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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法定代表]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泗洲大街交西环路东南侧、编号为2002—2号宗地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洪国用(2004)字第0143号。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93359.19m2,规划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年限自2004年6月2日至2062年7月10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苏源阳光世纪花城。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2004)乙042,施工许可证号为 

2004077。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泗洪县房地产管理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洪)内销准字第022号。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座][单元]

[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属砖混结构,层高为2.9米,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双方约定,买受人另行购买位于幢单元号

储藏室一间,其面积不包括在此商品房面积内。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

万千百拾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

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4.本条第一款约定的房款仅指该商品房本身的房款,买受人须另购买的储藏室按套计价,其价款为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由买受人另行支付。

则买受人应支付总房款为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不包括附件四补充协议所列的各项费用)。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1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面积以泗洪县房产管理处实测的面积为准,双方按实结算房款,多退少补,并于实测的面积数字得出后十日内付清;

 

(2);

  (3);

 (4)。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超出产权登记面积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于订立本合同时一次性付清总房款。

  2.首期付款加银行按揭(贷款)付款

买受人于年月日付清首付款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余款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由买受人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于15日内一次性付清。

买受人在交纳首付款的5日内到指定银行办理按揭手续,并按银行要求如实提供所需的一切有效证件,否则出卖人将不予协助办理,因此造成买受人不能如期办得贷款的,一切责任由买受人负责。

买受人所欠房款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自行付清,方可交房。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3%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

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额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2005年10月18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2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国家法律、法令发生变化而导致的不能按期交房;

3、政府相关部门未能及时组织验收而造成的不能按期交房;

4、因公共事业性或者垄断性行为政策、规定发生变化而造成的不能按期交房;

5、发生了影响工程进度的特殊性天气,如雨水过多,气温过高、过低而造成的不能按期交房。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3)

(4)

  (5)

(6)

  (7)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在通知到达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9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支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买受人在接到房屋交接通知后,七日内不来办理交房手续的(包括应交房款未交清的),出卖人则第二次通知,若再过七日仍不交清房款或者不办理交房手续的,则视为终止合同,扣除违约金为总房价款的20%,余款30日内退回,该房有权另售他人。

因买受人原因未按期交付而造成的房屋损失,责任概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出卖人按照下述第2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在30日内按照约定标准补齐,否则照原价赔偿。

3.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商品正常使用直接关系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按规范达到小区使用标准;

  2.;

  3.;

  4.;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出卖人在90日内予以改正;

  3.。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该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政府原因除外),出卖人每天按买受人所交金额的万分之二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归楼内所有产权人共有,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归楼内所有产权人共有,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

5、出卖人出售的储藏室买受人只享有使用权,不能办理产权手续;

6、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所应缴纳的契税等一切相关税费以及房屋维修基金均由买受人自行负担,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的期限缴纳,不按期如数缴纳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八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见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内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17页,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4份,买受人1份,份,

份。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泗洪县房地产管理处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签于 

签于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1、住宅分摊说明:

四周半外墙、公用楼梯、雨蓬及规范的其他公摊面积。

2、储藏室分摊说明:

半外墙、公共走道。

附件三:

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

外墙涂料,部分面砖贴面。

2、内墙:

内墙水泥砂浆(混合砂浆)粉刷。

厨房、卫生间墙面水泥砂浆(混合砂浆)粉刷。

楼梯间、走道等公共部分批腻子、刷乳胶漆。

3、天棚:

天棚水泥砂浆(混合砂浆)粉刷。

4、地面:

原浆抹平。

5、门窗:

1进户门为防盗门,户内无门及门框,储藏室门为铁皮门;

2窗为彩铝窗。

6、厨房:

设烟道、给排水点预留列位,灶台等用户自理。

7、卫生间:

预留太阳能管道,给排水点预留列位,洁具水嘴用户自理。

8、阳台:

彩铝窗封闭,外设铁艺栏杆。

9、其他:

1水电进户;

2有线电视每户设置两个终端;

3电话进户;

4设置宽带网;

5信报箱设置于电控防盗门上,每户一个;

6每单元设电控防盗门并配制访客对讲门禁系统;

7电气开关按设计要求安装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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