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履职后的一月工作总结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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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征系剧本《宫锁连城》载明的作者,剧本共计20集,剧本创作完成时间为2019年7月17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9年4月8日。

电视剧《宫锁连城》根据剧本《宫锁连城》拍摄。

电视剧《宫锁连城》署名编剧余征,片尾出品公司依次署名为:

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

电视剧《宫锁连城》完成片共分为两个版本,网络播出的未删减版本共计44集,电视播映版本共计63集,电视播映版本于2019年4月8日起,在湖南卫视首播。

剧本《宫锁连城》与剧本《梅花烙》相比,人物关系更复杂,故事线索更多。

陈喆主张侵权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剧本《宫锁连城》的前半部分

一审法院认为:

《宫锁连城》剧本侵害了原告就《梅花烙》剧本和小说享有的改编权,《宫锁连城》电视剧侵害了原告的摄制权。

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

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500万元。

各被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是一起受到高度关注的影视作品抄袭案件,其典型意义体现在三方面。

第一,明确了文学作品中思想与表达的区分标准。

文学作品的表达,不仅表现为文字性的表达,也包括文字所表述的故事内容,但人物设置及其相互的关系,以及由具体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先后顺序等构成的情节,只有具体到一定程度,即文学作品的情节选择、结构安排、情节推进设计反映出作者独特的选择、判断、取舍,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确定文学作品保护的表达是不断抽象过滤的过程。

第二,明确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

著作权侵权需满足“接触”加“实质性相似”两个要件。

文学作品中,情节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将全部情节紧密贯穿为完整的个性化表达,这种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情节结构、内在逻辑关系的有机结合体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如果被诉侵权作品中包含足够具体的表达,且这种紧密贯穿的情节设置在被诉侵权作品中达到一定数量、比例,可以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

或者被诉侵权作品中包含的紧密贯穿的情节设置已经占到了权利作品足够的比例,即使其在被诉侵权作品中所占比例不大,也足以使受众感知到来源于特定作品时,可以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

第三,引入专家辅助人。

本案开启了侵害著作权案件中引入专家辅助人的先例,使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契合行业特点和创作规律。

案例二:

“中国饮料第一罐”虚假宣传纠纷案

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药集团)

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简称王老吉大健康公司)

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简称加多宝(中国)公司)

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广东加多宝公司)

广药集团与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是“王老吉”系列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和使用权人,1995年“王老吉”商标曾授权给鸿道集团在红色灌装凉茶上使用,2019年经仲裁裁决鸿道集团停止使用该商标。

鸿道集团投资设立的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在2019年5月开始在凉茶上使用“加多宝”商标并依据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出具的2019年至2019年七份获奖证明“据调查统计,贵企业生产的罐装王老吉饮料荣列2019、2019、2019、2019、2019年度全国罐装饮料市场销售额第一名”、“据调查统计,贵企业生产的罐装饮料荣列2019年度全国罐装饮料市场销量第一名”及“据调查统计,贵企业生产的加多宝牌罐装饮料荣列2019年度全国罐装饮料市场销量第一名”,在各类媒体的广告宣传中使用“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等六句近似广告用语。

两原告据此诉至法院,主张两被告涉案广告语构成虚假宣传。

法院认为:

涉案广告语的核心内容是加多宝凉茶连续七年获得中国饮料市场第一罐。

由于加多宝集团在2019年之前使用的是王老吉商标。

涉案广告语将《统计调查信息证明》中的内容进行人为选择编排后形成的表达为“加多宝凉茶连续七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等。

涉案广告语的表达确实存在与事实不符之处,向消费者隐瞒了加多宝集团生产的罐装凉茶在2019年至2019年期间是王老吉红罐凉茶这一事实。

涉案广告语由于在表达上不真实、不恰当且遗漏了重要的信息,足以导致相关消费者误解,侵犯了二原告的正当利益,损害了公平平等的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规制的虚假宣传。

本案是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系列诉讼案件中第一起生效裁判,法院在判决中对虚假宣传的判断标准、原告提起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等问题予以了明确,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首先,作为以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为目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排斥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对其商品或服务加以宣传推广,但是,经营者的宣传行为必须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以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攫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虚假宣传的判断不应局限于广告宣传的具体内容是否真实。

即使相关广告宣传的内容有据可查、确有出处,但如果其表述内容、表达方式失之片面,或者是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宣传,则因其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解,仍应将其认定为虚假宣传。

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仅要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鼓励和保护公平的市场竞争,因此,对于包括虚假宣传在内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仍然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以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

案例三:

“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案

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苹果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

第三人:

上海智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智臻公司)

智臻公司是名称为“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

2019年11月19日,苹果公司针对本专利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2019年9月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130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苹果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实现游戏功能是本专利实现拟人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并非拟人化的附加功能。

游戏功能也应当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

然而,本专利说明书仅仅记

载了具有一个游戏服务器以及提到实现互动游戏的设想,而对于游戏服务器与聊天机器人的其他部件如何连接完全没有记载。

此外,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和教导,本专利的聊天机器人系统中,如果用户输入的是和游戏相关的语句,即使其能够由过滤器分析处理,其也只是被过滤器判断为自然语句或格式化语句,而送到人工智能服务器或查询服务器中,而根本不可能送到游戏服务器中。

由此可见,本专利说明书未充分公开如何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游戏功能,违反了《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应当被宣告无效。

由于本专利说明书关于如何实现游戏功能未充分公开,而且说明书中仅仅在形式上记载了游戏服务器,未进一步说明游戏服务器的组成部分和工作机理,“游戏服务器”的有关特征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清楚限定将何种语句转发至游戏服务器,说明书也难以进行解释,过滤器与三个服务器之间的连接关系不清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被宣告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法院判决:

撤销被诉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专利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以“公开”换“保护”,即专利权人公开其技术方案以获得对其发明创造享有专利的独占权。

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是申请专利时最重要的两份文件。

说明书是申请人公开其发明创造的详细技术文件,为确定权利要求提供依据,并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整个专利的基础。

而权利要求书的作用就是专利权人在说明书对发明创造所做公开的基础上,请求给予的保护范围。

根据我国专利相关法律规定的授权条件,专利说明书应当对发明创造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一份符合授权条件的专利文件,必须满足上述条件。

即便是一项好的技术创新,如果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不好,就可能在授权阶段被驳回或者在获得授权后被宣告无效。

近年来,计算机软件专利纠纷频发,本案对计算机软件领域的专利保护与专利权有效性的认定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特别是对《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明确,有利于专利授权确权案件裁判标准的统一。

案例四:

“滴滴打车”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广州市睿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睿驰公司)

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小桔公司)

睿驰公司是第35类和第38类“嘀嘀”和“滴滴”文字商标的权利人,前者核定服务项目为商业管理、组织咨询、替他人推销等,后者包括信息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等。

睿驰公司认为小桔公司经营的“滴滴打车”(最初为“嘀嘀打车”)在服务软件程序端显著标注“滴滴”字样,服务内容为借助移动互联网及软件客户端,采集信息进行后台处理、选择、调度和对接,使司乘双方可以通过手机中的网络地图确认对方位置,联系并及时完成服务,属于典型的提供通讯类服务,还同时涉及替出租车司机推销、进行商业管理和信息传递等性质的服务,与睿驰公司注册商标核定的两类商标服务内容存在重合,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小桔公司停止使用该名称,公开消除影响。

在通常情形下,确认是否侵犯商标权,应综合考虑被控侵权行为使用的商标或标识与注册商标的相似度,两者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相似度,以及两者共存是否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来源的混淆误认等因素。

本案中,从标识本身看,“滴滴打车”服务使用的图文组合标识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睿驰公司的文字商标区别明显。

睿驰公司所称其商标涵盖的商务和电信两类商标的特点,均非“滴滴打车”服务的主要特征,而是其商业性质的体现以及运行方式的必然选择。

此外,考虑到睿驰公司商标、“滴滴打车”图文标识使用的实际情形,亦难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综上,“滴滴打车”的服务内容与睿驰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不同,商标本身亦存在明显区别,其使用行为并不构成对睿驰公司的经营行为产生混淆来源的影响,小桔公司对“滴滴打车”图文标识的使用,未侵犯睿驰公司商标权。

据此,法院判决:

驳回睿驰

公司的诉讼请求。

随着“互联网+”商业模式的推广,通过应用软件提供服务已成为普遍经营方式。

由于应用软件的名称往往比较简短,可选用的文字、图案相当有限,应用软件名称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因应用软件名称引发的商标侵权纠纷也日渐增多。

司法实践中,被告通过应用软件提供的服务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本案中,法院并未仅以“滴滴打车”服务涉及电信、软件、商业等为由抽象认定其与电信、软件、商业等服务类似,而是紧紧抓住不同服务的本质属性和主要特征,综合考虑不同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混淆可能性等因素,最终认定“滴滴打车”服务本质仍然是为客户提供运输信息和运输经纪服务。

本案判决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其中蕴含的抓本质、抓重点的分析方法为“互联网+”商业模式下正确认定类似服务提供了重要借鉴。

案例五:

“清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安国市金泰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金泰公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

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稻花香公司)

被异议商标为第8078350号“清样”商标,由金泰公司申请注册在啤酒等商品上。

稻花香公司针对该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商标局作出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稻花香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其主要理由之一为金泰公司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构成2019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依法不应核准。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

金泰公司的大量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应不予核准注册,据此裁定: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于注册商标撤销程序,不适用于商标异议程序,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法律错误,据此判决:

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

二审法院认为: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该项立法精神应当贯穿于商标授权及撤销程序的始终,故商标异议程序中可以参照前述规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参照而不是直接适用前述规定,其法律适用方法确有不妥,但是,其裁定结论正确,并无撤销的必要。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

撤销原审判决;

驳回金泰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规定是否可适用于商标异议程序。

对此,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前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应当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故该款规定当然可以适用于商标异议程序。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款规定只能适用于注册商标撤销程序。

二审法院对前述两种观点均未采纳,而是从法律解释的角度,认为《商标法》在商标授权程序中未规定与前述条款类似的条款,属于法律漏洞,执法机关在个案中应当填补该漏洞,填补的方法是参照适用(或称类推适用)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审法院在本案中阐明的法律适用方法,对于指导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六:

《红色娘子军》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梁信。

中央芭蕾舞团。

1961年,上海天马电影制片厂根据梁信创作的电影文学剧本《红色娘子军》拍摄成同名电影并公映发行。

1964年,中央芭蕾舞团将电影剧本改编为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并公演。

1993年6月26日,梁信和中央芭蕾舞团依据1991年6月实施的《著作权法》订立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中确认了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系根据梁信的电影文学剧本《红色娘子军》改编而成,并认同了当年改编过程中得到了梁信的应允和帮助。

梁信认为,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有效期不超过十年,故该协议应于2019年6月期满失效。

为此,梁信诉请法院要求判令中央芭蕾舞团停止侵权,即在未经另行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演出根据其作品改编的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

公开赔礼道歉;

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律师费5万元。

中央芭蕾舞团1964年将梁信的电影文学剧本《红色娘子军》改编为芭蕾舞剧时,得到了梁信的许可,虽然这种许可没有书面形式,但结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有效;

1993年6月,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不属作品许可使用合同,而是双方就表演者表演改编作品给付原作者报酬的约定;

2019年6月以后,中央芭蕾舞团持续演出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不构成未经许可使用侵犯梁信著作权,但应依法向梁信支付相应的表演改编作品报酬,对梁信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予以一定的赔偿。

关于署名权问题,中央芭蕾舞团在其官方网站介绍涉案剧目《红色娘子军》时,出现未给梁信署名的情况,构成对梁信署名权的侵犯,应当予以赔礼道歉。

据此,判决:

中央芭蕾舞团赔偿梁信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十二万元;

向梁信书面赔礼道歉。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中,法院结合特定的政治、法律和社会环境,对著作权法颁布实施之前的特定历史时期,作者对于他人改编其作品的应允和帮助是否构成事实上的许可行为,以及对著作权法实施后,双方签订的协议是许可使用合同还是演出报酬约定的性质等问题进行了全面辨析。

本案的裁判,既严格遵守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同时又考虑到了特定历史时期的政治、文化因素,对于红色艺术经典作品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改编权、表演权的许可行为进行了全面分析并作出认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对于今后类似红色艺术经典作品著作权纠纷的处理,具有借鉴和参考意义。

案例七:

“超级MT”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乐动卓越公司)

北京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昆仑乐享公司)

北京昆仑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昆仑在线公司)

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昆仑万维公司)

乐动卓越公司是移动终端游戏《我叫MTonline》、《我叫MT2》(统称《我叫MT》)的著作权人。

前述游戏改编自系列3D动漫《我叫MT》。

乐动卓越公司对游戏名称、人物名称享有独占被许可使用权,对人物形象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乐动卓越公司认为三被告未经其许可,在《超级MT》游戏中使用与《我叫MT》游戏名称、人物名称、人物形象相近的名称和人物,侵犯了乐动卓越公司的著作权。

而且,三被告在《超级MT》游戏中抄袭了《我叫MT》游戏的名称,且两游戏的人物名称也十分相似。

在游戏的宣传过程中,使用与《我叫MT》游戏相关的宣传用语。

三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由于涉案游戏名称和游戏人物名称不构成作品,且被诉游戏亦未使用乐动卓越公司在其改编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故三被告的行为未侵犯乐动卓越公司的著作权;

乐动卓越公司的游戏名称及人物名称构成手机游戏类服务上的特有名称,三被告在明知的情况下提供被诉游戏的下载及宣传,构成擅自使用原告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行为。

昆仑乐享公司、昆仑在线公司、昆仑万维公司宣传的内容并非客观事实,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三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535000元。

篇二:

2019年度公司知识产权工作计划

贵港市嘉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工作计划

为落实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贵港市嘉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工作指导意见》和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需求,结合本公司实际,逐项对照自查。

从总体上看,我公司近几年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一些积极探索,取得了诸多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本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现根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要求,将公司本年知识产权工作计划报送如下:

一、增强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

2019年,公司在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中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认真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加强以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为重点的知识产权的价值管理,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优化知识产权环境,着力提升本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在组织领导建设方面,认真按照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要求,明确企业分管领导,明确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由公司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的综合管理,知识产权办主任在知识产权运用、保护和管理中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审核把关作用,建立涉及研发、生产、销售、法律事务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协调其他部

门如人力资源部,技术部,销售部等部门统筹技术创新、专利申请、情报管理、发明奖励及教育培训、实施许可、评价、纠纷处理等各项工作,形成分工清晰、责任落实、程序完善、合作协调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

在制度建设方面,我公司在已有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将与时俱进,按照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要求和市场、法律法规变化,建立有关知识产权信息检索、运营管理、侵权预警以及奖惩等制度,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健全知识产权工作奖励机制。

在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加大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的力度,努力培养一批能够进行知识产权分析且熟练运用的复合型人才。

二、统筹安排,研究制定系统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为切实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2019年,公司加强公司知识产权管理系统统筹管理工作,按照公司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根据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将本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与经营战略、研发战略、市场竞争战略、人才战略紧密结合起来,贯穿到企业科研、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全过程,并建立战略制定、执行、反馈、完善的封闭流程。

同时,将进一步深入开展企业及权属企业知识产权状况的调查和梳理,做好权属界定,加强对本企业著作权、专利权及商业

秘密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三、加强科研开发,努力推进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

公司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内部设有企业技术中心,不断引进、培养科研技术人员,并充分发挥其的科技创新能力。

2019年度,公司在科技创新及其成果转化工作方面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利用国家对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税收、专利奖励等各项优惠政策,加大科研开发力度,及时申请相关资助,力争在关键领域和核心技术上拥有自主的知识产权,同时,采用自主研发、合作开发、购买等方式获取本企业所需专利技术。

2.公司目前拥有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在内的专利共20项,拟对其中仍具有保护价值的专利进行续费保护。

3.拟从2019年度开始,对公司内部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并申报国家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争取早日拿到专利代理人资格,从而更好的为公司服务。

4.与同行业企业联手构建专利联盟,构筑专利池,签订《专利交叉许可协议》,降低公司的研发生产成本。

四、立足市场竞争,继续实施以自主知识产权为支撑的品牌战略。

创建知名品牌,一向是公司企业发展的方向。

长期以来,公司立足市场竞争,不懈的努力,不断将产品的品质、性能优势和服务质量转化为市场优势。

目前,公司是贵港市目前唯一一家经区工信委认定的软件企业、软件产品“双软”企业。

获得了2019

年贵港市“科技进步一等奖”;

2019年广西“优秀软件企业”、“优秀软件产品”;

2019年贵港市“创业创新领军团队”等殊荣。

已成为集软件开发及应用、电子产品开发和硬件系统服务、技术引进和技术转化的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现拟申请ISO9001管理体系认证、北斗导航民用服务资质、软件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以及系统集成等相关资质。

五、协调配合,加强知识产权风险控制。

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涉及研发、生产、销售、法律事务、综合管理等多个部门,每个环节都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做好知识产权风险控制必须统筹安排,由各部门各负其责、合作协调地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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