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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础测绘建设仍存在一些问题

  经过广大测绘工作者的艰苦努力,我国基础测绘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

但由于法规政策不完善、总体投入不足、统筹协调不够等原因,基础测绘滞后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局面还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

  

(1)测绘基准体系建设滞后于现代技术发展和应用需要。

测绘基准体系覆盖范围不完整,海岛以及我国西部基准点稀少;

陆海基准不统一;

现有参心坐标系不能适应空间技术的应用;

现有静态测绘基准体系现势性差,不能准确反映基准状态;

测绘基准体系精度较低;

重力基准点数量不足;

测绘基准体系基础设施陈旧,测量标志损毁严重等。

  

(2)高分辨率遥感影像获取能力不足。

缺乏自主的高分辨率民用遥感卫星系列,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95%以上依赖进口;

航空摄影能力不足,多云、多雾、高原等地区的基础航空摄影工作实施困难,国家基础航空摄影年覆盖率不足陆地国土面积的10%。

  (3)基础地理信息资源不够丰富。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尚未实现必要的覆盖,海岛(礁)地形图缺乏,已有的地形图较为陈旧;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种类较少,信息量不够丰富,更新较为缓慢。

  (4)全国基础测绘建设的统筹协调不够。

基础测绘规划计划与经济社会发展结合不够紧密,国家与地方基础测绘规划计划衔接不够,基础地理信息更新机制尚未健全,区域间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发展不平衡、合作不够,全国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的合力尚未形成。

  二、建立现代测绘基准体系

  《意见》要求,在“十一五”期间,要开展卫星定位连续运行参考站网建设,改建或扩建大地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重力基本网,加快形成覆盖全部国土、陆海统一的高精度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大力加强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卫星导航定位综合服务系统,依法规范和审批城市坐标系统建设,开展城市坐标系统的清理。

  

(一)现代测绘基准体系的主要特点

  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区别于传统测绘基准体系的主要特点是:

统一、高精度、地心、动态和实用。

  

(1)“统一”是指建设全国统一的、陆海一致的测绘基准体系。

  

(2)“高精度”是指可提供比传统测绘基准体系提高2~3个数量级、达到厘米甚至毫米量级精度的大地基准信息,其相对精度可从现在的10-6提高到10-9。

  (3)“地心”是指通过大地基准的建设定义我国的地心坐标参考系统,能够更准确、方便地描述地球的真实形态。

  (4)“动态”具有两个含义。

一是所建立的坐标系统以及高程基准中引入了时间的概念,基准信息是动态变化的;

二是可以提供实时动态的基准服务信息,满足高精度快速定位的需要。

  (5)“实用”主要指消除了以往测绘基准体系存在的不一致的问题,提升了服务功能,真正做到准确、适用和高效。

  

(二)加快国家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基础设施建设

  国家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基础设施建设,是指利用现代空间技术,在现有测绘基准体系基础设施的基础上,通过新建、改建和利用的方式,建立起全国统一的高精度、地心、动态测绘基准体系基础设施,并赋予基准点以空间位置、水准高程和重力场等属性。

  国家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基础设施的建设内容包括:

建立由国家卫星定位连续运行基准站构成的国家大地基准框架骨干网;

建立由卫星大地控制网构成的我国新一代大地基准框架;

优化国家高程基准框架,改建和新建一批高程控制点和水准基岩点;

精化我国大地水准面;

优化国家重力基准设施,消除我国西部重力基准设施空白区,对2000国家重力基本网的绝对重力点进行监测;

建立国家测绘基准管理服务系统,建设国家测绘基准数据中心和分中心等。

  (三)促进地方各级测绘基准体系现代化

  要加强对测绘基准体系建设与维护的统筹管理,逐步建立国家统一规划、任务分级实施、各级财政共同投入、属地化维护管理的机制。

各地应将地方测绘基准体系现代化建设纳入本级基础测绘发展规划,并通过专项或加大基础测绘投入的方式加快实施。

地方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快编制本地区测绘基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方案,做好与国家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衔接。

  (四)做好新形势下测量标志保护

  测量标志是标定测量控制点位置的标石、觇标及其它标志的总称,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

建国以来,测绘、城建、水利、地矿、军队等部门在全国建有永久性测量标志90余万座,价值近百亿元。

《意见》强调,要做好测量标志保护和维护工作,制定测量标志土地使用的有关规定,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长期以来,由于测量标志维修经费缺乏,维护体制滞后,以及公众保护意识不强等多方面的原因,造成测量标志年久失修,自然损坏和人为破坏十分严重。

据2004年调查统计,测量标志仅存42万座,占总数的46.71%,其中三角点地上觇标毁损率达72.9%、地下标石毁损率达29.97%,水准点毁损率达33.52%。

在新的技术条件下,测量标志依然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加强测量标志维护管理,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完善测量标志保护法规。

在开展试点和示范的基础上,积累经验,尽快修订《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建立起测量标志维护管理工作的新机制,进一步明确测量标志维护管理的方法、内容和途径等。

  二是健全测量标志管护网络。

落实承担测量标志维护管理职能的机构,重点要明确县、乡(镇)人民政府在测量标志保护方面的职责。

  三是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测量标志保护制度。

出台测量标志维护经费政策,将测量标志维护纳入各级基础测绘计划或测绘基础设施维护计划,建立长期、稳定的测量标志维护投入机制。

落实测量标志保管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建立测量标志检查、维护、保管、监督检查、奖励等制度,采取多种方式给予测量标志保管员一定补贴,定期表彰保管员和基层组织的保管工作。

  四是解决测量标志占地问题。

依照《土地管理法》和《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妥善解决测量标志占用土地的使用权问题。

  五是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测量标志保护。

加强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将测量标志信息纳入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等信息系统,尽可能减少工程建设对测量标志的损毁。

  六是开展测量标志检查普查。

建立测量标志检查、普查制度,国家每5年左右进行一次全国性抽查或检查,地方每1~2年进行一次抽查或检查,乡级测量标志维护管理机构建立巡查制度。

  七是做好测量标志分类保护。

建立测量标志分类保护制度,研究制定《测量标志维修规程》和《测量标志加固规定》等,重点保护测绘基准原点、基准点、测绘基准体系中具有关键或骨干作用的控制点、地域分布上必要的控制点、使用频率高的控制点以及相对独立坐标系的起算点等依托的测量标志。

  八是加强宣传和执法。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大对测量标志保护的宣传力度,特别要加大对农村地区的宣传。

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教育,加强联合执法,加大执法力度。

建立社会公众举报机制,严厉查处破坏测量标志的案件等。

  三、加强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获取

  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既是国家重要的地理信息资源,又是其他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的主要数据源。

《意见》要求,大力提高基础航空摄影能力和国产高分辨率卫星影像获取能力,实现高分辨率航空航天遥感影像对陆地国土的定期覆盖和局部地区的动态覆盖。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获取的统筹规划,不断丰富我国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源。

  

(一)做好国家基础航空摄影

  国家基础航空摄影是基础测绘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满足国家1:

5万、1:

1万以及城市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与更新的需要,“十一五”期间,计划完成国家基础航空摄影600万平方公里以上,其中1:

5万测图与更新区域约400万平方公里,1:

1万测图与更新区域约200万平方公里,重点城市约10万平方公里。

同时,加强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基础航空摄影的支持。

研究建立基础航空摄影多渠道投入机制,大力推进高精度姿态定位技术、数字航空摄影技术、机载激光三维扫描技术、雷达技术的应用以及航空飞行器的更新,不断提高航空摄影的能力、效率和影像质量。

  

(二)加快实施高分辨率立体测图卫星工程

  为了形成我国自主的对地观测系统,提高国产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获取能力,国家已将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建设列为《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的重大专项。

《意见》也强调,在充分利用国内外卫星资源的基础上,加快自主研制发射满足测绘需求的应用卫星,加强卫星应用系统建设。

  我国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包括可见光、红外、多光谱、合成孔径雷达等四种类型的遥感平台系列。

其中,高分辨率立体测图卫星主要用于满足测绘工作的需求,包括高分辨率(2~5米)卫星、超高分辨率(1~2米)卫星、甚高分辨率(0.5~1米)卫星等。

目前,高分辨率立体测图卫星“资源三号”正处于前期论证阶段。

测绘部门要积极推进卫星测绘应用中心的立项和建设,负责做好“资源三号”卫星应用系统的建设和运行。

  (三)做好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订购

  根据我国对地观测卫星体系建设计划,预计“十一五”期间,我国自主的高分辨率遥感卫星影像仍然难以完全满足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的需要。

为此,仍需继续做好国外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的订购工作。

“十一五”期间,计划订购覆盖全国的15~20米卫星遥感影像,订购约800万平方公里、空间分辨率2.5~10米的多光谱卫星遥感影像,订购约26万平方公里、分辨率优于1米的全色加多光谱卫星遥感影像,获取部分航空摄影困难地区的卫星立体影像和雷达数据等。

  四、推进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测绘

  《意见》要求,到2010年,全面完成陆地国土1:

5万地形图测绘;

科学合理确定覆盖范围和更新周期,基本完成1:

1万地形图的必要覆盖和城镇地区1:

2000及更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

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测制与更新。

  

(一)做好国家西部1:

5万地形图空白区测图

  1:

5万地形图是国家基本图。

在我国西部南疆沙漠、青藏高原和横断山脉地区,由于气候、环境、交通等条件以及以往测绘技术装备水平的限制,至今尚有20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没有测制1:

5万地形图。

  为促进西部地区的发展,国务院批准实施国家西部1:

5万地形图空白区测图工程,从2006年开始,用五年的时间,采用现代测绘高新技术,全面完成我国西部北纬26°

50′~49°

10′、东经74°

30′~104°

30′范围内5032幅1:

5万地形图和地表覆盖图的测制,建成西部地区1:

5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专题要素数据库和若干公益性地理信息应用系统,实现对该地区基础地理信息变化的持续监测和有效更新。

  

(二)加快1:

1万及更大比例尺地图测绘

  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科学确定1:

1万地图的覆盖范围和更新周期,结合1:

1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与更新的需要,加快1:

1万地图测制与更新,使1:

1万地图基本覆盖丘陵、平原地区以及其他必要覆盖的区域。

要根据城市建设与管理、新农村建设等的需要,加快1:

2000及更大比例尺地图的测制与更新,使1:

2000及更大比例尺地图基本覆盖全国县级以上城镇建成区;

有条件的地方,要实现基础地理信息的按需更新和动态更新,积极推进地形、地籍、房产测绘等的“一测多用”或“多库合一”。

  (三)积极开展海洋和海岛(礁)测绘

  为更好地满足海洋经济发展、国防建设等对测绘保障的需求,《意见》要求,积极开展海洋基础测绘、海岛(礁)测绘和极地测绘工作。

  积极开展我国海岛(礁)的测绘工作,运用测绘高新技术和装备,建立国家海岛(礁)大地控制网和适当数量的卫星定位连续运行站,统一我国陆海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

对我国主要岛(礁)进行精确定位和地形图测绘;

建立海岛(礁)地理信息数据库;

出版海岛(礁)图集等。

  在统一陆海测绘基准的基础上,按照分期分批实施的原则,逐步推进我国内海水及大陆架1:

5万~1:

25万海底地形测绘,编制印刷海底地形图,建成海洋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

  五、加快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与更新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是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的核心,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建设内容和不可或缺的基础条件平台。

《意见》明确要求,加快各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

  “十一五”期间,要切实加快各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和更新。

进一步完善国家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更新全国1:

100万、1:

25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两次,建成1:

5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并更新一次,建设覆盖陆地国土500万平方公里以上的航空正射影像数据库、覆盖大部分陆地国土的2~5米分辨率和覆盖部分大中城市更高分辨率的卫星正射影像数据库。

加快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与更新,中东部地区重点加快基础地理信息更新,西部地区着重解决基础地理信息覆盖问题,在全国绝大部分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基本建成数字省区地理空间框架数据体系。

积极推进城市高分辨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与更新,使县级以上城镇建成区高分辨率基础地理信息覆盖率达到90%以上,初步形成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体系。

开展南、北极科考地区大中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

充分利用新技术和新方法,加强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整合、改造和完善。

  到2020年,要全面建成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立海岸带和海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形成较为完善的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数据体系,实现基础地理信息的快速获取与数据库的动态更新。

  

(一)加快1:

5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更新

5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是目前覆盖全国范围的比例尺最大、内容最丰富、应用领域最广、应用频率最高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

但由于受到财力和资料信息源等方面的客观限制,现有1:

5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现势性不强,要素内容也不够完整。

  国家测绘局于2006年正式启动了1:

5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更新工程,计划到2010年完成更新区域内19186幅数字正射影像、地形要素矢量数据、新版地形图和变化较大地区的数字高程模型的生产和建库工作。

更新完成后,数字正射影像分辨率将优于2.5米,地形要素矢量数据库将包括水系、居民地、交通、管线、境界、地貌、土质与植被、地名等要素信息,现势性力争优于5年。

  

(二)加快地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与更新

  要切实加快省级1:

1万、城镇1:

2000及更大比例尺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与更新。

按照《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到“十一五”末期,1:

1万基础地理信息要实现必要的覆盖,年更新率争取超过20%;

1:

2000或更大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要基本覆盖县级以上城镇建成区,年更新率争取超过30%,有条件的地区争取实现按需更新。

此外,由于地理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地方各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应根据地方的应用需求、经济实力和技术条件,在充分考虑数据资源交换和整合需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内容、尺度、结构和更新周期。

  六、统筹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

  加快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必须强化基础测绘的政府职能,加强对全国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的统筹,坚持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为导向,完善基础测绘规划计划管理,促进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不断丰富基础地理信息资源。

  

(一)加强基础测绘规划计划管理

  基础测绘规划计划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高度重视基础测绘规划计划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基础测绘规划管理作为加强基础测绘工作的关键环节和切入点。

  1.完善基础测绘规划计划编制方式

  要正确理解和高度重视基础测绘规划计划的综合平衡功能,强化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对全国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配置作用。

通过加强对全国各级基础测绘规划的统筹协调,保证各地区在因地制宜地搞好本地区基础测绘发展的同时,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实现全国基础测绘发展的方向一致、目标协调、任务衔接和政策配套。

切实贯彻“需求牵引”的原则,落实好从应用出发确立任务、安排生产的机制,通过进一步强调规划计划编制过程的开放度和民主性,充分调研各部门的需求情况,进行科学分析,优先安排各领域需求量大、需求迫切的基础测绘项目,使基础测绘建设更多地贴近应用需要,从而提升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可用性,避免重复投入和建设。

  2.加强《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实施管理

  建立规划、年度计划、项目和财政预算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测绘项目申报、审核、批准和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逐步建立咨询、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规划管理机制。

建立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与评估机制,形成规划执行的监督评估工作体系。

加大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基础测绘计划指标落实情况、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的分析和评估。

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地方政府基础测绘规划和计划实施的指导和检查。

建立规划调整机制,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及时对规划进行调整。

  

(二)大力推进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共建共享是避免重复建设、维护国家利益的客观要求,也是加快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的重要举措。

《意见》明确要求,要加快建立国家测绘与地方测绘、测绘部门与相关部门以及军地测绘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明确共建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统筹协调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分工、持续更新和共享服务工作,充分利用现有和规划建设的国家信息化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测绘部门要争取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制定有利于地理信息共享的投入政策,创建有利于推进部门间、系统内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宏观环境;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加快研究建立分工协作、互利互惠、顺畅高效的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完善成果共享使用的制度和程序,理顺合作共建与成果共享的关系,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1.加强测绘部门的资源共建共享

  要创新基础测绘分级管理的模式和方法,在继续推行分级投入、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加强各级测绘部门的统筹协调和力量整合,形成上下联动、共建共享的工作机制,提高测绘部门的整体效能,防止各自为政。

建立国家级与省级、省级与市级和县级、跨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衔接、计划协调、成果通报、目录汇总等方面的制度。

强化国家与地方在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获取、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与更新以及测绘基准体系建设与维护等方面的合作。

计划制订时,要保证各级基础测绘计划以及区域间基础测绘计划的有机衔接和相互协调;

组织实施中,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成果使用时,要共享成果,发挥双重效用。

  2.加强部门之间的资源共建共享

  《意见》要求,加强基础航空摄影和用于测绘的高分辨率卫星影像获取与分发的统筹协调,提高利用效率。

为此,要加快建立测绘部门与相关部门在订购国外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实施基础航空摄影等方面的计划沟通和任务协调机制,在不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法规的前提下,加强合作、共同投入、共享成果、互惠互利,避免重复购买国外高分辨率卫星影像和重复航空摄影,节约国家财力,提高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覆盖率。

  《意见》还要求,有关部门应及时向测绘部门提供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更新的地名、境界、交通、水系、土地覆盖等信息,测绘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服务。

按照“权威部门提供权威数据”的原则,测绘部门要加强与拥有交通、水系、地名、国界线、行政区域界线、地表覆盖等相关信息的城建、民政、水利、地震、交通、外交、国土资源、海洋等部门的合作,通过建立计划交换、成果通报、目录汇总等信息交流方式,采用签订共建共享协议、项目合作协议等形式,使有关部门及时向测绘部门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更新所需要的相关信息,进一步丰富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信息内容,加快信息更新。

与此同时,测绘部门要做好信息资源整合,按规定及时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服务。

  3.加强军地测绘部门的资源共建共享

  健全军地测绘的工作协调机制,推进军地测绘的共同发展。

测绘部门要加强与军队测绘部门的合作,建立国家基础测绘成果面向国防建设提供保障和军事测绘成果支持基础测绘公共服务的良好机制。

在共享现有成果资料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军地测绘在规划计划和技术标准方面的合作与协调,合理分工、共同建设、共享成果,共同推进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建设和更新。

  与此同时,要积极探索通过政府采购、数据交换等方式,加强政府部门与相关企业的协作,加快推进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建设与更新。

  (三)建立健全基础地理信息更新机制

  地方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社会需求和政府财力支撑的可能,根据各地的地理环境特点,合理规划不同类型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覆盖范围、成果类型、更新方式与更新周期,建立健全定期更新和动态更新相结合的基础地理信息更新机制,做好规划、计划和预算,加强基础测绘技术装备建设与更新,进一步改善基础测绘生产基地设施条件,大力提高恶劣环境下野外基础测绘作业的装备水平,着力提高基础地理信息快速获取、处理和传送能力。

在经费支撑有限的情况下,不宜片面追求基础地理信息覆盖率,应将有限的投入向需求迫切地区的信息更新倾斜,以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

与此同时,要改革基础地理信息更新方式方法,将定期、全要素、成片推进的更新方式与动态、重点要素、局部更新的方式相结合,采用新技术和新装备,提高工作效率。

  (四)严格基础测绘质量管理

  1.健全基础测绘质量责任制

  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基础地理信息资源是测绘部门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要严格基础测绘项目立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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