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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必须提供正式雇用18

3.10不允许有粗暴或不人道对待18

4质量保证体系19

4.1加工与生产阶段的检查19

4.2残留物试验19

附件20

其它纤维20

缩略词20

1原则

1.1本标准的目的

本标准旨在定义确保纺织品有机状态方面的要求,包括:

原材料的收割、对环境和社会负责的生产、以及标识,以确保让终端消费者放心。

1.2范围与结构

针对有机纺织品的本标准涵盖所有天然纤维的生产、加工、制造、包装、标识、出口、进口以及分销。

最终产品可能包括,但并不限于:

纤维产品、纱线、织物和衣服。

本标准只关注强制性要求。

1.3版本

《全球有机纺织品标准》1.1版(2005年10月19日)。

1.4标识等级

本标准将标识划分为两个等级。

不同等级之间的唯一区别在于最终产品中“有机或有机转化”材料的最低百分比。

将产品贴上“有机转化”标识的条件是:

纤维生产所基于的法规允许就该纤维贴有此种标识,并且可以证明有机纤维的数量、质量或种类未超出规定范围。

按照本标准强制性要求生产和制造的最终产品可以作为下述产品来销售、贴标或展示:

a)“有机”或“有机转化”产品1)

或者是

b)“有机材料含量为x%”或“有机转化材料含量为x%”的产品1)

此外,认证机构应当在他们的许可或认证协议中确保根据《全球标准》生产的产品还贴有“全球有机纺织品标准”标识。

注释1):

“有机转化”的定义:

基于某项工序或其一部分所生产的产品至少已完成了12个月的有机管理并且是在某认证机构的监督之下。

2要求

2.1有机纤维生产方面的要求

允许使用的纤维包括:

经认证的天然纤维,以及根据公认的国际或国家标准并由经IFOAM认可或国际公认(根据ISO65)的认证机构认证的转化纤维。

将产品认证为“有机转化”产品的条件是:

纤维生产所基于的法规允许就该纤维进行此种认证,并且可以证明有机纤维的数量、质量或种类未超出规定范围。

必须按照本标准第1.4节所述要求对纤维的转化性质作出说明。

2.2材料成分方面的要求

2.2.1作为“有机”或“有机转化”产品来销售、贴标或展示的产品

95%或以上的纤维——不包括非纺织品辅料——必须为经认证的有机纤维或“有机转化”纤维(必须按照本标准第1.4节和第2.1节所述要求对纤维的转化性质作出说明和限制)。

其余5%或以下的材料可以是非有机纤维,包括附件中所定义的再生纤维和合成纤维。

其余的材料不得含有以同种产品中所用的有机原料制成的普通纤维(即:

不允许有混纺)。

2.2.2作为“有机材料含量为x%的产品”或“有机转化材料含量为x%的产品”来销售、贴标或展示的产品

70%-95%或以上的纤维——不包括非纺织品辅料——必须为经认证的有机纤维或“有机转化”纤维(必须按照本标准第1.4节和第2.1节所述要求对纤维的转化性质作出说明和限制)。

其余30%或以下的材料可以是非有机纤维。

其余的材料最多可以含有10%如附件中所定义的再生纤维或合成纤维。

2.3加工方面的要求

2.3.1分隔与识别

在加工链的各个阶段都必须确保,有机纤维和普通纤维不会发生混合并且有机纤维不会被污染。

在加工链的各个阶段都必须对所有有机原料加以清楚地标识和识别。

2.3.2在各个生产阶段都禁用/限用的材料

材料类别

要求

永久性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1)

限用:

含量不得超过所有材料的1%

芳烃溶剂

禁用

(氯)酚(例如:

TCP、PCP)

络合剂和活性洗涤剂

禁用的材料包括:

-APEO;

-EDTA、DTPA和类似的持续性络合剂;

-LAS、α-MES。

甲醛和其它短链醛

基因改造生物(GMO)及其衍生物(包括由基因改造微生物制成的各种酶)

卤化溶剂

重金属2)

-铁全部除外

-符合以下条件的铜除外:

蓝色染料、绿色染料和青绿色染料中含量不超过5%的铜

碳粉(Flourcarbones)

季铵化合物

其它有毒材料

涉及下述风险之一或以上的材料禁用:

R40(有限的致癌效应证据)

R45(可能导致癌症)

R46(可能导致可遗传的基因损伤)

R49(可能通过吸入而导致癌症)

R60(可能损害生育能力)

R61(可能导致对胎儿的损害)

R62(可能存在损害生育能力的风险)

R63(可能存在损害胎儿的风险)

R68(可能存在不可逆效应的风险)

其它明确禁用的材料

根据国际或国家法律规定禁用的任何材料。

注释:

1)如果材料的分子结构为纤维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带来卤代有机化合物,则称该材料为永久性AOX。

2)禁用的重金属是根据ETAD的定义。

3)铜的使用将于3年后予以审查,旨在取消其使用。

2.3.3各加工阶段助剂和染料方面的基本要求

参数

经口毒性(最低要求)

LD50>

2000毫克/千克

水生毒性1)(最低要求)

LC50、EC50、IC50>

1毫克/千克

生物可降解性/可消除性(OECD301、302A、302B/303A)2)与水生毒性(LC50或EC50或IC50;

OECD201、202、203)1)之间的关系

只有在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使用助剂和染料:

<

70%且>

100毫克/升

>

70%且=10-100毫克/升

95%且=1-10毫克/升

生物累积性

禁用生物累积性3)和不可生物降解性(70%28dOECD302A)材料(=>

TEGEWA三类=强废水影响)。

1)试验方法/[试验持续时间]:

鱼类LC50,OECD203,[96小时];

水蚤EC50,OECD202[48小时];

海藻IC50,OECD201[72小时]。

2)试验方法:

OECD301A,OECD301E,ISO7827,OECD302A,ISO9887,OECD302B或ISO9888;

每种情况下的试验持续时间:

28天。

3)如果某种材料的BCF=100或logPow=3,则应将其视为生物累积性材料。

2.3.4纺纱

添加剂只能是石蜡、石蜡油以及用天然原料制成的物质。

2.3.5浆纱与编织/针织

允许使用的浆料包括:

淀粉、淀粉衍生物、其它天然物质以及羧甲基纤维素(CMC)。

可以使用聚乙烯醇(PVA),但其含量必须低于浆料和天然物质总量的25%。

编织/针织油不得含有重金属。

其它材料仅限于以天然原料制成。

2.3.6无纺生产工艺

允许采用的工艺包括:

机械压制、网织(webbing)和缠结,例如:

水刺缠结。

2.3.7预处理阶段与湿加工

预处理阶段

氨处理

不允许

——例外:

羊毛的预洗,但必须在密闭环境中进行。

漂白

只能用氧化物进行(例如:

过氧化物、臭氧等)。

用其它物质对非棉纤维进行漂白需经认证机构批准。

沸煮、漂煮、清洗

允许使用助剂,但需符合第2.3.2节和第2.3.3节所述基本要求。

羊毛氯化

退浆

允许使用不含甘油单油酸酯(GMO)的酶退浆和其它助剂,但需符合第2.3.2节和第2.3.3节所述基本要求。

机械处理/热处理

允许

丝光处理

只能用符合第2.3.2和第2.3.3节所述基本要求的辅料进行。

碱性材料必须予以重复利用。

增艳处理

其它非明确要求的预处理方法

允许使用的方法包括机械处理/热处理方法以及使用以天然原料制成的材料的方法。

2.3.8染色

染料和辅料的选择

-允许使用符合本标准第2.3.2节、第2.3.3节、第2.3.17节和第2.3.18节所述要求的天然染料、辅料和合成染料。

-禁用会释放出胺的偶氮染料(MAC三类1、2、3)。

2.3.9印花

染料、颜料和辅料的选择

-允许使用符合本标准第2.3.2节、第2.3.3节、第2.3.17节和第2.3.18节所述要求的天然染料、辅料、合成染料和颜料。

-只允许使用基于水或天然油的印花方法。

-禁用拔染印花方法和芳烃熔剂(塑料溶胶等)。

2.3.10整理

整理方法和辅料的选择

-允许使用机械整理、热整理和其它物理整理方法。

允许使用天然辅料和不含GMO的酶。

-合成辅料只能用于柔软整理、缩绒和毡化,并且需符合本标准第2.3.2节和第2.3.3节所述要求。

-如果相关国家或对于相关产品有法律上的要求,则允许使用耐火辅料。

它们至少必须符合第2.3.2节所述要求。

2.3.11辅料方面的要求

辅料

缝纫丝

允许使用天然缝纫线和合成缝纫线。

刺绣线

只允许使用由天然纤维和粘胶纤维制成的刺绣线。

嵌花

只允许基于天然材料的嵌花。

橡筋带和橡筋线

允许使用天然材料和合成材料。

衬料/衣袋

只允许使用天然纤维。

镶嵌/Vlieseline

只允许使用以天然纤维和粘胶纤维制成的镶嵌。

滚边材料/帽带

-允许使用以天然纤维和粘胶纤维制成的滚边材料。

-只允许使用以天然纤维制成的帽带。

垫肩

允许使用以天然纤维和粘胶纤维制成的垫肩。

以聚酯制成的混合物也允许使用。

标识

只允许使用以天然纤维和粘胶纤维制成的标识。

纽扣/揿扣

-允许使用天然原料和金属。

-金属纽扣不得含有铬和镍。

拉链

-允许使用以天然材料和聚酯制成的带子。

-允许使用以金属(不含铬和镍)和塑料(不含PVC)的链子。

带扣

-只允许使用以天然材料制成的带子。

-允许使用以天然材料和金属(不含铬和镍)制成的链子。

饰边

允许使用天然材料和氨纶

绳/滚边

其它未明确规定的辅料

一般性材料

-所有辅料均需满足本标准第2.3.18节所给出的残留限制。

-不含濒临灭绝的木材。

-不含PVC。

-不含铬或镍。

2.3.12环境管理

有关厂商必须制定有环境政策,该政策必须包括一项政策声明。

根据所处的加工阶段,该政策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负责人;

-尽可能减少废物和排放的程序;

-监视废物和排放的程序;

-跟踪废物和污染事件的程序;

-对员工进行节水与节能、适当使用与尽量减少使用化学品以及化学品正确处置培训方面的文件记录;

-改进计划;

湿处理部门必须保存有化学品使用、能源、用水量与废水处理(包括淤泥处置)方面的完整记录。

2.3.13废水处理

所有湿处理部门,如果它们直接或间接排放废水的话,均必须至少建有一个内部或外部废水处理工厂。

湿处理部门必须测量和监视深沉物、温度和pH值。

来自湿处理场地(含脂原毛清洗场地和亚麻浸渍场地除外)的废水如果在处理(无论是场内处理还是场外处理)后是排放至地表水,则纺织品产量中的COD年均含量应低于25克/千克。

如果废水是在场内处理并直接排放至地表水,则其pH值应为6-9(除非接受水体的pH值超出此范围),并且其温度应低于40℃(除非接受水体的温度高于此值)。

铜含量不得超过0.5毫克/升。

必须定期进行正常生产能力条件下的废水分析并记录分析结果。

2.3.14贮存、包装与运输

产品的贮存与运输必须确保可以防止(普通产品和禁用材料的)污染或内容的置换。

包装材料不得含有PVC。

运输设施和运输路线必须予以记录。

如果贮存室或运输设施中使用了杀虫剂或杀菌剂,则它们必须符合检查所基于的国际或国家有机生产标准。

2.3.15记录保存与内部质量保证

必须通过有效的控制系统文件和记录来支持操作程序和活动以提供检查跟踪,从而使检查人员可以跟踪以下内容:

-已交付有关部门的有机产品的来源、性质和数量;

-根据本标准生产且已离开该部门的产品的性质、数量和收货人;

-对有关操作进行适当检查可能所需的其它信息,例如:

交付该部门的原料、辅料和加工助剂的来源、性质和数量以及制成品的成分。

所有采购的有机纤维和纱线必须有经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有机证书(=买卖证书)。

在收到有机产品之后,有关厂商必须检查包装或容器的完整性,并且必须根据标识或文件中的信息核实产品的来源和性质。

如果对产品的有机状态存有疑问,则只有在疑问消除之后才可以对产品进行加工或包装。

2.3.16技术特性参数

根据本标准加以标识的最终产品应当符合下述技术特性参数或者是由最终产品被许可人在产品说明书中对(潜在的)不符之处予以指明。

耐干摩擦牢度

3-4(DIN54021ISO105x12)

耐湿摩擦牢度

2(DIN54021ISO105x12)

耐酸性和碱性汗坚牢度

3-4(DIN54021ISO105E04)

耐光牢度

3-4(DIN54021ISO105B02)

湿缩值

针织品:

编织品:

5%-最大值8%

最大值3%(DIN53920ISO6330)

唾液牢度

对于儿童服装来说应为“坚牢级”(LMBGB82.10-1)

60℃时的耐洗牢度

3-4分钟(DIN54010ISO105C03)

2.3.17有机纺织品中的残留物参照值

根据本标准加以标识的最终产品应当符合下述化学特性参数或者是由最终产品被许可人在产品说明书中对(潜在的)不符之处予以指明。

任何物理或化学处理均有可能导致特定的污染(例如:

对普通羊毛和有机羊毛在同一梳理工厂进行处理可能会导致拟除虫菊酯或其它杀虫剂污染;

任何干燥工序或纺织品整理工序都具有化学残留物的风险。

)被许可的厂商应当根据污染风险评估进行残留物试验。

根据本标准认证的所有产品及其成分应当包括在上述风险评估中,因此可能需要加以试验。

(参见第4.2节)

试验频率以及样本数量应当与上述风险评估相关,以确保符合本标准。

氯酚(PCP、TeCP)

0.01毫克/千克(酯化,DFGS19)

o-苯基苯酚

1.0毫克/千克(酯化,DFGS19)

胺(偶氮染料)

30毫克/千克(LMBG§

35,82.02)

AOX

0.5毫克/千克

分散染料

30毫克/千克

甲醛

20毫克/千克(日本法律112)

乙二醛和其它醛

20毫克/千克(HMBT/UV-VIS)

羊毛的pH值

4.5-9.0(DINISO1413)

其它纺织原料的pH值

4.5-8.0(DINISO1413)

杀虫剂总含量

DFGS19,GC/MS,/ECD,/PND

纤维素纤维,丝绸

0.1毫克/千克

剪绒毛,普通

1.0毫克/千克

剪绒毛,特定生物

重金属

(洗出液DIN54020,AAS分析,ICP/MS至DIN38406,应用于纺织品时的单位为毫克/千克)

锑(Sb)

0.2毫克/千克

砷(As)

铅(Pb)

1.0毫克/千克(外衣)

0.2毫克/千克(其它)

钙(Cd)

铬(Cr)

2.0毫克/千克(外衣)

1.0毫克/千克(其它)

铬VI(Cr-VI)

钴(Co)

4.0毫克/千克(外衣)

铜(Cu)

50毫克/千克(外衣)25毫克/千克(其它)

镍(Ni)

汞(Hg)

0.02毫克/千克

硒(Se)

有机锡化合物

TBT,DBT:

0.05毫克/千克

MBT:

2.3.18其它材料与辅料中的残留物参照值

在常规生产中以普通棉纱制成的缝纫线或垫肩。

被许可的厂商应当根据污染风险评估进行残留物试验。

试验方法

LMBG§

35,82.02

DIN38409-14i.A.

――

HPLC/DAD

日本法律112

300毫克/千克(不接触皮肤)

75毫克/千克(接触皮肤)

20毫克/千克(婴儿服装)

HMBT/UV-VIS

20毫克/千克

DINISO1413

4.5-9.0

4.5-8.0

PCP,TeCP

DFGS19GC/ECD

重金属(洗出液DIN54020,AAS分析,ICP/MS至DIN38406,应用于纺织品时的单位为毫克/千克)

50毫克/千克

LMBG/BGVO

0.5微克/平方厘米周

3最低程度社会要求

3.1范围

下述社会要求目前仅适用于纺织品处理水平。

一旦有了适用于农场水平的质量保证体系之后,那么这些社会要求应当适用于农场水平。

3.2工作应当可以自由选择

不得存在强制的或有担保的工作。

工人无需向他们的雇主提供“押金”或身份证件,并且在合理的通知之后可以自由离开。

3.3结社的自由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

所有工人均享有自由选择加入或组建工会以及集体谈判的权利。

雇主对于工会活动以及他们的组织活动应持开明的态度。

工人代表不受歧视并且有权行使他们在工作场所的代表职权。

在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受到限制的情况下,雇主应当促进并且不得妨碍类似手段的开发,以实现独立的和自由的结社与谈判。

3.4工作环境应当安全而卫生

应当提供安全而卫生的工作环境,同时应当记住行业盛行的知识和具体风险。

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通过尽可能地减少工作环境中内在的风险诱因来预防源自、发生于或与工作过程有关的事故和对健康的损害。

工人应当接受定期的和有记录的卫生与安全培训,并且对于新工人或重新指派任务的工人应当重复进行此种培训。

应当提供干净的盥洗设施和饮用水以及必要的休息区域、就餐区域和用来存储食物的卫生设施。

住宿,如果提供的话,应当干净、安全并且满足工人的基本需求。

遵守法律的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层管理代表专门负责卫生与安全。

3.5不得使用童工

不得新录用童工。

公司应当制定或者是参与并协助制定有关政策和计划,以便使现有的童工参加并完成素质教育直至他或她不再是儿童为止;

所述的“儿童”和“童工”由ILO定义。

儿童和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在夜间或危险的条件下工作。

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符合ILO有关标准的规定(C138、C182)。

3.6应当支付最低工资

标准工作周的工资与津贴至少应当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行业基本标准,以较高者为准。

无论如何,工资应当足以满足基本需求并提供一些可自由支配的收入。

在雇用之前,应当向所有工人提供关于他们的雇用条件(包括工资)以及每次支付工资时有关工资支付期间工资细节方面的书面的和可懂的信息。

不允许将扣除工资作为惩罚措施,也不允许在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且未经有关工人明确表示同意的条件下扣除工资。

所有惩罚措施均应予以记录。

3.7工作时间不得超标

工作时间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行业基本标准,以提供较大保护者为准。

无论如何,不得经常性地要求工人每周工作超过48小时,并且应当平均每七天向工人提供至少一天的休息时间。

加班应当出于自愿,每周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经常性地要求加班,并且应当支付加班奖金。

3.8不允许有歧视

在雇用、报酬、培训机会、晋升、终止雇用或退休等方面不得有基于种族、阶层、国籍、宗教、年龄、残疾、性别、婚姻状况、性取向、工会成员资格或政治派别的歧视。

3.9必须提供正式雇用

所从事的工作必须尽可能地基于通过国家法律和实践建立的公认的雇用关系。

不得通过只提供劳动力的承包、分包或在家工作的安排或者是通过并不真的打算传授技能或提供正式雇用的学徒计划来规避劳动或社会保障法律法规针对正式雇用关系所规定的应当向雇员承担的义务,也不得通过过多地利用定期雇用合同来规避上述义务。

3.10不允许有粗暴或不人道对待

禁止肉体虐待或惩罚、威胁进行肉体虐待、性骚扰或其它骚扰、辱骂或其它形式的恐吓。

4

质量保证体系

4.1加工与生产阶段的检查

包括收获后处理、服装生产和最终包装在内的有关厂商以及根据本标准贴标商品的进出口商必须经历一个年度性的现场检查周期(包括可能进行的未经宣布的检查),并且需要持有有效的执业证书。

负责的检查或认证机构可以决定那些风险程度较低的分包商无需接受年度性的现场检查(仅限于非湿处理部门,例如:

采用家庭式作业的针织或编织部门、机械整理部门、成衣生产部门等)。

这些部门必须予以清楚地定义,必须与获得许可的承包商(负责这些部门满足本标准的要求)签订合同,并且在认证机构提出要求时需接受检查(费用由获得许可的承包商承担)。

最终产品被许可人负责采取适当的措施以确保其加工链的有机完整性。

根据本标准对加工和生产阶段进行认证的认证机构需按ISO65的要求获得认可,包括在他们的ISO65认可范围内的纺织品认证。

此外,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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