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要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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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由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或种植基地向基地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申请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的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法人资格企业;

㈡获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资格;

㈢具有对种植基地的合法管理权限;

㈣具有与种植基地业务相适应的管理能力;

㈤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生产企业或种植基地申请基地检验检疫备案应提交如下材料:

㈠生产企业或种植基地对基地具有合法管理权限的有效证明文件;

㈡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详见附件1);

㈢对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基地管理机构设置、种植操作规范、农业化学品管理制度、采收运输管理制度、疫情监控与病虫害防治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制度、产品溯源管理制度等;

㈣基地负责人、植保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㈤基地有关信息,如地块位置、平面图以及照片。

各地块在平面图中的标示应清晰、统一、规范。

照片应包括基地标识牌、基地全景、近照、药品存放点等;

㈥生产企业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种植基地营业执照;

㈦基地土壤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包括重金属(镉、总汞)、农药残留(六六六、滴滴涕等),并提供抽样的方位图,基地土壤应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二级标准以上。

㈧基地水质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包括重金属(镉、汞、总砷、铅),基地灌溉水质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

㈨基地土壤、水质应由具备资质的实验室检测,提供正本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一年内有效。

㈩基地视必要时提供空气环境监测报告;

(十一)基地使用农药清单,使用农药成分分析报告及残留基准,分析报告一年内有效;

(十二)施药人员安全措施;

施药后的安全处理程序(空瓶、剩余农药、喷药用具);

(十三)灌溉水管理制度;

(十四)各项记录表格(农药、化肥、栽培记录等表格);

(十五)其他需要的材料。

上述资料均需生产企业或种植基地加盖公章。

第八条备案基地基本条件和要求。

㈠连片并具有一定的规模,面积一般应不少于100亩(蔬菜大棚种植基地和食用菌种植基地的规模要求可适当放宽)。

以50至100亩为一个地块进行管理,输日菠菜基地以30亩为一个地块。

㈡基地周围应具有天然或人工的有效隔离带。

㈢基地周围无污染源如:

化工厂、造纸厂、专业饲养场、垃圾处理厂、医院及污水排放管道等。

㈣有清洁无污染的灌溉水源。

㈤配有专用的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

㈥蔬菜基地应有植保员专用工作室。

㈦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应有固定的存放场所并设有固定防盗设施。

第九条备案种植基地管理要求。

应设有专门的部门和专人负责备案种植基地的管理,并制定备案种植基地有关管理制度。

㈠制订种植基地管理制度,并按基地或地块建立栽培档案,内容应包括基地管理的组织机构图,基地管理员和植保员职责,基地地块的组成清单、面积及地块图等。

㈡建立良好种植规范,并详细记录植物源性食品原料栽培过程中的农事活动,内容包括播种、施肥、除草、病虫害防治、收获等。

㈢建立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内容包括在农业生产全过程中使用的农药、化肥、饲料、种子等农业投入品的采购、保管、发放、配制、施用和残留监控措施等内容,并有农业投入品的出入库记录和分发档案。

㈣建立可选用农药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农药的中文名称(包括商品名)、英文名称、登记号、安全间隔期、作用及使用标准规范和稀释表等。

㈤建立采收、运输管理制度,确保新鲜原料在农药安全间隔期后采收,并做好新鲜原料采收和流向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新鲜原料的采收日期、采收方式、采收地块、数量等。

㈥建立种植基地新鲜原料有毒有害物质检验监控制度。

包括抽样方法和频率、检测项目、检测方法等。

㈦建立原料批次溯源管理制度,确保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的可追溯性。

㈧基地的各项记录至少保存2年。

第十条备案种植基地农用物资管理要求。

㈠有健全的农药用药管理制度和控制农药残留的措施,备案基地使用的原材料、辅料、设施、农业投入品等须实行三统一,即:

统一购买,统一供应,统一使用。

㈡应配备专门的部门负责备案基地农用物资的管理,建立农药、化肥等农用物资购买、分发和领用台帐记录,相关记录至少保存2年。

㈢种植基地使用的农药必须符合我国和进口国的要求,严禁存放、使用我国和进口国明令禁止的农药。

㈣有详细的农业投入品作业指导书和农药成分说明书和检测合格证,农药应由基地植保员领取并负责按照作业指导书科学合理施用。

㈤有农业投入品采购、领用、配制、使用等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农业投入品配制器具齐全并能够准确应用。

㈥农业投入品、植保器械应有专用仓库储存。

第十一条备案种植基地植保员的要求和职责。

㈠种植基地需配置与种植面积相适应的植保员,要求每一个连片基地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基地植保员。

㈡种植基地植保员应具备一定的栽培和植物保护等专业知识,经过培训并经检验检疫部门考核合格,持有上岗证或植保员证。

㈢植保员职责:

1.负责对植物源性食品原料栽培过程中病虫害的防治以及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管理,并建立完善的具有可追溯性的记录。

2.负责对基地的环境卫生、周边农田作业情况、作物生长状况和病虫害发生情况的监察。

3.负责对栽培的原材料、辅料和农用化学品进行检查监督。

4.负责对种植户进行病虫害防治知识培训。

5.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做好对种植基地土壤污染状况的监测和对灌溉、喷药用水进行违禁药物、重金属等污染物的监测。

第三章受理和初审

第十二条种植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并填写《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申请流程表》(详见附件2)。

初审包括对企业或种植基地提交材料的书面审核和对种植基地的现场考核。

初审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种植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收到生产企业或种植基地提交的基地备案申请材料后,首先应检查材料是否齐全。

提交材料齐全的,收到材料之日即为受理申请日期;

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补正,以收到申请单位补正资料之日为受理申请日期。

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申请日期。

第十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

对材料审核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考核;

不合格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告知不合格原因。

第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应成立考核组对基地进行现场考核,考核组至少应由2名有基地考核和监管经验的检验检疫人员组成。

第十六条考核依据。

㈠国家质检总局《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要求》;

㈡本工作规范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考核组在现场考核前,应当将考核的目的、依据、范围、方法和要求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八条考核组应当采取提问、查阅记录、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考核,并填写《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考核记录表》(详见附件3)。

第十九条现场考核结束后,考核组应当将考核情况告知生产企业。

对于存在的问题,应书面告知不符合的项目和限期改进的意见。

申请单位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改进,并将改进情况书面报告考核组。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改进的,考核组可视为现场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条考核组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形成考核报告。

考核报告经所属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后,现场考核合格的,与其它申请资料一并提交宁波局审批;

不合格的,应在考核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书面不合格通知,并告知不合格原因。

现场考核不合格的基地,3个月内不得重新受理其备案申请。

第四章批准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宁波局植检处负责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的批准。

第二十二条宁波局植检处在收到种植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的基地备案申请材料和初审结果后,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做出准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准予备案的,颁发《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证书》,并对种植基地进行统一编号;

不予备案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理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并说明不予备案原因,经宁波局审核不予备案的基地,受理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在收到宁波局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书面不予备案通知,并告知不予备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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