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监理规划设计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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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质调查院
第2标:
***省*****地质勘查院
第3标:
***************有限公司
第4标:
******************有限公司
第5标:
第6标:
***省*****测绘有限公司
第7标:
***省*****发展有限公司
第8标:
******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第9标:
****省********有限公司
第10标:
*********测绘有限公司
第11标:
*******省****测绘总院
3.2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
第二章监理原则、方法和程序
1监理原则
(1)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
(2)真实、准确、可靠的原则;
(3)按时、保质、保量的原则;
(4)实事求是、诚实可信、精益求精的原则;
(5)严格监督实施、为委托方负责、为委托方服务的原则。
2监理方法
(1)现场检查监理:
现场检查作业单位生产体系、质量控制体系、安全环境体系等的实施运转情况。
(2)资料内审监理:
对作业单位收集的资料利用情况、生产技术方案、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检查资料、取得的项目成果等资料、图件进行内业审核监理。
(3)旁站监理:
野外现场监理作业操作过程,室内检查内业数据处理过程。
(4)平行检测:
对作业单位完成的成果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样检测。
3监理程序
3.1项目监理基本程序
项目监理基本程序如图1
图1项目监理基本程序图
3.2项目准备阶段监理程序
准备工作阶段监理主要是指项目作业前,对技术设计书、调查工作底图、表格、仪器设备准备、进场人员、仪器设备等内容进行监理。
如图2
(1)技术设计书或技术方案审查
a.技术路线和技术方法检查。
技术路线是否正确,技术方法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b.主要技术指标检查。
主要技术指标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c.质量控制措施检查。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作业过程的各个阶段有无质量控制措施。
d.设计书内容审查。
审查设计书内容是否全面,是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e.提交成果检查。
检查应提交的成果是否完整。
f.投入人员情况审查。
检查投入人员数量、职称、土地调查培训合格证等情况是否与项目投标时拟投入的情况相符。
g.投入仪器、设备、软件等情况审查。
检查投入仪器、设备、软件等情况是否与项目投标时拟投入的情况相符。
(2)工作底图检查
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底图检查,重点检查工作底图的测绘、制作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测量规范要求;
重点检查地物或房屋位置关系是否符合实际。
(3)表格、仪器设备准备审查
检查拟投入的仪器设备各项指标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准备的表格是否齐全、使用的表格式样是否规范等。
(4)进场人员、仪器设备审查
检查作业单位实际进场投入的人员是否与拟投入人员相符,重点检查各阶段投入的主要人员是否取得土地调查培训合格证。
3.3工序监理程序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项目的工序相对简单,但作业过程非常复杂和繁琐,其主要工序包括:
准备工作、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量、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地籍调查结果公示与确认、土地登记发证、成果整理、检查验收、提交成果等。
对各工序的监理程序如图3。
3.4监理签认与检查验收程序
监理签认与检查验收程序如图4所示。
第三章监理依据
(1)《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河南省国土厅2013年8月
(2)《河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项目监理办法》豫国土调查办发[2008]167号
(3)《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4)《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
(5)《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
(6)《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8)《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
图2项目准备阶段监理程序图
图3监理签认与检查验收程序
图4工序监理程序图
(9)《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2007)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代码》(GB/T2260-2002)
(11)《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
(1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13)《河南省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豫国资发[2006]48号
(14)委托单位经批准的监理实施方案
(15)委托单位与作业单位签订的项目合同书
(16)委托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
以上规范和标准如有变化,以国家集体土地确权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最新发布的为准。
第四章监理组织方案
4.1项目监理组织结构
根据本项目实际工作需要,***省*************测绘有限公司成立****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项目监理部,监理部由以下人员构成:
总监理工程师:
***。
总监理代表:
×
。
具体人员如下表:
姓名
性别
专业
学历
技术职务
在本项目职务
联系电话
***
4.2项目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4.2.1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项目作业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4)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5)审定作业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6)主持或参与项目质量事故的调查;
(7)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8)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4.2.2监理代表人岗位职责
(1)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2)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3)负责本项目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4)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项目监理工程师工作,当监理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5)审查作业单位提交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6)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组管辖范围内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7)负责本项目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定期编写监理月报;
(8)核查作业单位进场的人员、设备,合格时予以签认。
4.2.3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1)负责本项目范围内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2)初步审查作业单位提交的涉及的计划、方案、申请,并向监理代表人提出报告;
(3)负责各工序作业完工后的验收;
(4)定期向监理代表人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监理代表人汇报和请示;
(5)做好监理日记;
(6)负责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配合监理代表人编写监理月报;
(7)初步审核进场人员、设备;
(8)负责本项目监理的巡视、抽检及跟踪监理工作。
第五章监理规划方案
5.1监理职责
(1)严格执行合同,保证监理有序进行。
密切配合委托方,全面履行合同,周密组织,认真实施,使监理工作按要求有序进行。
(2)按照实施方案,认真实施监理。
编制监理实施方案,并保证其在委托方批准后得以实施。
通过规定的监理手段和各种检查,控制作业方的成果质量,保证监理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3)初审作业方的技术设计书。
组织相关人员,依据有关规程认真审查作业方的技术设计书,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报委托方。
(4)定期召开监理工作会议。
为了统一技术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尤其在各主要工序生产开工和收尾时,召开有关监理组成员、作业方现场负责人员参加的监理工作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及时书面报送委托方。
(5)认真把好监理检查关。
在作业方提出阶段性或最终检查申请后,监理方应及时组织人员设备予以监理检查,保证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经监理检查合格后方可申请验收(预检)或转入下道作业程序。
(6)及时向委托方报告监理工作情况。
定期或按照工作程序及时向委托方报告监理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工程进度、质量情况、生产中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和进行改进的建议等。
对于监理工作过程中遇到的疑难或重大技术问题应及时向委托方请示。
(7)随时监理作业进度。
根据作业方编制的进度表定期对照检查工作进度,及时上报汇总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8)编制监理报告。
组织编制阶段性和最终监理报告,对监理工作进行总结。
在客观调查评价的基础上,针对成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9)认真填写各类监理表格、监理记录和监理日志。
(10)监理中若发现重大、普遍性质量问题等以下情况:
作业方未能在作业现场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
主要成果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主要成果缺少必要的分析检测,如高等级控制点严重失控,正射影像图或线划图质量不能满足调查要求;
成果中主要精度如界址点的点位中误差、相邻界址点间距中误差等指标超限;
作业中对某些重要技术要求的理解存在较大偏差,严重与《细则》、方案、技术设计书要求不符等问题时,应建议委托方签署停工令。
5.2现场检查监理细则
5.2.1管理体系检查
作业单位是否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项目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各级各类人员的职责是否得到落实,奖罚制度是否建立实施,保密措施、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满足项目要求,体系运行情况是否正常等进行监理检查。
5.2.2人员配置情况检查
对作业单位现场的人员配置情况进行监理。
5.2.3仪器设备监理
对作业单位的软硬件设备检定情况进行监理。
重点检查设备数量是否满足生产要求,仪器设备使用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
5.2.4工作环境监理
对作业单位的工作环境是否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环境卫生状况、仪器设备安全措施、数据处理的保密工作等进行监理。
5.2.5规章制度监理检查
是否针对项目需要制订了必要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现场工作管理制度,作息生产制度、请销假制度、生活管理制度、保密工作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5.3资料内审监理细则及监理内容
5.3.1对作业单位准备工作的监理
对作业单位的生产开工前的准备工作进行监理,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准备、方案制定、宣传培训、通告发布、资料收集、设备准备、资金筹措等。
其中:
(1)对作业单位方案制定工作的监理
a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开展前,作业单位是否制定了实施方案(包括工作方案、技术方案),并报业主单位备案。
b对工作方案监理与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目标任务、基本情况、工作范围、技术路线、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组织机构、队伍组成、登记申请组织、证书发放、数据库建设、经费来源、保障措施、提交成果等。
c对技术方案监理与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目标任务、基本情况、工作范围、技术路线、地籍调查、登记发证、信息系统建设、质量监控体系、提交成果等。
(2)对作业单位工作底图制作的监理
作业单位是否采用实测法制作了1:
500比例尺的调查底图,调查底图制作是否应符合《地籍调查规程》中地形地物要素的要求等。
(3)对作业单位收集资料情况的监理
a是否收集、整理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资料以及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资料,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分成果资料。
b是否收集、整理了有关测绘资料。
是否对包括控制点资料,已有的影像图、地形图、地籍图等并做了必要的质量检查和评定。
c是否收集了政府最新划定、调整、处理权属界线的图件、说明及有关文件资料;
以及以往调查未处理或者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争议资料;
其他有关权属资料。
d是否收集了以行政村为单位整理土地开发整理、土地储备、土地定级估价、建设用地审批等资料。
e是否收集、整理了已确权登记发证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成果。
f是否收集整理了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等。
g是否收集整理了相关的其他资料。
相关政策法规文件、技术规程及行政区域代码、标准地名、自然地理、社会经济资料等。
h是否对表册进行了准备。
主要包括地籍调查表、指界通知书、指界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地籍调查资料协助查询单等。
(4)对作业单位设备准备的监理
作业单位准备的全站仪、GPS接收机、测距仪、钢尺等仪器工具是否满足开工需要和保证项目顺利进行,是否配备了相应的计算机、外设及软件系统、界址点标志等。
5.3.2对作业单位权属调查工作的监理
5.3.2.1基本要求
(1)权属调查的基本单元
a集体土地使用权宗地调查的基本单元是宗地。
应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内划分。
b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地块可单独设为一宗地。
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连成一片,且为一个使用者的,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分别划分宗地。
学校、养老院、村组办公场所、卫生设施等应单独划宗;
社区、村庄内部的公用广场、停车场、道路、公共绿地、公用设施用地、空闲地以及其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等可单独设立宗地。
c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处院落作为宅基地的,由各使用人协商确定使用范围和界线,按协商结果,为各使用人划分宅基地宗地;
各使用人协商同意为共用的,确定为宅基地共用宗地,各使用人为共同使用人。
各使用人协商未果,又不同意共同使用,且与四邻无争议的,确定为争议宗地。
d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内,只建围墙未建房或打好基础未建房或批而未用的,能够明确土地使用者的,应按宅基地宗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宗地进行地籍调查。
e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内,房屋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坍塌或者部分坍塌的地块,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应按宅基地宗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宗地进行地籍调查。
f经依法批准、核准的设施农用地,可按集体农用地宗地进行地籍调查。
g宅基地范围不明确的,经村组农民集体同意后,原则上按农民实际建造房屋及附属生活设施的现状范围确定宅基地范围后,再进行地籍调查。
(2)权属调查的一般规定
a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开展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权属调查。
经集体土地使用者实地指认,实地确认界址点和界址线,不得依靠影像图件确认权属界线。
b按照划定的地籍区、地籍子区统一组织地籍调查工作。
查清地籍区、地籍子区内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状况。
c已有地籍调查成果中,村庄未开展调查或宅基地未按土地使用者分宗调查的,应按照《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调查。
d《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前已列入市、县政府批准的拆迁改造或者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计划、规划的村庄用地,可不再进行权属调查;
但应根据已有土地登记资料或者经实地调查确定使用人以及土地面积后,整理拆迁村庄的地籍资料,与当地人民政府的拆迁改造或者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计划、规划一并整理存档。
e已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属调查、地籍测量资料经检核符合《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要求,由调查人员出具核实结论,不再重新调查。
(3)预编宗地代码
a根据制作的调查底图显示的宗地,按照划定的地籍区、地籍子区,在地籍子区内从北到南、从西向东,统一预编宗地代码,并标注在调查底图上。
b未制作调查底图的,应按照划定的地籍区、地籍子区,结合土地权属调查进展,在地籍子区内,从北到南、从西向东,统一预编宗地代码。
5.3.2.2土地权属状况调查
(1)调查内容
a土地权利人。
调查核实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土地权利人的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等。
b土地权属性质及宗地土地权属类型代码。
调查核实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以及使用期限等。
c土地位置。
调查核实土地坐落、宗地四至、所在地籍区、地籍子区和所在图幅等。
d土地用途。
按照实际使用状况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二级类确定地类,作为土地用途。
e其他。
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2)指界
a一般规定
①批准文件明确规定使用界线的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宗地,经实地核实界址无变化的,可直接利用已有资料填写地籍调查表,原批准文件作为地籍调查表的附件,不再指界签字,应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记事栏中予以说明。
②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界址不明确的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宗地,以及界址与实地不一致的宗地,应现场重新指界,并将实际用地界线和批准用地界线标绘到调查底图上,并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记事栏中予以说明,宗地草图和宗地图(见附录J)按照实际用地界线绘制。
③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宗地,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由权属界线两侧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根据实际利用状况及地方习惯现场指界,宗地草图和宗地图按照实际用地界线绘制。
b通知指界
根据调查计划,将指界通知书送达调查宗地和相邻宗地权利人并留存回执。
c指界人
①宅基地由户主指界,签字,加按手印,并出具户主身份证明和户口簿。
户主外出的,可委托成年家庭成员指界、签字,村组负责人或村民代表作为指界委托和指界结果见证人在备注栏签字;
户主或其成年家庭成员均无书写能力的,可按指印,由村组负责人或村民代表作为见证人在备注栏签字,并注明按指印者姓名;
整家外出或只有未成年人在家时,先由村组负责人或村民代表按照实地现状指界测量,待户主或其委托的成年家庭成员认可后,再完善签字手续。
②村组农村集体管理使用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由村组农民集体负责人、村民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指界,并签字,加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
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无公章的,以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代替。
③法人使用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指界、签字加盖法人公章。
个人使用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出具使用证明后,由个人指界。
④共用宗地,由共用人共同指界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指界,代理人可包括其他共用人,并出具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指界委托书。
⑤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由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指界。
⑥邻宗地为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集体土地的,邻宗地指界人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⑦邻宗地为单独划宗的道路、河流等线状地物,且以线状地物宗地边缘为界的,邻宗地指界人为县级国土资源部门。
⑧邻宗地为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可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单方指界,邻宗地指界人为县级国土资源部门。
d指界要求
①调查人、本宗地指界人及相邻宗地指界人应同时到现场进行指界,并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确认。
权利人是个人的,签字后,应加按指印。
②指界时,调查员应查验、收集指界人身份证明。
③调查员对指界人指定的界址点,应现场设置界标,确认界址线类型、位置,并标注在调查底图上及地籍调查表上。
④权利或界址有争议的,应及时进行现场调解,按照调解结果确定土地权属和界线。
现场调解未果的,应在宗地草图中注明争议的位置和范围,调查记事栏内写明该争议是土地权利争议或宗地界址争议。
该宗地作为争议宗地,待以后依法调解处理后,再申请登记。
注:
权利争议,是指宗地的界址位置与四邻无争议,但宗地的使用归属有争议。
界址争议,是指宗地的使用归属无争议,但与四邻存在界址位置争议。
e违约缺席指界
①如一方缺席,其宗地界线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及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②如双方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人员依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实际使用现状及地方习惯确定。
③将现场调查结果及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见附录F)送达违约缺席者。
违约缺席者对调查结果如有异议,须在收到调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重新提出划界申请,如逾期不申请,经公告15日后,则上述
(1)、
(2)两条确定的界线自动生效。
f指界结果处理
①现场指界无争议的,填写地籍调查表,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②权利有争议的宗地,由调查人员和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人作为本宗地指界人签字盖章。
③界址有争议的土地,由调查人员和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人根据调查情况和结合实地状况,划定争议界线,并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④指界人在指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参照违约缺席指界规定执行。
(3)界址点和界标设置
a界址点设置
①界址点应根据指界人指认的权属界线情况确定。
②界址点的设置应能准确表达界址线的走向。
③相邻宗地的界址线交叉处应设置界址点。
④在一条界址线上存在多种界址线类别时,变化处宜设置界址点。
b界标设置
①界址点应全部设置界标,界标类型和规格应符《细则》要求。
设置界标有困难时(如界址点在水中),应在地籍调查表中,采用标注界址点位和说明权属界线走向等方式描述界址点具体位置。
②按照规定不再重新调查的界址点,已设界标损坏的,应根据已有解析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点间距、宗地草图、地籍调查表等资料,采用现场放样、勘丈等方法恢复界址点,补设界标。
c界址点号
以宗地为单位,从左上角按顺时针方向,从“J1”开始顺序编写界址点号;
地籍调查表和宗地草图、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