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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验收简易标准

消防验收简易标准

序号

项目

验收标准

1

消防设施竣工验收总体要求

1、消防竣工验收分资料检查、施工质量现场检查、质量验收判定;

2、资料检查有:

验收申请报告;施工图文件;主要设备、组件、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3、现场检查:

各类消防设施是否按设计要求施工、位置是否合理;各类消防设施的外观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消防设施的距离、宽度、长度、面积是否符合要求、测试各类消防设施的功能;检查测试其它涉及消防规定要求的项目。

4、质量验收判定:

1)质量缺陷规定严重缺陷项为A、重缺陷项为B和轻缺陷为C;2)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当A=0,B<10%,B+C<20%时为合格;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A=0,B<10%,B+C<检查项的5%时为合格;4)气体灭火系统按《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规定内容判定。

5)其余系统按标准判定。

2

消防给水系统

1、水源要保证能满足消防取水要求;2、消防水水池容积要能满足消防设计要求,不漏水,不渗水;3、水泵的安装要符合技术规范和供水要求,运行平稳,噪音小;4、消防稳压泵要求能满足管网消防压力稳定要求;5、气压水罐的安装要符合要求,有检修通道。

6、消防管网要布置成环形管网,系统压力保压1.4MPa不漏。

3

消火栓

1、消火栓的检查,室外消防栓要目测,对照品的检验报告,外观有无缺陷,实物与检验报告是否一致,接口的本体材料应由铜质材料,栓阀座应为铸造铜合金,阀杆螺母材料不低于黄铜,室内消火栓的检查和室外消火栓相同,室内、室外消火栓都要求使用后关闭阀门不漏水;2、消火栓的安装规范进行,位置离道路1米处,消火栓项距地面0.64米;3、室外消火栓的选型、规格、数量,安装位置符合要求。

4

消火栓箱体

1、要求箱体厚度为1.2mm,消火栓箱的玻璃厚度应为4mm,产品应有质量合格性证明性文件。

2、箱体方正,箱内配件齐全。

5

消防

水带

1、对照水带的3C认证报告,看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是否一致;

2、水带的织物应均匀,表面整洁,无跳双经,断双经,跳纬及划伤;3、水带爆破压力不小于2.4MPa。

6

消防

水枪

1、表面应无结疤,裂纹及孔眼,使用小刀轻刮水枪铝制件表面,检查是否作阳极化处理;2、从2米高处自由落下混凝土地面2次不会损坏;3、试压至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保压2分钟,不出现裂纹,断裂或影响正常使用的残余变形。

7

消防

扳手

1、表面应无结疤,裂纹及孔眼,光滑;2、用于开关消火栓时不变形,材质应为钢铸件。

8

消防应急照明

按《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执行。

此项工程应由项目部电气工程师负责验收,电仪车间参与。

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应对照设计要求,看是否按图纸施工,布线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执行;2、自动报警系统试验要符合要求,能实现自动报警;3、自动报警的各探测元件要有合格证,实际质量要能满足使用要求。

10

10

火灾报警控制器

火灾报警

控制器

按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GB4717-2005的有关要求采用观察、仪表测量等方法逐个对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检查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2)使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短路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除外);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部位的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1min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应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再使其他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

3)检查消音和复位功能。

4)使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5)检查屏蔽功能。

6)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短路,检查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

7)使任一总线回路上不少于10只的火灾探测器同时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检查控制器的负载功能。

8)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本条第7款检查。

9)检查控制器特有的其他功能。

10)依次将其他回路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接,重复检查。

11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

1、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逐个检查每只火灾探测器的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对于不可恢复的火灾探测器应采取模拟报警方法逐个检查其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当有备品时,可抽样检查其报警功能。

2、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模拟火灾或按下探测器报警测试按键的方法,逐个检查每只家用火灾探测器的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与其连接的互联型探测器应发出声音报警信号。

12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在不可恢复的探测器上模拟火警和故障,逐个检查每只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和故障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分别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

可恢复的探测器可采用专用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办法使其发出报警信号,并模拟故障,逐个检查每只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和故障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分别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

13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逐一调整探测器的光路调节装置,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用减光率为0.9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不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用产品生产企业设定减光率(1.0~10.0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用减光率为11.5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应发出故障信号或火灾报警信号。

选择反射式探测器时,在探测器正前方0.5m处按上述要求进行检查,探测器应正确响应。

14

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

逐一在采样管最末端(最不利处)采样孔加入试验烟,采用秒表测量探测器的报警响应时间,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应在120s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根据产品说明书,改变探测器的采样管路气流,使探测器处于故障状态,采用秒表测量探测器的报警响应时间,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15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

采用专用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逐一在探测器监视区域内最不利处检查探测器的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正确响应。

16

手动火灾

报警按钮

对可恢复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施加适当的推力使报警按钮动作,报警按钮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对不可恢复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采用模拟动作的方法使报警按钮动作(当有备用启动零件时,可抽样进行动作试验),报警按钮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17

消防联动

控制器

1、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2006)的有关要求,采用观察、仪表测量等方法逐个对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

1)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2)当消防联动控制器与各模块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3)当消防联动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4)检查消音、复位功能。

5)检查屏蔽功能。

6)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短路,检查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

7)使至少50个输入/输出模块同时处于动作状态(模块总数少于50个时,使所有模块动作),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最大负载功能。

8)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第7项检查。

2、接通所有启动后可以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

3、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状态,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1998)要求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1)按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使相应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火灾报警信号的情况、发出联动控制信号的情况、模块动作的情况、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动作的情况、受控现场设备动作的情况、接收联动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联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

2)检查手动插入优先功能。

4、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手动状态,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1998)要求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依次手动启动相应的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联动控制信号的情况、模块动作的情况、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动作的情况、受控现场设备动作的情况、接收联动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

5、对于直接用火灾探测器作为触发器件的自动灭火系统除符合本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1998)的规定进行功能检查。

6、依次将其他备调回路的输入/输出模块及该回路模块控制的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相连接,切断所有受控现场设备的控制连线,接通电源,重复1)~4)项检查。

18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

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显示盘》(GB17429-2011)的有关要求,采用观察、仪表测量等方法逐个对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进行下列功能的检查并记录:

1、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应在3s内正确接收和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

2、消音、复位功能。

3、操作级别。

4、对于非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应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和故障报警功能。

19

消防专用电话

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2006)的有关要求,采用观察、仪表测量等方法逐个对消防专用电话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

1、检查消防电话主机的自检功能。

2、是消防电话总机与消防电话分机或消防电话插孔间的连接线断线、短路,消防电话主机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并显示出故障部位(短路时显示通话状态除外);故障期间,非故障消防电话分机应能与消防电话总机正常通话。

3、检查消防电话主机的消音和复位功能。

4、在消防控制室与所有消防电话、电话插孔之间互相呼叫与通话;总机应能显示每部分机或电话插孔的位置,呼叫音和通话语音应清晰。

5、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另外一部外线电话模拟报警电话通话,语音应清晰。

6、检查消防电话主机的群呼、录音、记录和显示等功能,各项功能均应符合要求。

20

消防应急

广播控制设备

1、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2006)的有关要求,采用观察、仪表测量等方法逐个对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进行下列功能的检查并记录:

1)检查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的自检功能。

2)使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与扬声器间的广播信息传输线路断路、短路应急广播控制设备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并显示出故障部位。

3)将所有共用扬声器强行切换至应急广播状态,对扩音机进行全负荷试验,应急广播的语音应清晰,声压级应满足要求。

4)检查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监听、显示、预设广播信息、通过传声器广播及录音的功能。

5)检查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的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2、每个回路任意抽取一个扬声器,使其处于断路状态,其他扬声器的工作状态不应受影响。

21

火灾声光

警报器

逐一将火灾声光警报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接通电源。

操作火灾报警控制器使火灾声光警报器启动,采用仪表测量其声压级,非住宅内使用室内型和室外型火灾声警报器的声信号至少在一个方向上3m处的声压级(A计权)应不小于75dB,且在任意方向上3m处的声压级(A计权)应不大于120dB。

具有两种及以上不同音调的火灾声警报器,其每种音调应有明显区别。

火灾光警报器的光信号在100~500lx环境光线下,25m处应清晰可见。

22

传输设备(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

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2006)的有关要求,采用观察、仪表测量等方法逐个对传输设备进行下列功能的检查并记录,传输设备应满足标准要求:

1、检查自检功能。

2、切断传输设备与监控中心间的通信线路(或信道),传输设备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3、检查消音和复位功能。

4、检查火灾报警信息的接收与传输功能。

5、检查监管报警信息的接收与传输功能。

6、检查故障报警信息的接收与传输功能。

7、检查屏蔽信息的接收与传输功能。

8、检查手动报警功能。

9、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23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2006)的有关要求,采用观察、仪表测量等方法逐个对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进行下列功能的检查并记录,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满足标准要求:

1、操作显示装置使其显示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各层平面图和系统图,图中应明确标示出报警区域、疏散路线、主要部位,显示各消防设备(设施)的名称、物理位置和状态信息。

2、使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与控制器及其他消防设备(设施)之间的通信线路断路、短路,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3、检查消音和复位功能。

4、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分别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信号,显示装置应在3s内接收,并准确显示相应信号的物理位置,且能优先显示与火灾报警信号相对应的界面。

5、使具有多个报警平面图的显示装置处于多报警平面显示状态,各报警平面应能自动和手动查询,并应有总数显示,且应能手动插入使其立即显示首火警相应的报警平面图。

6、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分别发出故障信号,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在100s内显示故障状态信息,然后输入火灾报警信号,显示装置应能立即转入火灾报警平面的显示。

7、检查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信息记录功能。

8、检查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信息传输功能。

24

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

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2006)的有关要求,采用观察、仪表测量等方法逐个对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的检查并记录,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应满足标准要求:

1、检查自检功能。

2、使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与声光警报器、驱动部件、现场启动和停止按键(按钮)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3、使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短路,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4、检查消音和复位功能。

5、给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输入设定的启动控制信号,控制器应有启动输出,并发出声、光启动信号。

6、输入启动模拟反馈信号,控制器应在10s内接收并显示。

7、检查控制器的延时功能,设定的延时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8、使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状态,再手动插入操作,手动插入操作应优先。

9、按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相应的联动控制信号,检查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的控制输处是否满足设计的逻辑功能要求。

10、检查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向消防联动控制器输出的启动控制信号、延时信号、启动喷洒控制信号、气体喷洒信号、故障信号、选择阀和瓶头阀动作信息。

11、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25

系统备用电源

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核对系统中各种控制装置使用的备用电源容量,电源容量应与设计容量相符。

使各备用电源放电终止,再充电48h后断开设备主电源,备用电源至少应保证设备工作8h,且应满足相应的标准及设计要求。

26

消防设备

应急电源

切断应急电源应急输出时直接启动设备的连线,接通应急电源的主电源。

按下列要求采用仪表测量、观察等方法检查应急电源的控制功能和转换功能,检查其输入电压、输出电压、输出电流、主电工作状态、应急工作状态、电池组及各单节电池电压的显示情况,并做好记录,显示情况应与成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相符,并满足以下要求:

1、手动启动应急电源输出,应急电源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不能同时输出,且应在5s内完成应急转换。

2、手动停止应急电源输出,应急电源应恢复到启动前的工作状态。

3、断开应急电源的主电源,应急电源应能发出声音提示信号,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接通主电源,应急电源应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

4、给具有联动自动控制功能的应急电源输入联动启动信号,应急电源应在5s内转入应急工作状态,且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不能同时输出;输入联动停止信号,应急电源应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

5、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的应急电源处于自动控制状态,然后手动插入操作,应急电源应有手动插入优先功能,且应有自动控制状态和手动控制状态指示。

6、断开应急电源的负载,按下列要求检查应急电源的保护功能,并做好记录:

1)使任一输出回路保护动作,其他回路输出电压应正常。

2)使配接三相交流负载输出的应急电源的三相负载回路中的任一相停止输出,应急电源应能自动停止该回路的其他两相输出,并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

3)使配接单相交流负载的交流三相输出应急电源的任一相停止输出,其他两相应能正常工作,并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

7、将应急电源接上等效于满负载的模拟负载,使其处于应急工作状态,应急工作时间应大于设计应急工作时间的1.5倍,且不小于产品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8、使应急电源充电回路与电池之间、电池与电池之间的连线断线,应急电源应在100s内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声故障信号应能手动消除。

27

可燃气体

报警控制器

按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16808-2008)的有关要求,采用观察、仪表测量等方法逐个对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的检查并记录,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满足标准要求:

1、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2、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3、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1min内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记录报警时间;再使其他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检查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

4、消音和复位功能。

5、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6、高限报警或低、高两段报警功能。

7、报警设定值的显示功能。

8、控制器最大负载功能,使至少4只可燃气体探测器同时处于报警状态(探测器总数少于4只时,使所有探测器均处于报警状态)。

9、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本条第8款的检查。

10、依次将其他回路与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相连接,重复本条第2)~8)款的检查。

28

可燃气体

探测器

依次逐个对探测器施加达到响应浓度值的可燃气体标准样气,采用秒表测量、观察等方法检查探测器的报警功能,探测器应在30s内响应;撤去可燃气体,探测器应在60s内恢复到正常监视状态。

对于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除按要求检查报警功能外,还应将发射器发出的光全部遮挡,采用秒表测量、观察等方法检查探测器的故障报警功能,探测器相应的控制装置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29

电气火灾

监控器

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GB14287.1-2005)的有关要求,采用观察、仪表测量等方法逐个对电气火灾监控器进行下列功能的检查并记录,电气火灾监控器应满足标准要求:

1、检查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2、使监控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监控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短路时发出报警信号除外);在故障状态下,是任一非故障部位的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监控器应在1min内发出报警信号;再使其他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检查监控器的再次报警功能。

3、检查消音和复位功能。

4、使监控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监控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5、检查屏蔽功能。

6、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7、检查监控器特有的其他功能。

8、依次将其他备用回路与监控器相连接,重复本条第2)~5)款的检查.

30

电气火灾

监控探测器

1、按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GB14287.2-2005)的有关要求,采用观察方法逐个对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满足标准要求:

1)采用剩余电流发生器对监控探测器施加剩余电流,检查其报警功能。

2)检查监控探测器特有的其他功能。

2、按现行国家标准《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GB14287.3-2005)的有关要求,采用观察方法逐个对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满足标准要求:

1)采用发热试验装置给监控探测器加热,检查其报警功能。

2)检查监控探测器特有的其他功能。

编制:

安环能源部丁应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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