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构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责任制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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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负责“盾构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13条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质量标准化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质量标准化教育。
第14条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5条负责本工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6条组织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事故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质量标准化意识。
第17条外出期问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8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三、责任追究
第1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盾构掘进工区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盾构掘进工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1条在本工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盾构掘进工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工区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2条未及时组织进行盾构掘进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23条盾构掘进工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盾构掘进工区应负直接责任。
第24条未组织制定本区队各岗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盾构掘进工区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在盾构掘进过程中,没有按照“盾构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盾构掘进工区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6条不能保证工区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工区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盾构掘进工区负直接责任。
第27条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学习,开展区队安全质量标准化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质量标准化教育,盾构掘进工区负主要责任。
第28条盾构掘进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型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盾构掘进工区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9条盾构掘进工区没有组织好盾构掘进工区的班前会,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盾构掘进工区负直接责任。
第30条未及时发现、整改盾构掘进工作面的不安全隐患或质量标准化问题,盾构掘进工区负直接责任。
第31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盾构掘进工区负直接责任。
第32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盾构掘进工区负直接责任。
第33条未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盾构掘进工区负直接责任。
第34条组织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事故分析不认真,本工区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盾构掘进工区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5条盾构掘进工区未有效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事故防范措施的,盾构掘进工区负直接责任。
第36条盾构掘进工区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盾构掘进工区负直接责任。
第37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盾构掘进工区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盾构掘进工区负直接责任。
第38条分管的盾构掘进队(班)不能够协调工作,盾构掘进工区应负直接责任。
第39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盾构掘进工区支部书记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责任制
一、岗位定位
盾构掘进工区支部书记是盾构掘进工区安全质量标准化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盾构掘进工区支部书记必须掌握煤矿有关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基本专业知识,胜任本职工作。
第1条配合区长组织本工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抓好质量标准和安全规章制度的监督落实,保证安全质量标准化。
第3条抓好安全重点人员及“三违’’人员的排查帮教工作,提高安全意识。
第4条经常组织进行从业人员安全质量标准化思想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意识。
第5条参加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规定、通知。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了解安全质量标准化情况,协助区长及时分析解决安全质量标准化中的重大问题。
第6条监督区长、副区长、技术员和各班组长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7条监督检查特殊工种、岗位工种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第8条监督本区队师徒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9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盾构掘进工区支部书记警告处分;
第1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盾构掘进工区支部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12条盾构掘进工区在生产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盾构掘进工区支部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第13条不能及时参加工区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会议,盾构掘进工区支部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14条未及时安排对职工进行相关的思想教育、从业人员培训,盾构掘进工区支部书记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盾构掘进工区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16条盾构掘进工区师徒合同执行不严格,盾构掘进工区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
第17条在盾构掘进工区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盾构掘进工区支部书记应负主要责任。
第18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盾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责任制
盾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是盾构掘进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盾构掘进工区的技术管理工作。
盾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
盾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二、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盾构掘进工区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认真组织盾构掘进工区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第3条编制盾构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内容要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落实、考试和监督执行。
第4条定期复查盾构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5条对本单位人员安排规程、措施考试,并根据考试情况决定工人是否具有上岗条件。
第6条负责单位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7条负责全工区工人的一般工种和特殊工种人员的证件落实和培训工作。
第8条要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9条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断层、陷落柱、破碎带、煤层变薄、老巷、托伪顶、夹矸、留底煤、软底等)时,盾构掘进工区技术员应及时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进行传达、贯彻。
第10条对盾构掘进工区生产系统排查出来的安全质量标准化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11条按时参加有关安全质量标准化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12条要及时掌握、分析研究工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动态,认真抓好现场的正规循环作业,搞好本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创条件准备工作。
第13条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工区安全质量标准化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14条负责搜集本工区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15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6条参加矿及上级组织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并做好迎检工作。
第17条整理本单位内页资料,包括规程措施、考试试卷成绩、井下各类记录。
第18条负责工区内的各类试验。
第1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盾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盾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1条未及时组织进行盾构掘进工区重大事故稳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2条盾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对盾构掘进工区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3条盾构掘进工区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因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盾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在编制的盾构掘进工区有关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盾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盾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6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盾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7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盾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8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盾构掘进工区技术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盾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9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盾构掘进工区技术员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责任制
盾构掘进工区技术员是盾构掘进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主要责任者,负责盾构掘进工区的技术管理工作。
盾构掘进工区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
盾构掘进工区技术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10条对盾构掘进工区生产系统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1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盾构掘进工区技术员警告处分;
第2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盾构掘进工区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22条盾构掘进工区技术员对盾构掘进工区的技术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23条盾构掘进工区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因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盾构掘进工区技术员应负主要责任。
第24条在编制的盾构掘进工区有关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盾构掘进工区技术员负主要责任。
第25条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盾构掘进工区技术员负主要责任。
第26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盾构掘进工区技术员负主要责任。
第27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盾构掘进工区技术员负主要责任。
第28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盾构掘进工区技术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盾构掘进工区技术员负主要责任。
盾构掘进工区副区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责任制
盾构掘进工区副区长应积极协助盾构掘进工区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负责。
盾构掘进工区负区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第1条积极配合盾构掘进工区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完成生产、检修及其他各项任务。
第2条按照分工要求,在分工范围内完成或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3条负责分管范围内的规章制度的组织落实。
第4条按照分工要求及时进行盾构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检查,发现使用的设备、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时,盾构掘进工区副区长要立即组织整改。
第5条经常深入现场,随时检查人员上岗的情况,及时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保证盾构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及时汇报有关领导。
第6条参加安全质量标准化会议,对分管范围根据对整体计划布置工作任务,制定月度、年度工作计划,并按照组织落实。
第7条积极参加班组劳动,组织生产,解决生产中出现的实际问题。
第8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盾构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状况,向盾构掘进区长提出具体意见。
第9条积极参加矿规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活动,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10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盾构掘进工区副区长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时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2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盾构掘进工区副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范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盾构掘进工区副区长对分工范围内煤矿的盾构掘进设备、安全设施管理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4条盾构掘进工区在盾构掘进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盾构掘进工区副区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15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盾构掘进工区副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盾构掘进工区副区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17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或质量标准化问题,盾构掘进工区副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盾构掘进工区班组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责任制
盾构掘进工区各班组长是本班组安全质量标准化第一责任者,对本班组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负责,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
班组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必须合理组织施工,保证安全生产。
第1条保证本班组在工作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每班开工前必须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对作业现场的环境、顶板条件等详细检查,发现险情立即整改,确实不能整改的应及时汇报。
第3条施工前要将安全注意事项向施工人员交代清楚,现场缺乏安全设施,不得安排施工。
第4条工作结束后要最后一个离开现场,对现场进行详细检查,确认未留隐患方可离开现场。
第5条负责抓好本班组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带领本班职工按时参加班前会、和安全技术培训活动等。
第6条认真执行矿、工区有关安全质量标准化会议决议,具体抓好本班组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督促落实本班组作业人员的规程执行情况,确保作业人员按章作业。
第7条认真执行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在保证安全的状态下按时完成。
第8条督促、检查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第9条负责本班组人员的劳动组织,抓好劳动竞赛及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第10条负责抓好本班组的施工质量,确保矿生产的正常使用。
第11条支持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区长抓好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第12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4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班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5条盾构掘进工区班组长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16条盾构掘进工区班组长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不能够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班组安全教育学习,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未及时发现,整改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或质量标准化问题,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班组