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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交易管理制度

篇一: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本公司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效及界定等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中主要包括:

(一) 专利权:

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

(二) 商标权:

本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 著作权:

主要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本公司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本公司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 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公司拥有的经营管理、科研、工程、设计、市场、服务信息等。

(五) 其他单位委托本公司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 本公司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如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权等。

第三条公司各级领导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公司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

凡本公司的员工(含公司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下同),或来本公司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本公司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产业主要负责人等组成,总经理为领导小组组长。

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本公司知识产权的领导机构,负责对本公司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本公司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策略及规定;

(二) 审查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关办法、工作规

划、计划;

(三) 指导、检查、监督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四) 规划处理与本公司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本公司的知识产权;

(五) 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是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下设机构,

归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负责处理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 草拟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开展本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二) 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三) 审查公司各部门申报的知识产权文书,管理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统计等工作;

(四) 管理日常的知识产权的状况、权属变更;

(五) 配合政府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日常及专项工作;

(六) 监理涉外知识产权、进出口产品和技术合同中的有关知识产权问题;

(七) 负责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的专业培训;

(八) 协助调处知识产权纠纷;

(九)负责办理、落实知识产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知识产权事务。

第七条根据知识产权类别的不同,可有不同的部门实行单项管理。

第八条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知识产权属公司的无形资产,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之加以评估,并在公司财务会计上反映。

在国内外科技开发、市场交易等产权变更时,必须进行知识产权评估,重大的事项须经主管领导和管理部门批准,报知识产权管理办

公室备案。

评估报告应当交公司档案室备案保存。

第九条知识产权工作备案制度。

公司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相关资料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主要包括涉及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开发合同、鉴定文件、转让合同、评估文件、成果处理方案、纠纷处理方案、奖惩措施、涉密范围人员名单、保护承诺书及相关的劳动合同文本以及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划定和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等;

第十条公司建立成果归属判定制度。

(一)个人知识产权活动。

公司鼓励员工在工作之余开展个人创新和知识产权创作活动。

对于个人的非职务智力成果,公司予以尊重。

公司员工的个人智力劳动成果,不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在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注册或者授权前,需要确认为其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可向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说明,经审查后可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出具《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确认书》。

(二)职务知识产权创作活动。

员工的职务创作活动的智力成果,归属本公司或所属单位,其作品、技术成果、设计、发明等申请权及权利归属本公司或所属单位,公司或所属单位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保护其创作者的署名权。

以下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本公司或所属单位:

1、 为本职工作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 为本公司分配指定专项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 主要利用本公司的资金、设备、材料、资料等所完成的智力

劳动成果;

4、 来本公司学习、进修、实习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公司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除另有协议外的智力劳动成果;

5、 离开本公司2年内所完成的,与其在本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本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一条知识产权内部共享制度

公司的知识产权在公司体系内实行有条件的共享。

(一) 所有权归属公司的知识产权,经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可允许各所属单位使用;

(二) 所有权归各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经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领导小组和所属单位共同批准,可允许公司其他所属单位使用。

(三) 所属单位使用公司或其他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应当签署许可使用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保密条款;

(四) 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可采取有偿使用的方式,也可采取无偿使用的方式,由许可和被许可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合同制度。

(一) 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中必须订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

(二) 订立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经过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查,由法

篇二:

公司内部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公司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本公司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效及界定等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中主要包括:

(一) 专利权:

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

(二) 商标权:

本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 著作权:

主要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本公司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本公司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 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公司拥有的经营管理、科研、工程、设计、市场、服务信息等。

(五)其他单位委托本公司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 本公司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

(七)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如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权等。

第三条公司各级领导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公司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

凡本公司的员工(含公司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下同),或来本

公司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本公司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产业主要负责人等组成,总经理为领导小组组长。

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本公司知识产权的领导机构,负责对本公司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本公司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策略及规定;

(二) 审查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三) 指导、检查、监督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四) 规划处理与本公司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本公司的知识产权;

(五) 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知识产权管理员是知识产权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的职位,归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负责处理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 草拟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开展本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二) 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三) 审查公司各部门申报的知识产权文书,管理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统计等工作;

(四) 管理日常的知识产权的状况、权属变更;

(五) 配合政府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日常及专项工作;

(六) 监理涉外知识产权、进出口产品和技术合同中的有关知识产权问题;

(七) 负责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的专业培训;

(八) 协助调处知识产权纠纷;

(九) 负责办理、落实知识产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知识产权事务。

第七条根据知识产权类别的不同,可有不同的部门实行单项管理。

第八条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知识产权属公司的无形资产,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之加以评估,并在公司财务会计上反映。

在国内外科技开发、市场交易等产权变更时,必须进行知识产权评估,重大的事项须经主管领导和管理部门批准,报知识产权管理员处备案。

评估报告应当交公司档案室备案保存。

第九条知识产权工作备案制度。

公司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相关资料报知识产权管理员处备案,主要包括涉及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开发合同、鉴定文件、转让合同、评估文件、成果处理方案、纠纷处理方案、奖惩措施、涉密范围人员名单、保护承诺书及相关的劳动合同文本以及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划定和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等;

第十条公司建立成果归属判定制度。

(一) 个人知识产权活动。

公司鼓励员工在工作之余开展个人创新和知识产权创作活动。

对于个人的非职务智力成果,公司予以尊重。

公司员工的个人智力劳动成果,不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在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注册或者授权前,需要确认为其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可向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员处提交书面说明,经审查后可由知识产权管理员出具《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确认书》。

(二) 职务知识产权创作活动。

员工的职务创作活动的智力成果,归属本公司或所属单位,其作品、技术成果、设计、发明等申请权及权利归属本公司或所属单位,公司或所属单位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保护其创作者的署名权。

以下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本公司或所属单位:

1、 为本职工作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 为本公司分配指定专项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 主要利用本公司的资金、设备、材料、资料等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4、 来本公司学习、进修、实习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公司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除另有协议外的智力劳动成果;

5、 离开本公司2年内所完成的,与其在本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本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一条知识产权内部共享制度

公司的知识产权在公司体系内实行有条件的共享。

(一) 所有权归属公司的知识产权,经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可允许各所属单位使用;

(二) 所有权归各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经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领导小组和所属单位共同批准,可允许公司其他所属单位使用。

(三) 所属单位使用公司或其他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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