防止权力滥用的途径就是使每个人和每个机构掌握的权力都有一定的界限,使权力的运用到此必须停止。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12、监督思想:

监督思想是人们在长期的监督实践中,通过对监督活动的观察和思考而产生的有关监督的主张与观点;

13、监督理论:

监督理论是监督思想不断发展、完善的结果,是相关观点与主张经过长期论证、推理、演绎、归纳后所形成的有关监督活动的基本的、系统化的原理。

监督理论可以用来解释和指导监督实践。

14、御史府:

西汉初年,承袭秦制设御史府,长官仍为御史大夫,地位仅次于丞相。

御史府的职责一是保管宫廷图书档案,一是监察朝廷和郡国长官。

15、《刺史六条》:

汉武帝在建立刺史部时制定《刺史六条》,规定按其列举的内容巡察郡县。

司隶校尉也按《刺史六条》监察京畿三辅、三河和弘农七郡的法纪,在加强对地方官吏监察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朝官的监察。

汉代对刺史的评价和升黜,以执行《刺史六条》的情况为标准,中国历史上系统的具有重大影响的监察法规,首推《刺史六条》。

16、唐代十道监察区:

唐代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把全国分为十道,玄宗时又改分为十五道。

每道由中央政府选派级别较高的官员一人担任特使,称为巡察使或按察使、采访使,巡视地方。

17、一台三院:

唐代沿袭隋制在中央设御史台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置御史大夫为台长;御史中丞为副职。

御史台下属有台院、殿院、察院等三院。

御史大夫、中丞及三院监察官各有其职掌,职责分明。

宋代大体沿袭了这一制度。

18、台谏合一:

宋真宗时,设谏官六员,并规定谏官在规谏皇帝纠正过失的职责之外,增加奏劾检举臣下不法行为的权力。

这是宋朝监察制度上的一个重要变化,从此开始了台谏合一的过程,弱化了谏诤制度,谏官的功能向以监督朝廷百官为主转化,同时又准许台官兼行谏诤,台谏之职趋于合一。

19、巡按御史:

明代建立了“巡按御史”制度,御史常代表皇帝出使巡察地方,具有相当大的权威。

这是明朝监察制度的一个特色。

巡按御史以钦差大臣的身份巡行地方,考核吏治,惩治贪官,权力极大,地方官皆畏之。

这一制度的建立,限制了地方官贪赃枉法,对百姓起了安抚作用。

20、科道合一:

清朝初年,仍仿明制,分设六科与都察院。

雍正年间为加强皇权,提高监察机关的效能,将六科并入都察院,都察院成为唯一的总管监察事务的中央机构。

六科给事中和十五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

六科并入都察院,简化机构,统一事权,扩大了都察院的权力。

科道制的执行,强化了对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作用,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进一步强化和完备的重要标志。

21、都察院:

明清两代的中央监察机关。

明代都察院与六科给事中两个系统并立。

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为都察院长官,其下设监察御史,负责各方面监察事务。

清代将六科给事中隶于都察院,实行单一的监察体系。

22、谏诤:

谏诤制度是指对君主言行违失的直言批评,规劝其改正错误,是对皇帝廉政与勤政的有限度的监察。

谏诤制度是监督君主决策缺失的重要机制,是中国古代国家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23、风闻弹事:

魏晋在监察工作中,御史台采取督察与举报相结合的做法,鼓励社会上检举官吏不法之事。

特准御史“风闻弹事”,就是不必掌握真凭实据,仅仅凭传闻即可进行弹劾。

御史台的权力因此进一步扩张。

24、行政监察:

是指具有监督权的主体对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不良行为进行监察、督促、纠正的活动。

25、香港廉政公署:

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于1974年,是世界著名的监察机构,在反腐肃贪方面成效显著。

廉政公署的长官为廉政专员,下设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区关系处等业务部门。

分别负责接受举报,调查核实有关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指控;审查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制度和工作程序,提出建议,以纠正可能出现贪污的工作方式;社区关系处负责向市民宣传贪污的危害,以取得市民对反贪工作的支持与合作。

26.人大监督:

人大监督亦称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情况,所采取的了解、审议、督促和处置的行为。

27.人大工作监督:

人大工作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同级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

28.质询:

质询是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提出的具有法律强制性的质问,有关机关和人员必须对此作出回答。

质询一般是针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失误,或实施了重大违法行为而实施的一种监督手段。

与询问相比,质询更加正式,更具强制性,程序上也更严格。

29.人大执法检查:

人大执法检查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促进法律的贯彻执行,对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活动。

30.人大特定问题调查:

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查证某个重大问题而依照法定程序成立专门的调查委员会开展调查,并作出调查报告。

特定问题调查是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法定的调查方式,它一般针对重大决策失误、司法腐败和在社会上产生了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进行。

31、法律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在所辖地区内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32、立法监督:

立法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33、执法监督:

执法监督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实施的监督。

34、党内监督:

党内监督指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专门的监督机关和党员,按照宪法、法律和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进行的监督。

35、党员监督:

党员监督指广大党员作为监督主体对各级党的组织和其他党员进行的监督。

党员监督的内容是监督对象的行为是否符合党章和党的其他规章制度的要求。

党员的监督是党内监督最基本的形式,是党内监督的基础,党员监督的依据是党章和党的其他规章制度。

36、干部谈话制度:

谈话和诫勉制度指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的制度。

谈话制度是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党内监督的一种重要方法。

37、党组织的监督:

在我国,党的组织系统包括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党组和基层组织。

党组织监督是党组织作为监督主体对本组织之外的其他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的党内监督。

38、党的代表大会的监督:

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

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说明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对同级的党的委员会具有监督职责。

39、党的委员会的监督:

党的委员会是由党的权力机关即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与党的代表大会同是党的领导机关。

党的委员会分为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

党的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重要主体,《党内监督条例》明确了党的委员会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

40、党委常委会的监督:

党委常委会是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设机关,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党委常委会行使与党的委员会一样的监督职权。

41、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是对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党组织和党员执行纪律处分的职能机关。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重要机构,向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党内监督条例》第8条规定确立了党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的地位。

42、侦查监督:

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处理刑事案件一切活动的监督,既包括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是否正确实行的监督,也包括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在进行侦查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实行的监督,具体表现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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