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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实践性教学的科学设计与选择教改课题结项报告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因此,法学实践性教学体系与理论教学体系应当并行不悖、相互协调、相辅相成,充分、有机地结合起来,共同实现法学教育目标。

运作中,实践性教学应贯穿、渗透于法学教育的全部过程,主要针对专业思维的训练、职业伦理的修养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与法学理论教学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从现实效果看,法学实践性教学的开展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业已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此要提示的一点是理论教学不会因为当前强调实践教学的重要性,而丧失其基础性地位。

毕竟进行实践性教学始终需要一定的理论铺垫。

二、科学设计和选择法学实践性教学的目标与任务

毋庸置疑,法学实践性教学的目标受制于以下宏观目标:

国家的教育目标以及不同专业、大学所确定的教育目标以及我国法学教育的基本定位。

但从法学专业本身具有的实践性特点出发,在尊重前述宏观目标的前提下确立自身独特的合理价值目标,对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思想、工作作风及实际能力、提高毕业生全面素质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本课题组认为,法学教育是需要精英教育的,但精英型教育只能由一流大学来承担,并非任何大学都能胜任。

杰出的教师、出类拔萃的学生、一流的大学等硬件条件是实施法学精英教育的前提条件。

精英教育对象——青年精英将来主要承担的工作并不是直接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而是担负着“制定和调整组织发展战略、推进生产和社会进步所依赖的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等高度复杂的创造性工作。

”精英教育所需的上述硬件以及精英教育将来作用的领域表明,在我国法治化的进程中,法学教育需要造就精英;

但与此同时,我国法学教育定位不能也不应该以精英教育为主要模式。

如果说精英教育主要是培养法学家或法学大师的话,那么,立足于培养未来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群体的法学教育就可以称得上是职业教育。

职业教育应是是法学教育的基本定位。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

那种认为通过法学本科教育就能够培养出法学大师的建议,只能是“一个从来没有实现的梦想”。

大学本科法律教育的定位只能是职业教育。

将我国的法学教育定位为职业教育的主要背景是2001年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

统一司法考试尽管没有覆盖法律职业的全部,但是覆盖了法律职业的绝大部分。

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考试应当成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

统一司法考试要求本科教育必须服务于司法实践,以应用法律人才的培养为目标,凡不能通过资格考试者,将无法进入法律界。

不合格的学生和培养不出合格学生的法学院(系)势必将被淘汰。

法学教育以法律职业需要为导向是符合时代要求的必然选择。

2008年6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75号公告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凭所在院校出具的证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由此可见,国家已经非常明确地开始倡导法学本科教育培养应用型法律基础人才。

当然,职业教育并非就是“工匠式”的教育,因为本科段的法学教育,不仅要教给学生从事法律职业必备的知识资源,更重要的还要培养法律人能够认识理解“法”在社会应有之机能为何,使其在面对具体问题时,有予以分析判断之能力,即培养法律工作者所共通的基础素养——法律思维能力。

我们很难想象,一个法学院毕业的本科学生在走上法律职业岗位后,面对一个现成的法律条文,竟然无从下手,不知道如何对其进行分析,并用来解决某个实际问题;

同样不能想象,当他们面对一个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时,竟然无所作为。

在法学院学习了四年法律知识,在正式从事法律工作时竟然无法自如应用,甚至仍需重新学习,回笼“返修”才能胜任。

如果这种情况成为一种常态,那不只是法学教育的悲哀。

综上,根据中国法学教育的结构和现实性状况,我们认为法学本科实践性教学的任务是为全面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能力、素质服务,为解决法学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结合服务,为实现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服务,为提高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服务。

同时,以培养相关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公共协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自我发现和发展的能力、理论运用能力、自学能力、发现问题的能力、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为目标。

三、科学设计和选择法学实践性教学的模式

实践教学的推进有赖于实践教学模式的设计。

现在各高校实践教学的发展极不平衡和混乱,难以形成实践教学的整体氛围,究其原因是没有从宏观上对相关模式进行科学设计与把握。

法学实践型教学模式是指在教学活动的各个领域与环节,以法律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培养为核心而组织的制度化、体系化的实践型教学活动的总称。

本课题组认为这一模式应由下列各项有机组成:

  第一,制定专门的法学实践性教学计划。

在教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中,充分体现法律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培养要求,在课程体系的设计、教学活动的组织、教学方式的探索、学生成绩的考核等方面,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与考核。

  第二,培育法学实践性教学在课堂教学中的应用。

实践型教学模式应当要求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也开展相应内容,在教材的编写与选择、课堂教学的内容与方法、作业的布置与评改等环节与领域全面贯彻职业能力培养的要求,注重与司法实务的紧密联系(如以案例教学为主要的教学方法),并将课堂教学向课外延伸。

结合课堂教学的内容,利用走出去(法庭观摩、社会调查等)、请进来(司法实务专家的讲座与交流)、实践模拟(案例讨论会、模拟法庭等)等多种形式,将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结合起来。

  第三,注重课堂外的法学实践教学建设。

对于高等学校的本科学生来说,知识的获得与能力的培养,更多地取决于课堂以外的时间和活动。

因此,实践型教学模式的重点是建立起立体化、多层次、多形式的教学活动体系,即:

纯理论的课堂教学――面向实践的案例教学――模拟实践的教学活动――了解实践的教学活动――参与实践的教学活动,并通过建立一种反馈机制实现良性的互动与相互的影响与促进。

在这一模式体系中,模拟实践的教学活动包括教师主持的学生案例研讨会、模拟法庭比赛等一系列活动;

了解实践的教学活动包括到法院旁听案件审判、到司法实务机构进行调研等一系列活动;

参与实践的教学活动包括法律援助活动、监狱帮教活动、社会法律咨询活动和司法实习等,其主要特点是学生直接参与真实的司法活动,直接面对当事人并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教学机构的全面策划与组织领导。

实践型教学模式作为一个整体,需要以教学委员会为核心,通过全面的策划、规划与组织实施,制定完整的方案,将所有的教学活动特别是课堂外的各种活动按照一定的目标、指导思想整合起来,改变长期以来的分散性与个别化弊端,并从时间安排、内容互补、教师指导、经费支持等各个环节予以配套与保障,形成系统化的实践能力培养模式。

四、科学设计和选择法学实践性教学方法

在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教育的情况下,法学教学方法也将发生显著变化。

传统法学教学中以理论教学为主,重点在提高学生的法学理论研究水平,忽视提高学生的思考能力、推理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倾向必须改变。

那种纯粹由老师课堂主动传授知识,学生被动记笔记的教学模式基本不再适用;

反之,实践性教学方法在整个教学活动中将占据突出的地位。

但在法学实践性教学具体方法上仍需研究和探讨。

本课题组认为,与法学实践性教学方法有关的以下问题必须明确,从而保障其科学性。

(一)科学设计和选择法学实践性教学方法的依据

第一,法学教育的目的和任务是科学设计和选择实践性教学方法的首要依据。

方法作为途径和手段,首先应当服务于其目的。

法学教育的目的是培养法律职业后备力量,培养面向全社会法治国家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培养各行各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

而当前法学教育的中心任务是专业素质的培养。

法学素质教育教育包括法律素质、文化素质、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

要提高法律人才的道德素养和公共责任心,使法学学生在受教育阶段就牢固树立权利和义务观念、民主和法治观念、公正和效率观念、理性与宽容精神等。

在这种目标和任务的指引下,法学实践性教学应当使学生既学会必要的法学理论知识,又能培养出相当的法律应用和操作能力。

所以,在设计和选择相关教学方法时,教师不仅应当保证学生有足够的时间通过听讲来获取知识,也应当保证他们有足够的课上课下机会去思、说、做,去表达,去应用。

第二,教学内容是科学设计和选择实践性教学方法的实体依据。

教学内容必定决定教学形式,教学形式应当为教学内容服务,而教学方法属于教学形式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

法学在其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学术流派、价值标准在内的法律知识体系,以及高度专业化的法律思维、法律意识、法律语言、法律方法、法律推理、法律伦理等等。

这就要求法学教育在方法上应当注重实用性。

在实践性教学推进的过程中,教授不同的课程同样要注意选择不同的方法,如在教授实体法内容时应注重选用讲授法和案例法,在教授程序法内容时则要注重模拟法和讨论法的使用,为全面提升综合素质,还可以进行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等方法。

第三,社会需求是科学设计和选择法学实践性教学方法的现实依据。

如加入WTO意味着我国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方面与国际惯例接轨,意味着我国的法律入世。

因此,法学教育必须树立国际意识和全球意识,以具有国际性和国际竞争能力的法学教育来应对经济和法律的全球化。

就教学内容而言,要加强法律全球化的教育,努力培养懂法律、懂外语、懂经济贸易的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

就教学方法而言,要改变我国现存的那些传统过时的方法,积极引进和消化法学教育发达国家的强调“学生主体”、“学生中心”的教学方法。

为此,法学教师要注重自身相应素质的提高。

第四,学生状况是科学设计和选择法学实践性教学方法的主体依据。

要认识到教学过程中,学生始终居于主体地位,教师的主导应当顺应学生主体的知识基础、理解能力,因势利导。

任何学科和课程的教学方法都必须适合学生的需要。

无论是法学教育,还是其它教育,都应当确立“学生本位”理念。

要改变部分高校仍存在的法学教师“主导兼主体”现状,改变学生被动的、单纯的“受体”地位。

教师应当通过专门座谈会、平时师生交谈、师师交流、听课评课、意见反馈等途径了解学生的学习、思想、生活、志趣以及希望和要求等状况,然后因材施教。

第五,其它微观方面的依据(如学生人数和教学空间等)是科学设计和选择法学实践性教学方法的环境依据。

法学专业生源较广、在校生人数较多,上课时可能有一两个班的小班课,也可能是若干个班的大班课和阶梯教室的合班课。

教室越大,人数越多,越难于使用模拟法、讨论法等较激趣的方法,对此,教师可以加强案例法、分组讨论法等的使用,着重从教学内容和表达上去吸引学生。

又如在教学时间问题上,教学方法也应随时间地点而有所变化。

师生在一周或一天内的不同时间的体力、智力因素,尤其是非智力因素有着不同的状态。

一般而言,第一节课或者上午,或者周一、周二时,师生的状态较积极,而最后一节课、下午或者周五时,师生的状态较倦怠。

这时,在不同的上课时间要求在教学方法上做相应的微调是必要的。

当学生处于上述积极状态的时间段时,教师可多使用信息容量较大、要求学生听、思、记较多的教法。

反之在学生容易倦怠的教学时间中,多使用一些较生动、活泼、激趣的教法或技巧。

事实上,教学作为一门艺术,教师既要从大处着眼,也要从小处着手,而此处所提的对学生人数、上课时间方面的教学方法考虑恰好体现出了对细节的重视。

(二)可供选择的多种法学实践性教学方法

第一,模拟实践的方法。

模拟实践的方法,即使是模拟性的,也应该视为实践方法的一部分。

在教师数量有限与学生时间有限的条件下,运用模拟实践具有合理性与规范性,容易使学生掌握正确的知识体系。

模拟的方法一般包括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模拟案件、模拟调解、模拟咨询等方法。

教师可根据教学内容与需要,适时适度地安排。

第二,法律调查与宣传。

法律调查对于学生把握社会、了解公民法律心理,提高学生的分析判断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调查必须有组织有步骤地实行,教师选择调查对象必须有针对性与典型性。

在调查中根据调查提纲,认真获取素材,调查结束后必须及时分析总结,必要时,可组织交流会、报告会,使法律调查变为升华的理论。

在群众中普及法律知识和培养法律意识,不仅法律工作者、教育者责无旁贷,而且法学专业学生也义不容辞。

一方面,为保证普法宣传取得良好效果,由能力强的学生去宣讲;

另一方面作为法学课程教学实践环节的普法宣传又不能只限于少数学生投入,要让其他学生参加进来先作辅助性工作,如帮助查找资料等,此后逐步推而广之,到达人人都可动手又动口的目标。

第三,参观。

参观对于获取法律知识,增强学生素质与能力有一定的帮助,而且参观的方法容易组织,成本较低,因此,可以经常运用。

但要防止“走马观花”式的形式主义倾向。

为此,教师在组织参观中,要有目的、有步骤地进行。

参观可具体分为旁听庭审、赴企业、农村参观、赴司法、执法部门参观及赴监管场所参观。

第四,法律咨询与服务。

对于高年级法学专业的学生,可以由教师组织到街道或深入农村进行法律咨询与服务。

法律咨询与服务不仅可以增长学生的知识,提高学生的能力,而且可以用所学的知识回报社会。

在咨询服务中,普及有关法律知识,增进“服务人民”的意识,同时培养咨询技能和技巧。

第五,实验。

对于刑法学、民商法学等教学来说,法律实验是非常有成效的。

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如刑事侦查、法医检验等实验,必然有利于学生增长知识。

随着法学教学的发展,法律实验的项目与门类一定会不断增多。

第六,见习与实习。

见习与实习是目前法学专业学生社会实践的主要途径。

但由于各校从经费与人身安全上的考虑,学生见习、实习时间往往不能充足,加之司法机关对待学生实习的态度等因素,使得学生的见习、实习往往被“打杂”性事务所替代。

对此,必须首先从法学院系的组织者思想上克服畏难情绪,并努力争取更多的经费与保障条件,认真细致地组织好见习与实习。

不仅如此,从教学效果考虑,建议在各部门法的教学中,列入一定时间的实习或见习内容,根据不同部门法学的特点,设置不同的见习、实习办法,赴不同的司法、执法部门进行见习或实习。

第七,法律研修。

大陆法系法学教育的重要模式就是法律研修,即在学校的系统法学教学之外,设立法律研修制度,使希望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通过严格程序进入法律研修期,只有通过法律研修,方能开始法律职业的生涯。

从我国目前法学教学的实际情况分析,设立这一制度还为时过早。

但随着司法和执法要求的力度加大和对职业者素质要求的提高,法律研修制度会逐步得以实行。

第八,课堂内实践教学的应用。

主要是在课堂讲授中,提倡案例教学法,采用课堂讨论教学法。

所谓案例教学法是指通过学习、研究大量的案例来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基本原则与法律推理,而不是死记硬背具体的法律条文。

案例教学法产生于19世纪70年代,是由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首创。

到20世纪初期,案例教学法在美国各主要法学院推行。

现在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中十分流行,为英、美国家法学院所普遍采用。

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已普遍接受这一概念并在实际教学中不同程度地采用。

讨论式教学是指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围绕某一中心问题,交流意见、相互启发、弄懂问题的一种教学方法。

讨论式教学是一种适应培养创造性人才的教学方法,它起源于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以及我国古代孔子的思想,他们常常与学生讨论问题,但却不给学生完整的答案,而是用反问和反驳的方法使学生在不知不觉中接受他们的思想,启发学生的思维。

讨论式教学法的主要特点是:

学生是整个课程的讨论主体,一般由学生自己发掘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寻找可能的方案。

教师在整个过程中充当的是导演的角色。

对整个讨论过程进行隐性的控制与引导;

有时,也由老师抛出问题,学生从多角度来分析和讨论问题,以寻求最佳答案,教师则从旁指引、协助讨论进行,并力争创造一个能激发学生主动参与学习的积极讨论气氛。

所以说,课堂讨论式教学法是培养学生独立性、思维灵活性的有效措施。

第九,法律文书写作。

教师固然会布置学生根据给定的案例进行司法文书写作练习,但这种练习由于教师给定的案例较为典型,又经过提炼,相应的司法文书写作主要是训练学生熟悉格式,在发挥并检验学生的能力则有所欠缺。

我们这里所讲的法律文书写作要强调的是指在上述基础上进而让学生直接面对现实中的具体案件去撰写起诉书、答辩状、代理词等司法文书,从而全面锻炼学生司法文书写作能力,有效提高学生司法文书写作水平。

第十,毕业论文和实践报告的写作。

毕业论文是学生大学学习成果的全面检验,也是科研的尝试,并由此而成为实践环节。

言而无物是毕业论文的大忌,也是易犯的通病。

应该说在本科阶段法学专业(包括其他专业),学生的理论水平还有限,不能高屋建瓴,少有真知灼见,大多为剪辑、组合,再加上自己一点论述之作。

而有了上述实践环节作铺垫,对毕业论文的写作是大有裨益的。

同时在上述不同实践环节亦可要求学生制作相应的实践报告,对实践报告的写作应有一定的指导和评价,以更好地实现理论联系实际的实践教学效果。

(三)科学设计和选择法学实践性教学方法的注意事项

对实践性教学方法的运用,一定要掌握好“度”,切忌用实践性教学手段替代教师的全部教学活动。

首先,关于实践性教学方法运用的量的问题。

与其他人文类学科不同,法学教学需要的实践环节的量要远远高于其他学科,这是由法学学科自身的实践性所决定的。

其次,要解决法学教学实践性手段运用的方式规范化与实效性问题。

法学教学的实践性手段有诸多表现,如见习、实习、调查、咨询、服务等。

在组织这些方式时,必须注意运用的规范化与实效性,防止盲目的、不讲求实效的形式主义。

再次,要把握好实践性教学方法与法学理论的沟通,提高实践性方式运用的质量。

客观地说,传统的法学教学并不是完全缺乏实践性教学方法的运用,只不过长期以来,法学实践性教学的运用往往缺乏与法学理论的沟通、对接。

学生难以感受到理论指导下的实践的意义,也不容易通过实践获得理性上的系统认识。

法学教学应当修正实践性教学只是“走过场”的形式的片面观念。

五、科学设计和选择法学实践性教学的相关教学媒体

教学媒体也直接关系到教学效果的好坏,这一表现在现代教育中更加突出。

传统教育媒体常常被狭义地认定为课本、讲义、黑板、粉笔。

随着现代教育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教育媒体的种类也不断地扩大。

如实践教学环境本身也是一种教学媒体。

特别是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媒体技术的发展,这就产生了一种新型的教学模式:

多媒体教学。

这种教学模式的特点就在于:

①音频、视频技术的应用,可以模拟教学环境,全面刺激教学对象接受教学内容,进行创造性学习;

②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可以方便地采取互动型、开放式教学模式;

③网络技术的应用,可以突破地理位置和教学资源配置的限制。

因此,研究开发和应用多媒体技术教学模式,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从前面对多媒体教学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其优点正好弥补了目前法学教育中出现的各种冲突和不足。

作为一种媒体技术,其承载传输的信息形式是多种类的,覆盖了教学系统的各种要素,具有全面性和形象性;

它提供了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各项工作、各个环节和各种要素信息之间联系的信息通道,具有多向性和交互性。

因此,可以通过应用多媒体教学模式,在法学教学中,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和教学对象,在不同的教学环节合理配置教学资源,充分地形象地模拟、创造教学环境,组织学生采用多种有效的教学方法,以最经济、最直接的方式完成教学目标。

如通过网络,将教学和法院审判庭联接起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

如通过网络,学生可以搜集相关法学资料并参加讨论,实现互动开放式教学。

现在,多媒体教学模式已经向智能化、全球化、多样化等方向发展。

特别是多媒体辅助教学软件的开发和应用在迅速发展,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但是,法学方面多媒体辅助教学软件在实际开发和应用中,还存在着一些显著的问题:

①大量的课件表现为讲授式课件,是对传统课堂教学的一种直接照搬,尽管可能实现教学资源配置,但是没有表现出多媒体教学应有的互动式、交互性和现实模拟性等优势特征;

②课件的开发也往往是各自为政,缺乏合作,质量良莠不齐;

③多媒体教学模式的开展,缺少相配套的基础硬件的保证,如校园网络建设滞后、计算机配置数量与教学需要不符等。

解决上述问题,可以从下面几点做起:

首先,在有限的教学投入中,将多媒体教学的硬件建设投资作为重点对象,以保证教学模式顺应现代化的需要;

其次,加强专业课件的开发应用合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集中优秀师资力量,组织专业软件技术工作者,在一定教育体制的监督下,制造多种模式的教学课件以供不同教学对象和教学环节选择,如课堂教学类、课外活动类、个别授导类、合作学习类、情境模拟类、远程教学类等等。

其三,充分发挥网络优势,使教学过程做到教学课件的应用和网络的应用有机结合,以实现教学资源的有效配置,增强学生的学习主动性;

第四,增加教学课件的信息量,真正实现多媒体技术效果。

 

附件

1、组织法学专业2005级学生观摩庭审的有关资料及情况说明(韩东承担)

有关资料包括:

(1)起诉书复印件;

(2)观摩庭审的部分照片;

(3)学生的观后感及发言稿。

2、组织法学专业2006级学生进行社会调查的情况说明(毛清芳承担)

3、组织法学专业2006级学生赴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进行专业实习的有关资料及情况说明(韩东、张桂芝承担)

4、组织法学专业2005级学生进行刑事案件模拟审判的有关资料及情况说明(韩东、张发德承担)

(1)模拟法庭案例库;

(2)模拟法庭有关书面材料;

(3)模拟法庭录像。

5、对多媒体在法学教育中应用的论文以及相关的课件(毛清芳、张桂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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