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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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人员健康档案。
1-8
制剂室应制订卫生管理制度及配制间(间)、制剂设备、容器等的清洁规程
查卫生管理文件是否包含个人与洁净室卫生、工作服着装规定及防止污染措施等内容。
查清洁规程内容是否包括:
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查洁净室是否定期消毒,使用的清毒剂是否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
查配制间内是否存放与配制无关的个人物品和杂物,是否有未及时处理的废弃物
现场查看进出制剂室人员管理情况
1-9
进入配制间(区)的人员应按照卫生操作规程更衣。
工作服的选材、穿戴方式应与从事的工作和空气洁净室级别要求相适应。
查现场是否设置工作服专用洗衣设备
询问工作服管理有关规定并查看现场人员工作服穿着情况
1-10
进入配制间(区)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及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设备表面。
二配制场所与设施
2-1
制剂室周围环境能保证制剂质量要求,距制剂室30米以内不得有污染源,10米以内不得有露土地面,外部环境要清洁。
查现场
2-2*
制剂室应设立配制间(区)和贮存区,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存放设备、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品和成品。
要求布局合理,人流、物流分开,一般区与洁净区分开,内服制剂、外用制剂、眼用制剂分室。
查现场是否有足够空间便于生产操作及设备和物料的有序放置。
查人流、物流走向是否合理。
查分区是否合理。
查内服、外用、眼用制剂是否分室。
2-3**
应根据制剂品种生产操作要求等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使配制间(区)能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保证制剂生产环境符合要求。
洁净室温度18-26℃,相对湿度45-65%。
查现场是否有中央空调与空气净化装置及相应设备。
口服液体和固体制剂、腔道用药(含直肠给药)、表皮处用药等非无菌制剂生产暴露及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的暴露工序应达到D级洁净区要求。
外用非创面用中药制剂及其它特殊的中药制剂可在非洁净厂房内配制,但必须进行有效的控制与管理。
眼用制剂配制应在C级洁净区,灭菌后分装应在B+A级洁净区进行。
2-4*
洁净区的窗户、技术夹层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均应密封。
空气洁净度等级不同的相邻房间的压差应不低于10Pa,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压差应不低于10Pa。
查压差监测记录。
2-5
配制区应当有适度的照明、温湿度调节设施并监测。
建立温湿度监测记录。
查现场设施。
查温湿度监测记录。
2-6
制剂室洁净区内表面(墙壁、顶棚、地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地面无积水,无颗粒物脱落,便于有效清洁,必要时应进行消毒。
2-7
洁净室内安装的水池、地漏的位置应适宜,不得对制剂产生污染。
2-8*
根据制剂要求,设定相应洁净级别洁净室,其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符合规定,并定期进行检测和记录。
查洁净室管理文件是否明确定期检测。
(B+A级每3个月至少检测一次;
D级每年至少检测1次)。
查洁净度检测报告书。
(有检测资质机构进行检测)。
查空气净化系统是否按规定清洁、维修和保养,查记录。
2-9
应根据制剂剂型和操作要求的不同设置不同操作间,进入洁净区应设有一更和二更间,并配有洗手、消毒等设施。
现现场。
2-10
产尘操作区或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取样、称量、混合、分装等操作间)应当采取专门的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洁。
如为共用净化系统其排风应采用全排式。
查现场、查图纸。
2-11
中药材前处理、提取、浓缩必须与其后续工序严格分开;
收膏应有有效防止污染的措施;
筛选、切片、粉碎等操作应有有效的除尘、排风设施。
2-12
仓储区应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存放待验、合格、不合格的原辅料、中间产品待包装品及成品等。
查现场分区是否满足储存条件、物料特性等要求。
查面积是否与储存周期相适应。
2-13
仓储区应当确保良好的仓储条件,并有通风照明设施、通风及“五防”设施,能满足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条件的要求。
查现场及温湿度监测及调控记录。
2-14
应设独立的检验室。
其中有足够的区域用于样品(原料、制剂半成品、成品)处置、制剂留样样品的存放和观察记录留存;
设置微生物检测室(委托有资质药品检验机构除外)。
查现场是否能满足相关操作要求。
微生物检测室及阳性检测对照室应为C+A洁净级别。
如委托检测,查被委托机构的资质、委托合同及备案表。
三、
设
备
与
管
理
3-1
应建立设施设备档案。
建立生产、检验设备管理文件和使用、清洁、维护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应的记录(含维修);
设备应有状态标识。
查设施设备档案。
查文件与现场管理是否一致。
查状态标识与记录。
3-2
设备的选型安装、使用环境、温湿度应符合仪器设备性能要求,设备应当在确认的参数范围内使用。
查设备使用是否在说明书规定的参数范围内(工艺技术参数、温湿度)。
查文件、验证确认记录、设备使用记录。
3-3
制剂室应具有与制剂剂型和品种相适应的、符合制剂质量要求的设备、衡器、量具等,内服、外用制剂、激素类制剂使用器具应分开,并明显标识。
3-4
与制剂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制剂成分发生化学变化和吸附制剂成分。
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制剂或容器造成污染,应当尽可能使用食用级别或级别相当的润滑剂。
查设备档案设备材质不应与接触制剂成分发生化学反应或向制剂中释放物质或吸咐制剂成分。
查使用的润滑剂或冷却剂是否为食用级。
3-5
用于制剂配制或检验的仪器设备,应有使用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配制或检验的制剂名称、规格、批号以及仪器设备状态、使用人等。
还应建立清洁、维修记录。
查设备使用记录内容是否与批配制或批检验记录内容有逻辑关系。
查仪器、设备清洁记录是否体现清洁时间、清洁方法、操作人员签字等。
查是否建立设备维修记录。
3-6
主要固定管道应当标明内容物名称和流向。
查文件规定是否与工业管道基本标识色标一致。
3-7
用于配制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按规程进行检定或校准,明显标识其检定有效期,并保存相关记录。
查是否制定仪器仪表检定、校准管理规程。
查是否在检定周期内对仪器仪表进行检定并记录,保存检定证书等。
3-8*
检验室应配备与配制品种注册标准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委托检验项目除外)。
查现场、仪器配置(除液相、气相、红外等投入大、使用频率低仪器外)应能完成制剂原料、中间品、半成品、成品、微生物限度(委托检测除外)检查等。
3-9
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
纯化水可采用循环,注射用水可采用70℃以上保温循环。
查制水间环境及制水设备、储罐外是否整洁、干净、无污迹等。
查储罐的内表面是否定期清洁消毒并记录。
四、
物
料
与
产
品
4-1*
物料应从合法供应商处采购,供应商的确定及变更应当进行资质审核及质量评估,可采用现场审计或资料审核的方式,经审核批准后方可采购。
建立供应商档案。
查文件。
查供应商目录、档案及供应商审核表。
查原料、辅料、包材供应商资质材料。
4-2*
原料(化学原料药、中药材、中药饮片)应符合法定药品标准,辅料及与制剂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及容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化学原料药要有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查现场是否有未经审计供应商供应的物料。
抽查在库化学原料药,是否有药品批准文号与批号,是否全检。
抽查在库中药材(中药饮片)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对首次购进中药饮片厂家生产的中药饮片是否进行全检(可自检或委检),后续购入该厂生产的中药饮片是否全检或按批号留存厂检报告书];
变更购进中药饮片厂家的是否按首次购进办理;
中药材(含毒性中药材、中药饮片)是否全检使用。
查入库辅料及包装材料是否检验合格或留存同批号厂检报告书及质量标准。
查入库验收记录及检验报告书。
4-3*
化学原料药、中药材(中药饮片)需按法定质量标准进行全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4-4*
辅料及包装材料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或留存供应商提供的质量标准和出厂检验报告书
4-5
建立物料、产品管理操作规程,确保物料、产品的正确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和转运,防止污染、混淆和差错。
物料和产品的处理应按照操作规程或工艺规程执行,并有记录。
查文件和记录。
查制剂成品使用放行前是否做待验贮存;
制剂成品贮存条件是否符合制剂注册批准的条件。
4-6
各种物料应严格管理,待验、合格及不合格物料应分别存放,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帐卡物应相符。
不合格物料,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查是否有明显标记,帐卡物是否相符。
抽查不合格物料管理。
4-7**
制剂中含特殊管理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的验收、贮存、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
查管理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查配制制剂所需特殊管理药品原料(包括对照品、标准品)是否双人双锁、专账、专库或专柜管理。
查特殊管理原料是否全检合格后使用,查验收、入库、领用记录是否双人签字。
查账、物、卡相符情况。
4-8
在有效期内贮存的物料如有发现对质量有不良影响的特殊情况应复验。
没有有效期规定的物料应规定复验条件。
查文件是否规定了复验的条件。
查现场有无超期限贮存的物料。
4-9
制剂成品不得进行重新加工
查现场及记录。
4-10
制剂的标签、包装、使用说明书必须与批准的内容一致,不得随意更改。
查文件及实物。
4-11
制剂标签、包装、使用说明书应按品种、规格,专库(柜)存放,专人保管,按实际需要量领用,标签出入库、销毁应有记录。
查管理文件。
查标签、包装、使用说明书领发及销毁记录。
五
验
证
5-1
验证文件包括验证方案、验证记录、验证报告、评价意见等。
验证记录应归档保存。
查文件及验证记录。
5-2
验证主要针对新产品或采用新配制处方或新配制工艺前及新厂房或新设施设备、新检验方法使用前,验证其常规配制的适用性。
查近一年验证相关资料(新购入设备及质量标准提高后工艺的验证等)。
六
文
件
6-1*
制剂室应有现行的法定质量标准、制剂处方和工艺规程、操作规程(配制、检验)及记录等文件。
查文件(标准、规程及记录等)。
6-2
制剂室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替换或撤销、保管和销毁等应当按照操作规程管理;
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均应当由适当的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6-3
文件应定期审核、修订;
文件修订后,应按照规定管理,防止旧版误用;
分发使用的文件应为批准的现行文本。
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留样考察及确认、验证、变更等其他重要文件应长期保存。
查现场文件。
抽查旧版质量标准、工艺规程等是否保存。
6-4*
每批制剂配制应当有批记录,包括批配制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等与本批制剂有关的记录。
批记录应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至少保存至制剂有效期后一年。
查文件及记录。
抽查制剂产品批记录,将批配制记录、物料出入库记录、检验记录、仪器使用记录等相互关联的记录按照逻辑顺序进行审核,证明其真实性。
查记录是否按规定保存至制剂有效期后一年。
6-5
记录应如实记录配制、检验等情况,不得任意涂改。
更改都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并使原有信息清晰可辨。
记录如需重新誊写,原有记录不得销毁,应作为重新誊写记录的附件保存。
6-6
工艺规程的制定应以注册批准的工艺为依据。
工艺规程内容包括:
制剂名称、剂型、规格、处方、操作要求及原料、中间产品、成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参数、贮存注意事项,包装材料(容器)等要求。
查规程中处方是否与注册批准内容一致;
是否有详细的生产步骤和工艺参数说明。
是否规定了制剂工艺关键工序的收得率等。
查现场操作是否与工艺规程一致。
6-7*
配制记录内容应包括制剂名称、规格、批号、配制开始结束日期、各工序操作者、复核者的签字、有关操作设备编号、工艺参数及控制范围以及相关工序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数量和异常情况处理等。
查批配制及包装记录是否记录完全。
七
配
制
7-1*
配制制剂必须依据经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记录,符合制剂配制许可和注册批准的要求。
查是否有超范围配制及擅自改变处方工艺配制的行为。
7-2
每批制剂要编制唯一的批号,除另有法定要求外,配制生产日期不得迟于产品成型或灌装(封)前经最后混合的操作开始日期,不得以产品包装日期作为配制生产日期。
查文件规定,查配制记录与制剂批号是否一致。
7-3
每批制剂应当检查产量与物料平衡,确保物料平衡符合设定的限度,如果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后,方可按正常程序处理。
抽查两批以上制剂记录物料平衡情况,如有差异是否查明原因后处理。
7-4
每次配制结束后应该进行清场,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没有遗留与本次配制有关的物料、制剂和文件。
下次开始前,应当对前次清场情况进行确认并记录。
查现场标识及记录。
7-5
包装结束时,已打印批号的剩余包装材料应当由专人负责全部计数销毁,并有记录。
如将未打印批号的印刷包装材料退库,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执行。
查现场及包装、说明书领发与销毁记录。
7-6*
不同制剂(包括同一制剂的不同规格)的配制操作不得同时在同一配制操作间内进行;
内服与外用、激素与非激素制剂不能同时在同一洁净区内配制。
查文件、记录及现场。
7-7
配制过程中使用的容器、设备需有醒目的状态标志,应标明物料名称、批号及数量等。
7-8**
配制含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含中药材、中药饮片)、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制剂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查配制原料是否全检合格后使用;
领用、投料是否有双人复核签字。
查记录。
7-9
制剂用水必须符合中国药典标准的规定;
普通制剂应使用纯化水配制,眼用制剂应使用注射用水配制。
查文件及记录。
7-10*
纯化水、注射用水的水质应定期按中国药典的规定进行全检,每次检测均应有详细记录。
纯化水应每3个月检测一次;
注射用水应每月检测一次。
八
质
量
8-1
制剂室应配备必须的工具书以及标准品和对照品、培养基菌种(委托检测除外)等相关标准物质。
查是否配有《中国药典》、医院制剂规范、制剂学、药品检验等工具书。
查标准品或对照品等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建立相关验收、使用台账。
8-2
制剂质量管理组织和检验室负责制剂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检验室负责审核物料资质以及物料、中间产品、半成品、水质、成品等的检验.成品经检验合格后,由制剂室负责人决定是否发放使用。
查检验记录是否可追溯某批制剂所有相关的质量检验情况,是否包括原料、中间产品、半成品、成品的检验记录。
查是否有成品未经全检合格发放使用情况。
委托检测的查委托备案表及被委托单位出具的委托项目检验报告书。
8-3
检验室应制定检验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对照品、滴定液、检定菌、培养基等管理制度。
查文件及相关记录。
8-4
检验室应对制剂原料、中间品、半成品、水质、成品及微生物限度(委托检测除外)等依法定标准进行检验。
抽查制剂原料药及制剂半成品、水质、成品检验记录。
有委托检验的查委托合同及被委托单位出具的委托项目报告书。
8-5*
对制剂成品要按规定全检,对不能完成的检验项目(液相、气相、红外等投入大、使用频率低仪器)及微生物限度检测项目等可委托有药品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部分检验。
检验应当有完整的检验原始记录及检验报告单,检验报告单应有检验人、复核人签字。
抽查制剂成品检验记录及检验报告单(自检)。
查委托检验合同及委托项目检验报告单(委检)。
8-6*
委托检验及关键设施、设备变更需经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为保证委托检验的准确性可靠,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责任、委托检验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要求。
查委托检验或关键设施、设备变更备案表。
查委托检验合同内容。
8-7
制剂成品应建立留样观察记录。
查制剂留样样品与留样观察记录,记录是否保留至有效期后一年。
九
其
他
9-1
建立制剂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对制剂引起的不良反应及时填报不良反应报告表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计行政管理部门。
保留病例及有关检验、检查报告单等原始记录(一年备查)。
查制度、记录及不良反应报告表。
9-2
制剂室应完整保存“制剂许可证”申报(含换证)、变更及制剂品种注册和再注册相关资料。
查现存制剂室许可及制剂品种相关资料保存情况。
9-3
医疗机构名称、法人代表、制剂室负责人及配制地址发生变化时及时到省局办理相关手续。
检验负责人变更及制剂室关键配制设施等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市局办理备案手续。
查制剂许可证有关内容是否与现实相符。
查变更相关资料。
查变更备案情况。
9-4*
委托配制(长沙市除外)应经省局批准,并在委托批件有效期内配制。
查委托配制是否在委托批件有效期内进行。
9-5*
制剂包装材料、包装规格及有效期应与注册批件一致。
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取得批准后方可变更。
查制剂注册批件、标准及说明书和制剂实样是否一致。
附件
湖南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细则判定原则
1.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工作,根据《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18号)、《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27号)、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79号)及《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医疗机构制剂实际,制定《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评定细则。
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细则共75条,其中否决条款(条款前加**)3项,重要条款(条款前加“*”)18项,一般条款54项。
3.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条款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条做出肯定或否定的判定。
条款对应无相应剂型的,视为合理缺陷,按符合条款处理,不计入缺陷。
凡属不完整的项目,称为缺陷项目。
4.缺陷项目数量与结果判定
缺陷项目数量
结果判定
否决条款
重要条款
一般条款
≤12
通过
≤2
<12
限期整改
12-15
≥1
不通过
>12
>2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