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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乙方在运营期内将严格按法律及本合同规定进行运营维护,持续、安全、稳定地提供服务,并确保项目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

8.乙方保证接受甲方或区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或机构在建设期及运营期进行监督管理,并配合合作期内监管事宜。

9.乙方按本合同规定或相关采购文件约定,向甲方或区政府指定的主体支付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及承担其他除本合同明确约定应由甲方承担之外的所有费用。

10.如未来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需对本项目等进行维修、维护或抢险需要的,则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予以配合,不得以本项目对抗关乎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事项;

但申请进行维修、维护或抢险的单位应事先报经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授权许可,乙方应根据授权许可,配合其达标完成相应的维修、维护、抢修工作。

如该种情形下的配合影响到乙方绩效考核的,则甲方应酌情按照乙方已履行完毕对应的绩效指标来对待,且不应视为乙方违约。

11.如未来甲方利用本项目申请国家专项资金的,乙方应尽最大努力提供协助。

由于该等资金的金额与时间暂时无法确定,甲乙双方同意上述专项资金将用于本项目建设与运营,具体事宜届时由各方友好协商确定。

专项资金有使用限制的,从其规定。

三、不限制法定权利

本合同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利,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对本合同项下的项目进行监管。

第一部分合同主体及引言

甲方(政府方):

惠州市惠城区横沥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

乙方/乙方1、2(社会资本方):

中标社会资本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惠城区横沥镇黄沙洞村美丽乡村项目的具体情况,本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本合同由惠州市惠城区区政府授权惠州市惠城区横沥镇人民政府代表政府方下称“甲方”)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于年月日确定社会资本方(下称“乙方”)为本项目的合作投资人,并于年月日与社会资本方签署本合同。

在本合同中,如潜在社会合作方为联合体的形式,则适用“乙方1”、“乙方2”;

如潜在社会合作方以单一主体,则适用“乙方”。

本合同暂以单一主体的情形进行书拟。

根据本合同约定,甲方与乙方合作采用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形式合作惠城区横沥镇黄沙洞村美丽乡村项目,由甲方与乙方合作出资成立(下称“项目公司”),甲方授权项目公司在合作期内对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拥有运营维护本项目的权利。

项目公司负责按合同及甲方要求对本项目进行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风险承担,并受甲方的全过程监督、检查。

本合同待乙方按照合同规定设立项目公司后,由项目公司通过补签协议,全面承继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但乙方对本项目及项目公司履行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合作实施本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的原则依据,双方将共同维护和遵守。

第二部分定义和解释

一、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合同:

本合同

指由甲方与乙方及项目公司签署的惠城区横沥镇黄沙洞村美丽乡村项目的投资合作合同,包括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与本项目合同相关之补充修改的合同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本项目

单项工程

标段工程

指惠州市惠城区政府(惠州市惠城区横沥镇人民政府)与社会资本(项目公司)合作惠城区横沥镇黄沙洞村美丽乡村项目。

指惠城区横沥镇黄沙洞村美丽乡村项目中的任一单项项目,本项目包括9项单项工程,即入口景观区、太极景观区、滨水空间整治美化、农展馆广场、协天宫整治、村民活动空间、道路绿化、配套设施、水电。

指项目公司根据该单项工程的实际情况,将该单项工程划分为不同的施工标段,并获得甲方认可。

甲方

指甲方惠州市惠城区横沥镇人民政府。

乙方

指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的本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及日后即将成立的项目公司。

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乙方成立项目公司后,本合同已明确约定的应由项目公司承担的权利义务应继续由项目公司享有及承担,且乙方(社会资本方)应对本项目及项目公司履行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项目公司

指政府及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成立的,为实施本PPP项目而专门成立的公司,通常独立于政府方及社会资本方而运营。

经营权

指政府授予项目公司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独占性经营的权利。

本合同所指经营权是指惠州市惠城区政府(惠州市惠城区横沥镇人民政府)与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合作惠城区横沥镇黄沙洞村美丽乡村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项目资产的权利以及获取由此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合作期

指从本合同生效日起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10年的期间(包括建设期1年及运营期9年)。

建设期具体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项目文件

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本合同及附件;

融资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

公开招标文件

响应文件

运营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项目设施

指实现本合同目的所需的或与项目相关的设施。

项目资产

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a)为实施合作惠城区横沥镇黄沙洞村美丽乡村项目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绿化作物、配套基础设施等;

(b)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

(c)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法律变更

指在合同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政府行为

指政府部门(地市级及以上)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批准

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贷款人

指融资文件中的借款人或项目所需资金的提供人。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建设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

指乙方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等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担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PPP项目初始投资总额或者资产评估值的10%。

建设期

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止的期间。

开工日

指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之日(或监理工程师发布开工令通知之日)。

商业运营日

指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投入运营日。

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

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

就本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使:

(a)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项目拥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

(b)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

(c)由有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

争议解决

程序

指本合同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

终止通知

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终止通知条款规定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生效日

指本合同经甲方的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并由甲乙双方盖章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之日。

工作日

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

可用性

服务费

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购买项目公司所投资建设的本项目任一单项工程及/或标段工程符合项目可用性标准所支付的价款,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投资(含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建设期融资成本、税费及必要的合理利润(以审计价为准)。

运维绩

效服务费

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购买项目公司为维持项目可用性所需的运营维护服务所支付的价款,包括运维成本、税费等及必要的合理回报(以审计价为准)。

移交日期

指合作期届满之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适用于本合同期满终止),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指定日期。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在签订本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

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爆发;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或军事力量的使用,

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甲乙双方或一方的原因引起的水处理项目供电中断;

附属工程

(6)其他双方商定应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

指非经营性工程,即不能够带来经营收益的绿化工程以及相关城市管理等配套设施。

二、解释

(一)本合同的常见解释。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

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合同中:

1.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

2.“元”指人民币元;

3.条款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

4.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

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

超过、以外、以外不含本数;

5.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提及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均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

6.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其中一年以365天计,一个月以30天计;

7.本合同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二)解释原则

1、本合同条款若出现歧义,应首先采用文义解释方法,采用文义方法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合同正式文本优先于辅助资料。

在合同订立至履行完毕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多种与合同有关的交流文件,如电报、信函、合同草案、通知书等,所以解释合同原则上应以正式文本为基础,辅助资料只起证明正式文本内容的作用,一般不得以辅助资料否定正式文本的内容。

(2)补充合同及变更合同优先于原合同。

补充或变更合同作为合同履行过程不可避免的修改,是当事人依共同意愿改变原合同的重要依据。

(3)对列举事项的解释(指包括但不限于条款)除非当事人明示排除其他可能时,否则不得作为限制概括规定的理解。

(4)文义解释必须合乎当事人的缔约目的,否则,不予适用。

2、若文义解释方法仍不能解决歧义,则应采用公平合理的方法。

采用公平合理的方法需注意以下几点:

(1)解释合同时应综合所有资料予以判断,以尽可能准确地确定当事人真意。

这些情况包括:

当事人之间最初接触情况,已确定的习惯性做法、订约后当事人的行为、合同性质和目的、通常所赋予合同条款或陈述的含义,交易惯例等。

(2)解释合同时应符合社会经验。

社会经验是为大多数人所肯定或视为当然的事项,解释合同也必须符合社会经验,凡与社会经验不相符合的判断不能成立。

(3)解释合同时应依公平合理的要求。

合同条款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含义时,应取对双方均有利的解释;

可做有效解释也可作无效解释时,应取有效解释;

条款含义不明时,应作不利于条款提出者或合同起草者的解释。

第三部分项目的范围和期限

一、项目的范围

(一)项目的名称

惠城区横沥镇黄沙洞村美丽乡村项目。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建设规模:

本项目总投资约2642.27万元。

本项目的实际固定资产投入与运营维护投入,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具体以经相关政府部门审核结果为准。

2.本项目由惠州市惠城区横沥镇人民政府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社会资本方后,由社会资本占股份100%。

该公司性质为境内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点为惠州市惠城区,且不得外迁。

3.项目实施计划2016年月-2016年月完成前期工作,2016年月-2017年月完成项目全部建设。

具体实施计划,以上级主管部门的最后审批意见为准。

4.项目运营期:

年月日-年月日。

(三)项目的建设范围及内容

1、项目的建设范围:

惠城区横沥镇黄沙洞村美丽乡村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横沥镇黄沙洞村入口景观区、太极景观区、滨水空间整治美化、农展馆广场、协天宫整治、村民活动空间、道路绿化、配套设施、水电。

建设工程具体内容最终以经批准的控规、市政专项规划、相关单项工程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批复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为准。

2、项目运维内容

惠城区横沥镇黄沙洞村美丽乡村项目运营维护内容包括本项目建设后所有相关设施运维养护,含景区养护、绿化养护、照明设施养护及其它设施运维养护。

运营维护服务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

(1)达到正常使用标准的日常基础设施管养费用(含小修)。

(2)当年度预计发生的大修、或与本项目红线内运营有关的重要设施及设备日常维养外的额外维护维修甚至重置方案及费用(若有),此类维护管养服务由惠州市惠城区横沥镇人民政府进行责任甄别后进行书面确认,该方案逐年申报、确认。

(四)项目的合作范围

本项目将以DFBOT“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移交”运作方式实施。

(1)投资

由社会资本方成立项目公司进行投资建设。

(2)融资

项目投资总额与项目资本金的差额,由项目公司通过合法方式进行筹措并专项用于本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等,不得挪作他用。

项目公司的融资款项应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到位。

项目资本金也必须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投入。

(3)建设

本项建设期为1年(建设期具体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年月日至年月日。

由项目公司负责实施,且建设期间应注意以下事项:

1.本工程的实施,首先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和审批程序,积极与相关单位配合,为本项目实施创造条件;

2.建立专门的机构,作为项目的执行机构,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3.项目的供货、施工安装等项目承接单位应与项目公司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违约责任应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4.项目公司应与项目承接单位协商制定项目实施计划表,并于履行前提前通知甲方及有关各方;

5.项目公司应为承接单位开展工作积极创造有利条件,项目承接单位也应服从项目公司的指挥和调度。

(4)运营

本项目按阶段进行竣工验收,全部单项工程工程建工完成后还应再进行整体验收,自整体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运营时间,运营期内,甲方支付本项目的可用性服务费和绩效费用。

本项目为非经营性项目,运营期为年,自运营之日起年月日至年月日。

(5)移交

合作期届满项目公司将本项目涉及的所有资产无偿、完好地移交给政府指定的机构。

(五)项目工作界面

1.前期已完成工作。

已经由政府方完成的前期工作,包括立项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等各相关工作,由甲方在PPP合同签署后或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向项目公司交接,甲方及/或相关政府部门为本项目所开展工作已完成支付的款项,项目公司计入相应单项工程/标段工程的建设期投资成本,并负责其余未开展的后续建设工作。

2.前期工作和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管理、服务类等配合工作。

(1)甲方负责的工作

(i)甲方负责项目所需的供排水设施、电力通道、道路等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并协调相关对接事宜,保障项目公司施工所需的通水、通电、通路等基本要求。

甲方保证提供水源、电源接驳点至施工场地边缘;

(ii)甲方负责对本项目范围的相关规划进行制定、优化,并按法定程序予以批准,以保证本项目各单项工程项目启动、实施的合法合规性;

(iii)在遵循相应法律法规规定及符合相关规划要求条件下,甲方可对本项目范围内的规划方案进行优化调整并获批准;

项目公司有权就前述规划优化方案提出合理建议,甲方应予以认真考虑;

(iv)甲方负责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无偿向项目公司提供项目用地(包括项目工程用地及临时用地),并完成本项目的用地规划及相关审批手续,确保在整个合作期内项目公司有权为本项目合法使用和合法出入本项目场地。

甲方提供的项目用地需符合下列条件:

范围清楚,面积准确;

权属清楚,无争议;

(v)应乙方要求,甲方向乙方提供本项目采用PPP的批准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确保项目实施的合法合规性;

(vi)甲方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展本项目的监理工作,相应的监理费用由项目公司负责;

(vii)协助乙方/项目公司办理本项目前期工作的行政审批手续;

(2)本合同约定的由甲方负责的其他项目前期工作。

甲方负责的以上各项工作进度原则上应满足相关建设计划的需要。

甲方负责开展的PPP全过程咨询所需的费用(以甲方签订的合同为准)计入本项目的投资成本,由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支付。

(3)项目公司负责的工作

(i)负责办理本项目建设各项报建手续,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噪音排放许可、质监、安监、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

(ii)按照其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水电负荷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在施工场地边缘选择合适的施工用水、用电驳接点,并进行接驳,施工场地内施工用水、用电的管线由项目公司负责根据施工需要自行解决。

项目公司应安装独立的施工用水表、电表,并承担实际用水、用电产生的费用;

(iii)负责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

(iv)负责编制施工场所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v)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本项目的设计工作,相应的设计费用(以甲方审核的合同为准)由项目公司负责,计入本项目的投资成本;

(4)本合同约定的由乙方项目公司负责的项目其他前期工作。

项目公司开展上述工作的,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项目公司开展本项目前期工作所需的费用(包括本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由项目公司负责,计入本项目的投资成本。

项目公司成立前,由乙方代办相关工作。

3.本项目工程范围。

本项目的工程范围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认可的施工图为准,最终工程预、结算以财政部门审定金额为准。

4.项目建设管理

(1)乙方按照甲方的建设进度及要求开展工作,并严格履行本合同的规定;

(2)本项目工程建设管理由项目公司负责实施;

(3)本项目建设期(从开工日到竣工日)不超过1年;

因乙方/项目公司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按相应的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4)本项目建设期满后进入运营期,运营期内甲方根据项目公司提供的可用性及绩效支付费用;

(5)本项目工程施工必须由具有承接该工程施工所需资质的承包单位负责,承包单位须经甲方同意后才能实施;

(6)乙方在签订合同后,必须按照合同要求向甲方提交该项目投资总额的5.68%的履约保函(即人民币1,500,000元),履约保函有效期为从本项目生效之日起到本项目建设完成验工合格结束。

5、项目监理:

甲方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签署监理合同;

监理单位应按照适用法律对本项目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变更等方面进行监理。

甲方应自与监理单位签署监理合同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公司提供监理合同原件一份,聘请监理单位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计入投资成本。

项目公司依监理合同的约定和甲方的付款通知,及时将相应费用分期付至甲方指定财政账户,同时甲方应向项目公司开具可入账的专有票据(如:

行政事业单位收据等)。

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指派的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按照监理规则对涉及到工程造价变更、设计变更等事项先审核再报甲方,并由甲方报主管政府部门(如需)确认方可生效。

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须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甲方有权不予认可。

监理单位将每月签署确认的关于项目进度、质量、计量等文件资料报送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将经监理单位签署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报送甲方。

第四部分项目的相关审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项目公司实施PPP项目可能需要履行相关行政审批程序,只有获得相应的批准或备案,才能保证PPP项目的合法合规实施。

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需审批事项,在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一般的风险分配原则,该项条件通常应由对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最有控制力且最有效率的一方负责满足,例如:

(1)如果项目公司可以自行且快捷地获得相关审批,则该义务由项目公司承担;

(2)如果无政府协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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